《“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

作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 【 转载 】

《“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编译。《概览》原始资料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开发布的《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1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文翻译授权,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带一路”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

 长:潘功胜 副组长: 

 员:孙天琦           

 

 

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 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2018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周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我们要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同沿线国家谋求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推动各国加强政治互信、经济互融、人文互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造福沿线国家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金融外汇改革,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要求加强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的收集、了解和研究,进一步促进双边经贸投资往来,营造良好的商贸投资环境。

2018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在更新《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76个国家政策基础上,将涉及国家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


文件的 123     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截至 201 1月底,共 12个国家,进一步优化内容,形成《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以下简称《概览》。《概览》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各国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旨在为市场主体理性开展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概览》编译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以及各国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获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概览》得到了中国财富管 50 人论坛的协助和相关金融机构、企业的配合。后续我们将结合各国政策变化情况每年对《概览》进行更新。

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服务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 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共“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


 

 

 


阿富汗汇管理概 1

阿尔巴亚外汇管理概览 4

阿尔及亚外汇管理概览 9

安哥拉汇管理概 12

安提瓜巴布达外汇管理 17

亚美尼外汇管理概览 20

奥地利汇管理概 23

阿塞拜外汇管理概览 26

巴林王外汇管理概览 31

孟加拉外汇管理概览 35

白俄罗外汇管理概览 40

不丹外管理 45

玻利维外汇管理概览 50

波黑外管理 55

文莱外管理 60

保加利外汇管理概览 64

布隆迪汇管理概 67

佛得角汇管理概 71

柬埔寨汇管理概 75

喀麦隆汇管理概 80

乍得外管理 86

智利外管理 89

刚果()外汇管理概览 92

哥斯达加外汇管理概览 97

科特迪外汇管理概览 100

克罗地外汇管理概览 104

捷克外管理 108

吉布提汇管理概 113

多米尼外汇管理概览 116

多米尼外汇管理概览 119

埃及外管理 122

萨尔瓦外汇管理概览 125

爱沙尼外汇管理概览 129

埃塞俄亚外汇管理概览 134

斐济外管理 138

加蓬外管理 143

冈比亚汇管理概 149

格鲁吉外汇管理概览 152

加纳外管理 156

希腊外管理 160

格林纳外汇管理概览 164

几内亚汇管理概 168

圭亚那汇管理概 171

匈牙利汇管理概 176

印度外管理 179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概览 184

伊朗外管理 189

伊拉克汇管理概 194

以色列汇管理概 198

约旦外管理 203

哈萨克坦外汇管理概览 206

肯尼亚汇管理概 211

韩国外管理 217

科威特汇管理概 222

吉尔吉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226

老挝外管理 230

拉脱维外汇管理概览 234

黎巴嫩汇管理概 237

利比亚汇管理概 242

立陶宛汇管理概 247

北马其外汇管理概览 250

马达加加外汇管理概览 255

马来西外汇管理概览 260

马尔代外汇管理概览 265

马耳他汇管理概 268

毛里塔亚外汇管理概览 273

摩尔多外汇管理概览 277

蒙古国汇管理概 282

黑山外管理 287

摩洛哥汇管理概 292

莫桑比外汇管理概览 298

缅甸外管理 303

纳米比外汇管理概览 307

尼泊尔汇管理概 312

新西兰汇管理概 317

尼日利外汇管理概览 320

阿曼外管理 324

巴基斯外汇管理概览 327

巴拿马汇管理概 332

巴布亚几内亚外汇管理 334

菲律宾汇管理概 339

波兰外管理 346

卡塔尔汇管理概 349

罗马尼外汇管理概览 353

俄罗斯汇管理概 356

卢旺达汇管理概 360

萨摩亚汇管理概 363

沙特阿伯外汇管理概览 368

塞内加外汇管理概览 372

塞尔维外汇管理概览 376

塞舌尔汇管理概 380

塞拉利外汇管理概览 383

新加坡汇管理概 388

斯洛伐外汇管理概览 392

斯洛文亚外汇管理概览 395

索马里汇管理概 399

南非外管理 401

南苏丹汇管理概 405

斯里兰外汇管理概览 408

苏丹外管理 413

苏里南汇管理概 417

叙利亚汇管理概 423

塔吉克坦外汇管理概览 427

坦桑尼外汇管理概览 432

泰国外管理 437

东帝汶汇管理概 442

多哥外管理 445

特立尼和多巴哥外汇管概览 449

突尼斯汇管理概 452

土耳其汇管理概 457

土库曼坦外汇管理概览 461

乌干达汇管理概 465

乌克兰汇管理概 468

阿拉伯合酋长国外汇管概览 473

乌拉圭汇管理概 476

乌兹别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479

委内瑞外汇管理概览 484

越南外管理 489

也门外管理 493

赞比亚汇管理概 496

津巴布外汇管理概览 499

纽埃外管理 504

巴勒斯外汇管理概览 507

 


 

 

阿富汗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阿富汗银行为阿富汗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阿富汗中央银行法》《阿富汗银行业法》《外汇交易管理条例》

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阿富汗尼。阿富汗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阿富汗银行通过拍卖方式每周三次定期介入外汇市场,从而调节储备货币与流通货币的数量,减少汇率波动。阿富汗银行每天公布对九种主要货币的买卖价格,以每种货币的市场汇率平均值作为当日的官方汇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私营机构和政府机构交易提供日常参照。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益无强制汇回要求,也无强制结汇要求。阿富汗对绝大部分商品出口没有限制。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交易商需取得阿富汗主管贸易的商业和工业部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经营进出口业务。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无限制,但采取了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贸易许可证。允许黄金进口与再出口,但需要符合矿物和海关相关法规。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未实施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限制。在符合《反洗钱法》的前提下,贸易款项、投资款项、旅游支出、外籍劳工收入、在国外使用信用卡等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货币兑换服务提供商、信用卡、借记卡和非正式渠道自由进行支付,未设定预先核准、额度限制或真实性审核等要求。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算等没有管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境内买卖由阿富汗银行发行的资本票据只能通过商业银行和持牌货币兑换商交易,目前没有资本市场证券交易。

信贷与房地产投资:商业信贷、金融信贷、保证金、担保等信贷业务等没有管制。本国居民投资境外地产不受限制。根据阿富汗《宪法》第 41 条规定,非阿富汗居民不得在阿富汗进行房地产投资,暂居国外的阿富汗居民可以在阿富汗投资房地产。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出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为等值 万美元,超过 万美元的现金转移需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任何人出入阿富汗,或通过邮件、快递等其他方式进出口超过 100 万阿富汗尼现金或可转让的无记名票据,须提前向有关当局报告。若没有先行向有关当局报告,将被罚款等值金额的现金,或实际金额与申报金额之间的差额。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阿富汗对国内商业银行借入外债、持有境外账户无限制,可以向国内的非居民发放贷款。阿富汗银行只对本国企业或个人贷款,不向外资企业和外国人贷款。


 

 

阿富汗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

质限制

经常项







进出口 

目外汇

贸易需 

管理政

取得许 

可证。







非本国居民



不得在阿富

资本和

汗进行房地

金融项

产投资。

目外汇

暂居国外的

管理政

阿富汗居民

可以在阿富


汗投资房地


产。



个人出入境时携带







外币现钞限额为 2


万美元,超过 


美元的现金转账需


通过银行系统进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行。

任何人出入阿富汗,或通过邮件、快递等其他方式进


出口超过 100 万阿


富汗尼现金或可转


让的无记名票据,


须提前向有关当局


报告。







阿富汗银行


金融机

只对本国企

构外汇

业或个人贷

业务管

款,不向外

理政策

资企业和非


居民贷款。


 

 

 

 

阿尔巴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阿尔巴尼亚银行是阿尔巴尼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授权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机构从事具体汇兑业务。

主要法规:《外汇交易条例》。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阿尔巴尼亚法定货币是阿尔巴尼亚列克。列克不属于可兑换货币。列克汇率以外汇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实行浮动汇率制。阿尔巴尼亚银行每天以国内最活跃、最重要的外汇市场经营者报价为基准,确定与美元和欧元的官方汇率,其他货币汇率通过国际外汇市场上与美元的汇率套算确定。阿尔巴尼亚银行仅在出现无序市场、汇率与基本面不符以及外汇储备不充足时才会进行干预,包括通过商业银行和阿尔巴尼亚银行货币交易部门报价确定汇率与通过买卖进行干预两种形式。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企业出口收汇需汇回本国。敏感行业出口须取得许可证,包括消防、军火、贵金属等行业及与本国文化相关的行业。居民和非居民只有通过阿尔巴尼亚银行许可的机构才可进口或出口黄金和贵金属。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需提供合同、商业发票等交易凭证,并声明未重复付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形资产交易和经常性转移需要证明文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阿尔巴尼亚对资本项下交易有相应管制。获得阿尔巴尼亚银行许可的账户持有人向境外进行资本转移时需得到相关机构许可,并遵守阿尔巴尼亚银行的监管


要求。外汇资金流出规模较大时,阿尔巴尼亚银行有权对资本账户的交易和转账实施外汇限制,但此类限制有效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对相应限制法规的延期也

不可超过 12 个月。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变卖设备款以及因投资而取得的合法收入,缴纳

10%利润税并履行银行手续费后,可自由汇出。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相关交易只能由经纪公司或由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的银行执行。外国发行人可以通过许可发行代理机构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在阿尔巴尼亚发行证券。居民在国外销售或发行股票,需事先通知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发行数据和证券清算方式。经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由阿尔巴尼亚或欧盟国家批准的集合投资项目可在阿尔巴尼亚发行证券。境内管理企业要在阿尔巴尼亚或欧盟国家批准的其他国家开立分支机构,需通知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资本交易仅受反洗钱条例限制。个人出入境时可携带等值 100 万列克的外汇,无需申报。若所携带外汇超过此限额,则出入境时需出示相应的进出境外汇申报单或银行相关证明。个人若将外汇汇出,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350 万列克的外汇,超过部分需取得阿尔巴尼亚银行的书面同意。提供申报文件后,居民可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允许外国投资者或法人在阿尔巴尼亚开立银行外汇账户,开立账户时需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法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国际汇款如进口货物和服务、交通运输、支付利息和本金及条例规定的其他目的,须向汇款银行提供发票、证明或运输单据等文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阿尔巴尼亚银行要求商业银行使用官方汇率换算其月度资产负债表报告中的外汇头寸。银行要求在阿尔巴尼亚银行账户中保留准备金,金额等于所有到期期限小于 年对客负债的 10%。本币准备金以回购利率的 70%计息,外币准备金部分不计息。银行不得向单一居民或非居民投资超过其监管资本的20%。若交易对手为母银行或母银行的一个或多个子银行,银行不得投资超过其监管资本的 25%。银行单一币种外汇头寸限额为该银行资本的 20%,所有币种外汇头寸限额为该银行资本的 30%

保险业:在取得另一个国家(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或非成员国)


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合格控股权之前,保险公司需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监督管理局。当后续持股等于或超过外国金融机构的表决权或参与资本的 20%33%50% 或 75%时,保险公司还需书面通知金融监督管理局。

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投资境外发行的证券,对发行国家和单一发行人集中程度等有限制要求。


 

 

阿尔巴尼亚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居民和非居民



只有通过阿尔



巴尼亚银行许



可的机构才可



进口或出口黄



金和贵金属。企



业货物贸易进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出口收汇需汇回本国。

口付汇需提供合同、商业发票等交易凭证,并声明未重复付

汇。敏感行业出



口需取得许可



证,包括消防、



军火、贵金属等



行业及与本国



文化相关的行



业。



外汇资金








流出规模



较大时,阿



尔巴尼亚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获得阿尔巴尼亚银行许可的账户持有人向境外进行资本转移时需得到相关机构许可, 并遵守阿尔巴尼亚银行的监管要求。

银行 有权对资本账户的交易和转账实施外汇限制,但此类限制有效期不超过12 个月,且

对相应限 



制法规的



延期也不



可超过 12



个月。




 

个人出入 

个人出入境时可携带等值 100 列克的外汇,无需申报。出境时, 若所携带外汇超过此限额,需出示相应的进境外汇申报单或银行相关证明。个人若将外汇汇出,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350 万列克的外汇,超过部分需取得阿尔巴尼亚银行的书

面同意。






境时可携 


带等值 100


万列克的 


外汇,无需


申报。若所

个人外

携带外汇 

汇管理

超过此限 

政策

额,则出入


境时需出 


示相应的 


进出境外 


汇申报单 


或银行相 


关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向






单一居民或非居


民投资超过其监


管资本的 20%


若交易对手为母


银行或母银行的

金融机

一个或多个子银

构外汇

行,银行不得投

业务管

资超过其监管资

理政策

本的 25%。银行


单一币种外汇头


寸限额为该银行


资本的 20%,所


有币种外汇头寸


限额为该银行资


本的 30%


 

 

 

 

阿尔及利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阿尔及利亚银行是阿尔及利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货币信贷法》2016 、《补充预算法》2013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阿尔及利亚银行参考一篮子货币对第纳尔汇率进行管理,但不披露有关干预信息。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除不得向以色列出口外,其他出口行为不受关税、配额方面限制。烃类化合物和矿产品出口收入须汇回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并结汇, 其他货物的出口收入须在交付日期后的 360 天内汇回,其中 50%须在商业银行结汇,剩余部分可留存在外汇账户中。进口方面,除特殊规定外,进口商须向授权银行提交商业合同或发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通过授权银行购汇支付货款,进口黄金等贵金属和宝石必须从外汇账户中支付价款。进口预付款不得超过进口总额的 15%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境内居民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可进行境外投资。只要遵守阿尔及利亚的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除特定未开放部门外,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外商直接投资撤资及相关收益可通过授权银行或中介机构汇出。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资本市场相关交易收入具有强制汇回并结汇的要


求。非居民购买阿尔及利亚境内股票、债券等证券不受限制,相关收益可通过授权银行汇出。非居民不允许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居民可购买境外股票或其他股票类证券,但购买的股权比例必须超过10%。居民不允许购买境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本市场工具。2009 年起,暂停居民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行为。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旅行者单人单次可携带 万第纳尔出入境,其余情况下除非获得阿尔及利亚银行许可,否则禁止携带第纳尔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旅行者携带超过等值1000 欧元的外币入境,须进行申报。携带外币出境单人单次不超过等值 7500 

元。居民旅行对外支出限额为每人每年 1.5 万第纳尔。居民个人出国留学限制为

每月 9000 第纳尔。若存在超额对外支付的需求,须经阿尔及利亚银行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阿尔及利亚银行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发放从事外汇交易的牌照,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授权批准营业资格。银行和金融机构禁止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银行须把外汇存入阿尔及利亚银行或者结汇,同时须每月向阿尔及利亚银行报告代客购汇情况。银行外汇头寸最多为单一币种外汇监管资本的 10%和所有外汇监管资本的 30%

保险业:非居民在保险活动中的投资须经保险监管委员会许可。外资持有保险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为 49%。公共养老基金只能投资国内证券,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后,公共养老基金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境外投资。


 

 

阿尔及利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烃类化合物和矿








产品出口收入须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汇入阿尔及利亚银行结汇,其他货物的出口收入须在 360 天内汇

回,其中 50%

 

 

进口预付款不得超过进口总额的 15%

 

不得向以色列出口。


在商业银行结




汇。



资本和



 

经批准,居民可购买境外股票,购买股权比例须超过10%





金融项

目外汇

管理政




居民旅行者单人单






次可携带 万第纳


尔出入境。携带超


过等值 1000 欧元

个人外

的外币入境须进行

汇管理

申报。携带外币出

政策

境单人单次不超过


等值 7500 欧元。居


民个人出国留学限


制为每月 9000 


纳尔。

 

金融机



银行外汇头寸最多为单一币种外汇监管资本的 10%和所有外汇监管资本的

30%





构外汇

业务管

理政策


 

 

 

 

安哥拉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安哥拉国家银行是安哥拉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稳定汇率市场,制定和执行外汇政策,实施外汇管制,核准外汇交易等。

主要法规:《安哥拉国家银行法》《外汇法》《私人投资法》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安哥拉宽扎。安哥拉实行多重汇率制度,形成了外汇市场即期汇率与安哥拉国家银行外汇拍卖汇率。安哥拉国家银行密切监测汇率波动,并通过外汇拍卖和直接买卖频繁干预外汇市场。2016 年 月以来,安哥拉国家银行每日公布的安哥拉宽扎兑美元官方参考和拍卖汇率稳定在1:16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其为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外资公司可将出口收汇存放境外。非石油行业的商品和服务出口收汇必须存放在国内银行,优先用于进口付汇,或结汇后支付给国内企业。安哥拉国家银行垄断管理金币和金条形式的黄金进出口。进口方面,银行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需履行三反审核义务。只有货值低于 5000 美元、邮寄物品和符合特殊规定的三类进口业务不需要进口许可。禁止从受感染地区进口动植物产品,禁止进口特定药物和有毒产品。石油产品只能由公共石油公司进口,武器弹药只能由政府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除非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允许可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否则服务项下外汇收入必须在银行结汇。与非居民签订等值 亿安哥拉宽扎以上的服务贸易协议需经批准,并由各主管部门监管合同的履行。


若合同发起人是向石油行业提供服务的公司,限额为 亿安哥拉宽扎。国内航运和海运享有优惠待遇。一般不批准进口商品投保外国保险。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税款和满足其他法律要求后,可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授权后汇出利润和股息。外籍员工工资必须以本币支付,且通过商业银行转账。旅行、医疗或教育津贴等交易的外汇使用以及向境外个人和机构的单方面转移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资本交易均必须提前获得安哥拉国家银行的许可,但不包括涉及利润和股息支付、奖金和其他类型的资本回报,以及石油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摊销额等项目交易。所有资本交易资金需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并需提交安哥拉国家银行颁发的资本进出口许可证。

直接投资: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受政府监管。外国对内直接投资必须遵守安哥拉投资和出口促进局发布的私人投资法及外汇法律规定。对石油及矿产开采和金融机构两个领域的投资实行专门的法律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国防、国内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中央银行和货币发行,政府专有的其他领域。境外投资资金流入无需获得安哥拉国家银行的批准,获得了私人投资注册证书的公司自动获得相关资格,但前提是公司在收到资金后的 72 小时内通过金融机构在安哥拉国家银行进行了登记。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购买期限为一年或以上的证券。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需要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授权。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须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批准方可开立本币账户,但也可以直接开立外币账户用于存入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向境内居民支付本币款项等。居民携带出境的外币或旅行支票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18 周岁及以下为 3500 美元。非居民

携带出境的外币最高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18 周岁及以下为 1500 美元,超过限额的,非居民在入境时可向海关申报需要携带出境的金额。居民和非居民每次出境携带本币最高不超过 万安哥拉宽扎。居民对非居民的捐赠、遗产继承均需要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授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所有境外借款均需获得许可,严禁当地银行提供外汇借贷,但不包括借贷给


出口商和安哥拉政府。银行可每日持有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 20%,货币兑换机构可持有的外汇主动头寸不得超过其授权资本的 10 倍。金融机构对一个交易对手或一组交易对手的敞口风险不得超过其法定自有资金的 25%


 

 

安哥拉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服务项 

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税款和满足其他法律要求后,可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授权后汇出利润和股息。外籍员工工资必须以本币支付, 且通过商业银行转账。限制旅行、医疗或教育津贴等无形交易的外汇供给。限制向境外个人和机构的单方转

移。

 

 

 

与非居民签订等值

亿安哥拉宽扎以上(合同发起人为向石油行业提供服务的公司情况下, 限额为 亿安哥拉宽扎)的服务贸易协议需经批准,并由各主管部门监管合同的履行。






下外汇 



收入必 

石油产 


须在银 

品只能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行结汇。经安哥拉国家银行批 

准,外资

由公共石油公司进口, 武器弹 

药只能 


公司可 

由政府 


将出口 

进口。


收汇存 



放境外。




所有资本交易均必







须提前获得安哥拉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国家银行的许可, 但不包括涉及利润和股息支付、奖金和其他类型的资本回报,以及石油行

业外国投资者的投


资摊销额等项目交


易。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以及居民对非居民的捐赠、遗产继承均需要获得安哥拉国家银行的授权。

 

 

 

 

 

 

居民和非居民每次旅行最多可携带 万安哥拉宽扎出境。




居民携 



带出境 



的外币 


私人出 

或旅行 


国旅行 

支票不 

个人外

只有在 

得超过 

汇管理

少数情 

等值 1

政策

况下才 

万美元 


可购买 

18 


外汇。

岁及以 



 



3500 



。非









居民携带出境的外币最高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18 周岁及以下为1500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所有境外借款均需获得许可,严禁当地银行提供外汇借贷。

金融机构对一个交易对手或一组交易对手的敞口风险不得超过其自有监管

资金的 25%






 

 

 

 

安提瓜和巴布达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财政经济部是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东加勒比中央银行协定法》《银行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安提瓜和巴布达的主权货币为东加勒比元,实行货币局制度。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东加勒比货币联盟的成员国之一,其货币和汇率政策制定由东加勒比中央银行负责。东加勒比元盯住美元,官方汇率为 美元兑

2.7 东加勒比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与加勒比共同体居民的结算只能使用有关国家的货币或东加勒比元,对牙买加的出口以美元结算,与其他国家居民的结算可以使用任何外币或东加勒比元。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一些货物进口须提供个体许可证,从加勒比共同体地区进口的除外。对碳酸饮料、啤酒、烈啤、麦芽酒和波特酒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石油产品的进口实行国家垄断。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运费、保险费、税后利润分配、家属赡养费、医疗费、留学费用、外籍员工工资和咨询及法律费用允许汇出。旅行支付不受限制。订阅费和会员费的支付限额为每年 万东加勒比元。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大额境外投资对外转账须在财政经济部的安排下逐步施行。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国内持牌金融机构对国外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的单笔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10%,对国外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总投资


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25%。国内金融机构不得收购或持有国外非金融公司的股份或所有权权益。

衍生品和其他工具:非居民购买衍生产品没有限制。国内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需要财政经济部批准。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购买本地房地产须有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并经内阁同意。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离开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所辖成员国区域时,最多可携带 万东加勒比元括纸币和硬币。居民可以开立外汇账户,特别是在以旅游业为主的行业中。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国内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需要财政经济部批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非居民可在东加勒比货币联盟经营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可以进行交易, 但没有正式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根据离岸金融机构管理法规,国际金融管理局负责发放离岸金融机构许可证,对离岸金融机构每年实施检查。离岸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等值 500 万美元,其中等值 150 万美元须存入国内银行系统。离岸银行允许向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提供资金借贷。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须经东加勒比中央银行发牌许可。货币兑换机构可直接与东加勒比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并与客户进行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代表客户进行对外支付和转账。


 

 

安提瓜和巴布达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与加勒比共同体居民的结算只能使用有关国家的货币或东加勒比元,对牙买加的出口以美元

结算。

 

 

 

 

 

 

 

进口付汇须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

 

 

 

 

 

 

对碳酸饮料、啤酒、烈啤、麦芽酒和波特酒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订阅费和会员费的支付限额为每年 万东加勒比元。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大额境外投资对外转账须在财政经济部的安排下逐步施

行。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离开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所辖成员国区域时,最多可携带 万东加勒比元纸币和

硬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国内金融机构对国外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单笔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

离岸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等值 500 万美元,其中

等值 150  万美元须存入国

内银行系统。






 

 

 

 

亚美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亚美尼亚中央银行是亚美尼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汇率政策,颁布外汇管理办法。在货币管制方面,亚美尼亚中央银行全权负责,并与财政部密切合作。

主要法规:《亚美尼亚民法典》1998 、《亚美尼亚外国投资法》1994 、《亚美尼亚中央银行法1996 、《亚美尼亚货币管理和货币管制法2005 、《亚美尼亚银行法》1996 、《外汇买卖许可、管理和管制办法》2002 、《交易商外汇交易许可和管理办法》2002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德拉姆。亚美尼亚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亚美尼亚中央银行适时干预外汇市场以缓和投机活动等非宏观经济因素引起的短期、高频的汇率波动。亚美尼亚实行汇率双轨制,亚美尼亚财政部与中央银行达成共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发生的某些预算交易使用双方协商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向非欧盟国家出口贵金属相关产品须经济部颁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药品、野生动物和植物需要许可证。此外,核技术和废物、相关非核产品和直接军事应用技术的出口需要政府特别许可。出口天然或人造宝石(除镶嵌宝石外需要财政部许可。进口方面,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白糖需要经济部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药品和农药则需要农业部和卫生部开具进口许可证。进口武器、军事装备和爆炸物须经政府授权。进口烟花材料、天然或人造宝石需要财政部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为保障金融体系稳定,防范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并出于统计考虑,亚美尼亚中央银行保留实施资本项目管制的权力。

直接投资:非居民不得购买本国土地,其他资本交易无限制。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除货币市场工具外,非居民公开出售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组合证券、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须通过投资服务代理机构操作。非居民购买股票或债务证券不受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不得在亚美尼亚使用外汇作为付款方式。个人携带本外币现钞出境没有限制金额,超过等值 万美元现钞、旅行支票或其他现金凭证出

境须提前申报。个人携带等值 万美元金额的现钞入境无需申报,超过该限额的需要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没有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亚美尼亚中央银行针对银行和信贷机构设置了审慎标准和比例要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信贷机构均可从境外借款,也可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可在境外开立代理账户。本币、外币最低准备金率分别是 2%和 18%,居民和非居民存款准备金不计息。在即期外汇市场中,外汇交易机构须取得亚美尼亚中央银行许可。持有单一外币的头寸限额为资本总额的7%,所有外币的总头寸限额为资本总额的 10%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没有特别的限制,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 40%


 

亚美尼亚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限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从非欧盟国家进出口特定商品需要经济部、农业部等部门的进出口许可

证。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不得购买本国土地。

非居民公开出售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组合证券、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需通过投资服务代理机

构。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美元现钞、旅行支票或其他现金凭证进出境

须提前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本币、外币基金的最低准备金率分别是 2% 18%

银行持有单一外币的头寸限额为资本总额的 7%, 所有外币的总头寸限额为资本总额的 10%

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总额不得超过基

金总额的 40%




 

 

 

 

 

在即期外汇市场中外汇交易机构须取得亚美尼亚中央银行许可。


 

 

 

 

奥地利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奥地利国家银行是奥地利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制裁法案》2010 、《奥地利外汇管制法》2004 、《联邦

银行法》1993 、《保险监管法》2016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欧元。实行浮动汇率制,但欧洲中央银行认为必要时将对市场进行干预。欧洲中央银行会依据每日欧洲央行体系内各央行之间的协调结果,发布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出口工业产品须经联邦经济事务部颁发许可证,进出口农产品须经联邦农业、林业、环境和水资源管理部颁发许可证。大多数出口商品无须取得许可证。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遵循欧盟的共同商业政策,限制对纺织品和服装类的工业产品的进口。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及非欧盟国民的居民进行以下直接投资时会受到相关限制:审计服务,获得超过 49%权益的会计、法律、工程和建筑服务,能源领域, 拥有海事部门的多数股权,依法由欧盟国家或欧盟公民控制的航空公司(除非欧盟签署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获得在奥地利注册船舶 49%的权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2016 年 月 日《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生效,对合格投资人原则进行了规定。不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规定的合格投资限制范围内的小型共同协会和小型保险公司,遵照原来的货币计价和本地化要求。居


民在境外购买股份或参股购买有价证券、小型共同(保险协会在投资以欧元计价的资产时有额度限制,并应遵守相关的本地化要求。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境外购买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时,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不再执行涉及技术准备金和地域限制类基金的合格资产要求。

信贷和担保:禁止在一级市场购买欧元体系国家的国债。居民在境外购买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时以及小型共同(保险协会在投资以欧元计价的资产时,有额度限制,并应遵守当地的相关要求。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受到相应的本地化要求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在欧盟体系中,携带等值或大于 万欧元的本币或外币现钞出入欧盟必须进

行申报。携带大于等于 万欧元的游客需向其出入欧盟的有关成员国相关机构进行申报。游客若不进行申报或所提供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则视为不符合申报规定,应没收现金。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进行境外投资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附属公司或非保险公司类企业的合格持股不得超过合格资本的 15%,持有的股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合格资本的 60%。任何一方(居民或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信贷机构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增加股份,达到或超过 20%30%50%的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市场监管局,并说明参与的金额和相关信息。境内外汇贷款接受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的风险管理,存在外汇贷款发放及最低还款要求的限制。授权经销商可自行决定其汇率和与客户交易时的外汇佣金。信贷机构必须符合最低资本要求以应对外汇风险。所有货币的存款和两年期的债务证券均有最低准备金要求,其他已受到欧洲中央银行最低准备金和负债限制的信贷机构,其负债可免受该要求限制。

保险业:对小型保险公司进行的合格投资及投资额有相应限制。


 

奥地利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在境外购买股份或参股购买有价证券、小型共同

(保险协会在投资以欧元计价的资产时有额度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时受到相应的本地化要

求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等值或大于 万欧元的本币或外币现金出入欧盟必须进行申报。携带大于等于 万欧元的游客需向

相关机构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进行境外投资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附属公司或非保险公司类企业的合格持股不得超过合格资本的 15%,持股总量不得超

过该机构合格资本的60%






 

 

 

 

阿塞拜疆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阿塞拜疆中央银行是阿塞拜疆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外汇市场操作以及外汇市场交易。

主要法规:《阿塞拜疆共和国外汇管理法》1994 、《阿塞拜疆共和国中央银行法》2004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阿塞拜疆马纳特,实行浮动汇率制, 商业银行及货币兑换机构能够自由决定买卖价差和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居民应当在 180 天内将所有出口收入款项调回境内,

并在收款后 10 天内将款项划转至阿塞拜疆持牌银行,经济活动产生的境外支付费用、佣金和税金可以在划转前扣除,所有出口交易应当获得 100%预付金、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等安全保证。进口方面,阿塞拜疆要求对进口商品提供支持性文件,如信用证明等,进口特定商品如麻醉剂、炸药、武器、核物质以及核废料等)须获得特别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居民向境外转移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个人每日可汇出 1000 美元等值款项,并申报资金用途。二是向近亲属(父母、伴侣、子女、兄弟、姐妹、养子女)提供生活费用的情况不存在汇出限制,但应提供合理解释。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设置最低法定资本要求,再保险公司不得低于 100

万马纳特,保险公司不得低于 80 万马纳特。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公司法定资本中的份额不得超过本国保险公司总法定资本的 30%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投资者购买居民发行的债券不受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债券在境内流通须接受监督,外国债券发行准则由阿塞拜疆国家证券委员会制定,外国债券流通准则由金融市场监管局制定。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按照阿塞拜疆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出境者申报后可不携带相关证明文件以自然人身份一次携带等值 万美元出境,或申报后携带相关证明文

件以自然人身份一次携带等值 5 万美元出境,其中等值 1000 美元为免税携带出境,其余金额按 1%缴税后携带出境。阿塞拜疆对居民间的外汇使用不设限制, 但法人和个人应当识别外汇来源,并依法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居民可无限制开立外汇账户,但向境外转移外汇时须依法合规。非居民能够开立本币与外汇账户, 用于国内贸易。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须出示税务部门颁发的证件副本以开立外汇账户,不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则无须出示此项证明。

个人资本项目:在关注名单上的非居民进行资本交易须遵守金融市场监管局相关规定。其他非居民进行资本交易须遵守阿塞拜疆中央银行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与恐怖主义融资及洗钱相关的个人和组织从事金融交易和开立金融账户。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外汇头寸敞口限制方面,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自由兑换外币的限制为单一外币持有不超过 10%,总量不超过 20%;对不可自由兑换外币的限制为单一货币持有不超过 7%,总量不超过 15%。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为 5000 万马纳特。

保险业:阿塞拜疆对保险公司投资实行监管。对投向房地产、债券、工薪阶层贷款以及银行存款的资金实行不同管理要求。

此外,2015 年 月,阿塞拜疆中央银行将商业银行本币和外汇存款的准备金率从 2%降低至 0.5%2016 年 月,阿塞拜疆中央银行将外汇存款的准备金


率从 0.5%增加至 1%,同时将非居民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从 0.5%低至零,本币存款准备金率维持不变。


 

 

阿塞拜疆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流

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居民应当在

服务贸易益和经常转 

移项下,由于个人原因,每日 可 汇 出1000 美元等值款项,并申报资金用途。






180 天内将所

所有出口


有出口收入

交易应当

经常项目

款项调回境

获得 100%

外汇管理

内并在收款

预付金、信

政策

后 10 天内将

用证或银


款项划转至

行保函等


阿塞拜疆授

安全保证。


权银行。








外国保险



外商直接投

公司在本


资的最低法

国保险公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定资本要求为:再保险公司不得低于 

100   万马纳 

特,保险公司

司法定资本中占据的份额不得超过本 

国保险公 


不得低于 80

司总法定


万马纳特。

资 本 的



30%




出境者申报






后可不携带


相关证明文


件以自然人


身份一次携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带等值 1 万美

元出境,或申报后携带相 


关证明文件


以自然人身


份一次携带


等值 万美元


出境。




对经济合作





金融机构

与发展组织

外汇业务

成员国自由

管理政策

兑换外币的


限制为单一





外币持有不超过 10%,总量 不 超 过20%;对不可自由兑换外币的限制为单一货币持有 不 超 过7%,总量不超

过 15%






 

 

 

 

巴林王国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巴林中央银行是巴林王国(以下简称巴林的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国家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主要法规:《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2006 、《巴林商业公司法》

2001 、《巴林中央银行规则手册》。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巴林第纳尔,第纳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采取盯住美元汇率制度,汇率保持 巴林第纳尔兑 2.659 美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益无强制汇回要求,也无强制结汇要求。根据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海关协定,出口至其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的商品须提供提货单、运单等相关文件。进口方面,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武器、弹药和酒精饮料的进口须获得许可证,其他进口商品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暂时无法提供,可先承诺事后提供。禁止与以色列之间的商品贸易。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贸易、投资、旅行、个人、外国工人工资、境外信用卡使用等付款无限制条件,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服务贸易收付汇。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资本项目收支无外汇管制,但出于反洗钱的考虑,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易须接受管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资本项目收付汇。

直接投资:对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没有管制。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限制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非居民


只能在部长理事会规定的地点投资房地产,但商业、旅游、工业公司以及在巴林经营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除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公民可持有巴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100%的股票,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居民增加持股比例须经工业商务部批准,可以购买、出售或持有以下五家公司 100%的股阿拉伯银行公司、巴林投资银行(Investcorp Bank)、巴林中东银行、泛阿拉伯投资银行和阿拉伯保险集团。在巴林发行股票、债券须遵守巴林证券交易所法律和巴林中央银行关于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指引。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不允许购买、销售或发行金融衍生产品等工具。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对出入境携带现钞无限制,但超过一定额度,海关会将有关信息移交巴林中央银行开展进一步调查。居民允许在国内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 不允许居民在国外持有巴林第纳尔账户,本外币可自由进行兑换;非居民可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和国内巴林第纳尔账户,国内巴林第纳尔账户可自由兑换外币。

个人资本项目:不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贷款、遗产和赠与进行管制, 对移民、博彩和奖金的资产转移无限制,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外汇收付。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离岸银行与非居民交易自由,但不允许与居民交易。巴林中央银行对非银行部门和零售银行征收 5%本币存款准备金,但未对外币存款准备金做要求,巴林金融机构向非居民发放金融或商业贷款有相关规定。巴林中央银行未对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外汇头寸设置限制,银行可自主设置居民和非居民资产与负债的限额。各金融机构禁止与以色列进行外汇收付。在即期外汇市场,巴林中央银行允许 141 家机构(包括 32 家零售银行和 78 家批发银行开展交易,同

时允许 19 家货币兑换商直接买卖和兑换外汇并代表客户办理跨境收支交易。巴林中央银行通过月度敞口管理商业银行的远期交易,但不参与外汇衍生品市场交易。

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向非居民发行证券未设置限额,未对机构投资者、国外投资组合、本地投资组合以及资产负债的货币匹配设置限制。


 

 

巴林王国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禁止与 



以色列 



之间的 



商品贸 



易。出口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至其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的 

商品须 

 

武器、弹药和酒精饮料的进口需要许可证。


提供提 



货单、运



单等相 



关文件。




 

 

 

 

 

 

 

 

 

 

 

非居民不允许购买、销售或发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




禁止与 



以色 列


进行资 


本项目 


收付。


非海湾 


阿拉伯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有负面清单 

投资限 


制以及 


在投资 


上市公 


司股权 


比例有 


限制。非


海湾阿 








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居民持股比例上升须经工业商务部

批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不允许居民在国外持有巴林第纳尔账户。




禁止与以色列进行外

汇收付。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政策


 

银行须遵守支付股息和利润汇出特殊规定。




禁止与以色列进行外

汇收付。



 

 

 

 

孟加拉国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孟加拉银行是孟加拉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外汇储备、监督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授权部分银行及经销商办理外汇业务。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1947 、《外国私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1980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塔卡。孟加拉的名义汇率制度为浮动汇率制,孟加拉银行会介入外汇市场遏制过度的汇率波动。自 2013 年 11 月以来, 孟加拉塔卡兑美元汇率总体保持稳定,波幅在 2%以内。从目前来看,实际汇率制度仍是固定汇率制。塔卡官方汇率主要考虑上一日纽约市场各主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收盘价,及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兑塔卡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一般情况下,出口货款须在装船后四个月内汇回。若超时未足额收汇,由授权经销商向孟加拉银行报告相关情况。对出口设定强制结汇比例,相应外汇须出售给授权经销商,出口收入留存率分 15%75%80%100%四档。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进口商须在商务部登记,进口付汇一般需开具信用证,并由授权经销商签发信用证授权表。信用证授权表不适用于从以色列进口和以色列船只运输的货物。进口有配额管理要求。超限额的进口预付货款,需出具预付货款保函。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国际贸易项下运费支出一般不受限制,但对技


术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佣金、利润、广告费等交易存在真实性审核要求, 境外培训、咨询、出口企业佣金、期刊费用存在指导性限额管理。对服务贸易收入设置强制结汇比例,服务贸易收入留存率为 60%。超出等值 万美元额度的医疗费用支出需要孟加拉银行批准,并提交证明文件。对外提供的小额服务收款的限额为等值 5000 美元。信息技术或软件类公司每年服务贸易项下汇款的额度为

等值 2.5 万美元,可通过国际信用卡进行汇款。产业政策范围内的服务业行业可以将上一年销售总额 1%用于培训和咨询服务的汇款。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居民不得汇款用于出国购买房产。非居民境内房地产销售收入汇回,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当非居民向居民投资者转让股权,并进行投资清算时, 以公司股权的资产净值作为计算汇回收入的基础。外国投资建设经济区、出口加工区需取得经济区管理局或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的许可。在电力、矿产资源和电信领域的投资,须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允许非居民在境内从事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债券及共同基金等交易。不允许非居民购买境内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居民在境外交易和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经孟加拉银行批准,授权经销商可通过交易所交易商品期货、期权及场外衍生品,对冲客户交易风险。不允许非居民在境内交易和发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不允许居民在境外发行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信贷和担保:授权经销商可直接向居民发放期限 180 天的工业原料进口商业

贷款,以及期限不超过 360 天的资本设备进口商业贷款。进口商可通过授权经销

商从境外获得期限不超过 年的买方信贷。企业超过 360 天的借款或进口延期付

款须经投资局批准,出口延期收款超过 120 天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经常项下, 银行可为居民向非居民付款提供担保或保证。借款人根据投资局批准的外债合同签发担保,无需孟加拉银行批准。但居民从境外收到担保或保证时,需要全面披露基础交易。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需在 个月内向授权经销商出售所有收到的外汇。


个人经常项目:对部分个人经常项目支出实施额度管理,需提交证明材料获取标准额度。孟加拉国居民到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地区和缅甸境外旅行,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5000 美元,其他国家为每人每年等值 7000 美元。对于政府批准的服务合同,外国人可以自由汇出净薪酬的 75%。除孟加拉国公民境外工资收入外,居民需就境外汇入款进行申报。一般情况下,超出等值 5000 美元的外币

旅游支票或现钞出入境需要申报,携带本币现钞出境不可超过 5000 塔卡。根据与印度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个人在两国之间的边贸区交易商品每天不得超过等值100 美元。个人可以在货币兑换机构兑换最高 1000 美元的旅游费用。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业务是不允许的。移民财产境外转移不允许超过标准限额。移民汇入超过等值 5000 美元需申报,需遵守海关税收和商务部入境资格的规定。非居民继承资产的收益和销售收入一般不能在境外转让,需在孟加拉银行授权下在境内使用。继承须向孟加拉银行报告,境外财产继承的净货币收入须汇回。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即期外汇市场有 1001 家商业银行获得孟加拉银行授予的外汇交易许可,可以与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客户进行外汇交易。孟加拉的同业外汇市场较为活跃,有 57 家商业银行都可以参与现货和远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市场上商业银行与非银行客户的货币兑换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经批准,掉期交易由孟加拉银行规定的核心风险管理指南确定。孟加拉银行不参与外汇衍生品市场。授权银行可从境外分行和代理行获得不超过 天的短期和透支贷款。未经孟加拉银行批准,银行不允许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和购买以外币计价的境内证券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本外币存款账户的准备金要求和流动资产要求一致。购买以外币计价的境内发行证券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授权银行外汇头寸限额为其资本的 20%

货币兑换机构:有 234 家货币兑换机构被授予许可证可以从游客处购买外

汇,并允许向单个居民兑换最高 1000 美元的旅行费用。货币兑换机构不允许直接与孟加拉银行交易,也不允许在境外开立账户,但允许在境内开立外币账户。

基金业:孟加拉国养老基金公司未经孟加拉银行批准不得进行境外投资,居民投资公司和集体投资资金一般不得投资境外。


 

孟加拉国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对出口和服

 

 

 

进口预付款超过一定

境外培训、咨询、出口企业佣金、期刊费用存在指导性限额管理。

超出等值 万美元额度的医疗费用支出需要孟加拉银行批准,并提交证明文件。

对外提供的小额服务收款的限额为等值 5000 美元。

信息技术或软件类公司每年服务贸易项下汇款的额度为

等值 2.5 万美元。



 

 

 

 

信用证授权表不适用于从以色列进口和以色列船运输的进口货物。

 

 

 

进口商须经商务部登记,付汇一般需开具信用证,并授权经销商签发信用证授权表。


务贸易收入

限额,需签发预付货款


设定强制结

保函。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汇比例,出口收入留存率分 15%75% 、 80%

和 100

一般情况下,出口货款需在装船后四个月内汇回。

利润、技术服务、计算

机信息服务、利息、会


档,服务贸

员费、广告费、境外培


易收入留存

训费支出存在真实性


率为 60%

审核要求。


 

居民须在 个月内,将境外所有核准资本交易外汇收入汇回并出售给授权经销商。






外国投 



资建设 

资本和

严格限制境外投资。居

经济区、

金融项

民不得汇款用于出国

出口加 

目外汇

购买房产。非居民境内

工区需 

管理政

房地产销售收入汇回

取得相 

须经孟加拉银行批准。

关管理 



部门的 



许可。




孟加拉国居民到南






一般情况 

亚区域合作联盟地


下,居民个

区和缅甸境外旅行,

个人外

人须在 

指导性限额为每人

汇管理

月内向授权

每年等值 5000 

政策

经销商出售

元,其他地区为每人


所有收到的

每年等值 7000 


外汇。

元。



一般情形下,超出等





值 5000 美元的外币旅游支票或现钞出入境需要申报,携带本币现钞出境不可超过 5000 塔卡。移民汇入超过等值5000 美元需申报, 需遵守海关税收和商务部入境资格规定。

个人在边贸市场以本国货币进行购汇不得超过等值 100

美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授权经销商可以从境外分行和代理行获得一次不超过 天的短期和透支贷款。

孟加拉国养老基金公司未经孟加拉银行批准, 不得进行境外投资。居民投资公司和集体投资资金一般不得

投资境外。







 

 

 

 

白俄罗斯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部长理事会和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是白俄罗斯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白俄罗斯共和国第 226-Z 号法》2003、《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理事会第 72 号决议》2004、《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第 231 号》2015)。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白俄罗斯卢布。白俄罗斯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自 2015 年 1 月 9 日起,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转向更加灵活的汇率

政策,通过最小程度的中期外汇干预来限制一篮子货币价值的每日波动。自 2016

年 11 月 日起,美元、欧元和俄罗斯卢布在一篮子货币中的权重分别为 30%20%和 50%。白俄罗斯卢布兑美元、欧元和俄罗斯卢布的官方汇率由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确定,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基于美元汇率套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以本外币结算的进出口交易不受限制,但是价值超过 万美元的,

受海关强制性监管要求,必须进行申报。出口方面,货物出口 90 天内须完成收

汇,超过 90 天须向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报告并获得许可。出口商品和服务所得收

益须在 7 天内存入白俄罗斯国内银行。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货物出口和服务

收入汇回境内的比例要求由 30%降到 20%。进口方面,自 2015 年 月 13 日起,

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解除了对进口提前付汇的限制,居民须在提前付汇 60 天内完

成进口交易,超过 60 天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批准。货物贸易进口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口商可通过信用证进行融资。支付白俄罗斯境外交付的货物进口


款项须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批准。部分货物进出口须取得为期 个月的临时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付白俄罗斯境外的服务进口款项须经过部长理事会地区执委会等监管机构推荐并取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许可。居民转让股利时,允许将国内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币。个人对外捐赠可以兑换外汇。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出租财产、转让股利或其他投资收益,可以将国内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汇。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购买房地产,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均须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外商直接投资须在当地政府部门注册。其中, 外商投资金融机构还须在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注册。设立外资合资公司时,对外资股份占比没有限制,但外资在合资银行中股权占比不得超过 5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非居民或国外机构发行的证券需要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许可。银行股份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换同样需要获得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的许可。

信贷和担保:居民对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非居民对居民提供金融信贷,在符合特定条件时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居民对非居民提供担保、非居民对居民提供担保均需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个人可以在白俄罗斯国家银行授权的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居民个人在免税店可以使用外汇。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时,可以将国内账户的本币兑换成外汇。资本项下向非居民偿还贷款、银行担保、保理或者信用证结算可以购买外汇。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投资境外银行须经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许可。2017 年 月 日后,对于本币存款账户的准备金要求由 7.5%降为 4%,对于外


汇存款账户的准备金要求由 7.5%升至 11%

保险业:保险公司利用外资增加法定资本需要财政部许可。保险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时,境外投资者的股权不得超过 30%


 

 

白俄罗斯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货物出 








口 90 


内须完 


 

经常项

汇。超 

目外汇

过 90 

管理政

须向白 

俄罗斯 


国家银 


行报送 


并获得 


许可。








外商直


居民对外直接投


接投资


资、在境外购买房


须在当


地产、购买非居民


地政府

资本和

或国外机构发行的


部门注

金融项

证券、对非居民提

外资投资境内银

册。外

目外汇

供商业信用证、延

行,所占股份不得

商投资

管理政

期收汇超过 90 天、

超过 50%

金融机

以及非居民在境内


构还须


购买不动产,均须


在白俄


白俄罗斯国家银行


罗斯国


许可。


家银行




注册。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需要白俄罗斯国家银许可。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保险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时, 境外投资者的股权不得超过 30%






 

 

 

 

不丹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不丹皇家货币局是不丹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不丹皇家货币局法案》2010 、《不丹金融服务法案》2011

、《不丹外汇管理条例》2013 、《外商直接投资政策》2010 、《不丹皇家货币政策法案》2010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努尔特鲁姆。当前汇率形成机制为传统的盯住汇率制,努尔特鲁姆从 1974 年发行之初便开始单一盯住印度卢比,并与印度卢比等值,印度卢比可在不丹境内自由流通(但并非法定货币。对印度卢比以外其他货币的汇率主要依据印度卢比现行汇率而定。根据《不丹皇家货币局法案》,不丹政府可随时根据皇家货币局的提议宣布努尔特鲁姆的对外价值, 并由皇家货币局根据其主要货币政策目标来决定努尔特鲁姆相对于其他货币的固定汇率水平或设置汇率波动幅度。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至印度的货物需在货物出口之日起 91 天内以印度卢比收汇。出口商美元账户可保留 10%的出口收汇,并遵守皇家货币局有关规定,其余款项需存入不丹银行的本币账户。以印度卢比结算的本国出口企业可开立卢比账户, 并保留 10%以内的卢比出口收入。不丹和印度之间的所有交易仅能以努尔特鲁姆或印度卢比进行。向印度以外国家出口产品,可获得相当于到岸价 5%至 20%出口退税。取得进口许可的经营者可从银行购汇。进口商凭发票可向印度出口方预付 91 天内到货的进口款项。从印度以外的国家进口投资类和中间产品需要取


得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而从第三国购买货物的进口商应凭进口许可证副本、出口商发票或其他材料,在银行填表申请办理付汇。外国直接投资者从第三国进口的资本商品须以自有外汇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国直接投资者仅能以净收入币种对外汇出股东利润和分红。当国家优先列表中的服务类投资项目是以可兑换货币进行投资, 但收益币种为不可兑换货币时,可从皇家货币局购汇支付股息,每年不超过 500 万美元。不丹居民个人和企业获得的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入需汇回国内银行。私营企业办理外籍雇员工资及个人储蓄汇出前须获得皇家货币局的批准。前往印度以外国家的旅行支出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3000 美元,前往印度的

每人每次最高可携带 万卢比现金。印度以外国家留学费用支出限额为每月等值

900 美元,印度留学限额为 万卢比。并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费补助汇出限额。境外就医的,凭当地医师转诊证明,可通过银行渠道购付汇支付境外医疗、药品费用和生活费。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不丹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实行管制。所有的资本项目交易均须获得不丹政府及皇家货币局的批准。居民投资境外以及非居民投资境内的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受到严格管制。2010 年发布的《外商直接投资政策》2014 年 月 18 日修订) 规定,以可兑换外汇进行的直接投资,制造业最低投资额 100 万美元,外方持股比例 20%-74%,服务业最低投资额 50 万美元,外方持股比例 20%-74%。鼓励类服务行业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为 100%。对外投资须经皇家货币局或财政部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印度卢比进出境金额不限,但出境时携带超过 万卢比须向海关申

报。个人携带等值 万美元以上其他外币现钞进出境时,须向不丹海关申报并说

明来源。个人携带超过 5000 努尔特鲁姆进出境的须向海关申报。

不丹公民除短期在境外学习、培训、从事外交事务、担任区域性或国际组织雇员期间可在境外开立账户外,其他境外账户开立须经皇家货币局批准。在不丹境内居住或工作的非居民可开立本币账户,但合同或居住期满关闭账户时可提取不超过 万卢比的现钞,剩余金额通过其他支付工具提取。其他非居民不得在不丹境内开立任何本外币账户。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皇家货币局授权商业银行处理和发放用于经常项下支付的外汇。居民对非居民的支付和转移,除现金和旅行支票以外,必须通过不丹的授权银行进行。银行之间允许进行外汇交易,但在现实中银行一般仅与皇家货币局开展相关交易。商业银行借用外债须经皇家货币局批准。投资者以可兑换货币投资于银行业,初始实收资本不低于 亿努尔特鲁姆开业三年内需达到 亿,其中外资持股比例为 20%-51%

根据不丹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银行之外的任何个人或企业均可申请设立外币代兑机构。目前,不丹共有 25 家获批牌照的外币代兑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只能办理代客结汇,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办理代客汇款等。而商业银行可以在国外持有账户,进行现钞买卖,并代客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银行代客结售汇价格可在皇家货币局每日公布的基准汇率基础上上下浮动 0.2%,国家批准的外币代兑机构可收取 0.5%的手续费。


 

 

不丹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印 








度货物 





需在货 





物出口 





之日起 





91 天内





以印度 





卢比收 





汇。





出口商 



从印度 


美元账 



以外的 


户可保 



国家进 


留 10%



口投资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的出口收汇,其余款项需存入 

不丹银 

 

外国直接投资者仅能以净收入币种对外汇出股东利润和分红。

以印度卢比结算的本国进出口企业可开立卢比账户,保留不超过出口额

10%以内的卢比。

类和中间产品需要取得经济 

贸易 主


行。



管部门 


不丹居 



颁发的 


民个人 



进口许 


和企业 



可证。


获得的 





服务贸 





易和经 





常转移 





项下外 





汇收入 





需汇回 





国内银 





行。




 

资本和



以可兑换外汇进行的直接投资,制造业最低投资额 100 万美元,外方持股比例 20%-74%,服

务业最低投资额 50




所有资本项目交易均须获得不丹政 

府及皇 

金融项

目外汇

管理政





万美元,外方持股比例 20%-74%




家货币局的批准。




个人携带超过 



 

 

除在不丹境内居住或工作的非居民外,其他非居民不得在不丹境内开立任何本外币账户。



卢比出境须向海关


申报。个人携带等


值 万美元以上其


他外币现钞进出境


时,须向不丹海关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申报并说明来源。个人携带超过 5000 努尔特鲁姆进出境

的须向海关申报。


前往印度以外国家


的旅行支出限额为


每人每年等值 3000


美元,前往印度的


每人每次最高可携


带 万卢比现金。




商业银行持有的可







兑换外币头寸最高


外币代 

为等值 1000 万美


兑机构 

元,超出部分必须


只能办 

卖给皇家货币局。

金融机

理代客 

借用外债须经皇家

构外汇

结汇,不

货币局批准。投资

业务管

得在境 

者以可兑换货币投

理政策

外开立 

资于银行业,初始


账户、办

实收资本不低于 2


理代客 

亿努尔特鲁姆(开


汇款等。

业三年内需达到 3



亿,其中外资持股



比例为 20%-51%


 

 

 

 

玻利维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玻利维亚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金融服务法》《海关总则》《货币和外汇政策委员会法案》。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波利维亚诺。金融交易也可以使用美元和欧元。名义上玻利维亚实行爬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玻利维亚中央银行设定玻利维亚诺兑美元的官方汇率,也是外汇市场的基准汇率,用于官方交易。玻利维亚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督金融机构在价差区间内买卖外汇。

 

三、外汇管理政策

 

对于外币以及与任何外币挂钩的本币交易征收金融交易税,税率从 2015 

的 0.15%增加至 2018 年的 0.3%。免征项目包括:个人储蓄账户不超过等值 2000 美元的变动、外交机构和人员的银行账户变动、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账户变动、金融市场第三方投资账户的变动、国外汇入到境内经常或储蓄账户的资金,以及余额不超过等值 2000 美元的投资基金股份赎回和收益等。除金融交易税外,金融机构通过中央银行划转的汇出资金需支付 2%的服务费,汇入资金不收费。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自由,资金汇兑无限制。出口方面,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玻利维亚对一些基本食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只有在核实国内供应充足、价格合理后,才能批准某些产品的出口。进口方面,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部分货物进口须提交许可书或证明书,动物、食品、植物、种子、药物、皮革、木材、羊毛、棉花、动物毛皮在装运前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出于保护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原因,一些特定货物禁止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技术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分红、利息及其他服务贸易项下资金的汇出没有限制,但须缴纳税款。从玻利维亚获得的收入需要汇出时,必须按照假定应纳税净利润 25%的税率一次性缴纳税款。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外资本交易可自由进行,但如果交易采用外国货币,则来自于玻利维亚的资本项下收入若汇出境外,需缴纳金融交易税。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均不存在交易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玻利维亚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须经玻利维亚金融监管局登记和授权。非居民购买、发行和销售境内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不受限制。境内机构投资者在境外进行金融投资受金融监管局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该部门有权确定投资量、风险水平、金融对冲操作、保证金、投资类型和限制等。在玻利维亚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经金融监管局证券监管部门认定。金融机构投资境外的固定期限的存款和证券不超过监管资本的 25%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业务不受限制。非金融公共部门的外债需经国民立法议会批准。国有企业外债需经国有企业高级战略委员会批准。非官方背景的私营企业商业和金融贷款无需批准,但出于统计目的,须向玻利维亚中央银行报告。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允许居民在国内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本外币可自由兑换, 但以外币进行的交易需缴纳金融交易税。非居民在开立本币账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玻利维亚海关申报。携带金额低于等值 万美元的外币,须填写申报表并向玻利维亚中央银行报告;金额

在等值 万至 50 万美元之间的,须经玻利维亚中央银行批准。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的,须综合玻利维亚中央银行的意见,并经专门的部长级决议后,最终由经济和公共财政部批准。

个人资本项目: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捐赠、遗产继承无限制性要求,但需缴纳赠予税,税率从 1%至 20%不等,具体取决于接受者和赠予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对博彩及奖金的转移无限制,但对参与博彩及抽奖的个人征收博彩参与税, 按照销售价格扣除增值税后的 15%计算。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短期外债须缴纳准备金,但各项交易资产与负债完全匹配的贸易业务相关负债除外。本币和外汇账户的存款准备金、流动性资产要求不同。金融机构对境外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投资,以及对境外多边融资机构的股份投资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的 40%。金融机构对金融辅助服务公司、证券、保险、养老金领域相关企业以及开发银行的股票投资不得超过其监管资本,对境外债务工具投资的上限为监管资本的 25%。金融中介机构外汇多头头寸限制为所有者权益的 60%,外汇空头头寸限制为所有者权益的 30%

保险业: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 10%

基金业:开放式投资基金及发行时票面价值低于 万美元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可将其总投资组合的 30%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发行时票面价值大于或等于2 万美元的封闭式投资基金,可将其总投资组合的 50%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养老基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管理资金的 50%


 

 

玻利维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

资质限制




 

 

 

一些基本食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对外币以




经常


及与任何

项目

进口实行

外币挂钩

外汇

负面清单

的本币交

管理

管理。

易 征 收

政策


0.3% 的金



融交易税。

 

 

 

资本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金融投资受金融监管局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该部门有权确定投资量、风险水平、金融对冲操作、保证金、投资类型和限额等。金融机构投资境外的固定期限的存款和证券不超过监管资本的

25%

 

 

 

资本交易采用外国货币或指数化国内货币,收入汇出境外需缴纳金融交易税。




和金

融项

目外

汇管

理政




携带现钞金额低于







等值 万美元的,须

对外币以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填写申报表;金额在等值 5 万至 50 万美元之间的,须经玻利维亚中央银行批准;

金额超过等值 50 

及与任何外币挂钩的本币交易  征 收

0.3的金 



美元的,由经济和公

融交易税。



共财政部批准。


 

 

金融



金融机构投资对境外债务工具投资的上限为监管资本的25%。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投资来源的 10%。开放式投资基金及低面值封闭式投资基金,

境 外 投 资 上 限 为

 

对外币以及与任何外币挂钩的本币交易 征 收0.3% 的金融交易税。




机构

外汇

业务

管理

政策





30%。高面值封闭式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境 外 投 资 上 限 为50%。金融机构对境外多边融资机构的股份投资不得超过

其监管资本的 40%






 

 

 

 

波黑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波黑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汇率制度等。 主要法规:《中央银行法》、《波黑联邦外汇业务法》、《塞族共和国外汇法》。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波黑马克,对外汇买卖没有限制,实

行盯住欧元的汇率制度。官方汇率按 波黑马克兑 0.51129 欧元与欧元汇率挂钩, 用于波黑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政府之间外汇交易和进出口交易估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 180 日内在布尔奇科特区为 90 日)

全部汇回,出口收款期超过 个月的视为发放贷款。居民每月以现金形式收取出

口收入的限额为 1.5 万欧元,超过限额须经财政部批准。出口贸易融资最高金额

为 万欧元,超额须财政部批准。出口商从事外贸业务须获授权,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货物证明文件,部分货物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出口产品无限制,但武器、药品和艺术品需许可证。进口方面,居民须在预付货款 180 日内完成货物或

服务的进口。居民可凭身份证明购买或兑换等值 2500 欧元的外汇,超限额购汇须附经银行审查的单证和主管机关的事后监督档案。进口货物现金支付金额为每月最高 3000 欧元,超过此金额须经财政部批准。进口产品无限制,但与公共安全、国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具有艺术或历史价值的物品、工商产业、药品和废品处置等相关的进口需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居民可凭身份证明购买或兑换等值 2500 欧元的外汇,超限额购汇须附经银行审查的单证和主管机关的事后监督档案。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入须在 日内汇回。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股权投资不受限制,但在武器、弹药、军用炸药和军事装备的生产以及公共信息传播等领域的股权投资若超过 49%须向有关部门登记。外商直接投资个别项目由国家层面进行管理。居民境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通过合法授权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购买外国证券。非居民在波黑购买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若超过 30%,将受到《收购法》的限制。购买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投资基金的 25%,若超过 25%须向公众及监管机构披露。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证券须经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记。

信贷业务:禁止非居民进行本币融资,禁止非居民向居民短期(不超过 跨境融资。非居民向居民融资须提供完整的还款保障证明。居民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合同副本,从非居民获得跨境融资。银行可以自身名义或代他人进行境外贷款活动。银行以外的居民只可以自身名义进行境外贷款活动,并通过合法开立的境外银行或外汇账户调回贷款资金。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没有限制,但须在海关进行申报。个人可自由携带等值 2500 欧元的现钞或支票出境,超过等值 2500 欧元少于等值 5000

欧元部分须提供材料,证明资金来源于购汇或取自银行。若超过等值 5000 欧元则须提交材料,并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其中,对于非居民所持外币现钞不超过其入境时申报金额或合法取自外汇账户的情况,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可以超过等值 2500 欧元。

个人资本项目:捐赠、遗产继承、博彩收入须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明。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允许境内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对外借款,但禁止向非居民提供本币借款以及短期借款。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企业发放用于支付进口货物与服务的专项外汇贷款。为控制外汇风险,要求银行外汇敞口头寸占一级资本总量之比


低于 30%,欧元外汇头寸占一级资本总量之比低于 30%,其他外汇头寸占一级资本总量之比低于 20%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只能投资欧盟政府发行及经相关部门许可发行的证券,并设置外国资产投资上限比例。养老基金投资外国证券的种类与比例也受到限制。


 

 

波黑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须在预 


 

 

 

 

 

 

 

 

 

 

进口货物现金支付为每月最高 3000 欧元,超额须经财政部审批。居民每月以现金形式收取出口收入的限额为

1.5 万欧元,超额须经财政部批准。出口贸易融资最高金额为 1 万欧元,超额须财政部审批。






付货款 


180 


内完成 


货物或 


服务的 


进口。居


民出口


收入要 


求在出 


口日后 

经常项

180 

目外汇

(在布 

管理政

尔奇科 

特区为 


90 日)


内全部 


收汇并 


汇回。服


务贸易、


收益和 


经常转 


移外汇 


收入须 


在 


内汇回。




非居民购买具有表



 

禁止非居民进行本币融资。禁止非居民短期

(不超过 年) 跨境融资。



决权的股份若超过


30%将受到《收购

资本和

法》的限制。购买

金融项

投资基金 25%以上

目外汇

的股份须向公众及

管理政

监管机构披露。在

武器和军事装备的


生产以及公共信息


传播等领域的外商


股权投资若超过





49%须向有关部门

登记。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可自由携带等值 2500 欧元的现钞或支票出境。超过等值 2500  欧元

少于等值 5000 元部分须提供材料证明资金来源于购汇或取自银行。若超过等值 5000 元则须提交材料, 并获得有关部门的

许可。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为控制外汇风险, 要求银行外汇敞口头寸占一级资本总量之比低于 30%



禁止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本币贷款以及短期

借贷。



 

 

 

 

文莱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文莱金融管理局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法定机构,行使文莱的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外汇管理职能。

主要法规:《货币与金融法令》2010 年修正案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文莱主权货币为文莱元。文莱元实行盯住新加坡元的货币发行局制度,与新加坡元等价兑换。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一般无配额限制,无出口关税,但对限制性货物如废金属、爆炸物和弹药,需要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出口融资的要求由商业银行设定,进口货物需缴纳关税和消费税。进口商品的付汇要求由相关银行设定。出于环境、健康、安全、保安、海关或宗教等原因,部分货物进口受到限制,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并实行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没有限制。对于涉及国家食品安全和本地资源的外商直接投资,需要本国参与;鼓励外资与本地公司的联合投资,若一个公司有两个董事,至少一个是本国居民;若有两个以上的董事,至少需要有两个本国居民。只有文莱居民可以拥有土地,对于外国投资者用于工业、农业、林业和水产养殖的土地租赁或长期租出期限为 10-30 年不等。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对个人外汇账户资金划转及携带现钞出入境方面均无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除新加坡元外,文莱金融管理局不监督或指导任何涉及银行的外币兑换交易。银行针对居民与非居民的贷款,以及本币与外汇贷款之间没有政策差异,个人贷款必须满足最高 60%的偿债率要求。未经文莱金融管理局事前批准, 国内银行持有任何公司的股本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的 20%,居民或非居民持有国内银行的股本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的 10%

保险业和基金业:由信誉良好的投资信用评级机构认可的单只保险基金外人寿保险除外,经核准的境外外币计价资产总值不超过总资产的 20%。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不受限制。


 

文莱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

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

歧视

企业资质限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于环境、健康、安全、保安、海关或宗教等原因,部分货物进口受到限制,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并实行配额管 

理。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于涉及国家食品安全和本地资源的外商直接投资,需要本国参与。只有文莱居民可拥有土地。外国投资者用于工业、农业、林业和水产养殖的土地租赁期限为10-30 年不

等。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除新加坡元外, 文莱 金融管理局不监督或指导任何 

涉及银 


未经文莱金融管理局事前批准,国内银行持有任何公司的股本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的 20%,居民或非居民持有国内银

行的股本不得超







行的外币兑换交易。


过该银行资本的10%。由信誉良好的投资信贷机构认可的单只保险基金(境外人寿保险除外,经核准的外币计价资产总值不超过总资

产的 20%






 

 

 

 

保加利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是其主要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海关、金融监管委员会等也履行一定的外汇管理职责。

主要法规:《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法》1997 、《货币法》1997 、《信贷机构法》2014 、《财政部与国家银行条例》2014 、《金融工具市场法》

2004 、《保加利亚海关法》2015 年)等,以及欧盟相关规定。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保加利亚主权货币为保加利亚列维,采用盯住欧元的汇率制度,官方固定汇率是 欧元兑 1.95583 列维。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外汇收入无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出口时需要提供报关单、商业发票等文件证明。进口方面,商品进口可向银行部门兑换外汇。保加利亚适用欧盟所有外贸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部分受管制和进口数额限制的产品外,其余产品进口不需要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保加利亚没有相关的汇兑限制和事前审核要求。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可以获得境内房屋的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但不能购买或拥有土地。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后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报

告,若初始投资发生变化,还须在 15 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报告相关情况。同时,企业法人的对外直接投资需按季度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投资境外房地产超过 万列维的跨境交易需提供真实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和


经营者投资境外房地产需提交年度统计表。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品等资本市场工具投资方面基本无管制措施,非居民购买、出售、发行资本市场工具,需由托管机构和中央存管部门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申报。境内居民未通过境内经纪公司到境外购买资本市场工具的,要求在交易完成后 15 天内申报, 通过境内经纪公司购买或发售资本市场工具的由经纪公司进行申报。

信贷业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信贷和贸易信贷超过 (含列维的, 需要在交易完成后 15 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行申报,贸易信贷需按季度报告, 企业之间的金融信贷按季报告交易完成情况与未偿还余额,个人之间的信贷需进行年度报告。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境内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本币或外币出入境,则须向海关申报。非

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现钞出境不得超过入

境金额。对于向非欧盟国家跨境支付等值或超过 万列维金额的交易,均需按照保加利亚国家银行规定,向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资料。保加利亚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需在 15 天之内申报。若居民个人年末资产或

负债水平超过等值 万列维,应按年度报告。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如果一家机构总的净外汇头寸与黄金头寸之和超过全部自有资金的 20%,机构必须重新核算应对外汇风险的自有资金保证金。

保险业:若以某种货币形式持有的资产超过其他种类的货币资产总量的 7%, 则应进行货币匹配。保险公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要求其资产负债符合国际市场认可的流动性监管要求。


 

 

保加利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投资境外房地产超过 万列维的跨境交易需提供真实证明材料。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信贷和贸易信贷超过 5 (含) 列维的,需要在交易完成后 15 日内向保加利亚国家银

行申报。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境内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本币或外币出入境, 则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现钞出境不得超过入境金

额。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若一家机构总的净外汇头寸与黄金头寸之和超过全部自有资金的 20%,机构必须重新核算应对外汇风险的自有

资金保证金。






 

 

 

 

布隆迪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布隆迪共和国银行(BRB)是布隆迪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在政府指导下制定官方汇率,负责监管被授权银行开展外汇交易。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条例》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布隆迪法郎。实行浮动汇率制,但允许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主动干预。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将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外汇买卖的汇率波动幅度设定为±1%,参考汇率于每天早上公布。布隆迪采用多币种定价模式,且官方交易的汇率可能偏离市场汇率 2%以上。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以空运、海运方式运输的出口收入须在海关记录的发货日期后 30 天内汇回,以其他方式运输的出口收入须在海关记录的发货日期后

90 天内汇回。出口需提供证明材料,银行进行真实性验证。布隆迪不征收出口税。以跟单信用证方式开展的出口贸易须使用信用证支付。黄金出口由矿山、海关部门联合批准。进口方面,银行须对进口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进口货物须由经批准的布隆迪保险商投保,保险费须以布隆迪法郎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收入有强制汇回要求。商业银行可为私人旅行和公务旅行提供外汇服务。外籍员工工资在完税和扣减境内支出后可以汇出境外。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对外转移支付须布隆迪共和国银行逐个审批,资本项目账户尚未实现可


兑换。资本项下国际结算交易不得使用本国货币进行。

直接投资: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报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外商直接投资无须审批,没有金额限制并且无行业限制。直接投资项下非居民投资收益、撤资资金汇出不受限制,但须向银行提出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通过外汇资金或合法来源的布隆迪法郎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境外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须经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须经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非居民境内购买房地产无须审批。非居民境内销售房地产给非居民,则允许买方支付外币; 若销售给境内居民,须以本币支付,后续可购汇汇出。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在布隆迪酒店或宾馆居住的非居民可以使用外币支付酒店账单。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均可开立外汇账户。银行允许申请人在限额内的购汇申请, 在其客户出示身份证件的基础上可向其最高售汇 3000 美元,在出示机票及其他

旅行证件时可最高售汇 5000 美元。布隆迪共和国银行批准个人开立外币账户, 除短期出国的居民个人外,账户所有人须每月向布隆迪共和国银行提交对账单, 余额可以自由汇回。非居民的个人外汇账户在没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每年最高提现额度为等值 万美元。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 10 万布隆迪法郎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不受限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时已向海关申报的,可凭申报书以等值金额为限携带再出境。

个人资本项目:捐赠、遗产继承以及奖金等经常转移交易不受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商业银行开立境外账户无须布隆迪共和国银行审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为 3%,不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外汇账户不允许有借方余额。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须获得批准才能收购外国公司的股权。


 

布隆迪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以空运、








海运方 


式运输 


的出口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收入须在 30 内汇回, 以其他 

方式运 


输的出 


口收入 


须 90 


内汇回。


资本对 








外转移 



支付须 

直接投资项下非居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布隆迪共和国银行逐个审批, 资本项 

目账户 

民投资收益汇出须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居民境外购买境外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须

经布隆迪共和国银


尚未实 

行审批。


现可兑 



换。





非居民的个人外汇账






户每年最高自由提现


额度为等值 万美元。


银行可在其客户出示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身份证件的基础上向其售汇最高 3000 元,在出示机票及其

他旅行证件时可售汇


最高 5000 美元。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


人携带超过 10 万布隆


迪法郎现钞出入境须





向海关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政策


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须获得批准才能收购外国公司的股

权。







 

 

 

 

佛得角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佛得角央行是佛得角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外汇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是佛得角埃斯库多,实行盯住欧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官方汇率为 欧元兑 110.265 埃斯库多。葡萄牙和佛得角两国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均有权调整佛得角汇率制度安排。除欧元必须以官方汇率交易以外,佛得角的商业银行可以随时以协议汇率在银行间即期市场买卖外汇。佛得角央行按需与商业银行、政府进行外汇买卖,埃斯库多和欧元兑换无官方买卖差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须在 180 天内汇回国内,但可延期。进口实行许可制度。

进口许可由商务部发放,须经佛得角央行背书,进口许可一般有效期为 90 天,

可续期。进口实行正面清单管理。不超过等值 10 万埃斯库多的进口产品免许可, 进口药品、资本商品及其他开发设备的许可标准较为宽松。进口付汇须提供证明材料,超过等值 10 万埃斯库多且不动用本国外汇资源的进口付汇需事先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不需要授权,但需要经佛得角央行审核。境外服务贸易收益须以境内可兑换的外币汇回。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居民境外资本转移须经佛得角央行批准,相关收入无须强制调回境内或上交要求。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无限制,对外直接投资项目须经佛得角央行批准。


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须经佛得角央行批准,非居民境内出售房地产所得收益允许转移,前提是卖家所得收益为外汇非居民须使用外汇购买,居民使用本币购买, 经兑换后买家收到外汇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发行、出售和非居民在境内发行、出售、购买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债券和其他债务性证券没有限制,但居民投资境外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债券和其他债务性证券必须经过佛得角央行批准。

信贷业务:经常项目的跨境信贷交易不受限制,但须佛得角央行审核。跨境金融信贷交易须经佛得角央行授权。跨境担保业务须经佛得角央行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境内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佛得角央行对外汇账户实施非限制性监管。居民开立境外外币账户须经佛得角央行审批,不能开立境外本币账户。非居民外国人可开立活期和一年期及以下的定期外汇存款账户和本币无息活期存款账户,非居民本国人和被授权的家庭成员可开立本币计息账户。出入境携带本外币现钞均有额度限制。个人出境每人每次可携带本币现钞不超过 万埃斯库多,居民出境每人每次可携带外币现钞不超过等值 100 万埃

斯库多。居民单次旅行购汇超过等值 100 万埃斯库多须经佛得角央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在佛得角工作的外国技术援助人员工资须在合同规定限额内对外支付,相关合同须经审查,其他外国人工资对外支付需根据具体情况审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与非居民间贷款,非居民从居民获得的财产赠予、捐赠、遗产继承,移民债务清偿相关资产向境外转移等交易须经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借入外债、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佛得角央行批准。银行持有境外账户须经审批。银行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持有外币计价的证券没有限制。居民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账户和非居民账户享有相同的准备金要求。外汇存款以官方汇率折算后与本币合并计算准备金,所有的存款执行统一的准备金率。佛得角尚未开放境内银行境外投资、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等业务。


佛得角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收入须在 180 天内







汇回国内,但可延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进口须经商务部门许可和佛得角央行认证,进口许可一般有效期为90 天,但可展期。进口付

汇须提供证明材料,超


过等值 10 万埃斯库多


进口付汇需事先登记。



 

 

 

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







居民境外资本转移须经

资本和

佛得角央行批准,相关

金融项

收入无须强制调回境内

目外汇

或上交要求。

管理政

外商直接投资无限制,

对外直接投资项目须经


佛得角央行批准。




个人出境每人每






次可携带本币现


钞不超过 万埃


斯库多,居民出


境每人每次可携


带外币现钞不超

个人外

过等值 100  万埃

汇管理

斯库多。

政策

居民单次旅行购


汇超过等值 100


万埃斯库多须经


佛得角央行批准


并提供相应的证


明文件。

金融机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







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构借入外债、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佛得角央行批准。银行持有境外账户须经审批。银行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持有外币计价的证券没有

限制。







 

 

 

 

柬埔寨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柬埔寨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外汇法》1997 、《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2008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柬埔寨瑞尔。柬埔寨实行有管理的浮

动汇率制度,由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两部分组成,每日这两种汇率之差为正负1%。官方汇率由前一天的日平均市场汇率为基础,根据市场流动性进行调整, 主要用于银行及金融机构会计核算 、海关估值及政府外汇交易。经柬埔寨国家银行批准,官方汇率委员会于每日早上开会制定每日官方汇率。柬埔寨国家银行可以通过干预外汇市场保持汇率的稳定。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出口金矿原矿和其他贵金属时,若交易价值超过等价 万美元

(含,须向柬埔寨国家银行进行申报。出口收入须通过经授权的国内银行汇入出口商的国内账户。国有或私营企业出口特定商品必须由商务部门许可。出口特殊木材须获得出口许可证,禁止出口古董和特定类别的原木。未切割的宝石出口受到管制。进口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出于国家安全、健康、环境、道德因素的考虑,禁止进口特定商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及与财产使用、股息、支付管理或技术服务有关的收入,征收 14%的预提税。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超过等值 万美元(含的境外直接投资须提前申报,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投资应事前获得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批准。外商直接投资的清算收益可依据柬埔寨投资法条款自由转账。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在当地购买证券。在一级市场,认购股票的20%为柬埔寨投资者预留,剩下的 80%供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若以上分配没有实现,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会长可再分配。二级市场交易对非居民没有限制。非居民也可在本地销售或发行证券,发行公司可以是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柬埔寨允许的其他公司形式。

信贷业务:进出口贷款及借债(包括贸易信贷可在居民与非居民间自由进行,前提是贷款支付和偿还须通过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居民不能通过银行和金融机构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当居民通过银行收到非居民贷款时需缴纳 12.5%的准备金。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旅客出(入境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瑞尔或外币现钞须在过境时向海关申报。允许居民自由持有外汇,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受限制,但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美元(含以上的,授权银行应向柬埔寨国家银行报告。个人可开立外汇账户并从此类账户向境外转账。非居民也可开立柬埔寨本国货币银行账户,个人可通过此类账户以外币形式转账国外,涉嫌洗钱及支持恐怖活动的账户会被封锁。

个人资本项目:非居民不能购买土地,但可以购买公寓;非居民不能在柬埔寨售卖土地,但可以卖出或转让公寓。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发放境外贷款(包括租赁贷款和所有种类的签约担保,银行借用外债需计提12.5%的准备金。银行可以开展自身或代客衍生品交易。居民和非居民账户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2.5%,瑞尔存款准备金率为8%银行须保持50%的流动比率。银行必须保持单一币种净头寸和所有币种的总净头寸不超过资本的20%

货币兑换机构:截止2016年底,柬埔寨共有持牌货币兑换机构73家,授权货币兑换机构2212家。柬埔寨没有正式的即期外汇市场,货币兑换机构可自主确定买卖纸币及旅行支票的汇率。外汇经纪人可经营外汇业务,维护境外账户,买入


或卖出钞票及旅行支票。持有执照的货币兑换机构可直接与柬埔寨国家银行进行交易,并以顾客名义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经柬埔寨国家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代理商可进行外汇交易,并调节经常项目交易和资本项目交易。

此外,若发生外汇危机,柬埔寨国家银行可发布规定对经批准的中间商活动进行临时限制,特别是针对法律指定交易、外汇头寸及对非居民本国货币贷款的限制等,最长实施期限为3个月。


 

柬埔寨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进出口金

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及与财产使用、股息、支付管理或技术服务有关的收入,征收 14% 

预提税。






矿原矿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收入须通过经授权的国内银行汇入出口商国内账户。

其他贵金属时,若交易价值超过等价 万  美 元

(含,须

向柬埔寨 



国家银行



进行申报。




非居民可






在当地购


买证券,在


初级市场,


认购股票


的 20%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柬埔寨投资者预留, 剩 下 的80% 供居 

民和非居 


民投资。


境外直接


投资超过 1


万 美 元


(含须提


前申报。




旅 客 出



非居民不



(入境携

能购买土


带超过等

地,但可以


值 万美

购买公寓;

个人外汇

元的瑞尔

非居民不

管理政策

或外币现

能在柬埔


钞须在过

寨售卖土


境时向海

地,但可以


关申报。单

卖出或转


笔转账金

让公寓。





额在 万美元(含) 以上的,授权银行应向柬埔寨国家银行

报告。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非居民账户外币存款准备金为 12.5%

银行必须保持单一币种净头寸和所有币种的总净头寸不超过资本 

的 20%




 

 

 

持有执照的货币兑换机构才可直接与柬埔寨国家银行进行交易。


 

 

 

 

喀麦隆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喀麦隆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由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成立的共同中央银行——中非国家银行BEAC承担央行职责,并与财政部共同负责监管银行和外汇业务等。

主要法规:没有单独的法律文件,在外汇管理方面主要沿用中非国家银行和中部非洲货币联盟等机构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喀麦隆作为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的成员国之一,参与了中非货币联盟,法定货币是中非法郎,也是所有中非经货共同体成员国的法定货币。中非法郎与欧元挂钩,固定汇率为 欧元兑 655.957 中非法郎, 但兑换标准可以根据成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适当修改。中非国家银行成员国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欧元外汇交易适用官方汇率,其他币种的汇率通过巴黎外汇市场上相关外汇汇率折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以中非法郎结算,居民可以购汇与非居民进行交易结算。居民不允许在境内外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但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法人机构除外,居民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只有持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本外币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向有关监管当局报告,所有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都必须在共同体有执照的银行登记。向共同体以外国家

的出口收益必须在合同规定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登记银行收取和汇回。出口新鲜


食品需要出具健康证。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黄金、某些涉及人道主义、安全或健康产品的进口可能被禁止、限制或需要国家批准。工商发展部

MINDIC制定了一个特别货物清单,进口此清单上的货物每年都需要获得许可证。进口付款必须通过持证的中间机构定期支付。对低于 亿中非法郎的进口付款,必须有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最新的税收收据或专业许可证。对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须通过持有执照的中介机构结算,该中介机构必须检查证明文件。合法注册的法律实体和经申报或认证的专业人员可免除出示证明文件,但须提交进口年度预算数。价值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进口货物必须在持牌的中介机构登记。集装箱进口受到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与服务有关的支出都必须申报,且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支出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款项必须通过有

执照的中介机构结算。对于 1000 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支出,持有执照的中介机构须在取得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办理。授权中介必须在核查相关证明文件后服务于客户的外汇需求。外籍居民在出示工资单后,可以转移部分工资净额。在共同体之外,不限制以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转移资本收入支付给非居民,但前提是相关交易已获授权。非居民因服务所欠的款项,以及在共同体以外赚取的外国资产收入必须在到期日的 30 天内通过持牌银行办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只要遵守禁止毒品融资、贩运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非经贸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资本流动不受限制。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外国证券的发行、销售须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必须在交易实现后 30 天汇回。

直接投资:不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均不受限

制,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必须提前 30 天向财政部报告,但未分配收益再投资导致的资本增加除外。房地产交易不受具体规定的约束,但受到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同的监管,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交易或发行股票、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证券组合投资须在 30 天内报告,且当单个借款人的未偿债务总

额超过 亿中非法郎时,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集体投资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公司可以在中非经贸共同体以外的市场上买卖证券,但须经中非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


COSUMAF)事先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可以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总数不超过 亿中非法郎;非居民

也可以向居民提供贷款,前提是单个债权人不得出资超过 亿中非法郎。这些贷

款必须在交易后 30 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和财政部报告。所有超过 1 亿中非法郎

的贷款需经财政部批准。居民清偿境外债务不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必须在交易

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需经财政部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在中非经贸共同体内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带现钞不受限制,进出中非经贸共同体的居民能携带最多 10 万中非法郎现钞。居民和非居民

个人出入中非经贸共同体边界时,携带超过 100 万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币、证券或票据需向海关当局申报。非居民离开中非经贸共同体时只能携带价值不超过进入中非经贸共同体时申报的外币金额。入境未申报或者携带超过入境申报的外币金额,需对超过 100 万中非法郎部分的资金来源作出解释。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工资收付没有限制,为满足家庭开支居民雇员可以将其境外的净工资收入汇回国内,但不能超过净工资的 75%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贷款,当未偿债务总额不超过 1

亿中非法郎。此类贷款必须在每次交易后的 30 天内报告给相应的财政部和中非

经济货币共同体相关部门,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与捐赠有

关的境外收入必须向有关行政当局报告,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所有此类项目必须在有许可证的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银行注册。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14 家持牌银行,均可参与银行间市场。授权银行向境外借款或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投资业务均无需获得事先批准, 但须在贷款交易执行 30 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持牌银行可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为其境外代理银行开户,在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的情况下, 中非银行委员会(COBAC)将对此类账户进行监控。每种货币的净敞口空头或多头加权外汇头寸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 15%,净空头加权头寸之和与净多头加权头寸之和中较大者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 45%


货币兑换机构: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25 家持牌货币兑换机构,仅限于场外交易。

基金业和保险业:险公司、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的资本交易必须在 30 日内

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喀麦隆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从中非经贸共同体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收取的外汇须在合同规定的收汇日期后 

30 天内存入当地授权银行并 

结汇。

 

 

 

 

黄金、某些涉及人道主义、安全或健康产品的进口可能被禁止、限制或需要国家批准;工商发展部(MINDIC) 制定了一个特别货物清单,进口此清单上的货物每年都需要获得许可证。

 

 

 

 

 

 

 

 

 

集装箱进口受到配额管理。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必须在交易实现 后 30 天汇回并结汇。

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发行、销售的外国证券须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非经贸共同体没有衍生品市场,非居民不允许在当地购买、销售或发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

融工具。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不得在当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除特例以外,居民个人也不得在 

境外 开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出入中非经贸共同体边界时,携带超过 100 万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币、证券或票据需向海关当局申报。

 

非居民离开中非经贸共同体时只能携带价值不超过在进入中非经贸共同体时申报的外币金额。入境未申报

或者携带超过了入







立外汇账户。只要提前告知货币当局, 非居民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和中非法郎账户没有限制,但不

得透支。


境申报的金额,需对超过 100 万中非法郎部分的资金来源作出解释。进出中非经贸共同体的居民能携带最多 10 万中非法郎现钞。居民和非居民之间

的工资收付没有限






制,为满足家庭开


支居民雇员可以将


其境外的净工资收


入汇回国内,但不


能超过净工资的


75%



 

 

 

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集体投资基金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每种货币的净敞口






空头或多头加权外


汇头寸不得超过信

金融机

贷机构自有资金的

构外汇

15%,净空头加权

业务管

头寸之和与净多头

理政策

加权头寸之和中较


大者不得超过信贷


机构自有资金的


45%


 

 

 

 

乍得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中非国家银行(BEAC是乍得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 货币信贷政策由中非国家银行制定和监管。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条例》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乍得作为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的成员国之一,法定货币是中非法郎,也是所有中非经贸共同体成员国的法定货币。中非法郎与欧元挂钩,固定汇率为 欧元兑 655.957 中非法郎,但兑换标准可以根据成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适当修改。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交易须向有关行政当局报告,出口金额大于 500 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须在授权银行登记,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非共同体国家出口获得的收入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起 30 天内汇回所在地银行,外汇出口收入

须在 30 日结汇至中非国家银行。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通过持牌中介机构进行。

进口金额在 亿中非法郎以下的,须提供发票、提单、商业合同、税单、专业许

可证等证明文件;进口金额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须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和申报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提交经商业预测机构出具的年度进口估算证明的基础上,可免除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出于人道主义、安全或健康原因,可能禁止、限制或要求国家授权进口某些产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相关的交易没有汇兑限制,但须进行申报。金额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须在常驻持牌中介机构进行登记;金额超


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向持牌中介机构提供支持性证明材料。持牌中介机构须

取得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才可支付 1000 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服务贸易支出。非居民工资收入汇出不受限制,但需要申报。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与非共同体国家间的大多数资本流动没有限制, 但要遵循禁止毒品筹资和贩运的法律和条例。以外币收取的款项须在收到后 30 天内汇回至中非国家银行。

直接投资:亿中非法郎以下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不受限制,但须在持牌银行开展此类交易。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提前 30 天向财政部报告,未分配收益再投资与增资的情况除外。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境内购买证券、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须在

30  天内申报。非居民在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内发行或出售的证券、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金额超过 1000 万中非法郎,须经财政部批准。居民境外购买、

发行或出售证券、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须在 30 天内申报。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个人最多可携带 10 万中非法郎出入共同体边境。居民

和非居民出入共同体边境时,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中非法郎的外币现钞、证券和票据需向海关当局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可以向非居民个人发放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 亿中非

法郎的,需在发放后 30 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 1 亿中非法郎

的需财政部批准。居民个人可以借外债,外债总额不超过 亿中非法郎,须在发

放后 30 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需财政部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借外债以及偿还外债无须批准,但须在 30 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备。持牌银行可为其境外代理行开立账户,由中非银行委员会对对其进行监控。持牌银行的投资业务不受限制,每笔交易须在 30 内向相关财政部门以及中非国家银行报备。

保险业和基金业:资本交易须在 30 天内向财政部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备,

交易金额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乍得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金额大于






 

出于人道主义、安全或健康原因,可能禁止、限制或要求国家授权进口某些产品。


500 万中非法郎


的交易,须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

经常项

出口获得的收入

目外汇

须在合同规定的

管理政

日期起 30 天内

汇回所在地银


行,外汇出口收


入须在 30 日结


汇至中非国家银


行。




非居民在中部非洲





资本和

经济与货币共同体

金融项

内发行或出售的证

目外汇

券、债券和货币市

管理政

场工具等金额超过

1000 万中非法郎,


须经财政部批准。




居民个人最多可携






带 10 万中非法郎


出入共同体境。居

个人外

民和非居民出入共

汇管理

同体边境时,携带

政策

超过等值 100 万中


非法郎的外币现


钞、证券和票据需


向海关当局申报。

金融机



 

资本交易金额超过

1 亿中非法郎的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构外汇

业务管

理政策


 

 

 

 

智利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智利中央银行是智利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外汇市场管理条例并对外汇业务进行监管。

主要法规:《宪法组织法》1980 、《银行经常账户和支票法》1982 

《外汇兑换规则大全》1981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智利比索,实行浮动汇率制。官方外汇市场上的汇率由市场参与者自由商定。智利中央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干预外汇市场以确保汇率保持基本平衡。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智利对出口没有相应管制,出口收益无强制汇回要求, 也无强制结汇要求。进口方面,智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手机动车的进口受到管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除银行和保险公司外,非居民金融机构不得在智利设立分支机构。广播电台外资控股比例限额为 10%。液态和气态碳氢化合物、铀和锂相关矿业投资(包括勘探、开采和处理)必须得到授权。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境内银行可向非居民提供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担保和金融支持服务,但其总价值不能超过银行资产净值的 35%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发行或销售以外币计价的衍生品或有价证券不得以美元、欧元以外的货币计价,以智利比索计价的须经智利中央银行批准。非居


民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境外机构出售有价证券和其他工具。银行可以按照智利中央银行有关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但必须将其风险敞口(包括外汇风险制在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的建议值以下。

房地产投资:总部设在邻国、领国居民持有超过 40%股权或由邻国居民控制的企业,不得购买边境地区土地。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在境内持有本币及外币经常账户应遵守《银行经常账户和支票法1982 和各银行的一般条款。资金转移境外无限制,但必须遵循相应的智利中央银行外汇管理条例。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类公司、个人可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购买外国证券有相应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可在境外发行存单和债券,一年期以下(包括一年期贷款的准备金率为 3.6%。在境外金融投资范围内,银行可持有外汇活期存款账户或者外汇定期存款账户。银行遵守智利中央银行规定的审慎范围和条例,可通过购买境外发行的债务工具和主权债券向境外的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贷款。银行必须控制风险敞口(包括货币风险,必须根据《银行普通法》控制利率和汇率风险敞口。在控制利率和汇率风险敞口的前提下,银行可购买在智利发行的、以外汇计价的有价证券。银行外币存款和资产准备金必须以美元形式持有。

保险业:保险公司购买外币有价证券或向境外提供贷款时,其国外资产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的 10%或者自有资金的 10%。通过收购或置换其他资产的方式购买他国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或风险资本的3%

基金业:养老金分为 ABCD五类,其中 AB和 类养老基金投资于外国投资基金发行的股票(单只或多只不得超过其资产的 1%ABC和 类养老基金投资于非套期保值类外币投资产品的限额分别为基金总值的 50%40%35%25%和 15%


 

 

智利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二手机动车的进口受 到 管

制。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发行或销售外币计价衍生品或有价证券不得以美元、欧元以外的货币计价,以智利比索计价的须经智利中央银行批

准。

 

 

广播电台外资控股比例限额为 10%。液态和气态碳氢化合物、铀和锂相关矿业投资(包括勘探、开采和处理必须得到授权。

 

 

境内银行可向非居民提供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担保和金融支持服务, 但其总价值不能超过银行资产净值的35%




 

总部设在邻国、领国居民持有 超 过40%股权或由邻国居民控制的企业, 不得购买边境地区土地。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购买外国证券有相应限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币存款和资产准备金必须以美元形式持有。


保险公司购买外币有价证券或向境外提供贷款时,其国外资产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的 10%或者自有资金的 10%。通过收购或置换其他资产的方式购买他国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或风险资本的

3%






 

 

 

 

刚果(布)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刚果(布)国家财政部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中非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总条例》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刚果(布是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法定货币是中非法郎,实施盯住欧元的汇率制度,固定兑换比率为 1 欧元兑换 655.957 中非法郎。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须向管理部门报告,超出 500 万中非法郎部分须汇回国内银行账户。来自于中非共同体国家以外的出口收汇须在合同规定日期 30 天内汇回国内。出口收汇后 30 天内须结汇至中非国家银行。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出口收汇须在本地授权银行办理,并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部分商品须缴纳 13%的出口关税。进口方面,进口收付汇须在授权银行办理。亿中非法郎以下的进口付汇,银行须审核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或专业机构证明。超出 亿中非法郎的,必须由中非国家银行授权银行机构办理并审核证明材料。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类商品须进口许可,水泥、面粉和糖实行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收付汇无限制,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须由本国持牌银行办理,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1000 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服务贸易相关付汇须提交发票等支持性文件。直接投资有关撤资付汇须经国家货币与信贷总局批准。向共同体外国家的非居民支付


利润、分红、利息等收益项下费用无限制,但须提交分配决议、还款合同及债务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出境旅行依据目的不同如商务、休闲、留学、医疗、公务等设定不同外币兑换门槛要求。外籍员工薪酬对外支付无限制,只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同体国家以外产生的服务贸易及境外资产相关收益须在 30

天内汇回境内银行,并在 30 天内结汇。无偿捐赠收入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超

出 500 万中非法郎的须存入本国银行。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合法资本项目跨境收付多数不受限制。共同体内部分贷款、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发行、宣传及销售等相关费用须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所有资本项下外币收入须需 30 天内结汇。

直接投资: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在 亿中非法郎以内不受限制,

超出该金额须提前 30 天向财政部报告。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对外直接投资、外国直接投资清算或部分撤资须向财政部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有价证券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组合类投资产品的,经办银行须在 30 天内报告。非居民出售或发行境内有价证券

金额超过 1000 万中非法郎的,须经财政部批准,并在 30 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居民购买、出售或发行境外有价证券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组合类投资产品的,经办银行须在 30 天内报告。居民境外发行证券或通过金融信贷使债务总

额超出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跨境收付无限制,只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居民及非居民在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出入境时可携带现钞金额不限。中非法郎不可带出共同体国家境外,居民出境时的财产要求为 10 万中非法郎,在非共同体国家停留期间须使用除中非法郎现钞外的其他支付手段。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出入共同体成员国国境时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中非法郎的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工具的,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离开共同体成员国可携带不超过入境时申报金额的外币。若入境时未申报或携带金额超出入境申报金额的,对超出 100 万中非法郎以上部分须说明来源并提供证明文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对外商业借贷行为不受限制,但须在交易发生 30 天内向财政

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银行对负债总额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非居民放款时须提

前 30 天报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批准,还款后 30 天内也须报告。居民从非居民

处借用外债需通过银行办理,并在 30 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交易完成后须按中非银行委员会规定进行报告。银行有关投资行为不受限制,但须按规定在交易发生 30 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


 

刚果(布)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货物贸 

 

 

 

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出口收汇须在本地授权银行办理,并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进口收付汇须在持牌银行办理。





 

 

类商品须获得进口许可。其中,水泥、面粉和糖有配额管理。


易和服 


务贸易 


收入须 

经常项

30 天内

目外汇

汇回境 

管理政

内,并在

收汇后 


30 天内


结汇至 


中非国 


家银行。


 

 

 

 

 

 

 

所有资本项下外币收入须在

30 天内结汇。

超过 亿中非法郎







的对外直接投资、



外国直接投资以及

非居民出售或发行


清算撤资等交易须

境内有价证券金额


提前 30 天向财政

超过 1000 万中非


部报告。居民购买、

法郎的,须经财政

资本和

出售或发行境外有

部批准,并在 30 

金融项

价证券或债券、货

内向中非国家银行

目外汇

币市场工具或组合

报告。居民境外发

管理政

类投资产品的,经

行证券或通过金融

办银行须在 30 

信贷使债务总额超


内报告。非居民购

出 亿中非法郎


买境内有价证券或

的,交易须经财政


债券、货币市场工

部和中非国家银行


具或组合类投资产

批准。


品的,经办银行须



在 30 天内报告。



居民出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境在非 

出入共同体成员国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共同体国家停留期间 

须使用 

国境时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中非法郎的外币、有价证券

及其他支付工具


除中非 

的,须向海关申报。


法郎现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钞外的其他支付手段。


出入共同体成员国国境时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中非法郎的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工具

的,须向海关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对非居民放款时须提前 30 天报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批准,还款后

30 天内也须报告。







 

 

 

 

哥斯达黎加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是哥斯达黎加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组织法》2017 、《麻醉品、精神药物、非法毒品、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相关活动管理法8204 号法律、《金融中介活动监管法》2015 、《限制国外资本流入法》2014 年)等法律法规。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哥斯达黎加科朗,实行单一管理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哥斯达黎加央行保留干预外汇市场的权力,防止汇率大幅度波动。自 2016 年 月以来,科朗兑美元汇率贬值幅度稳定在 2%的范围内。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哥斯达黎加出口贸易须向外贸促进局进行申报。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可以临时要求出口货物收入强制汇回并结汇,临时性措施期限不超过一年。进口方面,哥斯达黎加海关总署根据卫生、农业、国安、环境等部门的规定建立进口货物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部分货物进口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并实行配额管理,对某些农产品实行检疫性质的非关税措施。进口货物还须征收销售额 13%的税款(某些生活必需品除外和选择性消费税(税率为 0%-95%。哥斯达黎加炼油厂垄断燃料的进口权。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不受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居民对外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境内股票、债券等证券工具不受限制,但在因外资流入造成经济失衡的情况下,海外投资者参与一级和二级证券市场交易,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可要求授权的中介机构缴纳最高 25%的无息存款准备金。

信贷业务:居民关于政府担保的外债交易或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须得到立法会许可。公共部门的内部和外部债务交易,需要事先获得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部、公共信贷理事会和中央商业委员会的许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外提供金融信贷时,须事先向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报备。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旅行、工资、收益汇出等对外收付行为不受限制。移民财产转移以及非居民移民的资金汇入,在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不受限制。非居民可以开设外币账户以及本币账户,开设外币账户须经许可。非居民个人除非符合定居哥斯达黎加的移民条件,否则不允许购买国内的金融服务或产品。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监管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外汇业务范围以及远期、期货等远期业务交易。哥斯达黎加允许商业银行在国外开立账户,履行展业原则审核义务后可以向非居民放贷以及向境内居民发放外币贷款。金融机构自身对外借款须事先向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报备,金融合作机构开展对外借款须获得批准。

基金业:受监管的养老基金最多可将 50%的资产投资于外国发行人在国内或国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


 

哥斯达黎加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以临时要求出口收入强制汇回结汇。


 

超过 万美(或等值本国货币的交易须依法进行申报。哥斯达黎加出口贸易须向外贸促进局进行申报。



向 中美 洲以 外的 国家 出口 非传 统产 品不 征收 税

款。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关于政府担保的外债交易或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须得到立法会许可。公共部门的内部和外部债务交易, 需要事先获得国家计划和经济政策部、公共信贷理事会和中央商业委员会的许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对外提供金融信贷时, 须事先向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报备。


 

在因外资流入造成经济失衡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参与一级和二级证券市场交易, 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可要求授权的中介机构缴纳最高25%的无息存款准备金。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个人除非符合定居哥斯达黎加的移民条件,否则不允许购买国内的金融服务或

产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自身对外借款须事先向中央银行报备,金融合作机构开展对外借款须获得中央银行的批准。

养老基金最多可将 50% 的资产投资于外国发行人发行的证

券。






 

 

 

 

科特迪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西非中央银行是科特迪瓦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打击洗钱统一法》2002 、《西非经货联盟打击恐怖融资统

一法案》2007 、《关于在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内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指令》2015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科特迪瓦的法定货币为西非经济货币联盟的统一货币——西非法郎。实行盯住欧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固定汇率为 欧元兑 655.957 西非法郎。西非法郎与其他货币的汇率通过兑欧元汇率进行推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西非法郎不得用于进行西非经货联盟之外的国际贸易(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但是通过在法国财政部开立的经营账户,西非法郎可以无限制兑换欧元。居民间的境内交易不得使用外币。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西非法郎结算。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进行的进口、出口交易额若超过等值 1000 万西非法郎,则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黄金进出口须获得授权。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的 80%必须汇回境内并结汇,外汇余额不得超过出口商活期存款余额的 5%。木材出口受定量配额限制,钻石、黄金和贵金属出口须经经济与财政部授权。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麻醉品等。进口预付须经授权,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前不能购汇。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账户运营国以及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集团国家出口需审核信用证。进口需要审核原始发票,消费证明,进口


申报单,提单和进出口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相关支付、旅游支付、个人支付等对外支付均需经授权银行进行,外国工人工资、养老金等对外支付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之外国家的服务贸易所得收益须在付款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汇回,并强制要求结汇。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居民所有对外直接投资均须经经济与财政部许可,且至少 75% 的直接投资资金来源于国外贷款,在未取得再投资批准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撤资资金须在一个月内汇回。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交易须纳入经济与财政部的统计。居民境外购买不动产须经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证券、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无须许可,但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出售证券、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经济与财政部的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向境外购买外国证券、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许可,居民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出售证券,境外投资者因此取得国内机构控制权的必须申报。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以使用外汇衍生工具为货物和服务贸易、境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冲风险,但须具备真实的货物贸易交易背景。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开设外汇账户,须经西非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外汇账户有效期一年,非居民外汇账户有效期两年,到期若未获得新许可,则账户关闭。居民可以在境外开立外账户须经西非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长授权,用于存放境外旅游期间的收支,但必须在回国起 30 日内将余额汇回境内。

个人经常项目: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50 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需提

交海关申报单及外币购买凭证;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入境需申

报。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需进行申报,且最多携

带等值 200 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50 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入

境,须在 日内至指定的中介机构结汇。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个人资本交易必须经过许可。收益、捐赠对外支付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科特迪瓦共有 27 家银行,其中 26 家参与了银行间市场。居民可以通过境内外银行在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远期、期权和掉期业务,授权银行必须承担其与客户外汇衍生品交易所产生的汇率风险。向境外借款不受限制,但须得到经济与财政部和西非中央银行的许可。为满足外币资金需求,银行外汇头寸要求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 日内账面进口付汇额度,也不得超过其客户除欧元外的外币外汇账户余额;银行外部头寸资产不得超过客户未偿还活期存款的 5%,超出部分须缴存至西非中央银行。银行业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3%,最低资产流动性要求为 75%

货币兑换机构: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科特迪瓦共有 75 家货币兑换机构, 不向境外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也不能在境外开立账户。

保险业:不允许境外投资。


 

科特迪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服务贸易所得收益须一个月内汇回, 并强制要求结汇。

 

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外的国家贸易若超过等值 1000 亿西非法郎,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西非法

郎结算。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所有对外直接投资、购买外国证券均须经济与财政部许可。非居民在发行或出售证券、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许可。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资本项下交易自由。

居民境外购买房产以及非居民境内购买房产均须

许可。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50 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入境,须在 日内向指定的中介机构结汇。


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西非法郎外币入境须申报,携带超过 50 西非法郎外币出境须提交相关凭证。居民个人携带超过

100  万西非法郎的

外币出境须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币活期存款不得超过其客户 8 日内账面进口付汇额度以及除欧元外的外币外汇账户余额。银行外部头寸资产不得超过客户未

偿还活期存款的 5%

 

 

银行业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3%,最低资产流动性要求为75%






 

 

 

 

克罗地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是其主要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实施外汇政策,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另外,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主要对金融市场参与者、金融服务提供者等进行监管。财政部外汇稽查署监督《外汇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并监管金融机构交易。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2003 年)及相关修订案、《反洗钱法》2008 颁布,2012 年修订、《关于通过国外支付手段进行国际收支的决定2005 

《资本市场法》2008 年)以及《支付体系法》2009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克罗地亚库纳,实行类爬行盯住汇率制,以欧元为汇率锚,无预先确定的汇率目标,库纳兑欧元汇率根据市场供需浮动。克罗地亚国家银行每日公布的官方汇率是根据外汇市场规定的营业额和外币汇率计算的,库纳兑欧元中间价是银行加权买卖汇率的算术平均值。当汇率过度波动时,克罗地亚国家银行通过外汇买卖干预外汇市场控制汇率波动,保证库纳汇率的稳定性和跨境支付流动性充足。自 2016 年 月以来,库纳兑欧元汇率一直稳定在 2%的区间内。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相关的外汇收支自由,资金汇兑无提交资料要求,对外支付可用外汇也可用本国货币进行。进出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仅特定商品

如武器、麻醉品等需要相关资质。其中出口需要审查保函。企业进行对外贸易需在商事法院进行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相关外汇收支自由,资金汇兑无提交资料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后,可自由汇出利润。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均无限制,但须向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申报。外国投资者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后,可将投资结束后所属资本及出售股票所得自由汇往境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内居民可以自由购买境外货币和资本市场工具。非居民不允许购买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票据及国债,克罗地亚国家银行对非居民获得及转让短期证券进行限制。非居民允许销售或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市场工具,发行人可以使用经发行人所在国相关机构审批的招募章程,在规范的证券市场申请市场准入或公开发行境外金融市场工具,但非欧盟发行人只能委托投资公司或信贷机构发行证券。居民允许销售或发行境外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市场工具,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后需通知欧盟成员国的相关机构,并提供获核准的招募章程。

信贷业务:银行禁止向非居民发放一年以下的金融贷款。强制性养老基金被划分为 AB三个种类,每一种类资产设有投资限额,对境内外不同种类的证券、债券及其他金融市场工具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资产净值比例。自愿性养老基金对同一发行主体的可转让证券及其他金融市场工具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若持有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票据或国债超过其投资组合的 50%,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禁止其出售股权给非居民。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携带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库纳或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

向海关申报,海关需在 日内通知反洗钱部门。交易金额超过等值 10.5 万库纳, 交易人须向反洗钱部门进行报告。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允许自由在境内外进行外汇划转和本外币兑换。非居民可以在授权银行开设本币及外汇账户,但需证明非居民身份,并在账户撤销起 年内保留其账户数据。履行法定义务后,居民可以购买境外房产。除法律规定的农业用地及受保护自然区域外,欧盟公民可以在克罗地亚购买房产。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克罗地亚有286 家银行与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获得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的许

可,可以公开进行外汇交易。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1311 家货币兑换特许机构获得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的许可,可以进行外汇买卖。克罗地亚国家银行不参与外汇衍生品市场交易,但在远期外汇市场为银行提供掉期工具。

银行业:要求银行至少 17%的外汇负债为不超过 个月的短期外汇负债。本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 12%,准备金的外汇组成中至少有 2%由银行自有外汇结算账户的日均资金余额维持,银行需每天报告相对监管资本的外汇头寸敞口。银行应保留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收支管理账簿,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机构提供。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特许机构只能与自然人进行外币现钞交易,不向企业提供汇兑服务,不与克罗地亚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至少每月一次在与其签订货币兑换协议的信贷机构将剩余的外币现钞结汇。货币兑换特许机构不得以外汇交易为目的在境外设立账户,也不得以其客户的名义进行外汇支付或转账。

保险业: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和金融市场工具,应能够对资产风险进行准确判断、衡量、 监控、管理和报告,并充分考虑资产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衍生工具有助于减少风险或便利投资组合管理时,才被允许投资衍生工具。


 

克罗地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

歧视

企业资质限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企业进行对外贸易需在商事法院进

行登记。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若持有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票据或国债超过其投资组合的 50%,则禁止其出售股权给非居民。



非居民不允许购买克罗地亚国家银行票据及 国债,银行禁止向非居民发放一年以下的金融 贷

款。

 

 

非居民在资本市场申请市场准入或公开发行证券前需提供有效的招募章程,居民销售或发行境外证券须向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提交申请。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库纳或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交易金额超过 10.5 万库纳,交易人须向反洗钱部门报

告。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货币兑换特许机构不得以其客户的名义进行外汇支付或转账。

银行本币及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12%,准备金的外汇组成中至少有 2%由银行自有外汇结算账户的日均资金余额维持。要求银行至少 17%的外汇负债为不超过 个月的短

期外汇负债。




 

银行及货币兑换特许机构须获克罗地亚国家银行准许后方可进行外汇交易。


 

 

 

 

捷克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捷克财政部和捷克国家银行是捷克的外汇管理部门。其中, 财政部负责管理各部委和其他行政机关、市政当局、预算机构、国家基金等,捷克国家银行负责所有其他机构的外汇监管。捷克财政部和捷克国家银行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主要法规:《外汇业务法》2013 、《捷克国家银行法》2003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捷克克朗。2017 年 月,捷克取消欧元兑克朗汇率不得低于27 捷克克朗/欧元的规定,汇率制度由稳定转向浮动制。捷克国家银行在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流动进行监测的基础上确定官方汇率,每天公布 32 种货币对捷克克朗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不限制外汇资金使用、划转。进出口许可证、配额、非关税措施、进口负面清单均适用欧盟相关规定,其中进口负面清单、非关税措施适用欧盟有关共同贸易和农业政策相关规定,进口配额主要针对白俄罗斯和朝鲜的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制品,以及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的部分钢铁产品和农产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航空公司需由欧盟国家或其公民拥有并有效控制,通过欧盟签订国际协议除外;在一般情况下,外商不得投资彩票业等相关项目;只有国内银行才能在境内发行抵押贷款债券。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进行境外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受到一定限制。一是养老金公司进行资产投资时,认购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市场交易的转型基金份额不得超过 5%。二是养老金公司购买监管市场和捷克国家银行未认定的多边市场交易的基金股票、养老金型股票或其他证券时,最高持有 5%。三是若这些资产超过捷克法律规定的准备金比例,需由保险公司购买欧盟发行的其他证券。四是若这些资产占准备金的 10%以上,由保险公司购买的证券不可在受监管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市场上交易。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有以下限制:一是境内私人养老基金一般不能对外发放贷款,除非借款人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的政府或央行;二是境内保险公司向来自欧盟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若贷款资金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的 10%,需由欧盟国家的央行、银行等机构提供担保;三是若贷款资金超过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的 5%,境内保险公司对与其签有保险合同的境外借款人发放贷款受到限制。

房地产:养老基金公司在境外投资房地产超过总资产的 10%将受到管制。养老金公司不得在参与基金和养老金基金中投资房地产。保险公司不得投资欧盟以外的房地产。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捷克克朗或外币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捷克或离开捷克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形式向捷克海关当局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需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海关当局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或处以最高 1000 万捷克法郎的罚款。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个人旅行支出、资本项目交易无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投资公司需全面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要求指令。银行等信用机构不受外汇头寸限制,但若单一机构单个币种外汇净头寸的绝对值超过其资本的 15%或总外汇净头寸超过其资本的 20%,信用机构应及时向捷克国家银行报告。

货币兑换机构:捷克共有两种类型的非银行货币兑换机构:提供现金交易的


外汇机构和提供非现金交易的外汇机构。非现金外汇交易只能在支付交易框架下进行,需持有捷克国家银行颁发的支付机构许可证和小额支付机构注册证,非现金外汇交易机构可以在欧盟成员国或者银行监管制度与捷克央行类似的第三方国家的信贷机构开立账户。现金交易外汇机构需要牌照,现金交易外汇机构可以维护境外账户,买卖现钞、硬币和支票,不可代客户付款。两类机构都必须遵守有关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捷克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

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进口配额主要针对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白俄罗斯和朝鲜的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制品以及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的部分

钢铁产品和农产


品。







居民向非居民提供



贷款有以下限制:


一是境内私人养老


基金一般不能对外


发放贷款,除非借


款人为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成员的政


府或央行;二是境


内保险公司向来自


欧盟的借款人发放

资本和

贷款,若贷款资金

金融项

超过保险公司技术

目外汇

准备金的 10%,需

管理政

由欧盟国家的央

行、银行等机构提


供担保;三是若贷


款资金超过保险公


司技术准备金的


5%,境内保险公司


对与其签有保险合


同的境外借款人发


放贷款受到限制。


只有国内银行才能


在境内发行抵押贷


款债券。




个人携带超过等





个人外

值 万欧元及以

汇管理

上捷克克朗或外

政策

币现钞从非欧盟


成员国进入捷克





或离开捷克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捷克相关机构

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信用机构不受外汇头寸限制,但若单一机构单个币种外汇净头寸的绝对值超过其资本的 15%或总外汇净头寸超过其资本的 20%, 信用机构应及时向捷克国家银行报告。




非现金外汇交易只能在支付交易框架下进行,需持有捷克国家银行颁发的支付机构许可证和小额支付机构注册证。现金交易外汇机构需要牌照,现金交易机构可以维护境外账户, 买卖现钞、硬币和支票,不可代客户付

款。


 

 

 

 

吉布提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吉布提中央银行和国民议会是吉布提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第 118/AN/11/6 号法2011 年 月 22 、《投资法》第 58/94/3号,1994 年 10 月 16 、《银行法》第 119/AN/11/6 号,2011 年 月 22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吉布提主权货币为吉布提法郎。吉布提实行盯住

美元的汇率制度,官方汇率是每美元兑换 177.721 吉布提法郎。吉布提国民议会有权对汇率制度变化作出决定。除美元以外货币的官方买入和卖出价由本国银行和货币兑换商根据国际市场上的美元交叉汇率确定。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对出口融资进行管理,对出口进行资料审查,包括信用证、保函、目的地、装运前检查等。进口方面,对进口融资进行管理,允许进口预付款达到进口货值的一定百分比;对进口外汇解付有资料审查要求,包括装运前检查和信用证;对进口商品进行负面清单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房地产交易、个人资本交易以及资产转移等无管理要求。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对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集资入股证券等行为进行管理。

信贷业务:根据《银行法》,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信用交易进行管理, 以符合客户风险的审慎标准。对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保函、担保和金融支持便


利形式进行的交易进行管理,以符合客户风险的审慎标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划转。吉布提允许居民在本国银行开设外汇账户,账户内余额可自由转移境外,对资本流动也没有限制。非居民可在吉布提开设本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无需批准。对个人付款无事先批准、数量限制、指示性限制等管理要求。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为 10 亿吉布提法郎。国内银行在境外借款不受限制;根据银行业管理规定,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贷款和商业信贷交易进行管理,以符合客户风险的审慎标准。银行可以在与客户的交易中自由设定报价和佣金。

货币兑换机构: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由吉布提中央银行授权,目前已有 10 家信贷机构和 19 家货币兑换机构获批。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吉布提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但可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普通货币兑换机构只能购买和出售现钞,支付类货币兑换机构则可以办理代客汇兑、外币支付和转账业务。

保险业:保险公司受 1999 年 月 日第 40/AN/99/4 号法律管理,要求相关交易符合货币面值、期限以及利率的匹配要求。


 

吉布提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允许进口预付款达到进口货值的一

定百分比。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信用交易进行管理,对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保函、担保和金融支持便利等形式进行的交易进行管理, 以符合客户风

险的审慎标准。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最低资本要求为

10 亿吉布提法郎。




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由吉布提中央银行授权。货币兑换机构不得直接与吉布提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但可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普通货币兑换机构只能购买和出售现钞, 支付类货币兑换机构则可以办理代客汇兑、外币支付

和转账业务。


 

 

 

 

多米尼克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多米尼克和其他 个国家组成东加勒比货币联盟,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是多米尼克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机构。贸易和工业部负责进出口贸易的安排及管制。

主要法规:《银行法》、《证券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东加勒比元,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官方汇率为 美元兑 2.70 东加勒比元。东加勒比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设定了指导性汇率波动区间, 长期以来, 指导性汇率一直保持在 美元兑2.6888-2.7169 东加勒比元之间波动。

 

二、外汇管理政策

 

境内居民之间交易和结算必须使用东加勒比元,与加勒比共同体成员的交易必须使用加勒比共同体成员的货币,与其他国家的交易可以使用外汇结算。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禁止与伊拉克进行贸易。出口方面,除非出口商有外汇账户,否则出口收入须结汇并存入本币账户。出口没有配额限制,但受保护植物和动物须获得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品须征收 1.5 东加勒比元印花税。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向商业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从非东加勒比国家组织、伯利兹和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进口特定商品须具备经营执照获得许可。出于健康或安全原因考虑的特定商品进口也须获得相关部门许可;面粉进口受到配额限制,糖和大米进口由国家专营。进口商品须缴付 3%的海关服务费外和缴纳 1.5%的环境附加费。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不存在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境内投资私人和上市公司股份、购买境内房地产,须提供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清算债务后,直接投资收益或清算资金可汇出境外。居民境外直接投资受到严格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股票、集合投资证券等,须提供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非居民可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集合投资证券等,但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居民境外购买股票适用于非居民出售或发行股票的有关管理规定。居民购买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证券等不受限制。居民购买本地发行的以外币计价证券,无须获得财政部批准。养老基金须遵守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其投资的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或非居民携带本币现钞出境不得超过 万东加勒比元,对携带外币现钞没有限制。居民个人向境外转移继承财产、遗产、对非居民个人的贷款等存在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境内银行允许向非居民提供本币融资,无须获得财政部许可,一般不允许发放境内外汇贷款。持牌金融机构对另一持牌金融机构(含附属机构资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 10%;该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 25%。金融机构不得收购或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份或者所有权。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须符合

《银行法》规定的适当性测试条件,并由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授权非居民投资银行经营许可。


 

多米尼克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除非出口商有外汇账户,否则出口收入须结汇并存入本币 

账户。

 

 

 

 

进口付汇须向商业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




 

 

 

禁止与伊拉克进行贸易。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境外直接投资受到严格限制。非居民可在境内发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集合投资证券等,但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





 

非居民境内投资须提供外国土地持有许可证。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居民或非居民携带现钞出境不得超过

1 万东加勒比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境内银行不允许发放境内外汇贷款。

持牌金融机构对另一持牌金融机构

(含附属机构)资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 10%;该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 25%。金融机构不得收购或持有非金融企业的

股份或者所有权。






 

 

 

 

多米尼加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多米尼加外汇管理部门为多米尼加中央银行,负责外汇监管。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条例》2010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多米尼加比索,名义上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自 2010 年 月以来,多米尼加比索对美元的贬值幅度不到 2%,实际汇率制度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归类为爬行盯住汇率制。汇率波动较大且偏离基本面时,多米尼加中央银行可进行汇率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出口贸易资金汇出入自由。出口方面,对糖的出口有配额限制。进口实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部分货物进口受到限制,须获得进口许可证, 对 WTO 等国际贸易协定规定的部分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不存在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可自由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投资者必须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口和投资中心登记,且禁止在下列领域投资: 一是非本国生产的有毒废物、危险品或放射性物质;二是影响公共健康和环境的生产活动;三是生产影响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材料和设备。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居民购买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也不受限制。非居民机构在境内发行证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登记,首次公开证券发行必须在在境内拥有经营场所。居民在境外发


行货币市场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适当渠道通知证券监管局。

信贷业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商业信贷不受限制。全能型银行和信贷机构可直接或间接向单一居民或非居民个人、法人或风险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贷款、担保或证券,限额为实收资本和准备金的 10%,若能提供一级抵押物或有实际担保,则最高限额为 20%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可在当地大型银行开立美元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或定期存款账户,同时,居民在国外开立外汇账户也不受限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基本没有限制,但出于反洗钱目的,如金额超过等值 万美元须申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中介型金融机构不得将已缴资金的 20%以上投资于境外金融机构, 不得为客户开立外汇活期账户。中介型金融机构和全能型银行境外短期融资不得超过其已缴资本的 30%。全能型银行可以发放美元贷款,但资金须 100%来源于外汇储蓄或定期存款账户。其中 85%的外汇贷款必须流向产生外汇的个人或机构,外汇融资用于进口、供应发电和公共交通等行业使用的天然气不受该限制。金融机构的外汇头寸限额是以外币计值负债或资产的 20%,或实收资本及法定储备的 100%中的较大值。

保险业: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将通过该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所产生的准备金用于投资。


 

 

多米尼加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部分货物进口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对 WTO 等国际贸易协定规定的部分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管

理。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投资者必须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口和投资中心登

记。


个人外

汇管理政策



携带现钞出入境金额超过等值 1

万美元须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中介型金融机构不得将已缴资 金 的20% 以上投资于境外金融机构。中介型金融机构和全能型银行境外短期融资不得超过其已缴资 本 的

30%

 

 

 

 

 

 

金融机构的外汇头寸限额是以外币计值负债或资产的 20%, 或实收资本及法定储备的 100%中的较大值。






 

 

 

 

埃及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埃及中央银行是埃及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中央银行、银行业和货币法》2003 年第 88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2002 年第 80 号)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埃及镑。埃及实施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供求决定。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由进行报价和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在埃及境内开展的货物贸易,只能用埃及镑进行结算。进出口企业须在埃及进出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且进出口商须为埃及居民。出口方面, 超过 3000 埃及镑的出口货款须在启运后 180 天内完成收汇。进口方面,进口付汇须在埃及境内银行完成。进口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大多数货物可以自由进口, 但部分产品受到限制,通信设备进口需要取得国家电信管理局许可,二手电信物资进口被禁止。进口项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2016 年 月 22 日, 豁免了部分必需品进口的最低现金支付比例要求。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不存在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资不得投资于非银行外汇经纪商。所有外资企业须在埃及投资总局进行注册登记。本国居民或非居民持有埃及银行股份超过已发股本 5%的须报告埃及中央银行,超过 10%的须经埃及中央银行批准。单人或单个机构拥有一


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股份超过 5%,必须在两周内按要求报告监管机构。除非获得埃及总统允许,不允许单人或单个机构拥有一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全部股份超过 1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私人养老基金不得投资境外证券和资产。埃及金融监管局不允许本国经纪商和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客户购买非埃及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境外股票。境内居民和境外非居民在埃及发行股票均须提前获得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非居民在埃及一级、二级市场发行股票也须获得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境外机构在获得埃及金融监管局批准后可在埃及境内发行债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从事此类交易须有真实贸易背景,居民从事此类交易须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信贷业务:境内借用外债主体有义务向埃及中央银行报告和登记。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旅行者携带本币现钞出入境不超过 5000 埃及镑。旅行者携带外币现钞出入

境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超过 万美元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个人可将入境时

申报金额未用完部分带出境。2017 年 月 14 日,取消旅行、个人及其他项下境外汇款的金额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外汇存款须向埃及中央银行缴纳 10%的存款准备金。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外汇流动性比率为 25%,银行任一外汇多头头寸不能高于资本的 1%, 所有外汇多头头寸总和不能高于资本的 2%;任一外汇空头头寸不能高于资本的10%,所有外汇空头头寸总和不能高于资本的 20%。埃及中央银行要求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管理外汇敞口,不允许超过其核定净敞口。


 

埃及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在埃及 








境内开 



企业须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展的货物与服务贸易, 只能用 

埃及镑 

 

出口货款须在启运后 180 天内完成收汇。

 

进口项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在隶属埃及进出口管理局进 

行注册 


进行结 



登记。


算。






 

 

 

 

 

 

 

私人养老基金不得投资境外证券和资产。埃及金融监管局不允许本国经纪商和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客户购买非埃及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境外股票。

本国居民或非居民






持有埃及银行股份



超过已发股本 5%



的须报告埃及中央



银行,超过 10%



须经埃及中央银行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批准。单人或单个机构拥有一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股份超过 5%,必须在两周内按要求报告

监管机构。除非获

 

外资不得投资于非银行外汇经纪商。


得埃及总统允许,



不允许单人或单个



机构拥有一家保险



公司或再保险公司



全 部 股 份 超 过



10%





旅行者携带外币现





个人外

钞出入境不得超过

汇管理

等值 万美元,超

政策

过 万美元须向海


关申报。

金融机



银行外汇存款须向





构外汇

埃及中央银行缴纳

业务管

10% 的存款准备

理政策

金。


 

 

 

 

萨尔瓦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中央储备银行是萨尔瓦多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金融体系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金融交易税收法》《银行法》

《证券市场法》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包括美元、萨尔瓦多科朗,以及面值为150 科朗和 2500 科朗的金银纪念币。萨尔瓦多实行固定汇率制,汇率固定在 8.75 科朗/美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无强制汇回、提供证明文件的要求,但出口商在出口之前必须到中央银行进出口流程中心登记。禁止出口濒危动植物、文化遗产及国内短缺产品,受配额限制的产品出口需获得批准。进口方面,特定领域的商品进口需要特定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如涉及国防、农业畜牧业、卫生、环境、自然资源、药物等。禁止进口违反健康、安全及公共道德的产品,禁止进口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通过与美国、欧盟、巴拿马、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享受部分商品和服务带有优惠关税的配额。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贸易投资收益相关对外支付不受限制,旅行对外支付不受限制。开展资金收付业务的法人实体须进行登记,并保证相关收付行为符合惯例和国际标准,外籍员工薪资汇出适用于该规定。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投资市政工程需经政府批准。外商直接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


资本流入须在商务部登记,境外股东有最低资本要求。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贸易、工业以及小规模服务业特别是沿海捕鱼等多由萨尔瓦多本地人经营,外商投资相关领域受到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所获净利润、股息等均可不受限制地汇出境外。居民境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外国个人和法人实体可以在萨尔瓦多购买房地产。农村房地产只能由与萨尔瓦多达成互惠协议国家的外国投资者购买。单一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不得超过 245 公顷。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根据《证券市场法》,发行人及其公开发行的证券均须在证券交易所登记。非居民购买、销售和发行证券不受限制。银行、保险公司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均设有资本管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对高于 5000 美元(含)的交易,要求客户提供单据。

客户在同一天或一个月内交易总额超过等值 10000 美元,且有证据表明交易异常的,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须根据反洗钱和资产法要求报告用户交易情况。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借款须满足 5%的准备金要求。银行发放给非居民或用于境外投资的贷款不得超过权益资本的 10%,且单一银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权益资本的 150%。超过权益资本金额 75%的贷款须获得批准,具体比例依投资所在国的风险评级而定。对外币(非美元存款没有特定的流动性准备金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根据上一个月的每日存款余额,始终保持 3%的月平均投资比率, 投资范围限于易变现的外国证券。银行的现金储备可以用于境外投资,存入经监管部门授权的一级银行,或用于投资流动性强、风险低的证券。银行未平仓外汇头寸限额为资本金的 10%。银行外币借贷业务管理条例限定金融机构全部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之间的差额为资本金的 10%

保险业: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储备金的 20%

基金业:养老基金投资证交所登记的外国证券价值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0%。持有的全部股票价值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 45%。投资基金投资非居民行人发行的证券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 80%


 

萨尔瓦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出口濒危动植物、文化遗产及国内短缺产品,受配额限制的产品出口需获得批准。禁止进口违反健康、安全及公共道德的产品。禁止进口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




通过与美国、欧盟、巴拿马、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享受部分商品和服务优惠关税 

的配额。

出口商在出口之前必须到中央银行进出口登记中心登记。特定领域的商品进口需要政府机构颁发许

可证。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银行、保险公司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均设有资本管制。

 

 

 

 

 

 

 

单一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所拥有的农村土地不得超过 245 公顷。



 

 

 

 

农村房地产只能由与萨尔瓦多达成互惠协议国家的非居民购买。

外商投资领域存在限制。投资公共工程需经政府批准。对外国企业、有外国股东的企业均有最低资本要 

求。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高于 5000 美元的交易,须要求客户提供进出口单据。同一天或一个月内交易总额超过等值10000  美元,且有

证据表明交易异









常,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须依法报告

用户交易情况。








银行发放给非居民






或用于境外投资的


贷款不得超过权益


资本的 10%,且单


一银行贷款总额不


得超过银行权益资


本的 150%。银行未


平仓外汇头寸限额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为资本金的 10%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净准备金的投资的

20%


养老基金投资证交


所登记的外国证券


价值不得超过其总


资产的 10%。投资


基金投资外国发行


人发行的证券总额


不得超过其总资产


的 80%


 

 

 

 

爱沙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爱沙尼亚中央银行是爱沙尼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执行外汇管理制度。爱沙尼亚财政部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监管。

主要法规:《爱沙尼亚中央银行法》《信用机构法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不动产购置限制法》《保险法》和《投资基金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爱沙尼亚为欧元区成员国,法定货币为欧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爱沙尼亚对外汇没有管制,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的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中间价。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设定自身外汇牌价。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市场和远期外汇交易市场,爱沙尼亚中央银行不参与远期外汇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无限制,无强制结汇要求。特定危险化学品、废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禁止出口。酒精、文化价值品、药品、武器弹药、爆炸物、珍稀动植物和狩猎品、动植物检验检疫禁止的产品、麻醉机和精神药品、战略性物资、放射性物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垃圾出口须获得特别许可。进口方面,酒精、非动物性商品、燃料能源、贵金属制品和烟草进口须获得一般性许可,爆炸物、武器弹药、植物、种子、珍稀动植物、动植物检验检疫禁止的商品、特定非动物性食品、肥料、麻醉机和精神药品、战略性食品、放射性材料、消耗臭氧层的产品和废品等特殊类商品进口须获得特别许可。危险


化学品、废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商品禁止进口。黄金进出口须事先在爱沙尼亚经济事务与交通部进行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投资爱沙尼亚群岛(除 个最大的和 18 个接壤俄罗斯地方政府的农用土地和林地、房地产,成为悬挂爱沙尼亚国旗船只或爱沙尼亚航空公司的大股东,以及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办事处设立地点等方面,也会受到管制。欧洲经济区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居民不受制于此规定。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爱沙尼亚购买股票受到外商直接投资法管理。2016 年 月 日起,根据欧盟法律中谨慎性原则,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享受国民待遇。居民通过《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购买境外债券,在投资非欧盟信贷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的比例超过 10%、投资欧盟信贷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的比例超过 25%时,会受到管制。

房地产投资:购买和出售土地的规定与欧盟法规相一致。英亩以上的农用土地和林地在得到相关县郡政府同意后才能转让给外国非居民。欧洲经济区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居民不受制于此规定。欧洲经济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法定实体拥有 10 英亩以内的土地不受限制,超出这一面积需连续开展

耕种和林业 年以上。居民向非居民无偿赠与房地产交易受限。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爱沙尼亚或离开爱沙尼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爱沙尼亚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需保存申报记录,并向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 年内到期的负债需缴纳 1%的准备金,年以上的负债无须缴纳准备金。货币兑换机构及贵金属交易公司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管。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需满足欧盟 2013 年第 575 号法令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基金业:保守型养老基金投资外币计价证券的净敞口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5%,其他基金不得超过 50%。投资同一主体发行的可转让证券(包括担保债券) 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10%,若为欧盟信用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可不超过 25%


 

 

爱沙尼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黄金进 


出口须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事先在爱沙尼亚经济事务与 

交通部 


进行登 


记。







非居民 




投资爱 



沙尼亚 



群岛(除



个最



大的



18 个接



壤俄罗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通过《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购买境外债券,在投资非欧盟信贷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的比例超过10%、投资欧盟信贷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的比例超过25%时,会受到管制。

斯地方政府的农用土地和林地、房地产,成为悬挂爱沙尼亚国旗船只或爱沙尼亚 

航空公 



司的大 



股东,以



及可转 



让证券 



集合投 



资计划 



办事处 



设立地 








点等方面,也会受到管制。

英亩以上的农用土地和林地在得到相关县郡政府同意后才能转让给外国非

居民。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1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爱沙尼亚或离开爱沙尼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爱沙尼亚相关机构

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 年内到期的负债需缴纳1%的准备金。

保守型养老基金投资外币计价证券的净敞口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25%,其他基 金 不 得 超 过50%。投资同一主体发行的可转让证(包括担保债券) 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10%,若为欧盟信用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可不超过

25%






 

 

 

 

埃塞俄比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是埃塞俄比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埃塞俄比亚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条例》《保留和利用出口收入和汇入汇款指令》1998 、《外汇交易商操作指引》《银行间外汇市场指引》《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授予商业银行外汇职能的指令》1998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埃塞俄比亚法定货币是比尔。埃塞俄比亚汇率实行爬行盯住汇率制度,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不超过当天买入汇率的 2%比尔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是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前一天的加权平均汇率所决定。官方汇率适用于所有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所有出口外汇收入必须汇回本国。出口商可无限期保留出口外汇收入的 10%,其余部分可最多保留 28 天,之后必须按银行间汇率加权平均值折算为本币。出口商必须证明已将之前出口收入 100%汇回,才能再次办理出口业务。进口付汇须提供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成本加运费最终发票和提单副本。进口不允许支付超过 5000 美元的预付款,除非得到外国银行担保。居民和非居民只有在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许可下才可以对外转让黄金及贵金属。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转移需要提单、仓单、佣金等支持性文件。居民与非居民交易必须使用外币,居民之间交易不能使用外币。居民和非居民在航运交易中必须使用外币。不允许通过移民进行资产转移。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有管制,居民不得在国外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投资电信和国防工业需要与政府合作。所有投资服务业、发电和输电业除外必须经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的批准和认证。埃塞俄比亚民航局和埃塞俄比亚电力机构分别发放、更新和取消航空运输服务、发电和输电的投资许可证。资本回国需要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的授权。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确定注册资本流入授权所需的证明材料。所有认定和注册的外国投资可以在提供有关清算文件、支付所有税款和其他负债时终止。根据相关文件,外国投资者可以转移其资本。所有外国投资者也可在技术转让协议方面向国外转让货币债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不得发行、购买金融机构股票,不得购买政府债券、短期国债。居民不得购买国外股票,不得向非居民发行金融机构股票,不得向非居民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不得在国外购买、发行和销售债务工具与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不允许在国外购买个人房地产。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可以携带最多 200 比尔的本国货币出入境。在具备相关文件的情况下,

居民出国可以携带等值4000 美元现钞用于度假或者等值1 万美元现钞用于经商。

在不具备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境内非居民出境至多可以携带等值 4000 美元现钞。

携带外币入境超过等值 4000 美元时必须申报。个人出国留学或医疗支付无金额限制,凭真实凭证支付。必须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或汇票支付给机构。外籍员工可以在离任时提取外汇,但不得超过其服务期间的净收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商业银行有责任确保出口收益在出口许可证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汇回母国。商业银行需要得到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的批准才能向国外借款或担保, 但不能透支境外账户或接受存款的账户。其他居民也必须获得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批准才能向国外借款,且借款必须用于出口。商业银行必须获得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许可才可设立外汇交易商,每家银行全部外汇头寸在每个星期五营业结束时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15%,拥有的外币现钞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 5%。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对外汇交易收取 1.5%的费用。


 

 

埃塞俄比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外 








汇收入 



须汇回 



本国。出



口商可 



无限期 



保留出 


经常项

口收入 

进口不允许支付超

目外汇

的 10%

5000 美元的预付

管理政

其余部 

款,除非得到外国

分最多 

银行的担保。


保留 28



天。



居民与 



非居民 



交易须 



使用外 



币。




 

 

居民不得购买国外




 

 

非居民 

所有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发电和输电业除外必须经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的批准 

和认证。


股票,不得向非居

不得发 

资本和

民发行金融机构股

行、购买

金融项

票,不得向非居民

金融机 

目外汇

发行债券及其他债

构股票,

管理政

务工具,不得在国

不得购 

外购买、发行和销

买政府 


售债务工具与金融

债券、短


工具。

期国债。


个人出 

 

不允许通过移民转移资产。

外籍员工在离任时可提取外汇,但不得超过其服务期间的净收入。

个人出入境最高可






国留学 

携带200 比尔本币。

个人外

或医疗 

居民出国可以携带

汇管理

费用须 

等值4000 美元现钞

政策

通过银 

用于度假或者等值


行转账 

万美元现钞用于


或汇票 

经商。



支付。


携带外币入境超过





居民与 

等值4000 美元时必

非居民 

须申报。

交易必 


须使用 


外币。









商业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得到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的批准才能向国外借款。

 

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对外汇交易收取 1.5%

的费用。

行必须获得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许可才可设立外 

汇交易 




机构。


 

 

 

 

斐济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斐济储备银行是斐济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外汇交易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主要法规:《斐济储备银行法(修正案)》2009 、《外汇管制法》1985 、《外商投资法》1999 、《外商投资法(修正案2004 、《海关法》、

《金融交易报告法》2004 、《金融交易报告规章》2007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斐济元,实行盯住汇率制。汇率中间价由包括澳元、日元、新西兰元、欧元和美元等一篮子加权货币确定。斐济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买卖价相对于中间价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 个基点。允许授权的外汇交易机构自由决定与客户的外汇交易佣金。斐济储备银行仅与商业银行和特定账户持有人按中间价进行交易。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除非海关部门批准或存在延期收汇安排,货物出口收入须在 个月内汇回境内,并需在授权的外汇交易商办理结汇。部分商品实行配

额管理。进口方面,进口预付金额在 100 万斐济元以内由授权银行审批,超过该金额须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商务贸易投资发展部发放进口许可证。经许可的进口需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付汇。石油进口支付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除超过规定限额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外,授权银行可以批准所有付款,等值 5000 斐济元以上需提供书面凭证。100 万斐济元以内的贸易相关的付款如租赁付款、服务费用可由授权银行批准,更高金额须经


斐济储备银行批准。非居民个人分配的利润和股息每年若不超过 100 万斐济元, 由授权银行审批,超出部分须斐济储备银行批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家庭或商业实体每年对外投资的金额不超过 25000 斐济元,可在

商业银行开立 25000 斐济元限额的投资外币账户进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投资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资资金需来自于非居民,并须在斐济储备银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可汇出的利润、分红限额为 100 万斐济元,每年

可办理的撤资汇出限额为 50 万斐济元。不允许居民购买投资目的境外资产。非居民在斐济当地购买国有财产和指定的本地租赁财产须经国土部门和国家土地信托委员会的批准。非居民在斐济当地出售房地产所获收入汇出境外受管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须经批准,且投资资金应来自境外。非居民每年出售股票和资产并汇出境外的额度为 50 万斐济元。对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证券和衍生工具跨境交易实行严格管制。

信贷业务:斐济居民须获授权银行许可,才可在境外借款超过等值 500 万斐

济元的外币,定期偿还外币的本金和利息最高限额(不包括前期费用)为 100 万斐济元。提前偿还境外借款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非居民在斐济境内借款存在限制。非居民控制的公司可在斐济借款 1000 万斐济元,但必须遵守 3的总债务与权益比率,例外情况需斐济储备银行批准。银行可以向非居民提供有贸易背景交易的担保,其他有履约可能的担保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出境旅行最多可携带 500 斐济元,以及不超过等值 万斐济元的外币,

并需在出境时申报。单程旅行最高可携带 5000 斐济元的外币。不允许居民在国外开立斐济元账户。非居民个人可自由携带斐济元和外币现钞入境,但在入境时须向海关或移民局官员申报。个人教育费用汇出最高限额为 万斐济元,个人支

付的医疗费用汇出最高限额为 万斐济元。其他个人汇款上限为 2000 斐济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境外借款须得到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不得超过 1000 万斐济元。银行发放外汇贷款须得到斐济储备银行批准,并且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银行对单一币种的外汇净头寸应大于实际资本的 12.5%等值 40 万斐济元;银行所有外汇净头寸不超过实际资本的 25%或介于等值80-750 万斐济元之间。外汇交易机构经斐济储备银行的许可,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可代表客户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并在国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交易限额以总实收资本为基础。外汇交易机构只能相互交易,不能与斐济储备银行交易。获远期外汇业务授权的银行可签署最高 5000 万斐济元的净远期销售合同。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从事与旅行相关的交易。


 

 

斐济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除非海 


 

 

100 万斐济元以内的贸易相关付款

(如租赁付款、服务费用)可由授权银行批准,更高金额须经斐济储备银行批准。非居民个人分配的利润和股息每年若不超过

100 万斐济元,由授权银行审批,超出部分须斐济储备银行批准。






关部门 



批准或 

进口预付金额在


存在延 

100 万斐济元以内


期收汇 

由授权银行审批,


安排,货

超过该金额须斐济

经常项

物出口 

储备银行批准。商

目外汇

收入须 

务贸易投资发展部

管理政

在 

发放进口许可证。

月内汇 

经许可的进口向银


回境内,

行提供真实性证明


并需在 

文件外付汇。石油


授权的 

进口支付须经斐济


外汇交 

储备银行批准。


易商办 



理结汇。




非居民购买境内上

非居民每年出售股






市公司股票须经批

票和资产并汇出境

资本和

准,且投资资金应

外的额度为 50 

金融项

来自境外。对债券

斐济元。非居民控

目外汇

或其他债务证券、

制的公司可在斐济

管理政

货币市场工具、集

借款 1000 万斐济

体投资证券和衍生

元,但必须遵守 3


工具跨境交易实行

的总债务与权益


严格管制。

比率。




居民出境旅行最多






可携带 500 斐济


元,以及不超过等


值 万斐济元的外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币。单程旅行最高可携带 5000 斐济元的外币。个人教

育费用汇出最高限


额为 万斐济元,


个人支付的医疗费


用汇出最高限额为


万斐济元。其他





个人汇款上限为

2000 斐济元。







银行境外借款须得

 

银行对单一币种的外汇净头寸应大于实际资本的 12.5%

或等值 40 万斐济元;银行所有外汇净头寸不超过实际资本的 25%或介于等值 80-750 万斐济元之间。






到斐济储备银行批


准。向非居民发放

金融机

贷款不得超过 1000

构外汇

万斐济元。银行发

业务管

放外汇贷款须得到

理政策

斐济储备银行批


准,并且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或外部融


资。


 

 

 

 

加蓬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加蓬作为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 由共同体成立的共同中央银行—中非国家银行BEAC承担央行职责,并与财政部共同负责监管银行和外汇业务等。

主要法规:没有单独的法律文件,在外汇管理方面主要沿用中非国家银行和中部非洲货币联盟(CAMU)等机构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加蓬参加了非洲货币联盟,没有单独的法定货币。中非法郎是加蓬的主权货币。中非货币联盟(CAMU的汇率安排是盯住欧元的汇率制度,中非法郎汇率与欧元挂钩,实行固定汇率,欧元兑 655.957 中非法郎。中非国家银行不干预共同体内的外汇交易,这些交易由经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COBAC)批准、由财政部许可的经营者自由进行。加蓬与其他成员国统一遵循与法国之间的货币合作协定MCA,这一协定主要基于三项原则:一是建立共同的中央银行,二是与欧元固定平价,三是无限制的可兑换保证。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向有关监管当局报告,所有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都必须在共同体有执照的银行登记,档案必须包含出口

合同、出口商同意在付款到期日后 个月内汇回所有出口收入的外汇申报单,以及海关官员正式签署的海关出口证书。向共同体以外国家的出口收益必须在合同规定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登记银行收取和汇回。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黄金、某些涉及人道主义、安全或健康产品的进口可能被禁止、限制或需要国家批


准;进口付款必须通过持证的中间机构定期支付。经济代理人可以自由与其在境外的伙伴签订商业合同,但这些合同是通过银行系统执行的,且须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对低于 亿中非法郎的进口付款,经许可的中介机构必须获得发票、提单

或商业合同,以及最新的税收收据或专业许可证。对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付款, 必须通过持有执照的中介机构结算,该中介机构必须检查证明文件。合法注册的法律实体和经申报或认证的专业人员可免除出示证明文件,但须提交进口年度预算数。价值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进口货物必须在持牌的中介机构登记。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与服务有关的支出都必须申报,且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支出也必须提供证明文件,在有执照的常驻中介机构所在地办

理。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款项必须通过有执照的中介机构结算。对于 1000 万中非法郎以下的支出,持有执照的中介机构必须在取得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办理。对于在共同体以外国家旅行的居民,场外外汇交易存在指示性限制。指示性限制是根据旅行类型商务、休闲、学习、医疗、公务确定的。然而,所有经证实的实需要求,不论数额如何,都必须予以批准。授权中介必须在核查相关证明文件后服务于客户的外汇需求,核查文件包括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机票、订单、健康授权或学校的注册证书等,并向有关当局报告。外籍居民在出示工资单后,可以转移部分工资净额。在共同体之外,不限制以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转移资本收入支付给非居民,但前提是相关交易已获授权。必须提供关于分配收入(利润和股息的决定、还款时间表和所涉债务担保签订和授予的贷款的证明文件。非居民因服务所欠的款项,以及在共同体以外赚取的外国资产收入必须在到期日的 30 天内通过持牌银行办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只要遵守禁止毒品融资、贩运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非经贸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资本流动不受限制。部分贷款、直接投资以及外国证券的发行、销售须相关部门的批准。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必须在交易实现后 30 天汇回。

直接投资:加蓬等共同体国家对不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直接投资不限制,但

只有持牌银行才可以核实和执行此类交易。超过 1 亿中非法郎的,必须提前 30 天向财政部报备,但因未分配收益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除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交易或发行股票、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证券


组合投资须在 30 天内报告,且当单个借款人的未偿债务总额超过 亿中非法郎时,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集体投资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公司可以在中非经贸共同体以外的市场上买卖证券,但须经中非金融市场监督委员会(COSUMAF)事先批准。

信贷业务:根据共同体交易所的规定,当个人或法律实体持有的股份或权益不到企业总权益的 10%时,资本市场证券交易被视为简单的借贷业务,而不是直接投资。居民可以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总数不超过 亿中非法郎;非居民也可以

向居民提供贷款,前提是单个债权人不得出资超过 亿中非法郎。这些贷款必须

在交易后 30 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和财政部报告。所有超过 1 亿中非法郎的贷款需经财政部批准。从国外收到的与赠予相关的收据必须向有关行政当局报告,所有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赠予必须在许可银行注册。居民清偿境外债务不超过 1

亿中非法郎的,必须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

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需经财政部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以中非法郎结算,居民可以购汇与非居民进行交易结算。居民不允许在境内外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但经中非国家银行批准的法人机构除外。居民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只有持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开立本外币账户。

个人经常项目:在中非经贸共同体内旅行的居民和非居民携带现钞不受限制,进出中非经贸共同体的居民能携带最多 10 万中非法郎现钞。居民和非居民

个人出入中非经贸共同体边界时,携带超过等值 100 万中非法郎的任何外币、证券或票据需向海关当局申报。非居民离开中非经贸共同体时只能携带价值不超过进入中非经贸共同体时申报的外币金额。入境未申报或者携带超过入境申报的外币金额,需对超过 100 万中非法郎部分的资金来源作出解释,证明文件包括工资单和工作许可证、学生证和公证文书等。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工资收付没有限制。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贷款,当未偿债务总额不超过 1

亿中非法郎。此类贷款必须在每次交易后的 30 天内报告给相应的财政部和中非

经济货币共同体相关部门,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与捐赠有

关的境外收入必须向有关行政当局报告,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所有此类项目必


须在有许可证的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银行注册。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按照法律规定,外汇牌照由共同体成员国财政部负责,目前共 家银行被许可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场外交易。持牌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向非居民借款以及此类贷款的偿还无需获得批准,但必须在执行后 30 天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持牌银行的投资业务不受限制,必须在每次交易后 30 天内向中非国家银行报告。此外,这些交易必须遵守中部非洲银行委员会的审慎规则。

货币兑换机构:持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自由与客户进行外汇交易,可以与客户就欧元以外的货币设定汇率。

保险业、基金业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的资本交易必须在 30 日内向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报告,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交易须经有关当局批准。


 

 

加蓬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

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加蓬境内禁止使用外币交易计价结算,中非法郎为唯一法定货币。居民之间的交易必须以本国货币结算。


 

 

低于 亿中非法郎的进口付款,经许可的中介机构必须获得发票、提单或商业合同,以及最新的税收收据或专业许可证。超过亿中非法郎的付款必须通过持有执照的中介机构结算。与出口和服务贸易有关的交易必须向有关监管当局报备,所有超过 500 万中非法郎的交易都必须在共同体有执照的银行登记。



与世界其他地区的资金转移, 须缴纳由市场自由决定但不超过 0.5% 的转移费。在共同体内部,资金转移须按市场自由决定且不超过 0.25%

贸易的转 

移费收取。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在外汇储备集中化的背景下, 从资本交易中收取的外汇必须汇回,虽然资本交易所得汇回国内没有最后期限,但资本交易收取的外汇必须在收到后 30 天内上缴中非 

国家银行。

 

 

 

加蓬等共同体国家对不超过 1 亿中非法郎的直接投资不受限制,但只有持牌银行才可以核实和执行此类交易。直接投资交易金额超过 1 亿中非法郎

的,必须提前 30 天向财政部报备,但因未分配收益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除外。外国证券的发行、广告和销售价值超过1000 亿中非法郎的需经财政部批准。




 

 

 

中 非

国 家

银 行

只 与

国 家

公 共

资 金

账 户

和 国

库 进

行 场

外 外

汇 交易。

个人外

汇管理政策


中非法郎 

不得出口到共同体 

在共同体内部国家旅行

的居民和非居民可以随身携带数量不限的共同








之外其他 

体纸币和硬币。前往共同





国家,也不

体之外的其他国家,居民

得从共同 

旅客可以携带最多 10 

体以外的 

中非法郎,并且在旅行中

国家进口。

必须使用中非法郎以外


的支付工具。跨越共同体


边境的居民和非居民旅


客必须在入境时向海关


当局申报价值超过 100 


中非法郎的外币、证券或


票据。共同体边境的居民


和非居民旅客出境时,必


须向海关当局申报任何


价值超过 100 万中非法郎


的外币、证券或票据。离


开共同体的非居民旅客


可以携带价值不超过进


入共同体时申报数额的


外币。


持牌中介机


 

 

持牌银行可以直接为客户执行借贷交易和还款, 但客户未偿债务总额超过 亿中非法郎的情况除外,这种情况必须在交易前 30 天报经财政部和中非国家银行批准。






构可以自由


地与客户进

金融机

行外汇交 

构外汇

易,这些中

业务管

介机构可以

理政策

与客户就欧


元以外的货


币设定汇 


率。


 

 

 

 

冈比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冈比亚中央银行是冈比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冈比亚中央银行法案》《2002 年反恐法》《2003 年洗钱法》。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冈比亚达拉西。冈比亚实行自由浮动

汇率管理。冈比亚中央银行通过买卖外汇,定期干预外汇市场,以累积外汇储备和维护市场秩序。官方汇率是冈比亚中央银行根据所有外汇市场参与者对每种交易货币的实际买卖汇率,确定平均市场汇率;政府交易汇率则由上一周的中间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汇率决定。冈比亚中央银行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召开外汇市场会议,参会成员有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中央银行在会上公布这周的平均市场汇率,应用于下周政府交易和海关估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只要向冈比亚中央银行证明其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就可以为居民开立外币存款账户。非居民在冈比亚开立外汇账户和本币账户不受限制。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货物出口实行许可制,不受配额限制,但出口林产品则须经冈比亚林业部门批准。对货物进口交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出于健康和安全考虑,某些货物进口需要取得许可授权,进口货物信用证项下付汇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

信贷业务:冈比亚中央银行对居民从非居民获得信贷进行管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无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截止到 2017 年 月 31 日,冈比亚共有 12 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从境外借款,除了受《冈比亚中央银行法》约束外,不受其他限制。持有境外账户须向冈比亚中央银行报告。境内外汇贷款只能面向进出口业务。银行境外投资的类型和数量有限制,禁止投资境外证券。冈比亚中央银行设定外汇风险敞口限额,金融机构须按周审查,其交易须按日向中央银行报告。自 2017

年 月 日起,取消商业银行将其购得外汇的 15%向中央银行出售的规定。中央银行通过做市商干预市场,目前只与商业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货币兑换机构:冈比亚共有 85 家持证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每年都要接受冈比亚中央银行的许可证续签。授权货币兑换机构因从事国际转账业务, 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但不得为客户开立账户。

基金业: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和境外投资组合有限制。


 

 

冈比亚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

歧视

企业资

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020% 货物出口实行许可制,不受配额限制。对进口货物交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货物进口交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出于健康和安全考虑,某些货物进口需要取得许可授权,进口货物信用证项下付汇需要提供 证 明 材 料

3%2.05%

 

 

 

 

 

 

林业产品出口须经冈比亚林业部门批准。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


 

对于居民从非居民获得金融信贷进行管制。






个人外汇

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从境外借款受到《冈比亚中央银行法》约束,持有境外账户须向中央银行报告。境内外汇贷款只能面向进出口业务。银行境外投资的类型和数量有限制,禁止投资境外证券。

对冈比亚中央银行设定的外汇风险敞口限额,金融机构须按周审查,其交易须按日向中央银行报告。

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和境外投资组合

有限制。






 

 

 

 

格鲁吉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格鲁吉亚国家银行是格鲁吉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外汇账户开户操作管理指引》2008 、《保险业监督服务局第 号法案》2013 、《格鲁吉亚商业银行法》1998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 261 号法案》2008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格鲁吉亚拉里。格鲁吉亚采取浮动汇率制,格鲁吉亚拉里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结算价综合确定。格鲁吉亚拉里对其他货币的官方汇率是根据国际市场上美元和其他货币的交叉汇率计算的。格鲁吉亚国家银行通过外汇拍卖干预外汇市场,但不对汇率目标或汇率路径作出任何明确或隐含的承诺。当发生严重外部冲击时,格鲁吉亚国家银行通过外汇买卖限制外汇市场过度波动。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格鲁吉亚对货物进出口进口方面没有非关税壁垒许可证、配额、禁止类等,但对健康、安全和环保所必需的限制除外。出口方面,禁止出口文化和纪念碑保护部清单上具有文化价值的商品。进口方面交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任何商品进口都没有国家垄断。格鲁吉亚根据反洗钱规定监控特定的交易, 对军用产品、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等产品的贸易实行特殊监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格鲁吉亚对外和对内直接投资没有限制。根据《投资活动促进和保障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设立、经营和出售过程中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资本市场上允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自由到境外投资股票、证券和债券等,但保险技术准备金和养老金负债存放境外的比例不能超过20%。货币市场工具方面没有限制。

信贷业务:格鲁吉亚国家银行对商业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借款人群体、内部借款人和所有大型机构借款人发放信贷有限制要求;无抵押贷款。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起,格鲁吉亚政府推出了一项为期两个月的贷款转换计划,即个人一次

性自愿将以美元计价的个人银行贷款转换为格鲁吉亚拉里贷款。对于 2015 年 1

月之前发放的贷款,政府为每兑换 美元提供 20 格鲁吉亚拉里的补贴(转换期间, 汇率为 2.43-2.71),最高可达 万美元。大约 25%的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已经转换贷款并领取了补贴。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可以在境内自由购买房产。投资于格鲁吉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和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的资金不能超过 10%2012 年 月 26 日,格鲁吉亚宪法法院废除了对外国人购买农业用地的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划转。在金额上对个人携带现钞出入境没有限制,但携带超过等值 万格鲁吉亚拉里的现钞出入境须进行反洗钱申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在格鲁吉亚即期外汇市场上,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不需要获得许可证。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格鲁吉亚共有 16 家商业银行,11 家非银行存款机构,81 家小额信贷机构,1200 家货币兑换机构和 1家汇款机构。其中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买卖外币现钞。格鲁吉亚远期外汇市场交易量很少,格鲁吉亚国家银行不参与远期外汇市场。

银行业:格鲁吉亚国家银行对商业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借款人群体、内部借款人和所有大型机构借款人发放信贷有限制要求;无抵押贷款。外汇贷款的风险权重更高,自 2017 年 月 17 日,低于等值 10 万格鲁吉亚拉里的小额境内贷款


只能以本币发放。居民外汇账户存款须缴纳准备金,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7%,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 20%,其中到期日超过 年的格鲁吉亚拉里负债和到期日超过 年的外汇负债无需缴纳准备金,到期日在 1-2 年的外汇负债的准备金为 10%欧元存款准备金以欧元形式缴纳,其他外币存款准备金需以美元形式缴纳。流动资产月均额不得低于负债月均额的 30%。非居民存款账户流动资产平均额的计算需减掉非居民存款高于存款总额 10%的部分,且流动资产月均额不得低于负债月均额的 30%。格鲁吉亚国家银行规定,总的外汇敞口限制指所有币种的全部外汇多头头寸或者空头头寸,以高值为准。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表外业务)的敞口头寸项目不能超过监管资本的 20%

货币兑换机构:必须注册,不得直接和格鲁吉亚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可以在境外设立账户,但不得为客户在境外设立账户或转账。

保险业和基金业:根据《保险业监督服务局第 号法案》2013 ,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可以自由到境外投资股票、证券和债券等。根据法案设定的审慎限制规定,保险技术准备金和养老金负债存放境外的比例不能超过 20%


 

 

格鲁吉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进口任何商

 

 

 

 

禁止出口文化和纪念碑保护部清单上具有文化价值的商品







品都没有国

经常项

家垄断。超过

目外汇

等值 万格

管理政

鲁吉亚拉里

的支付须提


供真实性凭


证。




对保险公司和养老






基金境外投资有审


慎性管理规定,不超

资本和

过 20%的保险技术

金融项

准备金和养老金负

目外汇

债可以放在境外。

管理政

投资于格鲁吉亚、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国和发达国家的房


地产的资金不能超


过 10%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超过等值 万格鲁吉亚拉里的现钞进出境须进行反

洗钱申报。








银行存款负债须缴






纳保证金,本币存款


准备金率为 7%,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汇存款准备金率为20%。对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境外投资有审慎性管理规定,

不超过 20%的保险


技术准备金和养老


金负债可以放在境


外。


 

 

 

 

加纳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加纳银行是加纳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主要法规:《银行和专业存款机构法》、《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加纳塞地,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加纳银行公布每日参考汇率。美元兑加纳塞地参考中间价是所有银行每日下午 2:30

前向加纳银行报告的 万美元以上即期外汇交易的加权平均值。其他货币对加纳塞地的参考汇率基于路透国际外汇市场的交叉汇率计算。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设定与客户的交易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除根据保留协议经营或获准经营离岸账户的出口商外, 出口商须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的期限内,将全部出口收入汇回加纳境

内银行。出口收汇应在汇回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结汇。出口金条必须向加纳银行报告。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麻醉品,限制进口小型武器。出于监管目的,超过 万美元进口付汇,须提交相关基础性交易文件,填写相关表格。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境内企业须向政府税务部门交纳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企业利润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可直接汇出,无须再次纳税。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持股境内银行超过 10%均须加纳银行批准,新设立的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 1.2 亿加纳塞地。对于外资银行,60%的资本必须是加纳可兑


换货币。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美发、理发、彩票对外国投资者不开放。在加纳的外国投资者获得《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GIPC)提供的免税期和初始投资资本津贴等优惠,须符合相关规定。非居民可以持有长达 50 年的租约。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加纳销售或发行证券,须经加纳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销售收入的转移或汇回须向加纳银行报告。非居民可以购买加纳政府发行的两年、三年、五年或七年期加纳塞地计价债券,没有最低持有期。现行规定不允许非居民以投资本地货币市场工具(央行和政府证券,但两年期以上的债务工具除外。持有加纳本币账户的非居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但由此产生的收益不能转让。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允许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个人提取外币现钞仅限于出境旅行,每人每次出行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出境旅游的居民和非

居民可携带等值 万美元的现金、旅行支票或银行汇票用于直接消费。非居民只

要在入境时申报过所携带的外币金额,再次出境时,可以携带超过等值 万美元

现金。个人付汇 万美元以下无需提供证明文件。

个人资本项目:在加纳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注册。境外个人可以设立独资企业, 也可以与当地人及第三方成立合资企业。境外个人最低投资额如下:一是合资企业投资不低于 20 万美元或等值实物;二是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不低于 50 万美元或

等值实物;三是在雇员不低于 20 名加纳人,且参与货物买卖的外商独资或合资

企业中,投资不低于 100 万美元或等值实物。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之间可自由决定汇率,并可通过银行间路透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目前,有 33 家银行加入交易市场。银行可以向客户发放外币贷款,其还本付息必须按照兑换当日的平均银行间汇率折算成加纳塞地。为了尽量减少对现有合同的干扰,未使用的余额可以用原币种提取。银行境内外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10%每日外汇净开放头寸是 5%,总净开放头寸是资本的 10%。目前加纳银行塞地平均贷款利率为约 30%,美元贷款利率约 10%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加纳银行许可。目前,加纳共有 421 个外汇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不直接与加纳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业务


仅限于外币现钞兑换,不得开立海外账户,不得吸收存款,单笔兑换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

保险业:至少 50%的人寿保险费和非人寿保险费必须以政府证券持有。


 

 

加纳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

额度

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

歧视

企业资

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禁止进口麻醉药品,限制进口小型武器。

 

等值 万美元以上进口付汇须提供原始单证。








在银行业,非居民持




非居民 


股超过 10%均须加

销售或 

资本和

纳银行批准。外资占

发行证 

金融项

多数的银行的最低

券须经 

目外汇

资本要求1.2 亿加纳

加纳银 

管理政

塞地。外资银行60%

行和证 

的资本必须由引入

券交易 


加纳的可兑换货币

委员会 


构成。

批准。







某些经 




济活动 



领域对 



外国投 

个人外

个人每次携外币现

资者不 

汇管理

钞出境不得超过等

开放,设

政策

值 10000 美元。

置外国 



投资者 



最低投 



资额下 



限。




银行每日外汇净开




 

外汇兑换所须经加纳银 行许可。

金融机

放头寸 5%,总净开

构外汇

放头寸为资本的

业务管

10%;外汇兑换所单

理政策

笔兑换金额不得超


过等值 万美元。


 

 

 

 

希腊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希腊中央银行和银行交易批准委员会。

主要法规:《欧共体条例》2014 、《希腊央行行长法案》2011 、《总统法令》1993 、《全国海关行为准则2015 、《欧共体指令》1992 

《发展法》1990 、《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规则》2004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希腊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欧洲央行通常在欧洲东部时间下午 点 15 分发布每日参考汇率,一般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出于安全原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和双用途武器等需要出口许可证。向任何国家出口常规武器也须遵守根据国家法律提出的要求。进口方面,进口药品、麻醉品和电影等, 需遵守欧共体条例规定。允许以非现金形式从国外购买货物和服务,金额由银行交易批准委员会规定。2015 年起,希腊对某些跨境及国内支付和转账实行临时管制。单日对外支付金额超过 35 万欧元须经银行交易批准委员会批准,低于该金额由银行进行审批。银行对单个公司审批月度限额不超过去年最大进口额月份进口总值的 140%,若低于每天 万欧的对外支付,不受此条件限制。同时对提取现金存在限制,如对航运公司每日有 万欧元的提现限制,境外转账资金的提现金额不超过 30%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投资相关的收益和经常转移支付,须经银行交易委员会批准。个人的医疗费用和学费支出没有限制,但需文件证明。留学生活费每季度可以汇出 5000 欧元(如果直接汇至教育机构,则额度为 8000 欧元限制希腊本国雇员及外国雇员的工资转移境外,存入希腊银行账户的外国雇员工资,需事先获得批准才能转移至境外。禁止信用卡在境外提现。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的资产变现和收益汇出、对外直接投资、境内居民购买国外房地产等资本转移须经银行交易批准委员会批准。居民购买国外房地产部分情况受管制,非欧盟居民在边境地区购置房地产受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希腊职业养老基金可以投资欧盟等受监管市场的股票或债券,居民购买境外证券受到严格限制,除特定情况外,不允许用希腊银行存款资金投资境外金融工具。非居民购买股票和其他证券应符合直接投资等法律规定,可将投资希腊金融市场工具的收益汇出境外,包括 2015 年 7 月份之前投资账户内的资金以及来自于国外转入的资金。其他在希腊销售证券有关的资金转移均须经银行交易委员会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出境旅行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2000 欧元的现钞。在

不提供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向境外转账每月不超过 1000 欧元。个人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和留学费用不受限制,但需有文件证明。允许境内居民将持有的国内货币存款转换为外币存款。个人每两周在同一信贷机构提取现金不得超过840 欧元,禁止用信用卡或预付卡提取现金。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借款、捐赠、遗产继承、境外债务清偿、博彩和奖金收入等转移受限,均须经银行交易批准委员会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自身或代表其客户每周转账总额受限制。银行系统的每周转账限额为 4.8 亿欧元。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和资本转移需经银行交易批准委员会批准。银行为了自身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而进行的对外转账不受每周配额的限制。信贷机构受希腊中央银行的监管和核准,经授权后可参于外汇市场交易。希腊对市场参与者的投标价差和佣金没有限制。信贷机构有权对与非居民


的所有交易执行相关手续,并须向希腊中央银行提供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所需的统计数据。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可根据合同义务将单位关联投资有关的定期付款转账到境外,禁止向境外转让资金购买金融工具以及购买 2015 年 6

月 28 日后取得的托管证券。

货币兑换机构:希腊共有 10 家货币兑换机构获准与希腊中央银行直接进行外汇交易。


 

 

希腊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

 

企业资质限制




单日对外支付金额超过







35 万欧元须经银行交易



批准委员会批准。银行对


希腊中

单个公司审批月度限额

 

经常项目 外汇管理政策

央银行要求进口付汇需提供 

相关证 

不超过去年最大进口额月份进口的 140%。航运公司每日提取限额 欧元,境外转账资金的提

现金额不超过 30%


明文件。

留学生活费每季度可以



汇出 5000 欧元(如果直



接汇至教育机构,则额度



为 8000 欧元)



外商直接投资的资




非欧




产变现和收益汇

盟居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转移须经银行交易委员会批准。

出、对外直接投资、境内居民购买国外房地产等资本转移须经银行交易批准委员会批准。不允

许用希腊银行存款

民在边境地区购置房地

产受



资金投资境外金融



工具。

制。


信用卡


境内个人出境旅行可自






和借记

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2000

个人外

卡用于

欧元的现钞。居民个人向

汇管理

境外支

境外转账每月不超过

政策

付给予

1000 欧元。个人每两周


特定限

在同一信贷机构提取现


制。

金不得超过 840 欧元。



银行系统的每周转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账限额为 4.8 亿欧元。禁止向境外转让资金购买金融工具以及购买 2015

6 28 日后取得


的托管证券。


 

 

 

 

格林纳达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东加勒比中央银行是格林纳达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买卖和兑换履行监管职责。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银行法》《证券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格林纳达是加勒比共同体和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成员。法定货币是东加勒比元,由东加勒比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可自由兑换。东加勒比元在加勒比几个国家和地区流通。格兰纳达多年以来一直采用盯住美元汇率政策,官方汇率为每美元 2.70 东加勒比元。商业银行实际兑换汇率略有浮动,

每美元在 2.6888-2.7169 东加勒比元之间。东加勒比中央银行由各成员国出资组建,各成员国均在其中享有一定份额,但不得随意支取。根据该央行规定,各成员国如需动用外汇,必须凭本国货币(即东加勒比元到东加勒比中央银行购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有强制汇回和向商业银行结汇的要求。部分传统出口作物需要出口许可证。某些特定产品禁止出口。进口方面,备有证明文件的进口货物支付不受限制,限制性进口货物的付款需要财政部的许可。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从加勒比共同体以外国家进口的某些物品有数量限制。部分从加勒比共同体国家进口的商品需要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贸易和投资收益相关支付基本不存在限制,投资利润在扣除境内有关债务后可汇出境外。咨询服务和法律费用付款须财政部批准,预扣所得税后对外支付。非居民劳动服务通常需要劳动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从事制造业和酒店经营通常需要获得格林纳达投资发展公司的批准,非居民投资金融和实物财产需要持有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居民境外直接投资受到严格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投资境内证券工具须得到批准。证券的公开发行由东加勒比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居民投资外币证券须由授权的格林纳达托管机构保管,部分类型证券的收益必须汇回国内。根据

《证券法》格林纳达不允许衍生品交易。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境外留学费用支出需出示注册、学费和生活费用等证明文件后由财政部批准。境外转移养老金须证明其移民身份。支付境外家庭成员生活费或赡养款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居民携带本币现钞、支票或硬币出境最高限额 万东加勒比元。

非居民本币账户金额超过 万东加勒比元需获得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可自由进行短期外币融资用以贸易或非贸易跨境交易业务,境外融资用于境内业务须得到批准。银行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无需批准,发放外币贷款不受限制。授权金融机构对其它单个金融机构(包括附属机构的投资不得超过基础资本金的 10%,此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基础资本金的 25%。金融机构不允许收购或持有非金融公司例如商业、农业、工业公司或非法人实体的股份或所有权。


 

 

格林纳达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投资利润在








扣除境内有

对从加勒比共


出口收入

关债务后可

同体以外国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有强制汇回和向商业银行结

汇 的 要 

汇出境外。咨询服务和法律费用付款

须财政部批

进口的某些物品有数量限制。部分从加勒比

共同体国家进


求。

准,预扣所得

口的商品需要



税后对外支

许可证。



付。




非居民必须





 

 

非居民从事制造业和酒店业必须得到格林纳达投资发展公司的批准。


获得外国人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土地持有许可证才能投资金融或实物资产。居民

境外直接投


资收到严格


限制。



境外留学费

居民携带






用支出需出

本 币 现 


示注册、学费

钞、支票


和生活费用

或硬币出


等证明文件

境最高限


后由财政部

额 万东

个人外汇

批准。境外转

加 勒 比 

管理政策

移养老金须

元。非居


证明其移民

民本币账


身份。支付境

户金额超


外家庭成员

过 万东


生活费或赡

加勒比元


养款须出示

需获得批


相关证明文

准。




件。









授权金融







机构对其



它单个金



融机构的


金融机构不

投资不得

金融机构

允许收购或

超过基础

外汇业务

持有非金融

资本金的

管理政策

公司的股份

10% ,此


或所有权。

类投资总



额不得超



过其基础



资本金的



25%


 

 

 

 

几内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几内亚中央银行是几内亚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几内亚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监管法令》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几内亚法郎。几内亚境内交易以及几内亚居民间的交易须以几内亚法郎结算。双边支付协议下的交易结算以协议规定的货币进行结算。与西非货币区成员国以外的国家结算应以几内亚中央银行认定的可兑换货币结算。几内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官方汇率由前一天各商业银行与客户成交汇率按交易量加权计算得出。2016 年 月 日起,几内亚中

央银行通过每两周 次的竞争性拍卖来干预外汇市场调节汇率,并定期公布汇率市场干预的信息。事实上,由于其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价差可超过 2%,几内亚法郎存在多重汇率操作。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除部分特定商品,几内亚的进出口贸易均不受限制。出口方面需审查相关资料,包括信用证、保函、目的地、装运前检查等。对于出口野生动物、肉类、贵金属等需要获得出口许可。所有私营部门出口收入均须通过商业银行或几内亚中央银行办理;除中央银行专门授权外,出口收入须在出口之日 90 天内收回。黄金出口业务由几内亚中央银行监管。进口方面需审查相关资料,包括信用证、目的地、装运前检查等。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武器、弹药和麻醉品。当进口商品到岸价达到或高于政府机构规定的最小金额时,须在当地银行进行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费用支出,如货物卸载和仓储费等不受限制,且 5000 美元以下的支付不需提供证明文件。投资相关的费用支出需获得政府许可,5000 美元以下的支付不需提供证明文件。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有汇回要求,但没有强制结汇和资金使用限制要求。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资本和金融项目资金收付均需经几内亚中央银行授权许可。

直接投资:几内亚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几内亚中央银行许可。外商直接投资没有金额限制,几内亚居民或非居民均可控股几内亚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后,银行可为直接投资企业办理收益转移和外商投资撤资。与房地产投资有关交易须经几内亚中央银行许可。

资本货币市场工具:须取得几内亚中央银行许可。目前几内亚没有涉及债券的跨境证券交易。

信贷业务:所有的信贷和担保业务均受到管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本币出入境每人不得超过 10 万几内亚法郎,携带外币出入境没有

限制,但是超过 万美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居民在当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

受限制,在境内提取超过 万美元的资金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在境外开立账户须告知几内亚中央银行。非居民开立或注销账户须告知几内亚中央银行,提取超过 万美元的资金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旅行项下,对没有外汇账户的居民,每

人购汇额度为 5000 美元;对开立外汇账户的居民,购汇须提供证明文件。外籍员工工资支出须提供劳动部批准的用工合同,且最多只能转移应税收入的 50%。此外,养老金对外支付须提前审批,个人资本交易均受管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几内亚有 15 家商业银行获得几内亚中央授权的外汇

交易许可。办理超过 5000 美元的账户间或银行间转账时,银行应审查相关证明文件,确保符合外汇管理规定。银行仅能通过以外币计价的支票账户透支保障的方式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信贷机构的外汇头寸应不超过其净资本的 35%,超出部分须在登记后 日内转移给几内亚中央银行。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 亿几内亚法郎。


 

 

几内亚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所有私 

 

 

除中央银行专门授权外,出口收入须在出口之日 90 天内收回。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收入有汇回要求。







营部门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收款须通过商业银行或 

几内亚 

5000 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费用或投资相关的费用支出须提供证

明文件。


中央银 



行办理。


 

 

资本和


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几内亚中央银行许可。直接投资企业收益转移和外资撤资须提供证明文件。房地产投资、证券交易均须几内

亚中央银行许可。






金融项

目外汇

管理政




居民赴境外旅行的






开立外汇账户的居

购汇限额为 5000


民赴境外旅行购汇

美元。外籍员工工

个人外

须提供证明文件。

资支出最多只能转

汇管理

个人资本项下交易

移 应 税 收 入 的

政策

均受到管制。个人

50%。非居民提取


养老对外支付须提

超过 万美元的资


前审批。

金须出示相关证



明。








货币兑 



银行办理 5000 

换机构 

金融机

银行仅能通过以外

元以上的转账时须

的最低 

构外汇

币计价的支票账户

审查相关证明文

资本金 

业务管

透支保障的方式向

件。信贷机构的外

要求为 

理政策

非居民发放贷款。

汇头寸应不超过其

亿几



净资本的 35%

内亚法 




郎。


 

 

 

 

圭亚那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圭亚那银行是圭亚那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对部分外汇业务具有审批管理权限。

主要法规:《银行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圭亚那元。名义汇率制度为浮动汇率制,圭亚那元的外汇汇率由市场决定,圭亚那银行会定期向外汇交易商购买外汇以维持国际储备在可接受水平。根据与加勒比共同体签订的双边协议,圭亚那银行每周进行加勒比共同体特定货币的汇率报价。由于对市场进行一定干预,圭亚那元兑美元表现出稳定性,实际汇率制度为固定汇率制。官方参考汇率由三大外汇交易商的加权平均汇率计算得出,用于计算公共债务、关税和消费税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对外付款。

 

二、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间的境内收付必须以圭亚那元结算。居民可以开立境内外外币账户,通常是为有实际进口需求和跨境贷款需求的出口商开立,出口收入和外币贷款可留存于境内外币账户内,支付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持有外汇账户无须审批,但不能开立境外本币账户,境内的本币账户可以自由购汇。境内非居民可以开立境内本外币账户,收付转账没有限制。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野生动物和黄金出口须获得许可证,黄金、一些大宗商品向特定市场的优惠供应以及野生动物出口均有配额限制。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石油类产品、20 项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


产品以及来自非加勒比共同体国家的未加工的肉类、禽类、水果以及加工过的水果类产品外,其他允许进口的产品均无须许可证。部分进口产品(主要是石油类产品须提供发票、提单和原产地证书等相关单据。某些商业银行代表圭亚那银行进行的官方进口支付须获得圭亚那银行批准。黄金(金币或金条)交易受限。货币当局、外汇交易商、黄金生产商以及工业用户任何形式的黄金进出口均须获得圭亚那黄金委员会的许可。除以上机构外,任何居民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持有或买入黄金(钱币或黄金饰品除外。圭亚那糖业有限公司

GuySuCo)出口糖和黄金委员会出口黄金收入的外汇均须出售给圭亚那银行。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依照《银行法》规定合法经营实体公司的投资者可开设圭亚那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的账户。资本和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回国内,没有期限限制。居民和非居民的汇回资金可自由进入外汇市场。境内外商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算等均不受外汇监管。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已发行的股票,但申购新发行的股票需要审批。以外汇计价的境内证券发行经财政部批准后,购买不受限制。

信贷业务:所有信贷业务均受外汇监管,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信贷以及担保类工具等。除贷款给外汇交易商外,商业银行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均须经财政部批准。商业银行为非居民企业(法人实体发放贷款须获得财政部批准;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贷款须获得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买房产、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或出售房产等均不受外汇监管。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旅客携带超过等值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入境须申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要是圭亚那银行与有大量出口收入的公共实体之间的交易,外汇兑换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只占小部分的份额。外汇兑换机构可以自主设定与客户的买卖价差及外汇佣金。开办外汇兑换的机构须获得由圭亚那银


行与财政部长商定后授予的外汇兑换许可证,目前共有 12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

家商业银行获得该许可证。

银行业:银行间可自由交易,一般是场外交易,买卖价差没有限制,不收取交易佣金。圭亚那银行很少直接干预市场,偶尔会根据商业银行的需求,将外币售价从交易日官方中间价的基础上提升 0.1 圭亚那元。除贷款给外汇交易商外, 商业银行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均须经财政部批准。外汇头寸敞口受到监测。

货币兑换机构:可向圭亚那银行出售加勒比共同体的特定货币,其业务仅限于买卖现钞和旅行支票;可持有境外账户。


 

 

圭亚那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进口来 





自非加 




勒比共 




同体国 




家的未 




加工的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圭亚那糖业有限公司出口糖和黄金委员会出口黄金收入的外汇均须出售给圭亚那银行。

 

 

 

 

 

 

黄金、一些大宗商品向特定市场的优惠供应以及野生动物出口均有配额限制。

肉类、禽类、水果以及加工过的水果类产品须获得进口许可。进口来自非加勒比共同体国家的产 

品适用 




第四阶 




段的 加




勒比共 




同体对 




外共同 




关税。








对于股 



票类证 



券,非居

资本和

所有信贷业务均受

民可在 

金融项

外汇监管,包括商

境内购 

目外汇

业信贷、金融信贷

买已发 

管理政

以及担保类工具

行的股 

等。

票,但申



购新发 



行的股 



票需要 









审批。以外汇计价的境内证券发行经财政部批准后, 购买不 

受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旅客携带超过等值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入境须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所有信贷业务均受外汇监管,包括商业信贷、金融信贷以及担保类工具。除贷款给外汇交易商外,商业银行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均须经财政部批准。商业银行为非居民企业(法人实体)发放贷款须获得财政部批准;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贷款须获得财政部批

准。







 

 

 

 

匈牙利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匈牙利国家银行是匈牙利的中央银行,也是匈牙利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汇率、外汇交易及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主要法规:针对各类交易行为发布的政府法案、政府法令、中央银行法令, 包括《外汇自由化及相关法修订法案》《贸易法令》《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法》以及欧盟相关规定。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匈牙利福林,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匈牙利国家银行对外公布限制性措施和外汇干预目标,旨在避免对市场和汇率造成破坏性冲击。官方汇率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11 时确定,福林兑欧元汇率是国内外

汇市场上最活跃的 10 家银行报价扣去 个最高和 个最低报价后的简单算术平均。通过福林兑欧元、欧元兑美元汇率计算出福林兑美元的固定汇率,并以此计算福林兑其他货币的交叉汇率。官方汇率一般用于评估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负债或收支,商业银行可自由设置与客户交易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自 2001 年起匈牙利废除所有外汇管制,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福林在所有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兑换。同时,居民与非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划转。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跨境收付不受限制,出口方面,某些产品的出口需要许可证(主要是军民两用产品,如猎枪、弹药以及某些可用于酷刑或其他不人道行为的物品)。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爆炸品、弹药、军事装备等特殊


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根据欧盟的规定,农业部门的一些产品需要获得关税配额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基本没有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投资没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资实行行业负面清单制度,对交通运输、资产管理等行业,以及涉及战略安全的航空、国际水域经营的外商直接投资与股权收购进行管制。非居民购买房地产受到管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自 2016 年 月 日起,除小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的投资限制被取消。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匈牙利或离开匈牙利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匈牙利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须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

个人资本项目:基本没有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允许国内外汇贷款,并对不同币种、不同类型的贷款规定不同的资产价值比率。根据欧盟有关要求,向非居民发放银行信贷或商业信贷须额外报告。匈牙利对银行外汇头寸敞口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所有欧盟成员国银行均须在整体净外汇头寸超过自有资金 2%时覆盖汇兑风险。

保险业和基金业:自 2016 年 月 日起,匈牙利按照欧盟相关法规对保险与再保险公司进行授权与监管,取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限制(小型保险公司除外,按照审慎原则对所有资产进行投资,但国内小型保险公司的投资有资产构成、投资种类等方面仍存在限制。养老基金的资产负债币种配比须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兑换机构:从事货币兑换交易须持许可证。

此外,匈牙利对白俄罗斯、刚果、黎巴嫩、缅甸、苏丹、叙利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利比亚和乌克兰的部分个人和机构实施外汇管制、资金和经济制裁。


 

 

匈牙利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方面,某些产






品的出口需要许可


证(主要是军民两


用产品,如猎枪、


弹药以及某些可用


于酷刑或其他不人

经常项

道行为的物品)。进

目外汇

口方面,采用负面

管理政

清单管理。爆炸品、

弹药、军事装备等


特殊产品需要进口


许可证。根据欧盟


的规定,农业部门


的一些产品需要获


得关税配额许可


证。



外商直接投资实行







行业负面清单制


资本和

度,对交通运输、

对非居

金融项

资产管理等行业,

民购买

目外汇

以及涉及战略安全

房地产

管理政

的航空、国际水域

进行限

经营的外商直接投

制。


资与股权收购进行



管制。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匈牙利或离开匈牙利进入非欧

盟成员国须向匈牙


利相关机构进行申


报。

金融机


 

向非居民发放银行信贷或商业信贷须额外报告。






构外汇

业务管

理政策


 

 

 

 

印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的主要机构, 对外汇市场实施必要干预,管理外汇储备。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2000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印度的主权货币是印度卢比。印度实行浮动汇率制。印度卢比汇率主要取决于市场,印度储备银行会适时介入国内外汇市场,以防止汇率过度波动,但并不设定任何固定目标或目标区间。印度储备银行会在月度公报中公布干预措施的情况,但会有 周的滞后。印度卢比兑美元的官方参考汇率根据每个工作日上午 1130 到下午 1230 中随机选出的 15 分钟市场外汇成交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自出口之日起 个月内外汇收入应汇回,并在一定时间内兑换成印度卢比。对制衣材料、成衣、织物和印有《可兰经》节录或经文的纺织品,必须有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对旧机动车、摩托车等货物的出口有一定的限制。进口方面,允许用出口应收款冲抵同一外国买家的进口应付款。对货物进口提前付汇没有限制,但进口商需提供不低于 20 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担保,若进口合法且有良好记录,也可在无银行担保或出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提前付汇不超过 500 万美元,若涉及原钻、直升机、航天器等相关的重要采购,

可在无银行担保或出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提前付汇不超过 5000 万美元。对弹药、黄金等货物的进口有一定的管制。对动物油脂、野生动物、象牙以及来自伊


拉克的武器和相关材料是禁止进口的。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支出开立发票可采用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结算时必须使用受益方的货币。对服务项下进口提前付汇没有限制,但超过 50 万美元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在税款和其他负债已经结清的情

况下允许汇款。旅行项下个人可支付上限为等值 25 万美元。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要符合负面清单个行业禁止外商投资及其他要求。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注册企业或公民投资须经过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限制巴基斯坦投资者进入国防、航空、原子能以及对外国投资禁止的相关领域。房地产交易须经印度储备银行审批。对外直接投资不超过公司净值 400%或不超过 10 亿美元的无需审批。对巴基斯坦以及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的高风险和非合作区域的投资须经审批。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外国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股权和可转换债券,没有总额上限,但单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占比不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的10%,所有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总额不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的 24%。印度居民对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总额最高可达 25 万美元。印度上市公司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印度公司净值的 50%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个人、非贸易企业可持有外汇远期合约上限为 100 万美元,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货币风险对冲工具限额更高。国内市场参与者和外国个人投资者可持有美元兑印度卢比货币衍生品,单次交易限额 1500 万美元;也可以持有欧元兑印度卢比、英镑兑印度卢比、日元兑印度卢比。货币衍生品单次交易上限为 500 万美元。

信贷业务:出口商品的商业信用期限最长可达 个月,超过 个月或 年视

为出口延付。单笔进口交易贸易信贷金额上限为 2000 万美元,非资本品货物进

口的贸易信贷期限最长为 年,资本品货物进口的贸易信贷期限最长为 年。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对于允许的经常项目,居民个人每个财政年度内可汇出限额为等值 25 万美元;非永久居住者、巴基斯坦以外国家的外国公民、在境内外资公司就业的印度公民,可以将其缴税后的净薪资汇出。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居民


(即使是印度裔)开立的非居民账户,须经印度储备银行审批。

个人资本项目:对于允许的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单个财政年度内可以汇出最高限额等值 25 万美元。可从国外亲戚借入不超过等值 25 万美元的 年期无息贷

款。居民个人可以在等值 25 万美元限额内设立(收购)合资(独资)的境外公司,但只能以股权形式投资且不得进行多层架构的投资。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投资须经印度储备银行审批。一类银行可从总行、国外分支机构、代理行等借入不超过上季度末一级资本 100%或等值 1000 万美元的借款。印度的银行可以在境外发行符合一级资本附加条件的永久性债务工具、符合二级资本附加条件的债务资本工具,以及用于基础建设和经济适用房融资的长期卢比债券。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仅能运用境外持有资金对外投资。国内养老基金不能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能对外投资。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共同基金可按规定投资境外部分证券产品,投资总额上限为 70 亿美元。


 

 

印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自出口之日


对货物进口提前付汇没有限制,但进口商需提供不低于20 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担保, 若进口合法且有良好记录,也可在无银行担保或出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提前付汇不超过

500 万美元,若涉及重要采购,可在无银行担保或出具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提前付汇不超过5000 万美元。

旅行项下个人可支付上限为等值 25

万美元。






起 个月内


出口外汇收


入应汇回,


并在一定时


间内兑换成

经常项

印度卢比。

目外汇

与贸易相关

管理政

的服务支出

开立发票可


采用一种可


自由兑换的


货币, 但结


算时必须使


用受益方的


货币。




外国投资者投资股



孟加拉 



权和可转换债券,

国和巴 


单一公司外国投资

基斯坦 


者的股权占比不超

注册企 


过该公司实收资本

业或公 


的 10%,所有外国

民投资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总额不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的 24%国内参与者和外国个人投资者可以持

有美元兑印度卢比

须经过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限

制巴基 


货币衍生品最高限

斯坦投 


额 1500 万美元;欧

资者进 


元、英镑、日元货

入国防、


币衍生品的上限为

航空、原


500 万美元。对外

子能以 


直接投资超过公司

及对外 





净值 400%或超过



国投资


10 亿美元的对外投

禁止的

资须经印度储备银

相关领

行审批。

域。对巴

印度居民对境外上

基斯坦

市公司的投资总额

以及认

最高可达等值 25

定的高

万美元。

风险和


非合作


区域的


投资须


经审批。




居民个人单个财政



 

 

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居民(即使是印度裔立的非居民账户,须经印度储备银行审批。



年度内可以汇出最


高等值 25 万美元;


可从国外亲戚借款


不超过等值 25 


美元的 年期无息

个人外

贷款。

汇管理

居民个人可以在等

政策

值 25 万美元限额


内设立(收购)合


资(独资)的境外


公司,但只能以股


权形式投资且不得


进行多层架构的投


资。




一类银行可以从总






行、国外分支机构、



代理行等借入不超



过上季度末一级资

国内养

金融机

本的 100%或等值

老基金

构外汇

1000 万美元的借

不能投

业务管

款。在印度证券交

资非居

理政策

易委员会注册的共

民发行


同基金按规定投资

的证券。


境外证券产品的投



资总额上限为 70



亿美元。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印度尼西亚银行是印度尼西亚的中央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流量法》1999 年)以及《印尼卢比与外汇交易限制法》2005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印尼卢比,印尼卢比不可在境外使用或划转,除部分特定项目外印度尼西亚境内不允许外汇结算;印度尼西亚实行浮动汇率制,货币政策框架为通货膨胀目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决定,但当达到特定通胀目标时,为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印度尼西亚银行可通过提供流动性进行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不得向联合国实施贸易禁运的国家出口,出口商须获得贸易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矿产、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出口须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方面,印度尼西亚对进口融资需求不设上下限,进口付汇可根据进口商与出口商协议自由选择结算方式,但进口付汇需与进口交易单据相符,印度尼西亚限制涉及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资金支付。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负面投资清单中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受限,如外商不可投资港口机场等国内基础设施项目。在农业、通讯业、仓储物流业、金融业、采矿业、教


育业、健康业,外商最大持股比例从 30%到 95%不等。外商投资公司可全额持股不在负面投资清单内的行业,但须在商业经营开始后 15 年内将部分股份通过定向增发或间接通过国内资本市场出售给印度尼西亚公民或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可自由汇出利润或转让资本,但不得将从税收减免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汇出印度尼西亚。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购买本国企业发行的股票不受限制。国外企业可以通过托管银行在印度尼西亚发行印尼信托凭证。养老基金不得投资境外股票或债券,集合投资计划共同基金在国外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 15%。受保护的共同基金和担保共同基金在境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 30%。受印度尼西亚金融监管局监管的发行人须履行披露义务。境内非居民不得在一级市场购买专门为零售投资者和个人发行的国债;境内非居民个人购买的集体投资证券不能超过基金份额的 1%。借入外债的非银行机构必须通过境内银行对冲 25%的离岸净负债,且必须满足一定的信用评级标准。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银行只能使用外汇或利率衍生工具进行衍生交易。进行外汇交易时,银行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并告知交易风险,外汇交易需通过在线日报系统上报印度尼西亚银行。衍生品交易可采用全额结算,仅在提前终止、解除等目的时才可净额结算。非居民购买或出售超过 100 万美元以上的衍生产品须提供原始单据;仅未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可在境外购买或出售衍生产品。

信贷业务:除离岸银团贷款、信用卡和境内使用的个人贷款外,境内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仅满足境外银行提供的反担保以及 100%现金存款保证金条件时,银行才可向非居民企业提供担保和保证。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出境者可自由携带等值 亿印尼卢比的本币现钞出境,超出

限额须由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且须向海关申报。入境者可自由携带等值 亿印

尼卢比的本币现钞入境,超出限额须向海关申报,出入境者可自由携带等值 1

亿印尼卢比的外币现钞和硬币出入境,超出限额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限制较少,除非居民个人不得在印度尼西亚国内购买或出售房产外,其他资本交易均可进行。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一年以上的银行境外借款须得到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银行短期外债日余额需占资本的 30%以下。经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后,银行可在本地外汇交易市场贷款,但须遵守外汇头寸敞口管理相关规定。获得印度尼西亚银行外汇交易许可的银行可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债券,银行不得购买可疑损失类不良贷款企业发行的外币证券。外汇存款账户须缴纳 1%的存款准备金。银行境外投资只能限于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服务业机构且不得超出一定额度,如租赁、风险投资、证券承销等;非居民银行机构在合资银行中最高持股比例为 99%,且须提供原籍国货币当局的信誉建议。银行日净外汇头寸最高占资本的 20%,外汇风险资本金须占总净外汇头寸的 8%以上。银行客户向境外外币转账累计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需要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2015 年 月,印度尼西亚银行将远期外汇交易门槛金额由 100 万美元升至 500 万美元;2015 年底,为应对美联储加息,

印度尼西亚银行将即期外汇交易门槛金额由每月 10 万美元降至 2.5 万美元,并扩大允许交易的种类。

保险业和基金业:2017 年 月 日起,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对所有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总投资额的 40%,对单一债券的投资比例限制由 15%升至 20%,对单一共同基金的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 10%,对所有共同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 20%

货币兑换机构:非银行类货币兑换机构有权通过购买和出售外币及购买旅行支票进行汇兑活动,但不得进行资金转移或汇款。


 

 

印度尼西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不得向联

 

 

 

出口商须获得贸易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


合国实施


贸易禁运

经常项

的国家出

目外汇

口;限制

管理政

涉及基地

组织和塔


利班


的资金支


付。







非居民购

 

 

 

仅未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实体企业可在境外购买或出售衍生产品。非居民实体企业具有真实的境外银行提供的反担保以及100% 

现金存款保证金时银行才可向其提供担保和保证。




买或出售




超过 100




万美元以




上的本地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

衍生产品


在农业、通讯业、

尼西亚资本市场购

须提供原


仓储物流业、金融

买本国企业发行的

始单据。


业、采矿业、教育

股票不受限制。国

境内非居


业、健康业,外商

外企业可以通过托

民不得在


最大持股比例从

管银行在印度尼西

一级市场

资本和

30%到 95%不等。

亚发行“ 印尼信托

购买专门

金融项

负面投资清单中部

凭证。养老基金不

为零售投

目外汇

分行业的外商投资

得投资境外股票或

资者和个

管理政

受限,外商不可投

债券,集合投资计

人发行的

资港口机场等国内

划共同基金在国外

国债。境


基础设施项目。外

投资规模只能占其

内非居民


商投资企业不得将

净资产的 15%。受

个人购买


从税收减免中获得

保护的共同基金和

的集体投


的投资收益汇出印

担保共同基金在境

资证券不


度尼西亚。

外投资的规模为其

能超过基



资产净值的 30%

金份额的




1%。除离




岸银团贷




款、信用




卡和境内




使用的个








人贷款外境内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 放 贷

款。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出境者可自由携带等值 亿印尼卢比的本币现钞出境, 超出限额须由印度尼西亚银行批准, 且须向海关申报。入境者可自由携带等值 亿印尼卢比的本币现钞入境, 超出限额须向海关申报。出入境者可自由携带等值 印尼卢比的外币现钞和硬币出入境,超出限额须向海关申

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非银行类货币兑换机构有权通过购买和出售外币和购买旅行支票进行汇兑活动,但不得进行资金转移或汇款。

 

 

 

 

 

 

 

 

 

 

 

银行客户向境外外币转账累计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需要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

银行短期外债日余额须占资本的 30% 以下,外汇存款须缴纳 1%的存款准备金。银行日净外汇头寸最高占资本的 20%,外汇风险资本金须占总净外汇头寸的 8%以上。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对所有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总额的 40%,对单一债券的投资比例限制由 15%提升至 20%,对单一共同基金的投资不得超过总额的 10%, 对所有共同基金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

总额的 20%



 

 

 

 

 

 

 

非居民银行机构在合资银行中最高持股比例为99% ,且须提供原籍国货币当局的信誉建议。

 

 

 

 

获得印度尼西亚银行外汇交易许可的银行可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债券,银行不得购买可疑

损失” 类不良贷款企业发行的外汇证券。


 

 

 

 

伊朗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伊朗中央银行是伊朗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并经营外汇交易中心。

主要法规:《伊朗货币和银行法》1960 、《外国投资促进及保护法案》

2002 、《海关法》1998 、《进出口法》1996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伊朗的主权货币是伊朗里亚尔。自 2002 年以来, 伊朗的法定汇率制度是针对一篮子货币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类似爬行盯住汇率制。官方汇率由伊朗中央银行提供,主要用于出口石油产品以及进口涉及国计民生的优先货物和服务的结算;此外市场上还有一个平行汇率,主要用于出口除石油产品外的其他商品及进口一般货物和服务的结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对于出口收入,伊朗没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伊朗鼓励进口涉及国计民生的优先商品,按照官方汇率供给外汇,对一般商品按照市场汇率供给外汇。伊朗进口商需取得工矿商业部的进口许可证,才能按官方汇率购汇。进口要求提供保险单据、海关报关单、信用证等证明材料。伊朗允许进口黄金,但交易黄金、出口伊朗金币须获得伊朗中央银行的批准。部分负面清单上的商品须经特殊许可才能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通过信用证和汇票收付运费不受任何限制,若采用现金支付,则最多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旅游购汇的最高限额为等值 500 美元,超过限额需提供合理证明材料并经过伊朗中央银行批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所有获许可的伊朗私人经营的领域开展投资。外国投资者资本金进入、使用及撤出等应向外国投资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投资许可经委员会通过后,最后由财经部长认可并签字即可发放。投资资本金、剩余资金及盈利在汇出境外时,须经审计部门确认,并满足所有未付款项及债务要求,然后由经济事务金融部批准后方可汇出,汇出申请需提前 个月提出。对外直接投资受到严格管制。

证券投资:非居民需拥有交易许可证并获得授权才能在证券市场或场外市场进行股票或债券投资,相关投资的出售须经证券交易所高级理事会批准,并遵守交易所或场外市场的大宗交易规则。非居民不允许购买货币市场工具、集合证券、金融衍生品等。居民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外国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不能超过 10%,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前两年不得撤回原始股本及所获红利。

信贷业务:境内居民对非居民的商业信贷须经过伊朗中央银行批准,不允许境内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非居民对境内居民的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均不受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出境每人携带现钞的限额为 500 万里亚尔或等值 5000 美元外汇,超出限额需提供曾携带现钞入境并已申报的证明材料。个人入境携带本币现钞限额为 500 万里亚尔,对携带外币现钞无限额,但超过等值 5000 美元需要向海关申报。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月度津贴须经伊朗科学研究技术部或健康医疗部批准,其他留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汇兑需提供证明材料。赴国外就医的伊朗居民,通过本国医生提供的诊断书,可以获得等值 万美元的外汇额度,超过该额度的换汇需求,需出示其他证明文件,并经医务委员会签署确认。拥有伊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居民在雇主确认后可将工资收入汇出境外,无限额规定。

个人资本项目:非居民在具备支持文件、所得税证明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 可采用市场汇率将本币账户的资金兑换为外汇,并将其合法收入汇出伊朗。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2009 年伊朗中央银行规定,任何经营期限超过 年,且过去 年连续盈利的外国银行,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在伊朗成立分行并开展业务。外国


银行在伊朗设立分行需在伊朗中央银行存放 500 万欧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准备

(在分行撤销时可以退回,资本的进出需符合 2002 年伊朗中央银行颁布的《外国投资促进及保护法案》及其附属规定的要求。


 

 

伊朗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涉及国 





计民生 





的产品 





按官方 





汇率供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运费采用现金支付最多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旅游购汇的最高限额为等值500 美元。

汇;其他按市场汇率供给外汇;石 

油出口 

 

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货物。

进口商需从有关部门取得进口许可

证。



收入采 





用官方 





汇率; 





其他采 





用市场 





汇率。






 

 

 

 

 

 

 

 

 

外国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股本比例不能超过 10%,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前 年不得撤回原始股本及所获红利。




非居民




拥有交




易许可




证并获




得授权



非居民

才能在



不允许

证券市

资本和

外国投资者有关资

购买货

场或场

金融项

金进入、使用、撤出

币市场

外市场

目外汇

均需申请,其中,汇

工具、

进行股

管理政

出申请需提前 

集合证

票或债

月提出。

券、金

 



融衍生

资,相



品等。

关投资




出售须




经证券




交易所




高级理




事会批









准。




个人出境携带现钞







的限额为 500 万里


留学生活费用支出

亚尔或等值 5000


汇兑需提供支持性

美元外币,超出须

个人外

的证明材料;拥有伊

向海关申报。个人

汇管理

朗工作许可证的外

入境携带本币现钞

政策

国居民工资收入在

限额为 500 万里亚


雇主确认后可汇出

尔,对携带外币现


境外。

钞无限额,但超过



5000 美元需要申



报。

 

金融机



外国银行在伊朗设立分行需在伊朗中央银行存放 500 欧元或等值其他货

币的准备金。





构外汇

业务管

理政策


 

 

 

 

伊拉克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伊拉克中央银行是伊拉克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汇率政策并进行外汇监管。

主要法规:《中央银行法》《反洗钱法》2015 、《投资法》2006 )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伊拉克的主权货币为伊拉克第纳尔。自 2012 

月 日起,伊拉克实行传统的盯住汇率制。2017 年 月 日起,伊拉克中央银

行将现金和转账汇率设定为 美元兑 1190 伊拉克第纳尔包括 第纳尔手续费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伊拉克进口采用许可制度,除军火和毒品外的其他货物均可进口, 出口没有特殊限制,银行可为许可内的进出口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总额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100%,伊拉克银行需在汇款日期 15 日内递交客户汇款金额说明, 每月以固定形式向信贷和银行监管部门递交详细的外汇汇款金额说明。在伊拉克境内运营的公司购汇并向境外支付超过等值 万美元,需提交完税证明。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投资收益汇出前须先清偿相关债务。投资法准许的对外投资支付需向银行提交应付利润、投资许可、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向外国专家支付款项需提交证明文件,非伊拉克雇员的工资和其他补偿款汇出境外之前需先清偿政府的债务,非居民向境外汇出金额超过 1500 万第纳尔的,需先完成其对政府的义务并清偿相关债务。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不得以外汇竞拍方式购汇用于对外资本交易,除直接或间接拥有


从事开采和初始加工权利的自然资源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之外,其他所有经济部门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收益汇出前需清偿政府债务。限制居民境外投资。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在境外居住的伊拉克居民或外国卖家出售所持证券或股份的资金汇出和所得利润,需出具卖方所有权证明、载明日期以及伊拉克证券市场销售记录的合同、资金通过伊拉克银行周转的证明。

房地产投资:居民不得以外汇竞拍方式购汇用于购买境外房地产,除外资银行外,外国投资者可持有不动产的长期和可再生租赁权,但不可获得所有权。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伊拉克成人居民可携带进出境的最大本币金额为 20 万伊拉

克第纳尔,个人出境所持外币现钞不能超过等值 万美元,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无

限额规定,不打算携带出境的可以不申报。2016 年 月 23 日起,伊拉克中央银

行将个人凭机票和护照在旅游项下购汇由等值 5000 美元降为 3000 美元。学费支出需提供当前入学证明,医疗支出需提供主管医疗机构认证的医疗报告,订阅期刊支出需提供相关订阅证明。取消外国居民个人境外汇款的限制,但境外汇款超过 1500 万第纳尔需提供完税证明。

个人资本项目:非居民可以出售住宅性质的房地产,在伊拉克注册、由永久居住在国外的伊拉克人拥有、房产价值经过房地产注册中心认证的房地产出售, 资金转移需要经过官方认证,且房屋产权人或卖出者在永居国外前就已经拥有该房产。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商业银行可以从外国金融市场借款或从代理行获得透支便利,上述业务需反映在其每月资产负债表上,银行持有境外账户需披露,境内外汇贷款不受限制,区别对待外汇存款账户,即对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固定收益存款设置不同的存款利率。银行境外投资须获得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批准,如银行在证券投资方面超过其自有资本的 20%需先获得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批准。设置金融机构每周购买外币现钞的限额。资本金超过 2500 亿美元的银行每周限额为等值 30 万美

元,其他银行每周限额为等值 20 万美元。银行间允许外汇交易,但银行间外汇交易没有具体的法律框架,目前也还没有任何银行间外汇交易发生。


 

 

伊拉克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在伊拉 

 

 

向外国专家支付款项需提交证明文件。非伊拉克雇员的工资和其他补偿款汇出境外之前需先清偿政府的债务。投资收益汇出前须先清偿相关债务。







克境内 


运营的 


公司购 

经常项

汇并向 

目外汇

境外支 

管理政

付超过 

等值 5


万美元,


需提交 


完税证 


明。



 

 

 

 

 

 

 

 

 

 

限制居民境外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持有不动产的长期和可再生租赁权但不可获得所有权。

除直接 



或间接 



拥有从 



事开采



、初始加


不得以 

工的自 

资本和

外汇竞 

然资源 

金融项

拍方式 

公司、银

目外汇

购汇用 

行和保 

管理政

于对外 

险公司 

资本交 

之外其 


易。

他所有 



经济部 



门都允 



许外商 



直接投 



资。


非居民 

 

学费支出需提供当前入学证明,医疗支出需提供主管医疗机构认证的医疗报告,订阅期刊支出需提供相关订阅证明。

境外汇款超过 1500






可以出 

万第纳尔需提供完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售住宅性质的房地产,

在伊拉 

税证明。个人出境旅游所持现钞不能超过1 万美元。2016

年 3 月 23 日起,伊


克注册、

拉克中央银行将个


由永久 

人凭机票和护照在



居住在 


旅游项下购汇由等





国外的 

值 5000 美元降为

伊拉克 

3000 美元。

人拥有、


房产价 


值经过 


房地产 


注册中 


心认证 


的房地 


产出售,


资金转 


移需要 


经过官 


方认证,


且房屋 


产权人 


或卖出 


者在永 


居国外 


前就已 


经拥有 


该房产。









银行境 



外投资 



须获得 


设置金融机构每周

伊拉克 


购买外币现钞的限

中央银 


额, 资本金超过

行的批 


2500 亿美元的银行

准如银 

金融机

每周限额为等值 30

行在证 

构外汇

万美元,其他银行

券投资 

业务管

限额为等值20 万美

方面超 

理政策

元。此外汇款公司

过其自 


限额为等值15 万美

有资本 


元货币兑换机构为

的 20%


等值 

需先获 


美元。

得伊拉 



克中央 



银行的 



批准。


 

 

 

 

以色列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以色列银行是以色列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管理外汇储备。

主要法规:《禁止恐怖融资法》2004 、《以色列银行法》2010 、《以色列新外汇法案》2014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以色列新谢克尔,实行单一浮动汇率制。新谢克尔兑美元的汇率水平由采样周期内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平均汇率决定。以色列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能够自由设定与客户的交易汇率。以色列银行负责监控外汇市场的日交易量、波动、交易差价等,以确保其有序运转。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除石油和特定武器装备外,大部分商品出口均无需出口许可。以色列对部分产品实行进口许可并存在非关税壁垒。除农产品外,进口产品不存在数量限制。大部分以色列贸易均适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但以色列对 个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禁止进口以色列产品的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实行进口产品许可证机制,包括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伊拉克、朝鲜、利比亚、沙特阿拉伯、苏丹和也门。仅在特殊情况及产业贸易劳动部的授权下,才能对来自以上 个国家的产品颁发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以色列对以下产业投资实行限制:一是非居民在以色列建立投资


咨询和市场营销、资产组合管理以及养老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二是非居民建立私人养老基金分支机构。三是航空运输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49%四是海上运输业,只有以色列居民能够对挂有以色列旗帜的船只控股达 49%上,并在国际运输港口从事面向公众的港口服务。五是电信服务业、国际通讯服务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49%,以色列居民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6%;国内授权固定线路运营商,股权必须由以色列居民或在以色列注册且以色列居民持股不低于 20%的公司掌控。有线广播公司,以色列居民持股不得低于 26%,外国政府股东不得授予许可,除非申请人由通讯部长授权且间接持有达 10%的股份。商业电视和地区广播公司,以色列居民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1%。六是电力行业, 非居民对拥有电力输送或生产许可企业的最大投资额由国家基础设施部决定,多数股权需掌握在居民手中。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境外直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及交易合计超过一定阈值的,应按要求及时报告情况。非居民购买以色列股票和其他债券受《外商直接投资法》限制。非居民涉及央行票据及短期政府债券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报告要求。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开展货币掉期及外汇远期交易应当符合报告要求。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目前以色列并未实施外汇管制及多重汇率操作,但存在出于安全因素考虑而制定的汇兑政策。《防范恐怖主义条例1948 第 33 条规定, 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持有的货币及其他资产不得用于为恐怖主义组织谋利。同时,根据《禁止恐怖融资法》2004 规定,禁止一切以恐怖主义为目的的产权交易以及恐怖主义者持有的财产交易。

个人资本项目:限制较少,外籍人士购买土地的交易行为须获得以色列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许可。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应当监测所有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管辖区域的居民账户,并依据非居民账户原则对账户活动进行跟踪报告。居民和非居民银行账户适用同一存款准备金率。居民外汇账户的准备金要求以当地货币计价,非居民外汇账户的准备


金要求以外币计价。除获得政府特别许可外,任何非居民不得对以色列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持股 5%以上。银行对非金融公司(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存在一定限制。资本流动性方面,银行外币流动资产与对外支付一个月以内的外币现金净流出的比率不得低于 1

保险业和基金业:非居民保险公司或养老基金发行证券需满足发行人所在国主权信用评级BBB级及以上。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由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颁发许可,且活动一般不受约束。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以色列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代表客户进行外汇买卖。货币兑换机构应当遵守禁止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相关规定。


 

 

以色列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以色列对 8




个尚未建




立外交关

除石油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除农产品外,进口产品不存在数量限制。

系或禁止进口以色列产品的非世界贸 

易组织成 

特定武器装备外,大部分商品出口均无 

需出口许 



员实行进

可。



口产品许




可证机制。





航空运输







业,外资持




股比例不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以色列对外资进入特定产业实行限制。非居民购买以色列股票和其他债券受

《外商直接投资法》限制。

得 超 过

49%

海上运输业,只有以色列居民能够对挂有以色列旗帜的船只控股达49%以上, 并在国际运输港口 

 

 

 

 

 

电信服务业对以色列人持股比例有要求。



从事面向




公众的港




口服务。








外籍人士

禁止一切


购买土地

以恐怖主


的交易行

义为目的

个人外汇

为应当获

的产权交

管理政策

得以色列

易以及恐


土地管理

怖主义者


委员会的

持有的财


许可。

产交易。

金融机构


非居民保




任何非居

货币兑换


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险公司或养老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需满足发行人所在国主权信用评级 BBB

级及以上。




民不得获得对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 5% 以上的股份,获得政府特别许可的除外。

机构由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颁发许可,且活动一般不受约束。


 

 

 

 

约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约旦中央银行是约旦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维护汇率稳定、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存款冻结管理法》2004 、《投资法》2014 以及《货币兑换商业法》2015 、《非居民投资管理法》2016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约旦第纳尔。约旦的汇率制度安排是传统的盯住汇率制度,官方规定约旦第纳尔盯住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实际上从1995 年底开始,约旦第纳尔只盯住美元,因此约旦第纳尔汇率是美元锚,并以此作为其货币政策的框架。约旦第纳尔汇率由其兑美元的价格来决定,分为卖出汇率和买入汇率,分别为 美元兑 0.710 约旦第纳尔和 美元兑 0.708 约旦第纳尔。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无需提供装运前检查文件、信用证明、进出口许可等相关文件(大麦、小麦的出口除外,须提供出口许可证。约旦对出口收益调回本国没有限制措施。进口方面,约旦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中包括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禁止进口的商品。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投资约旦的商业和贸易服务业、承包业、交通运输等行业, 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9%或应募股本的 50%。非居民不得投资调查和安保公司、天然沙石采集业和客货运输服务行业。非居民购买本国房地产


只有在互惠及内阁批准条件下才允许进行,不限制非居民在本国销售房地产。《投资法》规定,现有投资相关管理机构全部并入约旦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吸引外资、支持出口、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对于道路运输工具与电视广播设备维护等相关行业,对非居民投资者参股比例上限为 49%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除风险敞口限制外,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购买、销售、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市场工具等均无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对境内外开立居民外汇账户均无限制。出于统计原因,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时需提供居住证明。收付款时不限制结算币种。根据《存款冻结管理法》,与前伊拉克政府有联系的个人账户转为冻结存款账户。

个人资本项目:博彩收入划转是非法的,而奖金收入划转不受限制。其他限制较少,除与叙利亚的双边支付无效外,居民可以使用外汇进行资本项目交易。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出于安全因素考虑,约旦中央银行规定若银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关注名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办理金融业务,需及时报告约旦中央银行。具有准入资格的银行可与客户买卖外汇远期合同,以支持客户从约旦进口商品。银行仅允许向在约旦进行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发放贷款。银行可向本国居民发放外汇贷款,但只能用于出口与转口贸易。银行单一外币(不包括美元的公开外汇头寸被限定为银行净资产的 5%,加总公开头寸被限定为银行资本的 15%

保险业:社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额不允许超过其资产的 10%;境内投资组合中,社会保险机构投资额至少达到其资产的 90%

货币兑换机构:在约旦运营的货币兑换机构包括约旦和外方合资货币兑换机构)需由约旦中央银行颁发执照。目前,约旦共有 24 家货币兑换机构。根据

《货币兑换机构业法》,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进行买入、卖出、兑换外币纸币和硬币的交易,也包括董事会授权的以下交易:一是进出口外币纸币、硬币、贵金属; 二是买入、卖出支票及外币旅行支票;三是买入、卖出贵金属;四是发起与接受资金划转。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和约旦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货币兑换机构根据本国外币供求关系开展经营,由国际市场对买卖外汇价格进行报价。


 

 

约旦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约旦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上包括特定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禁止进口 

的商品。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投资约旦的商业和贸易服务业、承包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9% 或 应 募 股 本 的

50%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需提供居住证

明。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政策









 

 

 

 

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是哈萨克斯坦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并授权代理机构共同实施外汇管理。代理机构是指有权开展银行外汇交易的授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法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汇管理和外汇管制法》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哈萨克斯坦的法定货币为坚戈。1999 年 月开始实行有区间限制的浮动汇率制,自 2015 年 月 20 日起,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取消汇率波动区间限制,开始实施坚戈自由浮动汇率,并减少外汇市场干预。自2016 年 月 日起,坚戈兑美元的市场汇率由每天下午 330 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早盘和下午盘坚戈兑美元市场汇率的加权平均价决定;坚戈兑其他货币的市场汇率则由美元交叉汇率决定。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就公众通过汇兑机构的坚戈兑美元以及坚戈兑欧元的现钞买卖差价规定了上限。自 2016 年 月 日起, 该上限提高为 坚戈/美元、坚戈/欧元。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为银行外汇流动性设置最小值限制,流动性系数由银行月平均资产与月平均负债的比率计算而来。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哈萨克斯坦对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购汇没有限制。所有出口收入均须汇回,企业出口前须向授权银行申领交易许可证,且在交易完全结束前接受海关和授权银行的监管。对出口逾期未收汇行为,授权银行要及时向哈萨克斯坦


国家银行报告,由其负责查处违规企业。对于进口付汇业务,要求向授权银行出示相关合同、协定或协议,并由授权银行向进口企业核发交易许可证,在交易完全结束前要受海关和授权银行的监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使用信用卡均无需事前审批,也无金额限制,但超过 万美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服务贸易项下的

外汇收入需在交易条款规定的期限内调回国内,金额超过 万美元的收入调回需遵守国内相关要求。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哈萨克斯坦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实行管制,与资本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办理登记或许可后方能进行。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方面, 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登记手续后,资金即可自由进出。

直接投资: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超过 10 万美元或非居民向居民支付超过 50

万美元,需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超过 10 万美元或非居民向居民支

付相关费用超过 50 万美元,需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非居民在境内销售和发行证券必须获得授权。

衍生产品: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超过 10 万美元或非居民向居民支付相关费用

超过 10 万美元,需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

信贷业务:授权银行可向居民和非居民的合法实体和个人提供外币贷款,但自 2016 年 月 日起,只允许向申请贷款前连续 个月获得相应货币收入的个

人发放外币贷款。超过 180 天的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需要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登记备案。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可直接在银行、有经营许可证的货币兑换机构进行外币兑换业务,但在汇出和携出境外环节实行一定的管制。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自然人携带外币或本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旅行支票出入境无需向海关申报。但个人携带来自其他国家的外币或本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旅行支票进入联盟成员国,或携带外币或本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旅行支票出境至其他国家,若总额超过等值 万美元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之间的支付和转


账以本币进行,但外汇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与非居民进行交易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可以用任何货币进行。携带超过等值 10000 美元现钞或旅行支票出入境

(包括本币和外币,以及个人从第三国进口黄金必须向海关申报。居民和非居民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负责向商业银行发行外汇交易许可证。目前, 共有 33 家商业银行持有外汇交易许可证。持证银行可以在国内和境外自由购买和出售外币。商业银行可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开展外汇即期交易,但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不能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进行。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参与外汇互换交易。

货币兑换机构: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也向货币兑换机构发放外汇交易许可证,这些机构可以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外币现钞业务,但不得开展其他外汇交易, 不得代表其客户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

对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并需告知监管机构。非居民银行、保险公司和经纪人不得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支机构。


 

哈萨克斯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所有出 








口收入 




须汇回。




对出口 




逾期未 




收汇行 




为,授权




银行要 




及时向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告,由其负责查处违

规企业。

 

 

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使用信用卡超过 万美元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进口业务需由授权银行核发交易许可证。


服务贸 




易项下 




外汇收 




入须在 




交易条 




款规定 




的期限 




内调回 




国内。






 

 

 

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资本项下金融产品费用超过 10 万美元,或非居民向居民支付相关费用超过 50 万美元时,居民须向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告。




2016 



起,只允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许向申请贷款前连续 

6 个月获得相 

应货币 


收入的 


个人发 


放外币 









贷款。







欧亚经 




济联盟 



成员国 



自然人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除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外,任何国家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超过 万美元的外币或本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旅行支票需进行申报。

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外币或本国货币现钞 

贵金 

属硬币除外



旅行支 



票无需 



向海关 



申报。







非居民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

保险公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行为银行外汇流动性设置最小值限制,流动性系数的计算是指银行资产

的月平均量与负债

司和经纪人不得在哈萨克斯 

坦设立 


总额的比率。

分支机 



构。


 

 

 

 

肯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肯尼亚中央银行是肯尼亚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肯尼亚中央银行法案》、《资本市场法案》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肯尼亚先令。肯尼亚的法定汇率制度是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肯尼亚中央银行仅公布每日指导性汇率,通常是前一日的市场平均收盘汇率。肯尼亚中央银行有权对市场交易双方进行干预,将肯尼亚先令兑美元的汇率稳定在 2%的波动范围内。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咖啡、茶叶和园艺产品,须将相关销售合同分别在咖啡局、茶叶局和园艺作物发展管理局登记。特定食物和农产品的出口须出具专门的许可,以确保国内市场的供应充足。矿物、宝石和其他重要战略物资的出口也须获得特别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商付汇必须通过经授权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转账前进口商须出具进口证明文件,包括进口申报表副本、最终发票副本和进口报关单副本。肯尼亚的外汇储备不得用于转口贸易。离岸价超过 5000 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所有进口货物装运前须接受质量、数量和价格的检查。进口商品负面清单包含一些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原因而被禁止的物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保险公司至少三分之一的实缴资本须由肯尼亚居民持有。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外投资在集合投资组合中的占比不得超过所有投资


总账面价值的 10%。国内投资者须至少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 40%,东非共同体国家的投资者可视为国内投资者对待。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证券,均须获得资本市场监管局的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需要肯尼亚中央银行的批准。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境外出售或者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均需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的,须政府的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房产没有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和持有外汇账户,且可自由向国外汇出账户余额,但银行必须向肯尼亚中央银行记录和报告账户资金流入和流出目的。肯尼亚居民可在国外自由开立先令账户,在外国开立账户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须获得道德与反腐委员会的许可。出于统计目的,出入境肯尼亚的人员,如携带金额超过 50 万肯尼亚先令或 5000 美元等值的外币现金,则必须申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授权的商业银行和小额信贷银行可以进行结售汇和外汇交易,为客户进行电汇转账时每天不超过 10 万美元。截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42 家商业银行,77 家货币兑换机构和 18 家汇款机构经肯尼亚中央银行授权进行外汇交易。银行业:商业银行需每日和每月分别持有外汇存款 3%和 5.25%的法定准备

金。银行外汇风险敞口的限额为其核心资本金的 10%。外汇借款或向非居民贷款的相关交易须接受审慎监管。商业银行签订新的外汇远期合约,须获得肯尼亚中央银行的批准。

货币兑换机构:外币兑换公司和货币汇款服务商从事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的外汇交易,包括货币、旅行支票和类似工具的买卖,不直接与肯尼亚中央银行开展外汇交易。外币兑换公司仅可参与现金交易,禁止在境外持有银行账户。货币汇款服务商可在境外持有账户,用于客户付款的结算。除经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之外,对外付款和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须通过经授权的银行和货币汇款服务商进行。

基金业:养老基金境外投资上限为其总资产或联合基金市场价值的 15%。养


老基金投资于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其总资产或联合基金市场价值的 70%


 

肯尼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咖啡、茶叶和







园艺产品,须将相



关销售合同分别在



咖啡局、茶叶局和



园艺作物发展管理



局登记。特定食物



和农产品的出口须



出具专门的许可,



以确保国内市场的



供应充足。矿物、



宝石和其他重要战



略物资的出口也须

离岸价超过 5000

经常项

获得特别许可证。

美元或等值其他货

目外汇

进口商付汇必须通

币的所有进口货物

管理政

过经授权的商业银

装运前须接受质

行,商业银行转账

量、数量和价格的


前进口商须出具进

检查。


口证明文件,包括



进口申报表副本、



最终发票副本和进



口报关单副本。肯



尼亚的外汇储备不



得用于转口贸易。



进口商品负面清单



包含一些出于健



康、安全和环境原



因而被禁止的物



品。





境外投资在集合投




非居民在境 


资组合中的占比不

内发行证券,

资本和

得超过所有投资总

居民在境外 

金融项

值的 10%。国内投

出售或发行 

目外汇

资者须至少持有上

证券,均须获

管理政

市 公 司 股 本 的

得资本市场 

40%,东非共同体

监管局的批 


国家的投资者可视

准。非居民在


为国内投资者对

境内发行货 





待。




币市场工具, 以及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需要肯尼亚中央银行的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境外出售或者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均需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房地产的,须政府

的批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可在境内外开立和持有外汇账户,且可自由向国外汇出账户余额,但银行必须向肯尼亚中央银行记录和报告账户资金流入和流出目

的。

 

出于统计目的,出入境肯尼亚的人员,如携带金额超过 50 万肯尼亚先令或 5000 美元等值的外币现金,则必须申报。




 

在外国开立账户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须获得道德与反腐委员会的许可。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币兑换公司仅可参与现金交易,禁止在境外持有银行账户。

外汇借款或向非居民贷款的相关交易须接受审慎监管。商业银行签订新的外汇远期合约,须获得肯尼亚中央银行的批准,但金额和期限没有限制。除经肯尼亚中央银行批准之外,对外付款和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须通过经授权的银行和

货币汇款服务商进

商业银行需每日和每月分别持有外汇存款3%5.25%法定准备金。银行外汇风险敞口的限额为其核心资本金的 10%。养老基金境外投资上限为其总资产或联合基金市场价值的 15%; 养老基金投资于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证券的投资



 

 

 

当地保险公司至少三分之一的实缴资本须由肯尼亚人持有。

 

 

 

 

商业银行签订新的外汇远期合约,须获得肯尼亚中央银行的批准,但金额和期限没有限制。




行。

比例,不得超过其总资产或联合基金

市场价值的 70%






 

 

 

 

韩国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韩国银行是韩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实施金融监管,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韩国企划财政部协调外汇交易和国际金融政策。

主要法规:《外汇交易法案》《外汇交易条例》。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是韩元,实施自由浮动汇率制,韩国汇率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韩国银行在必要时可以使用韩国银行基金和外汇平准基金干预市场,且不公布干预信息。商业授权银行可自由设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及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涉外交易结算无币种限制。非居民可以用韩元进行经常项目交易和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居民之间可以使用外汇进行交易,但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支付。企划财政部可根据韩国所缔结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需要对居民与非居民涉外收付款进行审批。2017718日起,取消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收入必须自结算日起三年之内汇回的要求。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可根据相关外汇法规存放境外或进行境外交易,出于环保原因,对调和关税系统下11种六位数编码项目实行出口禁令。进口及进口支付方面基本没有外汇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实行资本项目交易负面清单制度。特定交易须向企划财政部、韩国银行或授


权银行报备。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可自由对外直接投资,但须向授权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对外投资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批。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非居民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特定要求,即可对韩国进行直接投资,但对农业、电力、金融、交通、通信、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的投资有一定限制,外商投资银行业与保险行业须在事前进行财务与投资适宜度考核。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投资购买境内机构发行的证券、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在境外购买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集合投资证券,但未通过投资专用账户购买的情况,均须向韩国银行或授权银行报备。对非居民持有指定公共事业部门上市股份比例超过法律允许比例的非居民收购,以及非居民在未经认可可能受相关法律约束的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进行限制。非居民机构可以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均须向财政部报备。非居民在向财政部报备后可通过国内分销商销售集合投资证券,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登记相关国外投资基金。居民在境外发行或销售外币计价的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集合投资证券,须向授权银行报备,发行或销售额超过等值3000万美元的还须向财政部报备。居民在境外发行或销售韩元计价证券、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须向财政部报备。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通过国内银行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没有限制。但居民与居民之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直接交易须向韩国银行报备。公司客户最大衍生品交易(含远期)限额为实际交易对冲额的 100%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发放除延收货款和预付货款以外的本外币商业信贷须向韩国银行报备,但10亿韩元以内的本币信贷或授权银行担保的外币信贷除外。非居民向居民发放等值3000万美元以内的商业信贷(进口延付、分期付款、出口预收等贸易信贷除外),银行信贷须向外汇银行报备,其他超过等值3000 万美元的信贷须向财政部报备。居民对非居民进行担保须向韩国银行报备。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与非居民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本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出境时还可额外携带其入境时带入或在境内停留期间所兑换的外币现钞。个人境外外汇账户对外转账每人每笔超过5万美元须事前向韩国银


行报备。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每年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对外捐赠须向韩国银行报备并向授权银行提供付款许可证。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贷款均须向韩国银行报备。个人在境外购买超过两年的居住用房,须向授权银行报备。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外汇银行开立的非居民或移民外汇账户、居民外汇账户的存款准备金为 1%个月以上定期存款、个月以上分期储蓄存款及 30 天以上存单的存款准备金为 2%,其他外汇存款(含活期存款)的存款准备金为 7%。外汇银行每个币种的净头寸总额、短期净头寸总额及长期净头寸总额不得超过该币种上月末资产总余额的 50%。国内银行衍生品合约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40%, 外资银行境内分行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200%。期限超过一年和金额超过等值5000 万美元的境外融资须向企划财政部报备。授权银行可向非居民发放外汇贷

款,但超过 300 亿韩元的本币贷款或授信须向韩国银行报备。向居民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仅限用于境外交易(中小企业购买设备除外。非金融企业经营者对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4%,超过者须经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授权银行借入一年以上外币资金占一年以上(含)外币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100%

保险业:保险公司外汇资产占比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30%,对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外汇资产占比超限额的对外房地产投资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进行限制。对外汇资产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的外汇存款账户进行限制。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韩国银行进行交易,业务范围仅限于外币现钞、买入外国发行的旅行支票,并须向韩国海关报送货币兑换交易信息。


 

 

韩国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

歧视

企业资

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农业、电力、金融、








交通、通信、公共基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特定资本交易须向企划财政部、韩国银行或外汇银行报备。

础设施等行业的外商投资有一定限制。对非居民持有指定私有化进程中公共设施业上市股份比例超过法律允许比例的非居民收购,以及非居民在

未经认可可能受相关



法律约束的证券市场



上的交易进行限制。




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本外



币现钞出入境



须向海关申报,



非居民出境时



还可额外携带



其入境时带入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贷款均须向韩国银行报备。个人在境外购买超过两年的居住用房,须向授权银行报备。

或在境内停留期间所兑换的外币现钞。个人境外外汇账户对外转账每人每笔超过5 万美

元须事前向韩



国银行报备。居



民每年超过等



万美元的对



外捐赠须向韩



国银行报备并



向外汇银行提



供付款许可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国内银行衍生品合约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 40%,外资银行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200%。授权银行借入一年以上外币资金占一年以上(含) 外币贷款的比例 不 低 于100%。保险公司外币资产占比不得超过其

总资产的 30%




 

 

 

 

货币兑换机构业务仅限于买卖外币现钞和买入外国发行的旅行支票。


 

 

 

 

科威特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科威特中央银行是科威特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设定汇率制度、规范金融机构业务。

主要法规:《科威特中央银行法》《科威特中央银行指令》《科威特外商投资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科威特第纳尔,汇率制度为传统盯住汇率制。自 2007 年 月 20 日起,科威特第纳尔的官方汇率盯住由科威特主要贸易和金融伙伴国家组成的加权一篮子货币,并由科威特中央银行每日公开科威特第纳尔兑美元汇率。在外汇交易市场上,商业银行可以自由确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除以色列货币外,在国际交易中使用科威特第纳尔或在居民之间使用外币计价结算(非破产情形下没有任何管制,科威特第纳尔与外币之间兑换不受限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与非居民均可自由买卖外汇。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划转。但科威特也可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安全原因而采取汇兑限制措施。禁止与以色列发生贸易,不得向以色列收付任何款项。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结汇、出口融资、相关信用证、担保协议均没有限制,但需要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没有资金方面的要求,除新鲜水果、蔬菜、小麦和面粉以外的所有进口商品都需要进口许可证。进口采用负面清单管理, 烟花、猪肉制品等禁止进口。进口方须是科威特公民,即所有合伙人为科威特公民的公司,或科威特公民持股 51%以上的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注


册的机构可以以任何形式进出口至少 18 克拉黄金,但不得进口或出售黄金饰品, 除有特殊标记外。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最高持股比例为 49%,但依照外商投资局制定的《科威特外商投资法》和部长理事会确定的条件,可设立 100%持股的附属公司。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购买、销售或发行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以及衍生产品基本没有限制。银行和金融公司在科威特中央银行的监督下对非居民资本交易进行控制。在科威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股票和债券等须经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没有限制。

信贷业务:非居民本币融资范围限于由科威特政府机构颁发以本币计价的融资合同。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科威特中央银行授权 23 家伊斯兰银行和和传统银行可进行即期外汇交易。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伊斯兰银行和传统银行均须获得科威特中央银行的许可。商业银行及信贷机构在境外销售或发行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须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境内银行向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其范围限于由科威特政府颁发的以本币计价的融资合同,同时受《科威特中央银行指令》相关条款的约束,包括信贷类型与用途、客户财务状况、货款资金来源的审查、信贷风险控制、权限管理等方面。银行以自身资本为基础,其单一和全部外汇头寸均有限制。境内银行投资业务须遵循科威特中央银行有关政策。外资银行取得科威特中央银行许可后方可在科威特开展银行业务。不得与以色列发生交易。

货币兑换机构:科威特授权 42 家货币兑换机构可进行即期外汇交易。经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开展外汇交易的公司可直接与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也可保有境外账户,现钞买卖,代表客户进行外币支付和转账。


 

 

科威特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






禁止与 

进口方 

目外汇

以色列 

须是科 

管理政

发生交 

威特公 

易。

民。







禁止与 




以色列 



发生交 



易;非居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最高持股比例为49%

民本币贷款的范围限于由科威特政 

府机构 



颁发以 



本币计 



价的融 



资合同。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与以色列发生交

易。








禁止与 



以色列 

商业银 


发生交 

行及其 


易。境内

他信贷 


银行向 

机构在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非居民发放本币贷款的范围 

限于由 

境外销售或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须 


科威特 

经科威 


政府机 

特中央 


构颁发 

银行批 


以本币 

准。


计价的 









融 资合同,同时受《科威特中央银行指令》相关条款的 

约束。



 

 

 

 

吉尔吉斯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是吉尔吉斯斯坦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汇率制度和外汇管理政策,行使外汇管理职能,进行外汇市场干预, 并对涉汇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主要法规:《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汇交易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和非政府债务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索姆。吉尔吉斯斯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可根据需要干预市场以平滑汇率波动,并在网站上公布每日的外汇交易信息。自 2010 年以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计算美元对索姆的官方汇率是通过每日汇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来。但由于其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价差超过了 2%,因此实际上属于双重汇率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经常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基本开放。对进出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酒类进出口需要配额,贵金属、活物、武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货物进出口需要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所有直接投资企业均须向司法部、统计机构、社会基金和税务监察局登记。直接或间接拥有 20%以上的银行投票权或成为银行控制人、收购小额


信贷公司超过 20%以上的股份的机构或个人,均须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获得事前许可。非居民收购境内不动产须经司法部批准。不从事金融活动的法人不得持有超过 20%的银行表决权股份。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按照现行规定买卖股票和其他证券、债券。非居民在国内市场购买政府债券的条件与居民相同。非居民可按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非居民在向负责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招股说明书后,可在国内证券市场交易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须按规定,在披露信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授权的政府机构提交有关重要事实及其披露信息。居民在境外销售或流通的股票,须按照法律进行事前登记。除规定的情况外,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得提供政府担保。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证券市场包括衍生品证券,但未制定监管其生产和流通的具体条文。因此,在相关法律条文出台之前,不能在国内发行和交易衍生品证券。

信贷业务:所有非政府机构均须向统计部门报告接受和发放的商业信贷。居民从非居民获得的信贷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负有非政府外债的居民再次借用外债的必须由财政部或由国家银行担保;二是发货后 180 天之内须完成短期贸易或结算交易的支付;三是若须偿还的信贷总额超过投资基金信贷协议签署日净值的10%,则投资基金不得借款。信贷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不得展期。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划转。银行、信用社、专门贷款机构和小额信贷公司经授权可与个人进行交易,若个人兑换的外币超过限额,需要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个人进出口贵金属需要许可证。携带超过等值 3000 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须书面申报,超过等值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入境须书面报关。

个人资本项目:国内金融和信贷机构禁止向居民个人提供外币消费和抵押贷款。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只有经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授予外汇交易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货币兑换机构、信用合作机构、专业贷款机构、小额金融和小额信贷机构才能进行外汇交易。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25 家商业银行(包括一家外资银行394 家货币兑换机构、家小额金融机构以及 家小额信贷机构获得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的外汇交易许可证。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通过清算交易、旅行支票支付和外币支付的结售汇业务只能在许可银行进行。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和进行外汇交易需要综合授权,提供外汇贷款的信贷机构需要附加许可。银行单一投资不得超过其资产的 20%,全部投资不得超过其资产的 60%。银行任一外汇币种的短期或长期头寸敞口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所有币种的整体外汇头寸敞口不得超过银行总净资产的 20%为防范国内外汇贷款违约风险,自 2015 年 月 日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将本币贷款损失准备金降至零,并根据客户本外币收入结构将其外汇贷款损失准备金提高至 2.5%5%或 7.5%。借款人外汇收入占比少于 50%时,外汇贷款损失准备金由 7.5%增加至 10%。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或在官方汇率变动超过 5% 时立即分析)汇率变动的影响,确定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借款人偿付能力的影响。银行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4%,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 12%,亚美尼亚德拉姆、白俄罗斯卢布、俄罗斯卢布、哈萨克斯坦坚戈、中国人民币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4%

货币兑换机构:必须是法人实体,只能开展许可证中规定的项目,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机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准备金的 20%,投资于外汇资产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准备金的 10%。养老金不得对外投资。


 

 

吉尔吉斯斯坦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直接投资企业须向司法部、统计机构、社会基金和税务监察局登记。不能在国内发行和交易衍生品证券。除规定的情况外, 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得提供政府担保。

直接或间接拥有20%以上的银行投票权或成为银行控制人、收购小额信贷公司超过 20%以上股份的机构或个人,均须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获得事前许

可。



 

 

 

 

非居民收购境内不动产须经司法部批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国内金融和信贷机构禁止向居民个人提供外汇消费和抵押贷款。

个人需要兑换的外汇超过阈值,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携带超过等值 3000 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须书面申报,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或旅行支票

入境须书面报关。




 

 

 

个人进出口贵金属需许可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养老金不得对外投资。

银行任一外汇的短期或长期头寸敞口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所有外汇头寸敞口不得超过银行 总 净 资 产 的20%。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准备金的 20%, 投资于外汇资产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

准备金的 10%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12% ,亚美尼亚德拉姆、白俄罗斯卢布、俄罗斯卢布、哈萨克斯坦坚戈、中国人民币的存款准备金率

为 4%



 

 

 

 

老挝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以下简称老挝银行是老挝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法》《外汇管理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老挝的主权货币为老挝基普。老挝的汇率结构单一、稳定,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由老挝银行根据前一天同业拆借利率和商业银行利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并据此设定每日的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目前老挝只办理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和泰铢的汇兑业务。外汇只用于对外支付,违规会被警告或处罚。

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老挝的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居民可根据老挝银行的批准开立境外往来账户,居民商务及劳务所得的外汇收入需转入其开立的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账户,与贸易相关的付款都是允许的。其他没有明确的付款申请,汇出时需要提供材料。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的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资金进出老挝需要申报。

自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居民个人和企业在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购买外汇后,资金必须存入商业银行专用账户。该笔资金不能以现金方式提取或转账到其他个人或企业账户以在国内使用,仅允许用于海外结算。外币现钞只允许在机场和过境点等边境检查站出售,并且只允许在国外使用。

货物贸易:进出口方面没有汇兑限制。出口方面,居民以外币从事经营活动


和取得的收入,必须划回老挝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账户,另外还存在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关税管制。进口方面,进口 25 类货物需要许可证:大多数许可证用于质量控制、安全或动物检疫,但有些许可证(如水泥)用于限制总体进口水平, 另外进口也存在关税管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支出没有限制。在老挝共和国有投资的个人和法人实体,如欲将批准的利润、股息、资本和利息从其经营活动收入转移到其他国家,必须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受《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法》约束。居民汇出境外投资资金,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由老挝银行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进行审核。禁止从国内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用于境外投资。除对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卫生或民族文化有危害的产业外,所有外资都是允许进入的。外国投资可采取外商独资或合资两种形式,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拥有最低 10%的股权。直接投资资金清算没有额度限制,而对外转移外汇需遵守相关规定。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外国投资者在老挝境内开展证券投资需获得老挝银行的许可证明,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本国居民汇出资金或者投资国外,须经老挝银行授权。

房地产投资:居民想要将资金转移到国外进行房地产投资,必须获得政府相关机构以及老挝银行的批准。非居民投资境内房地产必须符合土地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券业务:老挝居民对外提供外债须经老挝银行批准。这些交易需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操作并且定期向老挝银行报告还本付息情况。老挝银行负责审批、监督以及监测居民个人和法人的对外借款。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现金若超过等值 万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批准方可出入境。在老挝工

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每人每天凭身份证件可购买等值 2000

万老挝基普的外汇,用于支付旅行费用。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企业可以借用外债和贸易信贷,但需经老挝银行批准,


且这些交易应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并定期向老挝银行报告有关偿债和贸易信贷的情况。商业银行外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 10%。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可办理开立境外账户业务。商业银行可为有外汇收入的借款人办理境内外币融资业务。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过老挝银行批准。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向境外转移资金和投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得到老挝银行授权。目前,对这些机构境外投资组合所占比例的上限没有具体规定。


 

 

老挝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老挝只办理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和泰铢的汇兑

业务。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从国内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用于境外投资。





外国投资可采取外商独资或合资两种形式,合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拥有最低 10%

的股权。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现金若超过 万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批准方可出入境。

每人每天凭身份证件可在外汇部门购买等值 2000 万老挝基普的外汇,用于支付旅行费

用。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过老挝银行

批准。


 

 

 

 

拉脱维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拉脱维亚银行是拉脱维亚的中央银行,也是拉脱维亚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拉脱维亚中央银行法》及欧盟相关外汇管理法规。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拉脱维亚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拉脱维亚对经常项目收付汇没有特别的限制。出口方面,针对武器弹药、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口方面,设置商品种类负面清单、进口关税和配额许可证等管制措施。非居民投资者缴纳各种税费后,可将其投资利润自由汇出。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没有管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除已与拉脱维亚签署双边协议的欧盟及其他国家投资者外,外国投资者持有涉及博彩业务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49%

房地产投资:非欧盟居民不得购置边境地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波罗的海和里加湾沿岸沙丘地、农林业用地,公共水库和水道周边的土地等。通过继承获得的土地不受以上限制。非本国居民获得土地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告获得土地的动机和用途。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则不受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拉脱维亚或离开拉脱维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拉脱维亚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需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行李、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准确、不完整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根据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为避免向未对冲借款人贷款超过抵押投资组合 10%而产生的间接外汇风险,银行需提高资本充足率至12%。拉脱维亚虽未设置准备金要求和利率控制,但实施了流动资产要求和信贷控制等管理措施,流动比率取决于非居民存款占银行资产的比例,非居民存款占银行总资产的 20%-40%,流动比率不能低 40%。非居民存款占银行总资产的40%-70%,流动比率不能低于 50%;非居民存款占银行总资产的 70%以上,流动比率不能低于 60%。最低的流动比率不得低于 30%。向非居民总贷款额超过银行总资产规模的 5%或者非居民存款超过银行总资产规模的 20%的,银行需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第二大支柱资本要求。根据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任何一种外币外汇敞口头寸不得超过所有外汇资本金的 10%,所有外汇敞口头寸不得超过所有外汇资本金的 20%


拉脱维亚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外国投资者交纳






经常项目外

各种税费后,可

汇管理政策

将其投资利润自


由汇出。







非欧盟居 



外商直接投资方

民不得购 


面,除已与拉脱维

置边境地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亚签署双边协议的欧盟及其他国家投资者外,外国投资

者持有涉及博彩业

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波罗

的海和里 


务的公司股份不得

加湾沿岸 


超过 49%

沙丘地、农



林业用地。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


现钞从非欧盟成员

个人外汇管

国进入拉脱维亚或

理政策

离开拉脱维亚进入


非欧盟成员国须向


拉脱维亚相关机构


进行申报。




向非居民总贷款额






超过银行总资产规


模的 5%或者非居


民存款超过银行总


资 产规模的 20%


的, 银行须达到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新巴塞尔协议》第二大支柱资本要求。

任何一种外币外汇


敞口头寸不得超过


所有外汇资本金的


10%,所有外汇敞


口头寸不得超过所


有外汇资本金的


20%


 

 

 

 

黎巴嫩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黎巴嫩的外汇管理部门是黎巴嫩银行和黎巴嫩资本市场管理局,其中,黎巴嫩银行负责执行汇率政策,资本市场管理局主要监管资本交易。

主要法规:《货币和信贷准则1963 、《关于货币跨境运输的声明2015 、《黎巴嫩银行基本通告2001-2016 、《黎巴嫩银行中介通告1967-2016 年)以及《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2015 年修订)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黎巴嫩镑。黎巴嫩实行盯住美元的稳定汇率安排制度,汇率在 美元兑 1501-1515 黎巴嫩镑的狭小区间内浮动。为保持汇率的基本稳定,黎巴嫩银行在外汇市场进行干预。除对以色列货币外,黎巴嫩镑可自由兑换。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禁止与阿拉伯联合抵制名单中的商业机构进行贸易往来。出口方面,除特定商品出口数量受限外,不存在任何限制。进口方面,进口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及进口关税限制。出于健康、安全、反欺诈原因,某些动植物制品、药品、武器等相关的进口需要许可证。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进口融资需进口商在银行存入等值进口信用证金额 15%的同币种资金质押。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账户均受《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的约束。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 类货币交易商都有数量限制。上述机构不得为其客户向第三方转让超过 1,500 美元的资金,无论第三方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另外只有 类货币交易商可以进行哈瓦拉交易Hawala transactions


每笔哈瓦拉交易的最高金额为 万美元。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投资黎巴嫩房地产有上限要求,且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收购黎巴嫩房地产需其总部申请、以外汇资金支付,并受《货币和信贷准则》第 153 条的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对境外金融机构持股超过 20%的,需黎巴嫩银行批准且满足《货币和信贷准则》第 153 条的规定,对集合投资证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销售和发行股票、债券及集合投资证券需黎巴嫩银行批准。非居民对境内银行持股超过 5%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持股超过 10%,需要黎巴嫩银行、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对共同基金持股超过 5%,该基金须向资本市场管理局报备。未经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非居民不得擅自发行或销售股票、债券与集合投资证券等金融工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除满足特定条件,不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自身或代客与非居民进行衍生品交易,银行自身进行衍生品交易仅用于风险对冲。非居民在当地购买衍生品不受限制,但在当地出售和发行衍生品需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

信贷业务:银行提供给非居民使用的信贷额度上限为一级资本的 20%,对单一非居民境外使用的信贷额度上限为一级资本的 10%,境外信贷总额度上限为一级资本的 倍,且不同国家及集团评级不同、额度不同。信贷柜台不允许对单一借款者提供超过其权益资产价值 5%或 10 万美元(两者取小者的贷款,前提是任何信贷机构发放的所有贷款的每月偿还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 35%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 1.5 万美元需申报。个人资本项目: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相关规定即可。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境外发债需黎巴嫩银行批准,其定期存单发行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 倍;黎巴嫩主权外汇债、外国主权债及非主权债的借入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 50%,且各部分占比有限制;境内银行与境外附属机构之间的净债务人头寸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 25%。银行在《货币和信贷准则》第 153 条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当地发行的外汇证券,对企业债的投资上限为一级资本的


20%,对单个非金融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不得超过自身股本 10%。外汇存款账户需缴纳 15%的存款准备金。银行需在《货币和信贷准则》第 153 条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境外金融机构股票。非居民银行机构对境内银行持股超过 5%或设立全资分支机构需黎巴嫩银行批准。银行净外汇头寸、全部外汇头寸及可持有的固定外汇头寸分别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1%40%60%

货币兑换机构:黎巴嫩货币兑换机构分 A两类,仅资本金大于 7.5 亿黎巴嫩镑的 类货币兑换机构可进行哈瓦拉现金交易,单笔交易限额 万美元, 年度限额为货币兑换机构资本的 10 倍。注册资本在 50 亿黎巴嫩镑以上的 类货币兑换机构才可以跨境转移现钞和贵金属。


 

 

黎巴嫩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

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税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非银行金融机



 

 

 

 

 

 

禁止与以色列货币之间的兑换; 禁止从以色列进口;禁止与阿拉伯联合抵制名单中的企业进行贸易往来。

 

 

 

 

 

 

 

进口融资需进口商在银行存入等值进口信用证金额 15%的同币种资金。


构、金融中介机


构和类货币交


易商都有数量限


制。上述机构不


得为其客户向第

经常项

三方转让超过

目外汇

1,500 美元的资

管理政

金,无论第三方

是在国内还是在


国外。另外只有


类货币交易商


可以进行哈瓦拉


交易。每笔哈瓦


拉交易的最高金


额为 万美元。




非居民对境内银



 

 

 

非居民投资当地房地产需部长理事会的许可,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收购黎巴嫩房地产须其总行申请、以外汇资金支付。未经资本市场管理局批准,非居民不得擅自发行或销售股票、债券与集合投资证券等金融工具。禁止与以色列货币之间的兑换。

 

 

 

 

 

 

 

 

 

除满足特定条件,不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自身或代客与非居民进行衍生品交易, 银行自身进行衍生品交易仅用于风险对冲。


行持股超过 5%


或对非银行金融


机构、金融中介


机构持股超过


10%,需要黎巴


嫩银行、资本市


场管理局批准;

资本和

对共同基金持股

金融项

超过 5%,须向资

目外汇

本市场管理局报

管理政

备。行提供给非

居民使用的信贷


额度上限为一级


资本的 20%,对


单一非居民境外


使用的信贷额度


上限为一级资本


的 10%,境外信


贷总额度上限为


一级资本的 4





倍。不允许对单一借款者提供超过资产价值 5%

或 10  万美元的

贷款。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 1.5 万美元需申报。



 

禁止与以色列货币之间的兑换。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禁止银行为非居民金融机构开立黎巴嫩镑账户。

外汇存款账户需缴纳 15%的存款准备金;银行净外汇头寸、全部外汇头寸及可持有的固定外汇头寸分别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40%60%

A 类货币兑换机构进行哈瓦拉资金交易的单笔限额为 2 万美元, 年度限额为货币兑换机构资本的

10 倍。



 

 

 

 

 

 

 

 

 

禁止与以色列货币之间的兑换。

 

 

 

 

仅资本金大于 7.5 亿黎巴嫩镑的 类货币兑换机构可进行哈瓦拉现金交易。注册资本在 50 亿黎巴嫩镑以上的 A 类货币兑换机构才可以跨境转移现钞和贵金属。


 

 

 

 

利比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利比亚中央银行是利比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利比亚的货币发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利比亚的进出口政策由政府部门制定,由经济贸易部执行。

主要法规:《2010 年第 号法律》《2005 年第 号法律》《1997 年第 号法律》。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利比亚的货币为利比亚第纳尔,实行相对于特别提款权的联系汇率制度。自 2014 年 月以来,利比亚第纳尔相对于特别提款权

价值在 2%的区间内保持升值趋势,在 2015 年 月后恢复稳定。利比亚第纳尔与特别提款权价值挂钩,利比亚第纳尔兑 0.5175 特别提款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利比亚的出口商无需获取出口许可证羊毛、皮革以及农产品除外,但必须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提供有关出口的文件。利比亚禁止出口电力、皮革、非货币黄金(加工用除外、纸制品、学校用品、废金属和电信服务,且禁止向以色列出口。出口收汇须在商品装运后的 个月内汇回,出口商可以保留 100%的商品出口收入,但必须通过商业银行收取,居民可以自由在商业银行办理结汇。利比亚出口商可以在特殊账户中持有外币,用于支付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进口原材料、零件以及机器的费用。除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NOC外,其他私营企业可以将其出口收汇存放在国内商业银行,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NOC必须在利比亚中央银行开立账户存放外汇。


出口不强制要求担保,居民必须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进行出口交易,且出口装运前须经有关部门检验。

进口方面,利比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利比亚的进口商不需要进口许可证, 但只可进口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品,对于进口的垄断仅限于石油产品和武器。利比亚禁止从以色列进口商品,进口商必须与国外出口商直接进行交易,不允许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自 2016 年 月 日起,利比亚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开具进口信用证时收取不低于 130%的保证金。居民必须通过国内银行办理进口交易, 且进口装运前须经有关部门检验。

利比亚除明令禁止与以色列进行交易外,可使用可兑换货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易。在双边协议中,利比亚与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突尼斯保持协议关系,与上述国家未结算余额在每月结束后 15 天内以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自 2007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国资本投资于有助于利比亚经济发展的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可自由转移到投资方国家。非居民和居民的利润和股息均征收 4%的圣战税。出于审慎考虑,利比亚中央银行禁止国内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外资可根据 1997 年第 号法律以及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成立外资全资企业,若投资项目可增加国内就业和培训机会、提高本国原材料的使用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增加境外资本的流入,则均可批准实施。外资若投资于对利比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项目,其资本可以自由转移到投资方国家。根据 2010 年第 号法律设立并经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其投资资本也可自由转移到投资方国家。除石油部门以外,其他行业均无外国直接投资的最低限额,投资额主要取决于各自业务的规模和需求。非居民个人不允许购买银行的股份或者是其他持有银行股份机构的证券,非居民机构可持有的股份不超过银行已发行股份的 49%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本国居民配置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须获得许可,非居民不得购买和出售银行的股份或是其他持有银行股份机构的证券,但居民购买或出售境外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不允许购买或出售当地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而居民不受限制。非居民不允许购买和出售本国货币市场工具,而居民可以在境外购买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或出售集体投资证券受到限制。


利比亚资本市场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但未经双方监管机构允许,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允许超过另一个机构总资产的 10%

信贷业务:授权银行可在无须利比亚中央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但在信用证开立之前,进口商必须在本国的保险公司开立海运保险单。当存在真实的合同时,企业可通过授权银行办理进口所需的兑换许可证。经授权的银行可以为每个进口公司提供一年两次、合计金额不超过 50 万美元的进口贸易融资贷款。国有企业在说明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后,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出售任意金额的外汇用于开立、结算信用证。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利比亚本国居民可以在本国银行账户中持有外汇,向境外汇款不受到限制。自 2016 年 1 月 7 日起,利比亚本国居民可在被授权银行的借记卡中兑换不超过

5000 美元的外汇用于旅游,也可以在信用卡中兑换不超过 5000 美元的外汇用于

境外使用。为控制洗钱,居民最多只能兑换等值 10000 美元的外币现金。自 2016

年 月 21 日起,居民可以在授权银行购买不超过 7500 美元的外汇用于教育、医疗、家庭汇款。利比亚不允许本国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居民从本币账户转账到外汇账户需要提交发票,并且仅能用于商业目的。非居民账户可根据账户持有人的有效居住期限开立,在利比亚工作的非居民可将合法收入存入这些账户, 而非居民账户其他的信贷需求须经利比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在用工合同规定下的工资必须存放在授权银行,合同规定的其他收入也可以汇入这些账户,且汇款不得超过用工合同完税后的工资总额。非居民携带入境的资金凭证件可携带出境。外商开设的具有投资性质的账户汇款不受限制,也不需要经利比亚中央银行的批准,但如果上述账户要转换账户性质,则须经利比亚中央银行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根据 2005 年第 号法律第 53 条,利比亚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有充足抵押品的情况下发放外汇贷款,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外汇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可以在利比亚中央银行规定的区间范围内自由设定汇率。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利比亚共有 16 家机构获准对外经营即期外汇业务,利比亚中央银行是唯一授予许可证的机构。利比亚无银行间外汇市场,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与本币存款交纳相同的准备金。


 

 

利比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禁止与 




以色列 




进行进 




出口交 

居民必 



易。2007

须通过 



1

国内商 



日起,利

业银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出口电力、皮革、非货币黄金工用除外、纸制品、学校用品、废金属和电信服务。羊毛、皮革以及农产品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

比亚与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突尼斯保持协议关系, 与上述 

国家未 

进行进出口交易。

进口商必须与国外出口商直接进行 

交易,不



结算余 

允许通 



额在每 

过中介 



月结束 

机构进 



后 15 

行。



内以可 




兑换货 




币结算。


资本和


 

利比亚中央银行禁止国内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

在未经监管机构的





金融项

允许下,机构投资

目外汇

者不允许持有另一

管理政

个机构投资者 10%

以上的总资产。




自 2016 年 月 






本国居民不允许在

起,利比亚本国居


国外开立本币账

民可在授权银行的

个人外

户,居民从本币账

借记卡中兑换不超

汇管理

户到外汇账户的转

过 5000 美元的外

政策

账需要提交发票,

汇用于旅游,也可


且仅用于商业目

以在信用卡中兑换


的。

不超过 5000 美元



的外汇用于境外使





用。自 2016 年 

21 日起,居民最多可以在借记卡中购买不超过 5000 美元的外汇用于境外使用。此外,居民可以在授权银行购买不超过 7500 美元的外汇用于教育、医疗、家庭汇款。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非居民个人不允许持有银行的股份或者是其他持有银行股份机构的股份, 但非居民机构可持有的股份不超过银行已发行股份的

49%






 

 

 

 

立陶宛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立陶宛银行是立陶宛的中央银行,也是立陶宛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立陶宛共和国银行法》《欧元引入法》

《金融资产净额协议》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立陶宛于 2015 年 月加入欧元区,法定货币为欧元。立陶宛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中间价。欧洲中央银行在欧洲理事会的指示下,必要时对欧元兑换其他货币的汇率进行干预。立陶宛可自行或与其他非欧元区中央银行一起进行外汇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除涉及健康和国家安全因素的商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无限制。部分特定食品,如肉类半成品、鱼类等需要进口许可。对于部分特定的农作物及酒精饮料进口需要许可或征收附加税。酒类饮料和烟草只能由政府注册的交易商进口。对于特定原油产品、战略物资的进出口交易须经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任何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境外直接投资没有限制。外商直接方面,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保障领域但立陶宛选定的符合欧洲和泛大西洋一体化原则,且国家防卫委员会批准的经营主体投资除外)。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外资公司参与立陶宛证券交易与立陶宛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在立陶宛购买农业及非农业用地。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需在立陶宛银行登记。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贷款,如无政府担保,必须在立陶宛银行登记。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立陶宛或离开立陶宛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立陶宛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需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个人交易超过等值 15000 欧元或以上的,必须向金融犯罪调查处报告。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向境外借款或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须向立陶宛银行登记报备。对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关于欧元与其他货币业务的准备金要求是统一的。自 2015 年 月 日起,两年以上的承兑票据、可赎回存款以及原始承兑证券的准备金率为零,其余准备金率为 1%。外汇风险自有资金要求为其外汇净头寸总额与报告货币黄金净头寸之和乘以 8%


 

立陶宛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部分特定食品,


如肉类半成品、


鱼类等需要进


口许可。

经常项 

酒类饮料和烟

目外汇 

草只能由政府

管理政 

注册的交易商

进口。


特定原油产品、


战略物资进出


口交易须经许


可。

资本和 






外国投资者


金融项 

不得投资于

目外汇 

国家安全和

管理政 

国防安全保

障领域。




个人携带超过






等值 万欧元


及以上的现钞


从非欧盟成员


国进入立陶宛


或离开立陶宛

个人外 

进入非欧盟成

汇管理 

员国须向立陶

政策

宛相关机构进


行申报。个人交


易超过等值 


15000 欧元或以


上的,必须向金


融犯罪调查处


报告。








商业银行及其

金融机 

他信贷机构向

构外汇 

境外借款或向

业务管 

非居民提供贷

理政策

款,须向立陶宛


银行登记报备。


 

 

 

 

北马其顿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北马其顿国民银行是北马其顿中央银行,也是北马其顿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储蓄机构、外汇代兑机构、快速汇款服务机构的外汇业务。

主要法规:《外汇交易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北马其顿法定货币是代纳尔,法定汇率安排是浮动汇率制,代纳尔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可自由兑换,但实际实行的是欧元爬行盯住汇率制。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北马其顿国民银行、授权进行外汇交易的银行和经济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机构。北马其顿国民银行参与外汇市场是为实现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目标。北马其顿国民银行可引入特殊保护措施, 应对收支严重不平衡和金融体系不稳定,但特殊保护措施的应用期限不能超过 个月,北马其顿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北马其顿对出口无相应管制,除了少部分商品出口需要许可证。对出口收益无强制汇回要求,无强制结汇要求。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时应向商业银行提供发票、合同、报关单等文件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出于安全和公共健康的考虑,武器、药品等特定商品进口应遵照许可要求。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转移项下支付均需提供发票、合同等证明文件来核实交易真实性。居民向非居民捐赠与遗产支付超过 2500 欧元,应提供合同、发票等文件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居民接受非居民外币形式捐赠和遗产不


受限制,但需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按规定完成缴税后,直接投资利润转移不受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均不受限制,但超过公司股本 10%

的对外投资须在资本交易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马其顿中央注册处申报。外商投资比例达到 20%及以上的合资企业进口原材料、备件、设备时免除关税。非居民在北马其顿投资企业、新设独资企业或建立合资企业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权益。除政府出于外交或领事目的外,居民不允许在境外投资不动产。非居民、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北马其顿投资房地产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须在 60 天内向北马其顿中央注册处申报,出售房地产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后进行申报。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除授权银行外,居民不得投资境外证券。居民在境外发行和非居民在北马其顿发行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须经北马其顿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在北马其顿认购和交易证券只能通过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经纪公司和银行进行。非居民不允许购买北马其顿特定领域的证券,如武器生产、毒品交易、历史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非居民在当地购买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证券没有其他限制措施。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根据相关法规,非居民只能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交易境内发行的非标准化衍生品。非居民可通过授权银行购买境内发行的标准化衍生品。

债券业务:居民间的债权债务禁止用外币现钞结算。非居民可在北马其顿购买任何期限的债券,且没有最低持有期的要求。非居民不允许在北马其顿发行注册期限超过 年的外国债券。除银行和其他投资中介机构外,居民不可在境外购买债券或其他债务性证券。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 12  万代纳尔的本币现钞或支票出入

境。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2000 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携带等值 2000 欧元

至 万欧元外币现钞出境需提供外币兑换机构或银行的文件,不得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外币现钞出境。非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超过等值 万欧元则需提供海关许可文件,非居民出境携带的外币现钞金额不得

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个人向境外支付超过每月等值 2500 欧元需提供证明文

件。个人向境外转账每月不得超过等值 2500 欧元,个人每天可接收境外汇款不

得超过等值 5000 欧元。

居民个人凭身份证明开立外汇账户没有无限制。居民法人经中央注册处登记后可以开立外汇账户。除根据发票、合同等文件用于对外支付外,居民外汇账户内资金不得转移境外。居民在境外开立账户有资格限制和审批要求。居民个人的境外本币账户可自由兑换为外币,居民法人需根据非居民的支付命令购汇支付。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授权银行在境外购买股票和其他参与融资的证券、债券和其他长期债务工具,证券及其发行人或担保人的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 BBB 级(基于标准普尔或惠誉)或 Baa2 (基于穆迪。授权银行在境外购买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短期债务工具,证券及其发行人或担保人的短期信用评级至少为 A-2 基于标准普尔F3 (基于惠誉或 P-3a (基于穆迪。银行可向有经常项目支付需求的居民发放外汇贷款,授信敞口不超过自有资产的 25%。银行对单个非居民实体的授信敞口不超过其自有存款的 25%,若该实体为合格股东,拥有银行超过5%的有投票权的股份,则对该实体(包括其附属机构)的授信敞口不超过银行自有存款的 10%。银行购买境内发行外币计价的非金融机构证券不能超过其自有资本的 15%。银行外币存款准备率为 15%,附带外汇条款的本币存款准备率为50%,本币存款准备率为 8%。对于非居民金融机构 年内的短期负债,银行的存款准备率要求为 13%。当非居民对银行的投资达到银行总股本或者有投票权的股本的 5%10%20%33%50%和 75%时,须经北马其顿国民银行同意。

保险与基金业:保险公司、养老和投资基金可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境外债券。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 20%

货币兑换机构:外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北马其顿国家银行进行交易,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账户,作为法人与境内银行进行交易。外币兑换机构禁止在境外开立账户,业务范围仅限于外币现钞的买卖和买入外国发行的旅行支票。


 

北马其顿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

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法人居民购汇用途只能是支付非居民订单。

经常转移项下支付均需提供发票、合同等证明文件来核实交易真实性。

居民外汇账户内资金除了根据发票、合同等文件用于国际支付外,不得转移到国

外。

 

 

 

 

 

居民向非居民捐赠、遗产继承超过 2500 欧元,应提供合同、发票等文件证件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除政府出于外交或领事目的外,居民不允许在境外投资不动产。

除授权银行外,居民不得投资境外证券。




非居民不允许购买北马其顿特定领域的证券,如武器生产、毒品交易、历史和文化遗产保护等。

不允许非居民在北马其顿发行注册期限超过 年的外国债

券。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

12 万代纳尔的本币现钞或支票出入境。居民个人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2000 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携带等值 2000 欧元至1 万欧元外币现钞出境需提供外币兑换机构或银行的文件,

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









万欧元外币现钞出

境。








银行向有经常项目






支付需求的居民发


放外汇贷款,授信敞


口不超过自有资产


25%。银行对单个非

金融机

居民实体的授信敞

构外汇

口不超过其自有存

业务管

款的 25%,若该实体

理政策

拥有银行超过 5%


有投票权的股份,则


对该实体(包括其附


属机构的授信敞口


不超过银行自有存


款的 10%


 

 

 

 

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2006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马达加斯加阿里亚里,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由官方银行间外汇市场决定。为了平滑较大幅度的汇率波动,并实现外汇储备目标,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会干预银行间外汇市场,日常干预信息并不公开。官方只向公众提供每日加权平均价格以及交易次数和数额。官方汇率由银行间市场计算并于每天下午 2:45 对外公布,官方汇率主要用于政府交易和海关估价。欧元和美元是马达加斯加外汇市场上仅有的两种报价货币,其他货币兑阿里亚里的汇率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兑美元汇率进行折算。马达加斯加规定境内货币不得用于国际往来或者资本交易的结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货物贸易:黄金的进出口需要得到能源和矿业部的批准。居民企业的货物出口收入须在装运之日起 90 天内汇回,自由贸易区和企业须在本地银行办理出口

业务,并在装运之日起 190 天内将出口收入汇回。自 2016 年 月 20 日起,所有商品出口商须在收到出口货款后 30 天内将 70%的款项在外汇市场结汇。300 阿里亚里以上的出口收入需要提供注册文件。1000 欧元以下的进口付汇不须提供注册文件以供审核。出于健康和国家安全的原因,对少数进口商品实行政府管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所有服务贸易出口收入须在发票日期后 30 


内汇回,并在收汇日起 30 天内将 70%的款项在外汇市场结汇。旅游活动相关的外汇收入须在外汇市场上结汇。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马达加斯加国民的境外投资,包括居民持股的外国公司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境外投资须经财政部授权。境外投资收益须强制性汇回国内。非居民和非居民持股的公司在马达加斯加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资和股权转让,无须得到财政部事先授权或批准。马达加斯加境外投资和外国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均须向财政部报告。外国投资清算所得可以自由汇出,但须向财政部报告。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马达加斯加与外国之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资本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马达加斯加国内没有资本市场。单个非居民实体收购国内公司 20%的股权资本,以及外国收购股权资本的份额超过 33%50%和 66%均须经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由一人或数名非居民个人共同收购国内公司 10% 的股本须向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信贷业务:非居民提供的出口融资和预付款须向财政部报告。除授权银行或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信贷机构外,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外借款须财政部授权,自贸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跨境借款,经财政部授权后还本付息不受限制。自贸区内企业可以申请一年期内银行外汇贷款,不允许进行中长期贷款。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的境内房地产销售所得须经财政部授权后才能汇出。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最高 40 万阿里亚里出入境。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任何

数量的外币出入境,但金额超过等值 7600 欧元须向海关申报。反洗钱法规定,

金额超过 1000 万阿里亚里的现金使用受到限制。境外刷卡根据卡种类的不同每日有不同的限额。个人资本项下交易须经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经财政预算部批准,信贷机构除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授权银行或信贷机构可以向境外借款,也可以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银行境外投资须经银行和金融监管委员会合财政部批准,对非银行业务的投资可达到银行净收入的 10%;股权投资不得超过银行可用股权资金的 15%,同时不得超过所投资资本的 15%;所有投资项目不得超过银行可用股权资金的 60%。商业银行


外汇风险头寸的限额为其资本金的 20%。各种外币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为 13%。保险业:投资于马达加斯加参与的国际公共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债券,以

及开发金融机构或经授权在马达加斯加经营的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债券, 不能超过准备金总额的 50%。对于总部位于非洲且马达加斯加是其股东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股份投资,不能超过准备金总额的 40%


 

马达加斯加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

限制


居民和 








非居民 



外汇账 



户余额 

居民企业的货物出


不可自 

口收入须在装运之


由转至 

日起 90 天内汇回,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国外。经常项下的出口收入需 

在 30 

自由贸易区和企业须在本地银行办理出口业务,并在装运之日起 190 天内

将出口收入汇回。


 

服务贸易收入须在


70% 

发票日期后 30 


收汇款 

内汇回。


项在外 



汇市场 



结汇。




 

 

 

 

 

 

 

境外投资收益须强制性汇回国内。

单个非居民实体收






购国内公司 20%


股权资本,以及外


国收购股权资本的

资本和

份额超过 33% 

金融项

50%和 66%均须经

目外汇

银行和金融监管委

管理政

员会批准,由一人

或数名非居民个人


共同收购国内公司


10%的股本须向银


行和金融监管委员


会报告。




居民和非居民可携






带最高 40 万阿里

个人外

亚里出入境。居民

汇管理

和非居民可携带任

政策

何数量的外币出入


境,但金额超过等


值 7600 欧元须向





海关申报。境外刷卡根据卡种类的不同每日有不同的限

额。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对非银行业务的投资可达到银行净收入的 10%;股权投资不得超过银行可用 股 权 资 金 的15%,同时不得超过所投资资本的15%;所有投资项目不得超过银行可用 股 权 资 金 的60%。商业银行外汇风险头寸的限额为 其 资 本 金 的

20%






 

 

马来西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是马来西亚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金融服务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马来西亚法定货币为马来西亚林吉特。2016 年 9

月 26 日起,重新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市场干预仅限于提供流动性以确保有序的市场秩序。官方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作为所有国际交易的参考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对于经常项目的交易和付款,林吉特可以通过授权的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用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国际贸易结算,但交易只能在马来西亚进行。有出口收入的出口商可用外币对国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行支付结算。居民在国内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须以林吉特结算,居民出口商不能够使用外币支付境内交易。出口方面,采用出口许可制度,对部分商品出口实施控制,避免国内市场出现短缺。出口收入必须在出口之日起 个月内全部汇回马来西亚,出口商可以保留不超过 25%的外币结算收益,其余金额需要通过授权的国内银行兑换成林吉特。进口方面,采用进口许可制度,马来西亚财政部和皇家海关拥有进口管制权, 进口许可权则分属于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多种非关税措施,如负面清单、进口配额,进口配额遵照马来西亚关税令(2017 年版)执行。进口大米需由独立测量员进行装前检验。进口需审核发票、提单、卫生或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书。对以色列开展的贸易或以其货币结算的交易须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信贷工具的本币交易结算均可


通过授权的国内银行以及授权国内银行指定的外国办事处进行,但相关交易只能在马来西亚进行。

直接投资:符合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审慎性要求的居民可以从事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国内借用林吉特贷款投资于境外的居民受到审慎性限制:一是以在马来西亚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为上限;二是一年总计以 5000 万林吉特为上限。以上限制仅适用于通过林吉特兑换、从外币交易账户转移、以对外直接投资之外的目的获得授权银行的外汇贷款,以及金融资产互换方式获得的海外投资资金。马来西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股权加以控制,在一般情况下,非居民购买马来西亚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超过 5%。涉及外国人取得财产未开发或已开发的土地的外商直接投资,根据投资金额须取得马来西亚经济规划组的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当地出售或发行股票须经过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居民在国外购买、出售和发行以林吉特计价的股票也须经过批准。在境内居民只能购买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或经过授权的国内银行发行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非居民在当地购买、出售或发行以林吉特计价的利率衍生工具须经过批准。在境外居民出于对冲和投资的目的可以在境外指定的交易所通过居民期货经纪商购买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货币衍生品除外,其他交易须经过批准。授权银行可在境外向非居民发行或出售以林吉特计价的金融工具,向任何人发行或出售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信贷业务:居民可以向除非居民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币,但向非居民累计借款总额不能超过 亿林吉特。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贷自出口

之日起不得超过 个月,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贷总额不能超过 亿林吉特。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买房地产与对外直接投资管理要求一致,非居民在马来西亚购买住宅、商业、办公用房产,价格高于 50 万林吉特的不受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进出境时最多携带等值 1 万美元的林吉特现钞,超过以上金额须经批准。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可以与境外的直系亲属之间发生借贷资金往来,允许向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币借款,但有额度限制。居民向非居民借


用外币的总额不得超过 1000 万林吉特;向非居民金融机构以外的非居民借入林

吉特在马来西亚使用的总额不得超过 100 万林吉特。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持牌境内银行可以向非居民发放本外币贷款,其中林吉特贷款须用于实体经济活动。经许可的境内银行可以向居民和非居民发放任何金额的外币贷款,但单家境内机构贷款总额不超过 1000 万林吉特。各项业务须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在即期外汇市场,国内银行和货币服务机构经授权后可以开展货币兑换和批发市场货币业务,承接与居民和非居民的即期交易。在远期外汇市场,居民和非居民可以通过授权的国内银行对冲当前金融账户交易;居民可以出售林吉特, 最多可达 个月的外币资产负债;居民可以对冲美元/林吉特、人民币/林吉特、欧元/林吉特、英镑/林吉特和日元/林吉特的外汇敞口,并取消其对冲头寸,最高可达 600 万林吉特的银行净敞口头寸;在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注册的居民和非居民机构投资者可签订远期合约;在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注册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实体可向授权银行签订远期合约。

货币兑换机构:获得许可的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进行货币兑换,

保险业和基金业:养老基金通过证券委员会指定的私人退休计划,可以进行海外投资。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可在境外投资,投资额不得超过个人保险基金或股东基金总资产的 10%


 

马来西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采用出口许可制




 

 

 

 

 

 

 

 

 

 

对以色列开展的贸易或以其货币结算的交易需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



度,对部分商品出


口实施控制。根据


2017 年《海关税则》


对部分商品征收出


口关税。出口收入


必须在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全部汇回,


出口商可以保留不


超过 25%的外币结


算收益,其余金额

经常项

需要通过授权的国

目外汇

内银行兑换成林吉

管理政

特。

采用进口许可制


度,马来西亚财政


部和皇家海关拥有


进口管制权,进口


许可权则分属于不


同行业主管部门。


实施多种非关税措


施,如负面清单、


进口配额,进口配


额遵照马来西亚关


税令(2017 年版)


执行。




通过国内借用林吉



马来西 




特贷款投资于境外

亚对外 


涉及外国人取得财

的居民受到审慎性

商直接 

资本和

产(如未开发或已

限制:一是以在马

投资的 

金融项

开发的土地)的外

来西亚主要证券市

股权加 

目外汇

商直接投资,根据

场首次公开发行的

以控制,

管理政

投资金额须取得马

收益为上限。二是

在一般 

来西亚经济规划组

一年总计以5000

情况下,


的批准。

林吉特为上限。以

非居民 



上限制仅适用于通

购买马 



过林吉特兑换、从

来西亚 





外币交易账户转移、以对外直接投资之外的目的获得授权银行的外汇贷款,以及金融资产互换方式获得的海外投资资金。

居民可以向除非居民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币,但向非居民累计借款总额不能超过1亿林吉特。

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贷自出口之日起不得超过个月,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贷总额不能

超过1亿林吉特。



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超过 5%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向非居民借用外币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林吉特。向非居民金融机构以外的非居民借入林吉特在马来西亚使用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林吉特。居民和非居民进出境时最多携带等值万美元的林吉特现钞,超过以上金

额须经批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可在境外投资,投资额不得超过个人保险基金或股东基

金总资产的 10%






 

 

 

 

马尔代夫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是外汇管理主要部门。

主要法规:以《马尔代夫金融管理法》为主体,其他主要法规包括:《货币条例》1987 、《进出口法》1979 、《马尔代夫外商投资法》1979 

《审慎监管规则2009 、《银行法》2010 、《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指南》

2012 、《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2014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马尔代夫的主权货币是马尔代夫卢非亚。马尔代夫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根据《马尔代夫金融管理法》,总统可以改变汇率安排并调整汇率。美元在官方市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买入和卖出价受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限制,汇率在 美元兑 12.85 卢非亚上下 20%的区间内波动。由于二级市场上交易汇率与官方汇率偏离超过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归类为多重汇率制度。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每天公布卢非亚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中间价为两天前商业银行与客户交易买卖加权平均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由经济发展部根据申请部颁发出口许可证,对私营部门出口商品种类没有限制。自 2016 年 月 日起,渔业农业部对水族馆的鱼类出口实行配额管理。进口方面,由经济发展部根据申请发放进口许可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如氢氯氟烃气体,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马尔代夫对经常项下的各类收支交易没有管制


措施。出口收入不要求强制汇回国内结汇,允许存放境外。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汇出入没有监管审批要求,但银行等金融机构须遵守反洗钱法规中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包括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核查。若客户进行的单笔交易或者一系列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万卢非亚,银行需对该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须经济发展部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应确保遵守《外国投资协定》规定的任何条件。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国内进行证券投资需要得到政府批准,且禁止非居民购买交通运输公司、旅游开发公司及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公司的股份。

房地产投资:对居民在国外购房没有限制,但根据宪法,对非居民在国内购买房地产进行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对个人经常项目交易无限制。根据马尔代夫法律,禁止从事博彩活动,个人资本项目交易仅对博彩和奖金转移有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为其本外币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总额的 10%。外币敞口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总额的 40%,任何一种外币的风险敞口,多头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25%,空头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 15%

因外汇短缺,马尔代夫金融管理局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进行定量配给。除缴纳税款和租金、货物和劳务费用,禁止使用外币进行国内付款。本币和外币间的兑换仅限于具有外币兑换资质的机构。


 

马尔代夫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经济发展部门根据申请发放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实行开放一般许可与配额许

可制度。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非居民购买交通运输公司、旅游开发公司及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公司的股份。

对非居民在国内购买房地产

进行限制。

 

 

 

 

 

 

非居民在国内进行证券投资需要得到政府批准。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个人资本项目交易仅对博彩和奖金转

移有限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因外汇短缺,马尔代夫金 融管理局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进行定量配 

给。


 

所有信贷机构的外汇头寸限额是外汇和贵金属计价资产净值的 20%,个人部分为外汇和贵金属计价资产净值的10%,需每日计算限额。



 

境外机构或个人不能在俄罗斯境内投资新设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币和外币间的兑换仅限于具有外币兑换资质的机构。


 

 

 

 

马耳他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马耳他中央银行、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马耳他财政部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马耳他中央银行法》《对外交易法》《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法规》

《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以及其他欧盟相关法规。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马耳他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欧洲中央银行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基础上公布欧元中间价,并会在必要时干预做市商报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马耳他《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出口有历史价值的物品、古董、马耳他石及其制品、货运车辆、出租车、土地、毛坯钻石和石油制品须取得出口许可证。进口付汇无需审核单据。马耳他经济投资与小企业部依据《进口管理条例》对部分产品进口实施管控,《进口管理条例》名单中的产品(包括肉类、鱼类产品、水果和蔬菜等)进口须取得进口许可证,而名单以外的产品不受限制。马耳他还对欧盟以外的钢铝产品和部分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制度。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马耳他《对外交易法》,资本项下交易除与非欧元区国家居民进行房地产交易外,其余交易均无限制。


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马耳他发行但不在马耳他证交所上市、由非欧元经济区国家居民参与的证券交易,须通过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公司注册部门完成交割。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证券交易不适用该规定:一是满足《所得税法案》第二条所定义的国际性公司;二是拥有按照《商船运输法案》登记的船舶的公司;三是马耳他本国居民持股比例低于 20%的公司。

房地产投资:欧盟地区以外的非马耳他居民申请获得房产前,须得到财政部批准。马耳他居民和欧盟地区内的非马耳他居民可获得 处房产作为主要居住

地;在获取第二处房产时,除非在马耳他居住超过 年以上,否则须得到财政部批准。但在马耳他的指定地区,欧盟内部非居民可自由取得房产。非居民在马耳他从事房地产交易须经财政部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马耳他是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均没有限制。马耳他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均可持有外汇账户,可向境外自由汇款,本外币兑换无限制;可持有境外账户,资金汇回无限制。马耳他本国对现金出入境无限制,但个人携带现金出入境须遵守欧共体相关法规,即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马耳他或离开马耳他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马耳他相关机构进行申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外汇交易,还能为境外交易方开立账户,为客户进行外汇支付和转账。截止 2016 年底有 27 家信贷机构参与了银行间外汇市场。

银行业:根据欧盟《资本要求法案》相关规定,马耳他金融机构净外汇头寸敞口超过自有资金总额的 2%时,需要提取外汇风险准备金,该项准备金比例至少要达到净外汇头寸敞口的 8%

货币兑换机构:在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授权和许可下,从事货币兑换的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决定外币兑换率和交易佣金,为客户提供外汇现金交易和外汇收付结算服务;并可直接与马耳他中央银行进行交易。

保险业:在马耳他经营的保险公司须遵守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II》相关规定。该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估值原则,对保险公司技术性准


备金和自有资金做出了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基金业:马耳他养老基金须按照审慎投资要求进行分散投资,把对单个主体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须满足《资本要求法案》的相关规定,零售证券投资基金的募资上限为其资产的 10%;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募资上限为其净资产的 100%;其他类型的基金按照《其他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相关规定执行。


 

马耳他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欧盟以外的钢铝产品和部分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制度。

出口文物、石油制品、马耳他石等

7 大类产品须获得出口许可证;进口《进口管理条例》名单中的产品须获得进口

许可证。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买卖在马耳他注册、但未在马耳他证交所交易的证券,或者非欧元经济区国家居民参与买卖的证券,须通过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公司注册部完成交割。但以下公司证券不受该限制:一是满足《所得税法案》第二条所定义的“ 国际性公司;二是拥有按照《商船运输法案》登记的船舶的公司;三是本国居民持股低于 20%的公司。

非居民在马耳他从事房地产交易须经

财政部批准。




 

 

 

与非欧元区国家居民进行房地产交易须获得财政部许可。欧盟内部非居民和马耳他公民可拥有一处房产作为主要居住地,如要取得第二处房产须获得财政部批准;如在马耳他居住超过 年以上则不需批准。欧盟内部非居民可在指定地区自由取得房产。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1 

欧元及以上









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马耳他或离开马耳他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马耳他相关机构进行

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根据 欧盟 

《资本要求法案》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净外汇头寸敞口超过总资产2% 时,其自有资金比例至少要达到净外汇头寸敞

口的 8%




 

 

 

马耳他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参与机构须获得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颁发的牌照。


 

 

 

 

毛里塔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是毛里塔尼亚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总体经济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管理外汇储备。

主要法规:《外汇市场监管条例》2010 、《外汇市场道德准则》2007 、《外汇市场操作手册》2007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毛里塔尼亚乌吉亚。毛里塔尼亚名义上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自 2014 年 9 月起,毛利塔利亚事实上实行的是类爬行汇率制度。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通过议价会议体系对汇率进行干预,乌吉亚兑美元官方汇率采用最近一次汇率议价会议决定的汇率,乌吉亚兑其他货币汇率通过国际市场上美元兑其他货币汇率进行计算。在外汇交易中,授权的外汇交易商可自由决定外汇买卖价差。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毛里塔尼亚不限制出口,但出口须取得海关批准,水产品等出口商品在装运前须接受检验。进口方面,除部分特定商品,毛里塔尼亚的进口贸易不受限制,禁止进口商品为武器、酒精饮料、有毒废料以及华盛顿公约保护的物种。结算方面,除一些特殊企业,出口获取的外汇收入须汇回境内, 并提供标明数量、金额、目的地的出口证明文件。进口信用证须缴纳不同比例的进口保证金,生活必需品食品、药品等)最低保证金率为 10%,液态烃 20%, 其他商品 40%。所有进口支付和出口收入均须通过授权的毛里塔尼亚中介机构办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毛里塔尼亚对货物或投资相关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出不予限制,但须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材料;对服务贸易出口收入要求汇回,但未限定具体时限。赴境外单次旅行的支付额度不超过等值 300 万乌吉亚,但可通过授权的中介机构向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申请额外的限额。外籍员工的工资支出不应该超过其在毛里塔尼亚工资收入的 60%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须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外商直接投资及其相关的收益应遵循其投资法。非居民投资于已批准的项目,可不受限制地通过授权的毛里塔尼亚中介机构汇入资金;外商直接投资的撤资不受任何限制。居民在境外购置房产须经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在毛里塔尼亚购置房产不受限制。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购买私人企业的股票,且不受地域、投资限额、行业的限制。非居民购买、发行债券享受居民待遇,遵守与居民一致的管理规定。居民购买境外股票、债券须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与非居民间的商业信贷不受限制。居民与非居民间的金融信贷和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担保须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向单个非居民提供的担保总额应不超过居民机构净资产的 25%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对外支付不须事前审批,也无限额管理,但须提供交易真实性文件,支出金额不应超过与申请汇款的毛里塔尼亚居民的月收入相称的合理水平。居民与非居民间的贷款、居民向非居民的捐赠和遗产继承、居民向境外移民的资产转移均须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向居民的捐赠和遗产继承、非居民向境内移民的资产转移不受限制。严禁赌博收益的转移。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境内银行从境外借款、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或商业信贷机构贷款、购买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对外投资均须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不受限制。境内银行须为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外币存款缴纳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计算基数为 周的平均存款,存款准备金率为 7%。对于违反存款准备金要


求的银行,以应缴与实缴存款准备金差额为基数按日计算罚金,罚金率为毛里塔尼亚基准利率加上 个百分点。境内银行本外币合计的最低流动资产率应不低于20%。商业银行持有单一外币的多空头头寸上限为净资本的±10%,持有所有外币的多空头头寸上限为净资本的±20


 

毛里塔尼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进口信 


赴境外单次旅行的支付





经常项

用证须 

须提供证明交易真

额度不超过等值 300 

目外汇

缴纳不 

实性材料。货物、服

乌吉亚,但可通过许可

管理政

同比例 

务出口获取的外汇

的中介机构向毛里塔尼

的进口 

收入须汇回境内。

亚中央银行申请额外的


保证金。


限额。



居民对外直接投资、







在境外购置房产、购


资本和

买境外股票债券须


金融项

毛里塔尼亚中央银

居民向单个非居民提供

目外汇

行批准。居民与非居

的担保总额应不超过居

管理政

民间的金融信贷和

民机构净资产的 25%

非居民向居民提供



的担保须毛里塔尼



亚中央银行批准。




个人服务贸易、收益

 

 

 

支出金额应与申请汇款的毛里塔尼亚居民的月收入水平相称。外籍员工的工资支出不应该超过其在毛里塔尼亚工资收入的 60%






和经常转移项下对


外支付须提供交易


真实性文件。居民与

个人外

非居民间的贷款、居

汇管理

民向非居民的捐赠

政策

和遗产继承、居民向


境外移民的资产转


移均须毛里塔尼亚


中央银行批准。严禁


赌博收益的转移。




境内银行须为居民和非







居民的本外币存款缴纳


境内银行从境外借

7%的存款准备金。境内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款、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或商业信贷机构贷款、购买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对

外投资均须毛里塔

银行本外币合计的最低流动资产率应不低于20%

商业银行持有单一外币

的多空头头寸上限为净


尼亚中央银行批准。

资本的±10%,持有所有



外币的多空头头寸上限



为净资本的±20


 

 

 

 

摩尔多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是摩尔多瓦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与政府协商确立汇率制度,持有并管理国家外汇储备,许可外币代兑点和旅馆办理个人外币代兑业务,批准符合规定的外汇交易。

主要法规:《摩尔多瓦外汇管理法》2008 、《列伊与外币官方汇率管理办法2009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法1995 、《银行复苏和处置法2016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摩尔多瓦列伊。摩尔多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每日列伊对美元的官方汇率由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内部非现金交易加权平均决定。列伊对其他货币的官方汇率基于列伊与美元的汇率,由国际市场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决定。为避免列伊与美元间的汇率出现剧烈浮动,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可基于市场条件和市场主体的预期,对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人民币与列伊不能直接兑换,需要通过美元进行间接兑换。

 

二、外汇管理政策

 

除法定情形外,不允许在摩尔多瓦使用外币进行支付和转移。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跨境交易的支付与转移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限制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使用列伊进行现金交易。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摩尔多瓦贸易进出口自由,所有依法注册的经济实体均有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要申请许可证的进出口较少。出口方面,一般情况下,出口货款须在出口报关起 年内汇回,汇回期限根据合同类型有所差别。进口方面,摩尔多


瓦对货物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糖料进口实行配额制度。货物进口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年,未执行合同的预付款须在 年内汇回。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在一般情况下,居民法人向境外支付相关款项, 应向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交证明材料,并汇出相应金额。服务贸易项下预付货款最长期限为 年。居民服务贸易收入须在提供服务之日起 年内汇回。对居民个人赡家款、临时境外居留费用、签证费用、捐赠支出等,明确审核材料的限额及类型,对非居民个人赡家款、个人同名划转、其他项下个人汇出等值 1000 欧元以

上须提交证明材料。居民个人捐赠给非居民个人,等值超过 万欧元时,需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除法律规定外,资本交易无需得到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资本流出要得到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除非法律给予特别豁免,居民法人实体从资本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必须汇回摩尔多瓦。出于统计需要,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信贷和担保必须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

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期限 年以上金额超过等

值 万欧元的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项目需要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非居民在摩尔多瓦境内不可以拥有农业用地和森林。外国投资者境内利润缴税后可自由汇往境外。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购买境外金融工具、购买非居民境内出售或发行的国外金融工具、境外发行衍生品工具等须事前获得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境外投资者经国家金融市场委员会审批方可增持规定比例的股份。非居民在摩尔多瓦境内公开发行证券须采用摩尔多瓦存托凭证的形式,存托凭证发行人须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境外投资者若打算增持其股份至股本的 20%30%50%以上, 其在收购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前,须书面通知国家金融市场委员会。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持有同一政府证券不得超过 50%。一旦超过额度,在发现日起 个工作日内须售出超出部分。

信贷和担保:居民为非居民交易进行担保,担保金额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 须获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被担保无需经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金额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担保需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出入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摩尔多瓦列伊或外币现钞,超出部分,需提供海关申报单或批准文件。个人兑换现钞, 需缴纳 0.1%的汇兑税。

个人资本项目:非居民移民、遗产继承、财产转移方面,均限制较少,要求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贷款,须经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而从非居民个人获得的贷款无需批准。境外个人继承农业用地和森林的,需将农业用地和森林出售给摩尔多瓦个人或法人。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向非居民发放的商业贷款和信用贷款无需摩尔多瓦国家银行的批准,但非居民有息商业贷款保理业务需向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报告。对列伊及其他货币的存款准备金率设定为 14%。持牌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购买国外金融产品无须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批准。单一货币外汇多头不得超过监管资本的 10%;单一货币外汇空头不得低于监管资本的 10%。所有货币外汇多头不得超过监管资本的 20%;所有货币外汇空头不得低于监管资本的 20%


 

摩尔多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货物进口和服务贸







易预付款期限不得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超过 2 年,未履行合同的预付款项在

2 年内汇回。贸易出口货款须在出口

报关之日起或服务


提供之日起 年内


汇回。



 

 

 

 

 

 

 

 

 

 

 

 

 

 

 

 

居民法人实体从资本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必须汇回摩尔多瓦。

境外投资者若打算






增持其股份至股本




的 20%30%50%




以上,其在收购投




资公司所持股份


居民在 


前,须书面通知国


购买境 


家金融市场委员


外金融 


会。外国投资者通


工具、购


过一级市场或二级


买非居 


市场,持有同一国


民境内 


际证券识别码的政

非居民 

出售或 

资本和

府证券不得超过

在摩尔 

发行的 

金融项

50%。一旦超过额

多瓦境 

国外金 

目外汇

度,在发现日起 5

内不可 

融工具、

管理政

个工作日内须售出

拥有农 

境外发 

超出部分。

业用地 

行衍生 


外商直接投资期限

和森林。

品工具 


年以上金额超过


等 须事


等值 万欧元的长


前获得 


期贷款和信用贷款


摩尔多 


项目需要向摩尔多


瓦国家 


瓦国家银行报告。


银行批 


居民为非居民交易


准。


进行担保,担保金




额超过等值 万欧




元的,须获摩尔多




瓦国家银行批准。



个人外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

居民个人向非居民






汇管理


个人出入境携带现

个人提供超过等值





政策

钞金额超过等值 1

万欧元的贷款,


万欧元的,需提供

须经摩尔多瓦国家


海关申报单或国家

银行批准。居民个


银行批准证明。

人捐赠给非居民个



人超过等值 万欧



元,需摩尔多瓦国



家银行批准。




银行的短期流动性






比 率 不 得 低 于


20%。外汇存款账


户需缴纳 14%的存


款准备金率。所有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货币外汇多头不得超出监管资本的20%;所有货币的外汇空头不得低于

监管资本的 20%


单一货币外汇多头


不得超过监管资本


的 10%;单一货币


外汇空头不得低于


监管资本的 10%


 

 

 

 

蒙古国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蒙古国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是蒙古国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外汇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蒙古国法定货币为蒙古图格里克,图格里克与美元、欧元及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蒙古国实行浮动汇率制,蒙古国银行保留干预外汇市场的权利,以适应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变化。图格里克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加权总和,权重分别为买入量占比和卖出量占比。图格里克对其他外币的参考汇率计算是基于当天下午 4:00 至 4:30 的国际市场汇率。官方参考汇率用于财务核算、海关估价和与蒙古国银行的政府交易。蒙古国银行每个工作日公布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之间所有的协议、广告、价格和关税必须使用蒙古图格里克计价和结算。居民和非居民均可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出口收入和境外汇入外汇均可存入境内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出口历史文物、贵金属等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企业和合作社通过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外汇收入的 50%和 90%。个体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留成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


也可通过协商出售。进口方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毒品、酒精等制品以及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物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完成缴税后,可以将个人所得、股份红利汇往国外。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均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和证券市场方面:公司控股股东须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向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公众披露其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超过 5%的情况;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法人经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批准, 可在蒙古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人须在其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注明蒙古国与该证券初始发行国之间的监管差异,发行人还须对投资者的潜在风险作出规定,并对投资者行使其权利的途径作出安排;外国证券发行的标准和被接受的外国交易所名单由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决定。债券市场方面: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债券必须通过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向存款机构注册,禁止非居民在蒙古国境内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禁止融券。

信贷业务:居民向非居民申请商业和金融信贷须在签订信贷协议后的 15 工作日内向蒙古国银行登记,居民须向蒙古国银行提交贷款登记表。

房地产投资:居民境外购买房产以及非居民在蒙古国境内购买房产均须经国家房地产登记。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对携带现钞出入境基本没有限制,若携带等值 1500 万图格里克以上的本外币现钞出入境,须根据蒙古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进行申报。个人间的礼品、捐赠、遗产交易不受监管,接受礼品、捐赠和遗产的民政官员须向相应的政府机关登记。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向非居民申请商业和金融信用,须在签订信贷协议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蒙古国银行登记,居民个人须向蒙古国银行提交一份贷款登记表格。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截止 2016 年 31 日,蒙古国共有 14 家商业银行和 54 家货币兑换机构。


银行业: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买卖差价和市场参与者的佣金没有限制。银行之间可以自行设定买卖汇率,进行外汇场外交易。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制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持有境外账户须得到蒙古国银行的许可。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外,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借入外债不需要登记。银行须获得补充外汇结算许可证,才能向非居民发放金融或商业信贷。银行须分别满足对图格里克和外币的存款准备金要求。每日日终,银行在蒙古国银行开立的图格里克和外币账户中须严格保持至少 5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在计算准备金时,不考虑图格里克或外币的在库现金。法定准备金条例修正案于 2015

年 月 日起实施,允许银行在维持期结束时使用图格里克超额准备金来满足50%的法定外汇准备金;该修正案还重新引入了银行图格里克法定准备金的收益,收益率为 50%的隔夜存款利率。从事境外投资的银行须获得补充外汇结算许可证,才能从事境外投资.转账及外汇交易等基本活动均须取得银行牌照。对于外汇头寸限制,单一币种净头寸的限额为调整资本的 15%,所有币种的总净头寸限额为调整资本的 40%

货币兑换机构:经批准的货币兑换机构可参与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代其客户买卖外汇、使用外币支付或转账,但是不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


 

 

蒙古国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进出口历史







企 业 和合 作

文物、贵金


社 通 过国 家

属等需要获


出 口 指标 所

得进口许可


获 得 的没 有

证。进口方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超 过 指标 的外汇收入,一

般 要 全部 上

面采用负面清单管理,

禁止进口毒


缴国家;超过

品、酒精等


指 标 的外 汇

制品以及可


收 入 可全 部

能造成环境


保留。

破坏的物 



品。



境外注册的







投资基金不




得在蒙古国




公开发行或

禁止非居民



出售其股份

发行债券或



和权益。

者其他债务



非居民在境

证券。除非

居民境外购买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内购买债券必须通过经纪人和经纪

公司向存款

法律另有规定,非居民禁止在一级

市场上无偿

房产以及非居民在蒙古国境内购买房产均

须列入国家房


机构注册,

提供所有权

地产登记。


禁止非居民

和以信用方



在蒙古国境

式出售证 



内发行债券

券。



或其他债务




证券,禁止




融券。






要求对携带




居民个人向非


折合 1500

居民申请商业

个人外汇管理

万图格里克

和金融信用,须

政策

以上的本外

在签订信贷协


币出入境进

议后的 15 个工


行申报。

作日内向蒙古









国银行登记。








商业银行和其


他信贷机构持


有境外账户须


得到蒙古国银


行的许可。


经批准的货币

金融机构外汇

兑换机构可参

业务管理政策

与即期外汇市


场交易,代其客


户买卖外汇、使


用外币支付或


转账,但是不可


以在境外开立


账户。


 

 

 

 

黑山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黑山中央银行是黑山共和国(以下简称黑山的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银行体系,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在外汇交易中制定审慎规则对交易商和银行进行管理,并限制交易商和银行的外汇头寸。黑山中央银行无货币发行权。

主要法规:《外币与外资经营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黑山没有独立的法定货币,使用欧元作为法定货币。但黑山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没有关联,只有业务上的往来。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绝大部分货物可自由出口,约 0.8%的货物出口须获得出口许可证,出于保护文物、濒危动植物、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知识产权需要及执行金银贸易特殊规定时可要求获得出口许可。进口可以通过授权银行或以现金进行支付,居民在进口支付时须向银行提供标准的进口合同。绝大部分货物可自由进口, 只有军火、爆炸物等 180 种货物进口须获得进口许可证。不符合欧标的二手汽车、有害废料等被禁止进口。根据签署的贸易协定,从马其顿进口特定货物受到数量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除要求非居民工资汇出前交税外,黑山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合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口支付不受限制,但超过 1.5 万欧元的业务需申报来源和目的。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黑山主要对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有限制,对境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外债、衍生品投资业务没有限制。

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证券委员会管理证券发行和监督资本市场的交易,不允许非居民购买本国证券,非居民在本国发行或卖出证券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行货币市场票据不受限制。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可投资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 级以上的,黑山及外国政府、央行发行的证券、在黑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主营业务在黑山境内法人发行的非上市债券。衍生品交易在证券法监管框架下,对境内外居民发行和买卖实行非歧视管理。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购买黑山境内房地产,需事先向监管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具有实际购买需求的证明材料,且禁止购买国家公园、边境地区等限制区域的房地产。非居民在缴纳相应税费后可以自由出售房屋。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自然人进行货物和服务贸易,但超过 1.5 万欧元的业务需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对个人资本项下交易没有限制。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 万欧元(含) 的现金出入境,须向海关报告。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将持有本外币存入在授权银行开立的活期和定期账户,可以转账或在某些情况下存入现金。黑山自然人在国外居住超过六个月将被视为非居民。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黑山中央银行通过在外汇交易中制定审慎规则对交易商和银行进行管理,并限制交易商和银行的外汇头寸。黑山没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但不限制居民在境外开展远期交易。

保险和基金业:黑山对保险公司准备金、养老基金等的境外投资范围及最大投资额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养老基金允许投资黑山和地方政府发行的短期票据和其他短期证券以及证券委员会规定的短期银行资产;投资黑山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黑山或其他国家资本市场交易并在黑山证券委员会注册的股份公司或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国家正规资本市场交易的外国非国有实体发行的长期债券和其他长期证券;投资黑山证券委员会注册股份公司发行并在黑山股票交易所上市、外国股份公司和封闭式投资基金发布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国家


资本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注册在黑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或欧盟国家主体发行的证券和国内外开放式基金;投资黑山证券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产品;投资黑山的房地产业。养老基金不得持有特定证券 10%以上的股份,且单只养老基金中,只能有 10%及以下的资金投资于单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黑山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合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口支付,不受限制,但超过 1.5 万欧元的业务需申报来源和目的。




 

从马其顿进口特定货物受到数量限制。

军火、爆炸物等 

180 货物进口需要进口许 

可证。







非居民 



购买黑 



山境内 



房地产,



需事先 



向监管 



部门提 



供能够 

衍生品 


证明具 

交易在 


有实际 

证券法 

资本和

购买需 

监管框 

金融项

求的证 

架下,对

目外汇

明材料,

境内外 

管理政

且禁止 

居民发 

购买国 

行和买 


家公园、

卖实行 


边境地 

非歧视 


区等限 

管理。


制区域 



的房地 



产。



不允许 



非居民 



购买本 



国证券。




允许自然人进行货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 1 万欧元

(含)的现金出入境,须向海关报告。



黑山自 


个人外

物和服务贸易,但

然人在 

汇管理

超过 1.5 万欧元的

国外居 

政策

业务需出具相关证

住超过 


明文件。

六个月 




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将持有外汇或本币存入在授权银行开立的活期和定期账户,可以转账或在某些情况下

存入现金。




将被视为非居民。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养老基金不得持有特定证券 10%以上的股份,且单只养老基金中,只能有10%及以下的资金投资于单一证券发

行人发行的证券。






 

 

 

摩洛哥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马格里布银行、经济财政部下属的外汇管理局。目前,外汇管理局已将主要外汇管制措施的执行授权给相关银行。

主要法规:《摩洛哥与外国账务处理总实施条例》、《外国在摩洛哥资产账务处理条例》、《可兑换迪拉姆账务实施条例》、《外国投资兑换制度》、《经常项目兑换制度》、《对外融资自由化管理规定》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摩洛哥迪拉姆。1973 年以来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的固定汇率制度,2015 年 月起,货币篮子由欧元和美元组成, 其权重分别为 60%和 40%摩洛哥经济财政部同马格里布银行决定,从 2018 1 月 15 日起实行浮动汇率制,将摩洛哥迪拉姆汇率波动区间由上下浮动 0.3%扩大至上下浮动 2.5%。根据国际外汇市场的走势,日间可能会进行几次价格调整。如果汇率波动过大,马格里布银行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干预,将汇率波动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摩洛哥和外国之间的任何交易必须以马格里布银行报价的外币或可兑换的迪拉姆账户结算。摩洛哥居民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以本国货币计价和结算。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对于任何可自由出口的产品或商品,无需进行出口申报。出口收入可在境外直接用于购买出口商品所需的物品和原材料,除此之外的外汇收入必须在外国买方付款后一个月内汇回,原则上汇回日期不得超过货物装运之日起 150 天,该项规定不适用于一些出口不涉及收款的货物。对于国外寄售

的产品,外汇收入汇回日期不得超过货物装运之日起 180 天。出口商可在可兑换


迪拉姆或外汇账户中持有最高 70%的出口收入,航空航天工业的出口商最高可达85%。出口谷物面粉、木炭、考古物品、皮革和兽皮、生海藻和琼脂,以及破坏臭氧层的化工产品,都需要获得外贸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进口可以预付,其中进口等值 20 万摩洛哥迪拉姆以下的商品最高可预付离岸价的 30%, 等值 20 万摩洛哥迪拉姆以上商品进口不允许预付。进口商必须签署进口保证书, 并在授权银行登记,以便支付货物及相关费用。居民购买不涉及付款的进口商品, 以及价值不超过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非商业用途货物,可免除进口保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摩洛哥居民必须将与非居民的交易所得外汇收入 60 天内汇回国内并在外汇市场上结汇。非居民须将其在摩洛哥交易产生的外汇收入在 个月内汇回。服务出口商最多可将其外汇收入的 70%以外币或可兑换的迪拉姆账户保存。投资相关的利息支付必须以市场利率为基础。授权银行可向居民和非居民提供每人每年等值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旅行换汇额度,未成年子女

可获得额外的等值 万摩洛哥迪拉姆额度。授权银行可向摩洛哥人提供每人一次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境外医疗换汇额度。授权机构可向摩洛哥留学生或实习生提

供每月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实习费用换汇额度,实习期最长为一年。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运营满三年的居民企业每年最多可向非洲投资 亿摩洛哥迪拉姆,向其他大陆投资 5000 万摩洛哥迪拉姆。

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必须在收到收益后 30 天内结汇。外商直接投资无限制。

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自由购买和出售摩洛哥公司股票,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则需要经过授权,出售股票所得收益必须存入可兑换的迪拉姆账户,满四年才可汇出境外,除能证明购买股票所用的资金来自境外的除外。摩洛哥居民购买和发行外国股票以及转移购买所需资金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集合投资证券、居民在境外购买和发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集合投资证券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通过授权银行购买衍生产品,以对冲本地经营产生的汇率、利率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居民境外购买衍生产品必须以真实的贸易或金融交易为基础,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信贷业务:货物出口商可向非居民提供长达 150 天的商业信用,更长期限的商业信用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延期。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信贷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本地银行可向外国非居民个人发放迪拉姆贷款,用于购买或开发摩洛哥房地产,贷款金额最高达拟购买或开发房地产价值的 70%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不能开立个人外汇账户,其商品或服务出口所得或携带入境的外汇均需结汇行,个人保留部分外汇份额,以可兑换迪拉姆账户形式或外汇额度形式存于银行。旅行者出入境可以随身携带不超过 2000 摩洛哥迪拉姆现

钞和不受限制的外币现钞,但是居民旅行者必须在回国后 30 天内结汇。携带超

过等值 10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国

际信用卡进行涉及商品和服务进口的互联网交易,每年最高可达 万摩洛哥迪拉姆。

个人资本项目:摩洛哥居民在国外购买房地产需要外汇管理局授权,非居民可以购买境内不动产。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贷款业务需要外汇管理局批准。非居民离开摩洛哥时,可按照每居住一年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标准汇出资产,剩余资产则必须存入可兑换定期账户。除遗产继承属于可兑换交易范畴,其余捐赠等的支付须经授权。

(四)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可从国外借款,只能用于为客户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提供融资,或为客户外汇远期业务提供担保。摩洛哥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向本地居民发放外汇贷款,购买本地发行的外币计价证券,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商业银行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局和马格里布银行批准,非居民投资境内银行须经马格里布银行批准。商业银行持有每种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10%,所有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20%。授权银行可将以货物和服务出口商、居民、非居民的名义开立的外汇账户的资金用于相互之间的信贷额度,特别是用于向摩洛哥出口商的外国客户提供的信贷。出口商和授权银行可向外国客户提供最多占出口货物或工程价值 85%的供应商信贷或其他信贷。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可投资国外银行存款、


债券,以及在经合组织、欧盟和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成员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准备金总量的 5%。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可投资国外银行存款、债券,以及在经合组织、欧盟和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成员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总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 10%


 

 

摩洛哥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

资质限制


摩洛哥和

 

 

 

出口收入必须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50 天内汇回;在国外寄售的产品, 期限最长可达 180 天。非居民须将其在摩洛哥交易产生的外汇收入在 个月内汇回。服务出口收益必须在提供服务后 60 天内汇回。







外国之间


的任何交


易必须以


马格里布


银行报价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的外币或可兑换的迪拉姆账户结算。

摩洛哥居


民之间的


外汇交易


必须以本


国货币计


价 和 结 


算。



 

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外汇收入必须在收到收益后 30 天内汇回国内,并在外汇市场上结汇。

对外直接投资须经外





资本和

汇管理局批准,运营满

金融项

三年的居民企业每年

目外汇

最多可向非洲投资 1

管理政

亿摩洛哥迪拉姆,向其

他大陆投资 5000 万摩


洛哥迪拉姆。



 

 

居民旅行者必须

旅行者出入境可以随身携带不超过 2000 洛哥迪拉姆现钞和不受限制的外币现钞。携带超过等值 10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国际信用卡进行涉及商品和服务进口的互联网交易,每年最高可达 万摩洛哥迪拉姆。授权

银行可向居民和非居



摩洛哥居民在国外购买房地产需要外汇管理局授权,非居民可以购买境内不动产。 

居民与 



在回国后 30 天内


结汇。非居民离开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摩洛哥时,可按照每居住一年 3 摩洛哥迪拉姆的

标准汇出资产,剩


余资产则必须存


入可兑换定期账


户。





民提供每人每年等值

4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旅行换汇额度,未成年子女可获得额外的等值 2 万摩洛哥迪拉姆额度。授权银行可向摩洛哥人提供每人一次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境外医疗换汇额度。授权中介机构可向摩洛哥留学生或实习生提供每月 万摩洛哥迪拉姆的实习费用换汇额度,实习期最长为一年。



非居民之间的贷款业务需要外汇管理局批准。除遗产继承属于可兑换交易范畴,其余 捐赠、继承的支付须经

授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持有每种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10%,所有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20%

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可投资国外银行存款、债券,以及在经合组织、欧盟和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成员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准备金总量的 5%。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可投资国外银行存款、债券,以及在经合组织、欧盟和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成员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金融工具,投资总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 

10%






 

 

 

莫桑比克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莫桑比克银行是莫桑比克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莫桑比克外国投资法案》《外汇法》和《外汇管制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莫桑比克梅蒂卡尔。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莫桑比克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官方汇率按照商业银行每天下午点 30 分所报汇率的平均数计算,并作为次日的基准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货物必须在海关登记,必须提交出口清关、商业发票和提单。出口金、银、铂金须登记并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货物和劳务出口所得和外商投资所得,必须自收到之日起 90 日内汇回国内,其中的 50%可以留存在境内账户中或用于偿还外汇贷款,其余 50%必须兑换成梅蒂卡尔。进口货物必须在海关登记,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口业务必须通过商业银行办理,支付和转账不需要批准,但需要登记,如有预付款要求,必须提交交货证明文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项目交易的支付和转移不需要批准,但需要登记。外商直接投资的利润和红利可以按照具体项目授权汇出。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外国专家可根据其雇用合同条款将全部或部分薪金汇往国外,汇款额度受工资合同条款限制。根据官方安排在国外工作的莫桑比克人(特别是南非的矿工) 必须将其 60%的收入通过莫桑比克银行汇回,并将其转换成梅蒂卡尔。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置信用卡在境外的使用限额。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资本交易均受管制,资本交易需取得莫桑比克银行的批准和登记,未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将受到处理。

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初始资本。鼓励外国投资的措施包括特定时期的税收和关税减免,以及获得国内信贷。外国投资者在提交证明文件后,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授权,汇出投资收益和股利。清算时投资资本的转让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不得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证券,但依照法律规定的特殊制度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除外,此类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授权,没有固定的额度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出售或发行证券,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

债券业务:非居民在本国购买债券,必须通过银行中介,无需事先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债券,交易前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除担保期限在 360 (含以内的情况外,在交易前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境外借款必须获得批准,且所有境外借款必须在莫桑比克银行登记。向非居民贷款符合《外汇法》资本交易相关规定,没有数量限制。国内外汇贷款方面,如果银行对还款能力持强烈怀疑态度,或者借款人不是出口商,必须计提 50%的贷款准备金,同时银行必须计提 100%的逾期贷款准备金。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现钞出境以 10000  梅蒂卡尔为限,移民可以携带等值

5000 美元。携带现钞入境以 10000 梅蒂卡尔为限,且必须有之前的出境记录。

入境携带超过 5000 美元或等值的外币必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批准与否取决于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且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此类交易没有数量限制。根据莫桑比克银行给予赌场的一种特殊永久性授权,经赌场及博彩监察长办公室确认的赌博收入可完全转让。

允许居民开立国内外汇账户。从居民账户中支取外汇,只能用于出国旅行, 且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5000 美元,账户的余额不得自由汇出。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必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但余额可以自由汇回。允许非居民开立国内外汇账户,与资本有关的账户操作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在确认资金


来源后,允许将这些资金转移到境外。

(四)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必须持有 8%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该存款准备金率适用于境内和境外外汇存款。对外汇头寸的限制根据信贷机构的自有资本而定,无论其是否为居民身份,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总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持有的单一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 10%

基金业:养老基金可投资海外证券,最高可达总资产的 10%


 

莫桑比克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

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和劳务出口所得和外商投资所得,必须自收到之日起90 日内汇回国内。

根据官方安排在国外工作的莫桑比克人

 特别是南非的矿工)必须将其 60%收入通过莫桑比克银行汇回,并将其转换

成梅蒂卡尔。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



 

养老基金可投资海外证券,最高可达总资产的 10%



禁止非居民向政府购买房地

产。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 带 现 钞 出 境 以10000 梅蒂卡尔为限,移民可以携带等值 5000 美元。携带

现钞入境以10000 蒂卡尔为限,前提是这些现钞之前有出境记录。入境携带超过 5000 美元或等值

的外币必须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国内外汇贷款方面, 如果银行对还款能力持强烈怀疑态度, 或者借款人不是出口商,必须计提 50% 的贷款准备金,同时银行必须计提 100% 的逾期贷款准备金。银行必须持有 8%法定存款准备金。对

外汇头寸的限制根









据信贷机构的自有资本而定,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总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持有的单一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

本的 10%






 

 

 

 

缅甸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缅甸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2012 、《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缅甸中央银行其他法规。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缅甸缅元,仍存在汇兑管制。目前, 缅元和人民币尚不可直接结算。缅甸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须在出口 个月内通过中央银行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

行全部汇回,银行需在 个工作日内向缅甸中央银行提交超过 个月未汇回出口收入的企业名单。柚木、天然气、珍珠、玉石等珍贵玉石和稀缺金属的出口权由政府独家持有,但私营合资企业和获得有关部委许可的合资企业也拥有这些产品的出口权。进口付汇须通过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并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列入负面清单中的产品须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该项所得款项应在交易日期 个月内,汇回国内授权银行。授权银行汇出保险费无须缅甸中央银行的批准,外国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和盈余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净收入、利息等收益和经常性转移对外支付, 须经经济发展规划部批准,同时须提交缴税证明。非居民因发生事故(如空难) 获得的补偿金或获得的养老金可以自由汇出。经监督委员会批准备案后,可汇出在国外的医疗费用。直接投资项下的外币收益、扣税后的净利润可以汇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如居民境外投资房地产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可采用独资、合资、合同约定的形式设立企业,但不能购买境内土地,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后,非居民投资者可根据商业、行业和投资额度, 获得 50 年土地租赁或使用权。直接投资项下扣税后的清算资金可以汇出。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须在获得缅甸中央银行的批准后方可获得用于资本项目交易的外汇。居民境外购买、销售或发行股票以及非居民境内购买、销售或发行股票,须获缅甸中央银行批准;禁止居民境外购买、销售或发行以及非居民境内购买、销售或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

信贷业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商业借贷、金融借贷、担保、保证、金融支持等,须获缅甸中央银行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收到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外币后,最多可持有 个月;

居民出境旅游需出示护照、签证和机票,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外币;非居

民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外币入境;外汇账户现钞提取每周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家庭汇款只允许由政府项目或依法设立的私营公司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使用。工资和合法收入可在纳税后,通过授权银行转至境外,无需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个人使用的珠宝可带入境内,但需在到达港口时向海关申报,携带珠宝不可超过等值 1000 万缅元,并且需确保入境时随身携带此套珠宝。

个人资本项目:外国个人投资者应以银行和缅甸投资委员会接受的外币类别注册,在注册时应提及外资类别。如果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或对外财政困难, 政府可以限制与投资相关的资金收付。在业务终止后,外国个人投资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缅甸投资委员会的规定撤回外资。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 30%。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单一货币敞口头寸和外币敞口总头寸,对净敞口头寸进行监管。金融机构必须每天计算并提交净敞口头寸报告。金融机构借用外债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保险机构开展境内外投资须获财政规划部批准。


 

 

缅甸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收入需在








出口 个月内


列入负面清单中的产


通过中央银行


品须向商务部申请进


授权经营外汇


口许可证。


业务的银行全


净收入、借款、利息


部汇回。银行


等收益和经常转移对


需在 个工作


外支付,须经经济发

经常

日内向缅甸中

经监督委员

展规划部批准,且支

项目

央银行提交超

会批准备案

付方需提交缴税证

外汇

过 个月未汇

后,可汇出

明。

管理

回出口收入的

在国外的医

柚木、天然气、珍珠、

政策

企业名单。

疗费用。

玉石等珍贵玉石和稀


服务贸易、收


缺金属的出口权由政


益和经常转移


府独家持有,但私营


项下所得款项


合资企业和获得有关


应在交易后 6


部委许可的合资企业


个月内,汇回


也拥有这些产品的出


国内授权银


口权。


行。





禁止居民境





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缅


外购买、销

甸中央银行批准。

资本

售或发行以

居民境外购买以及非

和金

及非居民境

居民境内购买、销售

融项

内购买、销

或发行股票,须获缅

目外

售或发行债

甸中央银行批准。

汇管

券和其他债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

理政

务证券、货

生的商业借贷、金融

币市场工 

借贷、担保、保证、


具、集合投

金融支持等,须获缅


资证券。

甸中央银行批准。


如果出现严重

居民个人可

居民出境旅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的国际收支失衡或对外财政困难,政府可以限制与投资

相关的资金收

以向境外转移或汇出资金以及获得国外贷款,

但这些资金

游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外币;非居民

可携带不超


付。居民在获

需要在投资

过等值 



得缅甸中央银行的批准后可获得资本项目交易的外汇收入。

范围内使用。

美元外币入境。

居民收到不超过等值 万美元外币后,最多可

持有 6 个月。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资本 金 的30%




金融机构借用外债须经缅甸中央银行批准。

保险机构开展境内外

投资须获财政规划部批准。


 

 

 

 

纳米比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纳米比亚银行是纳米比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银行监管、外汇储备管理等。

主要法规:纳米比亚是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成员国,执行南非《外汇管制法》、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2016 、《银行业机构法》《外汇管制法规》1961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纳米比亚元,南非兰特也为法定货币。纳米比亚实行外汇管制,纳元尚不可自由兑换,南非兰特在纳米比亚可以流通。纳米比亚实行盯住汇率制,纳元与南非兰特汇率挂钩,纳米比亚银行有权对汇率制度进行调整。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货款需在货物装运后 180 天内汇回,出口超过 万纳元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申报书,在收汇时必须申报外汇流入。除了出口至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外,出口至其他国家需要许可证。进口方面,对源自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进口没有限制,而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需要获得许可证,目前大约 90%的进口需要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是允许的,但前提是这些资金不是通过过度使用当地借贷工具获得的。每个人每年有 100 万纳元额度可用于旅行项下的支付。支付医疗费用没有限制。赡养费的汇款(须提交法庭指令)每月最高可达 9,000 纳元。单身学生每年的留学支付额度为 100 万纳元,有配偶陪伴


的学生为 200 万纳元。外籍员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汇出三分之二的工资收入,超过收入三分之二的部分,须经批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纳米比亚元不可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信贷业务利息与本金的支付。直接投资: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限额为每年等值 400 万纳米比亚元。一年

内不超过 400 万纳米比亚元的投资或留存境外收入不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年投资

额不超过 400 万纳米比亚元的境外投资账户不需要批准。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国家的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自由汇入。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出售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内有价证券、房产或其他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可以自由转移。在实际发生 30 天内,资本项下收益需经商业银行汇回纳米比亚并交由外汇核准交易商。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 65%。经纳米比亚银行批准,符合条件的机构(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信托公司投资海外证券投资组合, 但总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 35%。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内的股票投资不受限制。

房地产投资: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的额度上限为等值 400 万纳米比亚元。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从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国家入境时,个人最多携带 2.5

万纳米比亚元或 万南非兰特。出境时,个人最多可携带 2.5 万纳米比亚元。对于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成员国以外的非居民携带外币入境没有限额,若在入境12 个月之内离境,最多可携带入境时申报的金额。居民、合同员工可携带外币前往南非兰特共同货币区以外的地区。外国旅行者可携带入境时兑换未用完部分的外币出境。

个人资本项目:南非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规定也适用于纳米比亚。移民可以将个人资产转移至境外,但单笔不得超过 400 万纳米比亚元,总额不得超过 800 万纳米比亚元。如果超过上述限额,移民需缴纳超过限额 10%的转移税。纳米比亚禁止博彩项下的收支。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与贸易无关的非居民贷款需要获得批准。国内贷款不允许使用外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外汇头寸管理相同,净头寸均为银行股本及


未减值准备金的 15%。外资银行在当地设立业务代表处和分支机构需经纳米比亚银行批准。

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投资海外发行证券的最高限额为总资产的 65%

货币兑换机构:纳米比亚银行共授权 10 家外汇兑换机构从事外汇即期交易。上述外汇兑换机构仅能开展与旅游相关的即期外汇交易,不能开立海外账户,仅限于纸币交易。


 

纳米比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商贸合同、发票等可以用外币计价,但必须以本币结算。


出口超过万纳元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申报书,在收汇时必须申报外汇流入。每个人每年有100 万纳元额度可用于旅行项下的支付。

赡养费的汇款(须提交法庭指令)每月最高可达 9,000 纳元。单身学生每年的留学支付额度为100 纳元,有配偶陪伴的学生为 200 万纳元。外籍员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汇出最多三分之二的工资收入,超过收入三分之二的部分,须

经批准。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年度限额为等值 400 万纳米比亚元。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 65%。经纳米比亚银行批准,符合条件的机构(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信托公司投资海外证券投资组合,但总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 

35%





个人外

汇管理


纳米比亚

禁止博彩

从南非兰特共同货

币区以外入境时,个






政策


项下的收支

人最多携带 2.5 万纳

米比亚元或1 万南非兰特。出境时,个人最多可携带 2.5 万纳米比亚元。非居民若在入境 12 个月之内离境,最多可携带入境时申报的金额。移民可以将个人资产转移至境外,但单笔不得超过400 万纳米比亚元,总额不得超过800 万纳米比亚元。如果超过上述限额,移民需缴纳超过

限额 10%的转移税。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外汇头寸管理相同,净头寸均为银行股本及未减值准备金的 15%

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投资海外发行证券的最高限额为总

资产的 65%






 

 

 

 

尼泊尔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尼泊尔中央银行是尼泊尔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尼泊尔中央银行法案》2002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尼泊尔卢比。自 1993 年 月起,尼泊尔卢比与印度卢比兑换比率固定为 1.61。尼泊尔中央银行发布的美元参考汇率依据印度外汇市场上特定时间美元兑印度卢比的汇率中间价确定。官方汇率由尼泊尔中央银行确定,用于尼泊尔中央银行以及政府部门交易相关的会计和估值项目。其他货币的买入和卖出价根据每日境外市场的美元买入和卖出报价确定。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禁止出口具有考古、宗教价值的物品、古钱币、麻醉药品、野生动物及其肢体和爆炸物品。出口商可在外汇账户中存入 100%的出口收汇,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开支。出口收汇须在出口后 120 天之内调回国内。在收取离岸价 1%现金押金或其他可接受抵押品的条件下,银行可授权办理一次性不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的出口贸易。出口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的商品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出具商业信誉信息报告。进口方面,商业银行允许进口有限数量的黄金。在持有公开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商可无限制进口白银。珠宝进口商不允许进口黄金。禁止非尼泊尔本土货物再出口至印度,以及进口自印度的货物出口至任何地区,进口商以汇票或电汇方式付款的最高限额为 万美元。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支付限制在等值 万美元以下,超过部分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外国投资人在尼泊尔获得的投资收益汇回须经批准。无形资产交易收汇可以留存在外汇账户内。机构和个人存入外汇账户的所得, 可以凭证明文件自由使用。劳动者收到授权汇款公司从境外汇来的款项,可以保留在外汇账户上,但不得超过 15 天。与医疗费用相关的服务贸易支出须经医务委员会批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须经工业部批准。尼泊尔公民不论是否在尼泊尔居住,均禁止在外国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政府令中明确允许的除外。境外尼泊尔居民若在境外投资基金,在通知尼泊尔中央银行后,返回尼泊尔后仍可持有相关基金。外商投资不允许进入家庭手工业、小规模产业和国防相关产业。外国投资者可在大中型企业持有 100%股权。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当地卖出或发行股票、证券须得到政府监管部门和尼泊尔中央银行的批准。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非居民可以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禁止在当地卖出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不可在国外购买股票和其他证券。居民在国外卖出或发行股票、证券须得到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居民禁止在境外买入或卖出货币市场工具。尼泊尔籍非居民可购买特定公共债券或政府债券,其他非居民不可买入公共债券或政府债券。只有发电和输电公司才能在本地发行不超过项目成本 60%的外币债券。

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可向所有个人和持有信用证或被外国银行及尼泊尔中央银行认可的机构,发放出口离岸价金额 70%以内的贸易信贷,此类信贷最长期限为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期限可以延长。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尼泊尔居民出入境可携带不超过 5000 尼泊尔卢比现钞。居民未经许可不可

携带除印度卢比以外的外币出境,非居民可携带等值 5000 美元的外币出境。居

民和非居民可自由携带外币入境,但金额超过 5000 美元须申报,尼泊尔居民和印度居民携带印度卢比入境则不受限制。除印度国民以外的外交官和外籍人士, 均可在尼泊尔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持有商务签证或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开立本币银行账户,其薪水的 75%和全部公积金以及携入外币均可自由转账。监护人


父母和学生可以从他们的美元账户,用美元支付印度大学的学费。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教育机构付款,若有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可以为学生提供用作生活费的外汇。个人支付超过等值 万美元限额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禁止兑换面值超

过 100 的印度卢比,禁止携带面值超过 100 的印度卢比入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商业银行与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订立利率互换约定,不须经尼泊尔中央银行批准。银行与客户交易时,可自由决定可兑换的外币交易汇率,印度卢比除外。

保险业:保险公司不能以外汇向境外投资。

货币兑换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须通过尼泊尔中央银行取得执照。拥有25 亿卢比净资产的金融机构属于 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可以客户名义买卖外汇,持有境外账户,以外汇支付或转账限制类交易与资本交易除外,外汇交易收取的佣金受相关部门管理。类金融机构可通过参与尼泊尔中央银行的外汇交易,来维持自身外汇头寸。


 

尼泊尔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

限制



 

 

 

 

 

 

 

 

 

 

 

 

 

 

外国投资人在尼泊尔获得的投资收益汇回须经批准。

在收取离



 

 

 

 

 

 

 

 

 

 

 

禁止非尼泊尔本土货物再出口至印度, 以及进口自印度的货物出口至任何地区。




岸价 1%



金押金或



其他可接



受抵押品



的条件下,



银行可授



权办理一



次性不超



过等值 50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收汇须在出口后 120 之内调回国内。

万美元的出口贸易。服务贸易支付限制在等值 1

万美元以 



下,超过部



分须经尼



泊尔中央



银行批准。



进口商以



汇票或电



汇方式付



款的最高



限额为 5



万美元。




商业银行



 

 

非居民在当地卖出或发行股票或证券须得到政府监管部门和尼泊尔中央银行的批准。

外商直接


可向所有

投资须经


个人和持

工业部批


有信用证

准。

资本和金

或被外国

只有发电

融项目外

银行及尼

和输电公

汇管理政

泊尔中央

司才能在

银行认可

本地发行


的机构发

不超过项


放出口离

目 成 本


岸价金额

60的外 


70%以内

币债券。





的贸易信贷,此类信贷最长期限为 

月。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劳动者收到授权汇款公司从境外汇来的款项,可以保留在外汇账户上,但不得超 过 15 天。


持有商务签证或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开立本币银行账户,其薪水的 75% 全部公积金以及携入外币均可自由转账。

个人支付超过等值 万美元限额须经尼泊尔中央 

银行批准。



 

 

 

 

 

 

 

 

 

 

禁止携带面值超过100 的印度卢比入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保险公司不能以外汇向境外投资。





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须通过尼泊尔中央银行取

得执照。


 

 

 

 

新西兰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新西兰储备银行是新西兰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负责执行货币政策,维持金融制度稳定有效,监测金融市场,开展国际收支统计, 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外汇储备,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主要法规:《储备银行法》、《金融交易报告法》1996、《海外投资法》(200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2005年)、《关税(特许) 令修正令》(2014 年)、《金融市场行为法》(2013年)。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新西兰元,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新西兰储备银行在汇率水平出现异常并明显脱离经济基本面时,会进行外汇市场干预,该干预不以影响汇率的长期走势为目标。新西兰储备银行定期公布外汇储备情况和外汇敞口,及用于统计目的的参考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无出口关税,支持符合卫生和检疫协议的产品及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出口。对涉及新西兰文化保护、人类生命或动物生命安全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各类动植物的出口受到限制。战略物资只有在满足特定要求并签发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新西兰对特定农产品的出口许可证进行管理,以遵循部分贸易伙伴的关税配额制度。进口方面,对涉及新西兰公民人身安全、环境和动植物保护、国际相关协议的货物列入禁止和限制进口清单。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基本没有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限制。涉及敏感性土地、重大商业项目及渔业捕捞方面的外商直接投资须经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批准。外国投资者在新西兰从事渔业捕捞或生产,需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购买新西兰海区渔业捕捞的配额、配额使用权、临时捕捞证或年度捕捞权等。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根据规定,未经王室许可,境外投资者不能拥有新西兰电信公司超过49.9%的控制权和新西兰航空公司超过10%的所有权。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1万(含)以上新西兰元或等值外币现钞和无记名转让票据进出境均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没有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在新西兰注册成立银行需通过新西兰储备银行的审批。对境外账户开立、境外借款、向非居民贷款、国内外汇贷款、购买以外币计价的本国证券、外汇头寸等无限制。对外汇存款账户及非居民存款账户无存款准备金、流动资产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

保险业:保险公司在境外持有投资组合无最高限制;在本地持有投资组合无最低限额;对资产负债和货币匹配无要求。

基金业:投资基金受托人为境外人士,且投资敏感土地、重要的商业资产或捕捞配额,受《海外投资法》(2005 年)限制,养老基金中若 75%以上成员为新西兰人或者新西兰常住人口可申请豁免。


 

新西兰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政策














外国投资者



在新西兰从

涉及敏感性土地、重


事渔业捕捞

大项目和渔业捕捞方


或生产,需

面的外商直接投资须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得到一定的豁免和许可,才能分配或购买新

西兰海区渔

经过新西兰海外投资委员会批准

未经王室许可,境外

投资者不能拥有新西兰 电 信 公 司 超 过


业捕捞的配

49.9% 的控制权和新


额、临时捕

西兰航空公司超过


捞证或年度

10%的所有权。


捕捞权等。





携带 






(含)以


上新西兰


元或等值

个人外汇

外币现钞

管理政策

及无记名


转让票据


进出境均


须向海关


申报。








在新西兰注册成立银


行需通过新西兰储备


银行的审批。


投资基金受托人为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人士,且投资敏感土地、重要的商业资或捕捞配额,受《海

外投资法》2005 


限制,若基金中 75%


以上成员为新西兰人


或者新西兰常住人口


可申请豁免。


 

 

 

 

尼日利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是尼日利亚的外汇管理部门。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外汇政策,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运行;管理银行间市场和外币货币兑换机构。

主要法规:《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案》《尼日利亚中央银行通告》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尼日利亚奈拉。尼日利亚名义实行浮

动汇率制。尼日利亚存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商业银行汇率与市场汇率等多重汇率。其中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由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和市场共同决定,尼日利亚中央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干预汇率,以减少汇率波动和抑制投机性冲击。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货物贸易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目前,对进出口收付汇的单据要求分别简化至 种和 种。进口货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口付汇每季度、每

客户不超过 20000  美元。进口货物须取得尼日利亚保险公司出具的适当保险证

明。出口收款必须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石油出口收入必须在装运之日起 90

天内汇回,石油、石油服务公司和政府机构可以自装运之日起 180 天内向尼日利

亚中央银行结汇,或者自装运之日起 90 天内在银行间市场结汇。非石油出口商

出口收入必须在装运之日起 180 天内汇回,可按银行间汇率向授权的银行结汇, 或将出口收入用于开展合法交易。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购汇须向银行申请,交易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旅行对外支付限额为每季度 4000 美元,商务旅行支付限额为每季度 5000


美元。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外籍员工税后净薪资可全部汇往国外。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项下不存在限制。非居民投资者须在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登记,用于统计目的。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全部税后收益和股息分红汇出境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债券及集合类证券工具不存在限制。非居民开展商业票据、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库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资金流入须结汇为奈拉,获取资金流入证明,在投资者将本金或利润汇回时使用。居民在境外购买证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出入境持超过 万尼日利亚奈拉或等值 1 万美元的外币必须申报。居民

向非居民慈善机构捐赠现金每年不得超过等值 1000 美元;向非居民个人赠送现

金的,金额每年不得超过等值 1500 美元,且须提供证明文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各银行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购买的外汇自生效日期起两个工作日内未使用的,必须向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结汇。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渠道购买且未使用的外汇可用于银行间交易。商业银行境外借款须按照关于银行外汇风险管理审慎监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银行的外汇借入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的 125%。尼日利亚的授权银行可以为非居民提供最多 14 天的贷款和透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在外汇市场购汇用以购买欧洲债券、外币债券,但可使用自有资金。对居民与非居民资产和债务的风险敞口限制仅适用于存款存款类银行机构。其中每日外汇交易的风险敞口上限为股东资金的 0.5%, 外国资产和负债的未平仓净头寸上限为股东资金的 10%


 

尼日利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石油出口

 

 

 

 

 

 

 

出口收款必须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

 

 

 

 

 

 

 

进口付汇每季度、每 客 户 不 超 过20000 美元。


 

 

尼日利亚存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商业银行汇率与市场汇率等多重汇率。




收入须 90


天内汇回,


石油、石油


服务公司

经常项

和政府机

目外汇

构可 180

管理政

天内向尼

日利亚中


央银行结


汇,或者


90 天内在


银行间市


场结汇。



非居民开展商业







票据、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


票和国库券等货

资本和

币市场工具投

金融项

资,投资收入须

目外汇

结汇为奈拉,获

管理政

取资金流入证

明,以便投资者


将本金或利润汇


回。居民在境外


购买证券只能使


用自有资金。




个人出入境持超过






万尼日利亚奈拉


或等值 万美元的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外币必须申报。居民需向非居民慈善机构捐赠现金的,

金额每年不得超过


等值 1000 美元;向


非居民个人赠送现


金的,金额每年不





得超过等值 1500

美元,且须提供证明文件。






各银行从


 

 

 

 

 

银行的外汇借入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的 125%。存款类银行机构每日外汇交易的风险敞口上限为 股 东 资 金 的0.5%,外国资产和负债的未平仓净头寸上限为股东资金的 10%






尼日利亚


中央银行


购买的外


汇自生效


日期起两


个工作日


内未使用

金融机

的,必须卖

构外汇

给尼日利

业务管

亚中央银

理政策

行。商业银


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


不得在外


汇市场购


汇用以购


买欧洲债


券、外币债


券。


 

 

 

 

阿曼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阿曼中央银行是阿曼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银行法》1974 、《皇家法令》2000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阿曼主权货币是阿曼里亚尔,除对以色列货币有兑换限制,阿曼里亚尔可自由兑换。从 1973 年 月开始,阿曼实施盯住美元的

汇率制度。目前,官方汇率是 阿曼里亚尔兑 2.6008 美元,兑其他货币的汇率由美元换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禁止向以色列出口。除向以色列付款外,在经常性收付方面一般不设限制。进口方面,部分进口需要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列在商业登记册中。能源与资源进出口受到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限制,石油、天然气等管制能源与资源进口除需要相关部门颁发许可证外,还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列明进口的项目名单及其国际进口编号。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货物。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阿曼投资商业需要获得批准,一般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在阿曼投资设立公司持股不得超过 70%,但经部长理事会批准,境外投资者可持有公司股本的 100%。外国公司在阿曼设立分支机构,需与政府签订服务合同或满足其他特定资质要求。阿曼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或股息汇出无限制, 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出。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证券,持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 70%。非


居民仅能购买、发行、销售与贸易相关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

信贷业务:受审慎监管限制,银行金融机构的境外借款最多占其净资产的300%,经阿曼中央银行授权,阿曼特许银行可从境外短期借款年以下,限额为其自身净资产的 100%,中期借款(年至 年)的限额为净资产的 200%, 长期借款(年以上)限额为净资产的 300%。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款需取得阿曼中央银行的批准并报告所有相关信息,限额为其自身净资产的 100%。银行向非居民发放的贷款不能超过银行自身净资产的 20%,单个非居民贷款不能超过银行自身净资产的 2.5%。禁止向除外交人员以外的非居民提供本币贷款。自2016 年 月 日起,银行境外风险敞口上限从净资产的 120%降到 50%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除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公民外,非居民不允许在本地购买房产,但非居民可以在旅游指定地区购买永久业权,且在当地销售永久业权没有限制。居民在国外持有本国货币不受限制,居民持有的外汇账户与非居民持有的外汇账户无区别,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到境外。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在阿曼设立的银行由阿曼中央银行监管,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资本市场管理局监管。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银行出售外国投资产品无需阿曼中央银行批准。在开放外汇头寸限额方面,银行头寸与资本、头寸与准备金的比例上限均为 40%。外资银行设立需履行必要的政府审批手续,且外资银行的启动资本高于内资银行。

保险业: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证券组合不得超过外币计价总投资额的 25%。按国家限制,养老基金对非居民发行证券的总体投资额不得超过外币计价总投资额的 50%


 

阿曼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

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部分进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与以色列的进出口贸易。

口需要许可证, 进口商需办理 

商业登 



记。




经阿曼中央银行授权,阿曼特






许银行可从境外短期借款(2



年以下,最高为其自身净资产



的 100%,中期借款(年至 5



年)的限额最高可达净资产的

禁止向 

资本和

200%,长期借款(年以上)

除外交 

金融项

最高可达净资产的 300%。非银

人员以 

目外汇

行金融机构的境外借款限额为

外的非 

管理政

其自身净资产的 100%。银行向

居民提 

非居民发放的借款不能超过银

供本币 


行自身净资产的 20%,单个非

贷款。


居民借款不能超过银行自身净



资产的 2.5%。自 2016 年 月 1



日起,银行境外风险敞口上限



从净资产的 120%降到 50%








除海湾 



合作委 


员会成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员国公民外,非居民不 

允许在 


境内购 


买房地 


产。

 

金融机



 

在开放外汇头寸限额方面,银行头寸与资本、头寸与准备金的比例上限均为 40%



外资银行的启动资本高于内

资银行。


构外汇

业务管

理政策


 

 

 

 

巴基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1947 年外汇管理法案》《1992 年经济改革保护法》《2001 年外汇账户(保护)法案》《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条例》。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巴基斯坦卢比,境内交易均以卢比结算。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巴基斯坦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不设置汇率目标和路径,为积累外汇储备、确保外汇市场顺利运行,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会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需在到期日或装运日起 个月内收汇。出口商可以保留出口收益,但 个工作日内须结汇。出口商可按照离岸价格将 2%-15%的出口收入保留于外汇账户用于广告花费、市场研究和出口索赔等对外支付,软件和服务业出口收入可保留 35%,出口收入增长 10%以上的出口商可保留 50%。进口方面,信用证方式进口付汇可 100%预付,非信用证方式进口付汇每单预付款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付汇需提供装运提单或合同及其他单据。2017 年 月 24 日起,部分消费品的信用证项下进口须交纳 100%现金保证金;禁止从以色列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入须在银行结汇。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实行审批制,居民个人和公司可在境外进行证券投


资、股权投资等,但投资收益须汇回。除银行业外,制造业、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无需审批。除航空、银行、农业、医药等特殊行业外, 外资股权比例无上限。外国投资者可将全部资本、资本所得、红利和利润汇回母国。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须获得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居民在境外销售、发行股票、债券须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非居民不得在巴基斯坦发行货币工具。不允许居民通过外汇交易银行购买境外货币工具、境外集体投资证券,居民在境外销售、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证券、衍生产品须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且收益需汇回本国或出售给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非居民在巴基斯坦销售或发行集体投资证券、衍生产品须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出境方面,个人最高可携带 500 巴基斯坦卢比至印度,或携

带 3000 巴基斯坦卢比至印度以外的其他国家。每人单次和年度携带出境的美元

或等值外币现钞需遵循以下规定:5 岁以下个人限额分别为 1000 美元与 6000 

元;5-18 岁个人限额分别为 5000 美元与 万美元;18 岁以上限额分别为 1 万美

元与 万美元。入境方面,印度居民最高可携带 500 巴基斯坦卢比入境,非居民

最高携带 3000 巴基斯坦卢比入境。居民或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不设限。汇款方面,1000 美元以下的非居民个人家庭汇款和其他汇款无需申请。旅行支出方面,个人旅费支出外汇每人每天限额等值 50 美元,年度限额为等值 2100 美元。

2016 年 月 日起,授权商可以代表朝圣组织向沙特阿拉伯服务提供者支付外汇,每位朝圣者汇入朝圣组织账户或直接向沙特阿拉伯服务商汇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朝觐价值的 80%。朝圣组织单日汇兑总额如超过 10 万美元,须事前向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报批。2017 年 月 24 日起,授权商可以代表朝圣组织向沙特阿拉伯服务商预付 30%的资金。

个人资本项目:不允许居民个人在境外购房。居民个人不得向非居民个人贷款。居民向非居民借款 500 巴基斯坦卢比以下可视作赠予。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为满足流动性需要,允许银行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但需满足特定


要求。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银行可持有除阿富汗、孟加拉国、印度和以色列外其他国家的境外外汇账户。银行法定流动性要求为总资产的 19%,自 2016

年 11 月 17 日起,伊斯兰银行和其分支机构的要求降为 14%。金融机构吸收外汇存款需要缴纳 20%的存款准备金,吸收外汇存款比例不得高于本币存款的 20%银行可向在巴基斯坦经营的外资公司提供本币商业信贷。经营外汇业务银行的外汇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20 派萨(0.2 巴基斯坦卢比2017 年 5 月 10 日起,出口

外币融资要求放宽,融资期限不再限于 180 天以内,还款来源也不再仅局限于出口收入或海外汇款。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公司获得外汇交易许可证后,可经营外币现钞、硬币、邮政票据、汇票、银行汇票、旅行支票和汇款转账,类货币兑换公司只可买卖外币现钞和硬币。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也可向客户购买外汇并将其出售给银行。


 

 

巴基斯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需在到期日或装运日起个月内收汇。出口商可以保留出口收益,但 个工作日内须结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的外汇收入须在银

行结汇。

 

信用证方式进口付汇可 100%预付, 非信用证方式进口付汇每单预付款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付汇需提供装运提单或合同及其他单据。




 

 

 

禁 止

从 以

色 列进口。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外直接投资收益须汇回巴基斯坦。




 

 

 

非 居

民 不

得 在

巴 基

斯 坦

发 行

货 币工具。

非居民在巴基斯坦销售或发行集体投资证券、衍生产品须获得巴基斯坦证券交易所批

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2016 年 月 日起,授权商可以代表朝圣组织向沙特阿拉伯服务提供者汇外汇。

出境方面,个人最高可携带 500 巴基斯坦卢比至印度,或携带3000 巴基斯坦卢比至印度以外的其

他国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吸收外汇存款需 要 缴 纳20的存款准备金,吸收

外汇存款比









例不得高于本币存款的20%。经营外汇业务银行的外汇买卖价差不得超

过 20 派萨。






 

 

巴拿马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巴拿马无中央银行,现巴拿马国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同时主营商业银行业务。

主要法规:巴拿马第 84 号法令(1904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巴拿马巴波亚。巴波亚仅作为货币记账单位,且只发行硬币。美元是巴拿马的法定货币,可自由流通。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禁止出口毒品、枪支和弹药。任何产品(包括原材料和机械均可进口到科隆自贸区,无需办理海关手续即可进行储存、修改、加工、组装、重新包装和再出口。进口方面,根据 WTO 协议设定临时机制,对进口大米制品、猪肉、家禽等产品实行优惠关税。进口到科隆自贸区和新建自贸区的商品免征关税。巴拿马和美国签署的自贸协议,旨在将 88%的美国进口商品的关税降为零,并在十年内逐步取消剩余关税,并增加农业进口配额。居民以任何形式进出口黄金需持有许可证。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项下的交易没有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外汇兑换不受限制,外汇可自由进出。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没有限制。


巴拿马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巴拿马和美国签署的自贸协议,旨在将88%的美国进口商品的关税降为零,并在十年内逐步取消剩余关税,并增加农业 

进口配额。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政策









 

 

 

 

巴布亚新几内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中央银行法》2000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巴布亚新几内亚基那,汇率安排是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四家商业银行和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的银行间市场决定, 官方汇率为银行间市场中间价,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负责公布官方汇率。必要情况下,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会通过买卖外汇等途径介入外汇市场,但不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黄金、原木、珍珠、水产和海产品、木屑、檀香、藤条,咖啡、可可和干椰子肉须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出口许可。出口商必须将所有出口收入汇回国内并将其兑换为基那,汇回资金必须在出口发货日期的三个月内完成,不允许抵消离岸负债。自 2015 年 3 月起,出口收汇方面政策法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收口商必须通过贸易商将所有的收汇款项在出口转船后的三个月内兑换成基那,且不允许获得任何离岸负债。二是持有经批准的离岸外币账户的出口商,其在偿清离岸负债后的盈余资金必须在出口发货日期的三个月内汇回巴布亚新几内亚并兑换为基那,或存入境内外币账户。贸易商不可开展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进口方面,居民以非居民为担保人开具信用证,须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批准。金额超过 万基那的进口付汇,进口商须以国际收支进


口报告表的形式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报告。对于金额在 5000 至 万基那之间的进口付汇,进口商必须以国际收支进口合并报告表的形式向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报告。对于金额小于 5000 基那的进口付汇,进口商有义务按要求提供交易详情。出于对卫生和安全的考虑,对限定的商品设有进口限制。国家对军事装备进口垄断。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支付股息时须提供公司董事支付股息声明的签字复印件和完整的国际收支报告表。利息支付须提供商业发票、已签字生效的贷款协议复印件和完整的国际收支报告表。超过 20 万基那的股息和利息的汇出须提供完税证明和国际收支报告表。支付境外工作者薪资须提交工作许可证、雇主的书面确认书、完税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支付旅游费用须提交身份证、旅行路线及完整的国际收支报告表格,支付私人汇款须提供商业发票,完税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及完整的国际申报报告表格。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购买或出售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须提供书面协议。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为获取或经营巴布亚新几内亚境内外资产而进行的衍生

品及其他类似工具交易,需要相关书面协议。

信贷和担保:开展信贷业务需要相关书面协议。居民间开展外币借贷业务须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批准,且必须以基那进行结算。居民对非居民担保, 若对巴布亚新几内亚居民无益,则须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旅行付款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上报身份证件、行程单及国际收支报告表。个人其他对外支付须提供商业发票、完税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完整的国际收支报告表。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批准,居民和非居民可支取出金额超过等值 万基那的外币纸币和硬币。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持有的非往来境外账户须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银行向非居民控制的公司借款无限制,但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须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批准,并以基那进行结算。除非通过兑换授权


许可并且在有书面证明的基础上外币有价证券才能被兑换,银行外币敞口不得超过外币敞口总头寸的 15%和单一货币敞口头寸的 10%

保险业: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仅监督人寿保险公司和经纪人;保险公司必须计划一个投入的目标和策略,一般的保险公司由保险业监理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在境内进行投资无相关限制,但必须确保其投资符合投资目标和策略,投资集中风险限额为总资产的 2%

基金业:巴布亚新几内亚共有 家养老基金获得许可。海外投资的最高限额为获批养老基金资产总值的 35%,若要超出这一限额,受托人董事会必须提前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书面批准。


 

 

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商必须将所








有出口收入三个




月内汇回国内并


金额超过 万基那的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将其兑换为基那,持有经批准的离岸外币账户的出口商,其在偿清离岸负债后的盈余资金须三

个月内汇回巴布

 

将资金汇入避税场 所及 将

20 万基那以上资金汇入其他国家须完税证明。

进口付汇,须以国际收支进口报告表的形式报告;金额在 5000 

1 万基那之间的进口付汇,须以国际收支进口合并报告表的形式

报告。金额小于 5000


亚新几内亚并兑


基那的进口付汇,须提


换为基那,或存


供交易详情。


入境内外币账




户。





 

获取或经营巴布亚新几内亚境内外资产而进行的衍生品及其他类似工具交易,需要相关书面协议。





部分居

资本

民对非

和金

居民担

融项

保须获

目外

得巴布

汇管

亚新几

理政

内亚银

行的批


准。



旅行付款时须







提交相关证明



文件,上报身



份证件、行程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单及国际收支报告表。个人其他对外支付须提供商业发

票、完税证明、

经巴布亚新几内亚银行的批准,居民和非居民可支取出金额超过等值 万基的外币纸

币和硬币。


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以及完整



的国际收支报



告表。


金融



银行外币敞口不得超






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政策



过外币敞口总头寸的15和单一货币敞口头寸的 10%。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集中风险

限额为总资产的 2%






 

 

 

 

菲律宾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菲律宾中央银行是菲律宾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汇率制度并监督、干预外汇市场,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政策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主要法规:《共和国法》1993 、《外汇交易条例手册》和《菲律宾中央银行外汇管理修正案》925 号公告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菲律宾比索,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 汇率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与客户交易时自由设置汇率和买卖价差。当菲律宾比索汇率出现剧烈波动时,菲律宾中央银行会直接或通过做市商参与美元/菲律宾比索交易进行干预,但不公开相关干预数据。菲律宾中央银行每日根据菲律宾交易系统前一日菲律宾比索兑美元加权平均汇率,并参考前一日路透系统中的纽约市场其他货币收盘价来确定菲律宾比索兑美元的参考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外汇没有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出口须填报出口报关单,部分商品出口须经相关部门许可。出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部分出口产品由于国家利益或环境保护等原因受到监管,必须获得相应许可证才能出口。进口方面,须在装运日当天或之前开立信用证。与东盟以外国家的贸易往来不允许使用菲律宾比索进行结算。贸易项下交易报表须在菲律宾中央银行要求时限内上报。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等


值 12 万美元以上,或通过外汇交易商、货币兑换商单笔购汇等值 万美元以上,

或按月累计购汇等值 万美元以上,须提交相关材料。外汇交易机构或货币兑换

机构单笔交易 50 万以上菲律宾比索或等值外币,只能通过支票或直接通过存款账户交易。博彩收入跨境转移须提供相关证明。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或每家机构每年(仅限合格投资者)等值 6000 万美元,超限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居民还可通过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金额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菲律宾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登记式管理,经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可凭相关单证从授权代理银行、授权代理外汇公司、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资本项下汇入、汇出汇款,须经过银行审核后方可办理。用于注册的投资款须以现汇形式汇入,不必兑换为菲律宾比索,但其他形式的外汇投资款须以现汇形式汇入并结汇。使用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资金进行直接投资资本与利润汇出,须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等值 6000 万美元进行境外房地产投资,超限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但居民以自有外汇对外投资房地产没有限制;非居民购买、销售境内房地产受宪法和法律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进行证券投资、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集合投资以及非居民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投资工具等,年度购汇总额为等值 6000 万美元,超限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居民还可通过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进行对外投资,没有金额限制。私人部门可自由借入外债,但不得由政府部门或授权代理银行担保,且还款资金不得来自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公共部门借入外债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但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使用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的购汇资金汇出资本或投资利润时须进行股权登记。非居民经许可后可在境内发行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的购汇资金可用于债券投资利润汇回,但不得用于赎回其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证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可在境外发行、购买不涉及本币的外汇衍生品合约。除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注册的外汇投资项目外,非居民不得在境内购买涉及远期购汇的衍生品。禁止非居民信托部门,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特别存款账户基金。

信贷和担保:非居民未经菲律宾中央银行许可不允许进行本币融资。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的外汇资金不得用于非居民贷款。以外币计价向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发放的企业间贷款初始期限至少为 年。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对外提供担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本地及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私营部门举借外债(外汇贷款除外的担保不需注册登记,但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报告以取得使用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外汇资金的资格。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居民的担保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以确保居民债务获批。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使用外汇没有限制,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在境内外划转,但居民不得开立境外本币账户。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本外币账户, 外汇账户存款可自由提取或划转,本币账户的开立需要满足特定的资金来源和材料要求。

个人经常项目: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 万菲律宾比索现钞、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出入境或办理上述票据的跨境划转,须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许可; 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或外币票据出入境时,均须向海关提交外币及其他外币计价货币工具申报表,并说明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出境非居民和旅居境外的菲律宾人可以在机场或其他港口自由兑换等值 1 万美元以内的外汇。

个人资本项目: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得向非居民个人发放本币贷款。但对于持有特殊投资者居民签证、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签证和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案中规定的非移民类签证的非居民,允许办理除房地产贷款之外的本币消费贷款; 对于任期 年及以上的驻菲律宾大使馆官员允许办理本币消费贷款。居民私人地产不得向非居民转让,除非非居民个人或机构在公共领域取得土地持有资格。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在菲律宾经营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菲律宾比索、美元以及其他货币的即期交易。只有授权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银行才能与菲律宾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开展菲律宾比索兑美元交易。离岸金融机构与非居民和其他离岸银行业务往来自由。信贷业务方面,境内银行不得向非居民提供本币融资;全能型银行及商业银行的国内外汇贷款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储蓄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只能发放短期外汇贷款。证券投资方面,境内银行在境外发行无担保次级债务、在境外设立或投资收购分行及附属机构须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全能型银行及商业银行可投资各种期限的境内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储蓄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仅允许投资境内发行、适销的外币计价债务工具。银行在遵从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可从事一般授权的衍生品交易,但非一般授权类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综合性银行、商业银行可在交易对手和客户对冲市场风险中与其进行远期、掉期外汇交易。被授权发行外汇信用证、支付、接收和议付进出口汇票的储蓄银行可申请二类衍生品代理,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可交割远期外汇的交易商、经纪商或最终用户。银行没有外汇存款准备金要求,但银行须保持 100%的外汇存款资产覆盖率。外资持有的境内银行股份总额不得超过 40%。银行外汇敞口头寸(无论是超买或超卖) 应在其未动用资本的 20%以下或不超过等值 5000 万美元。

保险和基金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准银行功能的机构投资者每年从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为 6000 万美元,超过该额度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


 

 

菲律宾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






经常转移项下,通



过授权代理银行或

与东盟 


授权代理货币兑换

以外的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机构购汇等值12 美元以上,或通过外汇交易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单笔购

汇等值 1 万美元以

国家贸易往来不允许使用菲 

律宾比 


上,或按月累计购

索进行 


汇等值 万美元以

结算。


上,须提交相关材



料。



 

 

外商直 


 

 

 

 

 

 

 

 

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货币兑换机构购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或每家机构每年(仅限合格投资者)等值6000 万美元,超限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



禁止非居民购买涉及远期 购汇的外汇衍生品,银行与居民签订的所有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同应以菲律宾比索结算; 禁止非居民信托部门投资中央银行特别存 

款账户 



接投资 


方面, 


用于注 


册的投 


资款须 


以现汇 


形式汇 

资本和

入、不 

金融项

必兑换 

目外汇

为菲律 

管理政

 

索,但 


其他形 


式的外 


汇投资 


款须以 


现汇形 


式汇入 


 


汇。








基金。非居民购买、销售境内房地产受宪法和法律限制。非居民未经菲律宾中央银行许可不允许进行本币

融资。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 5 万菲律宾比索现钞、支票、汇票及其他境内银行承兑的汇票出入境或办理上述票据的跨境划转,须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许可;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或外币票据出入境时,均须向海关提交外币及其他外币计价货币工具申报表,并说明资金

来源或资金用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外汇敞口头寸

(无论是超买或超卖)应在其未动用资本的 20%以下或不超过等值5000 万美元。

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准银行功能的机构投资者每年从授权代理银行或

授权代理货币兑换



只有授权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银行才能与菲律宾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 

开展菲 






机构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为 6000 万美元,超过该额度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



律宾比索兑美元交易。境内银行在境外发行无担保次级债务、在境外设立或投资收购分行及附属机构须获得菲律宾中央银

行批准。



 

 

 

 

波兰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波兰财政部和波兰国家银行是波兰的外汇管理部门,波兰财政部负责出台相关管理文件,波兰国家银行负责外汇许可等。

主要法规:《外汇法》2002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波兰兹罗提,兹罗提可与其他货币自由兑换。波兰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必要时,波兰国家银行可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此确保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和实现通货膨胀中期目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执行欧盟进口及进口付汇、出口及出口收汇的相关规定,采用和欧盟一致的关税税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只要外汇交易金额超过等值 万欧元,均须通过银行办理。银行对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涉及外汇交易的资金转移负有监管义务。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一是收购为农业预留的土地或森林、水域须经过许可。二是投资航空公司,必须是由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多数股权,除非欧盟与国际组织达成特别协议。三是外资投资广播公司股权占比达33%以上的会受到限制。四是对博彩业企业的投资,外国投资者股权应在 49%以下。五是未在波兰注册成立的企业投资注册船舶受到限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 除双边投资协定国家境内公司购买股份或利息外,对外直接投资须具备波兰国家


银行颁发的许可证。对在欧盟、欧洲经济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投资没有限制。

证券投资:非居民不可在波兰购买货币市场票据、衍生产品,但可发售此类证券。非居民出售证券、债券、衍生产品须经波兰金融监管局批准。非居民出售或发行集合投资证券,须适用《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第四条的程序规定,如通知要求等。涉及另类投资基金的,须适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居民可在境外购买集合投资证券,居民购买由欧盟、欧洲经济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外国家非居民发行的证券有限制措施。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均可持有外汇账户,且可向境外自由汇款, 支付时须遵守相关规定。允许波兰居民(个人和企业在欧盟、欧洲经济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持有账户,这些账户仅可用于与非居民交易结算,账户活动须每月或每季度报告波兰国家银行。非居民可在波兰境内持有当地货币账户,账户资金可兑换为外汇。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波兰或离开波兰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波兰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须保存申报记录, 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在波兰工作的非居民,其合法收入完税后可全部转往国外。

个人资本项目:由于与欧盟、欧洲经济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国家尚未就促进和保护投资达成协议,波兰居民购买这些地区发行的证券会受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不需要其他执照。境外银行可以在波兰开设分支机构,但不能在境内发行抵押债券。外汇交易机构不需要特定许可但须在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波兰目前大约有 5000 家外汇交易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外汇交易机构不能与波兰国家银行直接进行外汇交易,但可以和其他银行、外汇交易机构和零散客户达成交易。外汇交易机构限于外币现钞的买入和卖出,不能为客户办理外汇支付或转移。在商业活动中,外汇交易机构不能持有境外账户。


 

波兰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交易金额超过等值 万欧元,须通过

银行办理。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收购为农业预留的土地或森林、水域须经过许可。

 

 

 

外资投资广播公司股权占比在 33% 以上的会受到限制。 对博彩业企业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

股权应在49% 或 以下。



非居民不可在本国购买集合证券投资及其他衍生产品。投资航空公司须由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多数股权,除非欧盟与国际组织达成特别协议。未在波兰注册成立的企业投资注册船舶受到

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1 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波兰或离开波兰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波兰相关机构

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境外银行不能在境内发行抵押债券。

外汇交易机构须登记 

注册。


 

 

 

 

卡塔尔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卡塔尔中央银行是卡塔尔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2010 年第 4 号法2010 年第

34 号埃米尔令、财政部 2002 年第 12 号令、卡塔尔中央银行对银行的指引2013

年 2014 年第 号法、卡塔尔中央银行指引(2013 年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卡塔尔里亚尔,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官方汇率为 1 美元兑 3.64 卡塔尔里亚尔,可自由兑换。即期外汇市场

受中央银行控制。卡塔尔中央银行每个工作日早上 8:00  至下午 1:00  向银行以

3.6385 的固定汇率买入美元、以 3.6415 的固定汇率卖出美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口须经商业贸易部门许可。黄金和其他贵金属进出口须经许可, 且禁止与以色列进行此类贸易。因健康和公共安全原因,进口酒精饮料、枪支、弹药和部分药品须经许可且禁止从以色列进口,也禁止进口猪肉及相关产品。进口商可通过银行在卡塔尔外汇市场购买外汇远期产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可投资简单工艺品、商业、工业、农业等,且可在工业、农业、健康和旅游行业的经营实体 100%持股。外国投资者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由政府决定。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持有卡塔


尔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49%。如需继续提高份额,须经政府批准。外国居民在本地发售股票、债券、衍生品交易工具须经批准。

房地产投资:在一般情况下,非居民购买房地产仅限制在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公民范围内。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划转。个人经常项目:超过 10 万卡塔尔里亚尔的现钞出境须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移民转出和转入资产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卡塔尔中央银行给 17 家商业银行与 20 家货币兑换机构发放牌照,允许其在授权范围内与公众进行外汇交易。

银行业:银行境外发行债券须经卡塔尔中央银行批准。从外国银行借款,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一半。从外国银行借款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金融机构提供外币借款,不能超过客户的实际需求,且需考虑客户的资金流和偿还能力。银行境外证券组合投资不能超过银行资本和准备金的 25%,银行对境外证券的持有额度不能超过银行资本和准备金的 15%。其中,对境外非上市公司股票或单个实体的投资份额不能超过 5%。银行美元外汇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和准备金的 25%,其他单个货币的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的 5%

机构投资者:对非上市工具、基金和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 50%。投资单个基金或证券组合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 10%

货币兑换机构:不与卡塔尔中央银行直接交易,但可以保有境外账户,不仅包括现钞买卖,还可代表客户进行外汇支付与转账。

基金业:对非上市工具、基金和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

50%。投资单个基金或证券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 10%


 

卡塔尔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

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黄金和其他贵金属进出口要审批;进口酒精饮料、枪支、弹药和部分药品需要经过 

许可。





 

禁止与以色列的结算。禁止与以色列进行黄金和贵金属贸易,禁止从以色列进口酒精饮料、枪支、弹药和部分药品。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持有卡塔尔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49%。如需继续提高份额,须经政府批准。



禁止与以色列结算。非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持有卡塔尔上市公司股份不得 超 过49%。在一般情况下,非居民购买房地产仅限制在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公民范围

内。


个人外

汇管理政策



携带超过 10 万卡塔

尔里亚尔现钞出境需申报。



禁止与以色列的结算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政策



银行从外国银行借款,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一半。银行

从外国银行借款和



 

禁止与以色列结算






境外发行债券,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银行境外证券投资不能超过银行资本和准备金的 15%,其中,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或单个实体的投资份额不能超过5%。银行美元外汇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的25%,其他货币的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的 5%。对非上市工具、基金和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 50%, 投资单个基金或证券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和准备金的 10%






 

 

 

 

罗马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罗马尼亚国家银行负责制定汇率制度、管理外汇储备,监管金融机构。公共财政部负责外汇兑换机构的准入与管理。国家反洗钱办公室对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督。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制度》《罗马尼亚国家银行条例》及其修订和补充条、《银行间外汇市场操作规范》《公共财政部令》和欧盟相关规定。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罗马尼亚是欧盟成员国,主权货币是列伊,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但仍将卢布作为前经济互助委员会未偿余额账户的结算货币。罗马尼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汇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决定,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基于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宏观经济状况,可能会直接对市场参与者报价,或通过做市商对过度汇率波动进行干预。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对 29 种外币和特别提款

权报价。官方汇率根据罗马尼亚国家银行选取的 10 家经营外汇业务的本地银行报价确定,但官方汇率并不强制用于外汇交易及会计记账,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可自由确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及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及出口收汇方面,同样适用欧盟的贸易政策,出口无配额管理。进口及进口付汇方面,实行与欧盟共同的进口负面清单、进口关税、单证及进口许可证配额管理。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居民间使用外汇进行计价结算。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经营实体或贸易商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授权。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外汇管理措施,但相关支付与转移须附单


证。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居民间使用外汇进行货物与服务贸易。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项下交易基本没有外汇方面的限制。非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购买农用地和林地。居民或非居民投资银行资本超过 10%须提前通知罗马尼亚国家银行。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非居民可在境内信贷机构或境外开立并持有本外币账户,除反恐怖主义融资措施有关法律和法规所涵盖的案件外,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划转。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罗马尼亚或离开罗马尼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罗马尼亚相关机构进行申报。相关机构须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 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可对非居民发放贷款,但须对风险敞口设定限制。国内外汇贷款须满足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审慎管理条例及其修订案中有关外汇风险的资本要求,未套期保值外汇贷款审慎价值调整系数高于本币贷款。信贷机构对外投资须遵守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对信贷机构的审慎管理条例,如对非金融总投资不得超过银行自身资本的 60%,银行不得收购可能改变该机构实际控制权的非金融机构股份等。信贷机构本外币存款最低存款准备金率为 8%。银行整体净外汇头寸超过自有资金 2%时,需要占用资本覆盖汇差风险。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需要申领相关牌照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货币兑换机构可进行外币现钞交易,并接受以外币计价的旅行支票,可持有境外账户, 但不得开展代客外汇收支与转账业务。

此外,出于安全考虑,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对相关恐怖分子、恐怖组织和塔利班进行了一些限制,包括冻结其账户,并禁止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付款。


 

罗马尼亚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居民间使用外汇进行计

价结算。






从事贵金属交易须取得相关

授权。




居民或非居民投资





资本和

银行资本超过 10%

金融项

须提前通知罗马尼

目外汇

亚国家银行。非居

管理政

民购买农业用地和

林地须遵循相关规


定。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罗马尼亚或离开罗马尼亚进入

非欧盟成员国须向


罗马尼亚相关机构


进行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货币兑换机构不得开展代客外汇收支与转账业务。





货币兑换机构需要申领相关

牌照。


 

 

 

 

俄罗斯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俄罗斯银行是俄罗斯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和外汇控制法联邦法第 173 、《外商投资法(联

邦法第 160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联邦法第 115 号)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俄罗斯卢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 但俄罗斯银行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会在必要时(如世界石油价格下跌对市场进行干预。美元兑俄罗斯卢布汇率根据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计算,其他货币兑俄罗斯卢布的汇率通过国内卢布兑美元和国际上其他货币兑美元报价进行计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俄罗斯境内禁止使用外币交易计价结算。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涉及洗钱等违法行为的进出口贸易均不受限制。俄罗斯居民(个人除外与非居民之间签订贸易合同交易价值超过 万美元时须在授权银行开立交易护照。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收益有汇回要求的,收款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入存入授权银行账户。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一是限制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外商投资。在一般情况下, 直接或间接投资导致获取该领域单家机构控制权超过表决权总数的 25%或将影响经营决策权的并购行为,须经批准。二是俄罗斯银行通过设定外资参与俄罗斯国内银行体系资本总额度的方式来管理外资在俄罗斯境内信贷机构的投资。外


资银行资本占俄罗斯国内银行业资本的比重不得超过 50%,超过时俄罗斯银行将不再颁发营业执照并禁止非居民资金注资、增资。三是限制外资及外资持股的机构投资矿产领域。四是非居民资金注资或增资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须经批准。外资投资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参股比例不得超过 49%,超过时监管机构将停发保险活动许可执照。五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须俄罗斯银行核准,其他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在没有俄罗斯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境外参股信贷机构的上限为 10%。只有拥有全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和一般许可证的信贷机构,资本金超过 10 亿卢布的才能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同时须经俄罗斯银行授权并符合相关要求。拥有全业务许可证和一般许可证的银行,自 2017 年 月 日起,股权资本低于 10 亿卢布,

可在 2019 年 月 日之前在外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须经俄罗斯银行授权并符合相关要求。六是居民与非居民投资俄罗斯金融机构参股比例在 10%以下,可以不经俄罗斯银行批准。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俄罗斯银行的债券只能在俄罗斯信贷机构间发行与交易。非居民购买俄罗斯境内股票和其他股票类证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俄罗斯境内发行及卖出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或其他股票类证券不受限制,但境外发行相关证券的地点须获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可以无限制地从(向关税联盟国家汇入(出卢布和外币,对于超过等值 万美元的卢布或外币的汇出入,需书面申报并告知汇出入总

额。居民和非居民购买外币现钞等值 万俄罗斯卢布以上须出示护照等身份证明

文件。现钞业务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居民外汇汇款等值 万美元以上需要进

行国际收支申报。居民或非居民携带现钞出境最高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境外机构或个人不能在俄罗斯境内投资新设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已经设立的金融机构,单个境外机构或个人对俄罗斯境内信贷机构股权投资金额超过 1%的股权,须向俄罗斯银行报告。外汇存款账户须缴纳 4.25%的准备金。自 2016 年 月 日起,除个人外汇存款外,其他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从 4.25%至 5.25%。金融机构所涉外汇业务须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所有信贷机构的外汇头寸限额是外汇和贵金属计价资产净值的 20%。个人部分为外汇和贵金属计价


资产净值的 10%,需每日计算限额。

按照法律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信贷机构发放牌照从事银行相关交易。若信贷机构不能履行其在回购或信用贷款业务中的义务。俄罗斯银行可从其往来账户中收回资金,也可出售其资产作为特定业务操作的抵押。在具有偿还能力前提下, 信贷机构向俄罗斯银行借入债务上限为 500 亿美元。远期市场上,外汇期货交易大部分在莫斯科交易所进行。俄罗斯银行不参与国内货币衍生品市场交易,但可通过掉期交易提供卢布或外汇的流动性。

居民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制,向境外同一主体名下的账户资金转移也不受限制。居民也有权在境外银行开立卢布账户。非居民可在俄罗斯境内授权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同一主体名下的境内外账户之间转移卢布不受限制。

监管当局通过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申报与税收约束实现对外汇交易的整体监控。金融机构须确保提交的数据正确无误,俄罗斯银行保留事后对金融机构未正确履职进行处罚的权力。


 

俄罗斯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

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俄罗斯境内禁止使用外币交易计价结算。

俄罗斯居民(个人除外)与非居民之间签订贸易合同

(交易价值超过 万美元时)须在授权银行开立交易护

照。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外资银行资本占俄罗斯国内银行业资本的比重不得超过50%

外资投资俄罗斯境内保险公司参股比例不得超过 49%。在没有俄罗斯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境外参股信贷机构的上

限为 10%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超过万美元的本币或外币的流出入,须书面申报。个人购买外币现钞等值万卢布以上须出示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居民外汇汇款万美元以上须申报。个人携带现钞出境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所有信贷机构的外汇头寸限额是外汇和贵金属计价资产净值的 20%,个人部分为外汇和贵金属计 价 资 产 净 值 的10%,需每日计算限

额。



境外机构或个人不能在俄罗斯 境内投资新设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

机构



 

 

 

 

卢旺达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卢旺达国家银行是卢旺达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 直接介入外汇市场管理,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对银行和外汇管理机构进行授权、管理外汇储备、监督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支付结算系统、维护物价和金融体系稳定。

主要法规:《外汇业务管理条例》2013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卢旺达法郎,实行浮动汇率制。卢旺达国家银行会直接介入外汇市场以防止汇率异常波动,并公布外汇市场的相关数据。2015 年 月以来,卢旺达法郎对美元的汇率在 2%的区间内呈现贬值趋势。卢旺达官方汇率以上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和中央银行干预(如有的加权平均数为基础,该汇率每日早上确定,是金融机构评估其金融资产的基础。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无出口申报要求。出口商必须向卢旺达发展委员会提供所需信息,出口矿物和贵宝石需要得到出口许可证;出口黄金必须进行申报, 出口许可证由卢旺达税务当局进行签发。进口方面,进口付款通常在货物交付后进行,但授权银行在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后亦可办理预付款业务。卢旺达禁止进口麻醉品,进口黄金时必须进行报告,进口爆炸物和武器等需要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出于公共健康原因,进口人用药品和兽用药品、消毒剂以及其他有毒或有潜在毒性的化学品需得到卫生部批准,并出具相关发票。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获得授权的银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不受限


制,包括股息、董事和经理费用、专业津贴、版权、版税、商品维修费、利息、对外国公司信用卡支付、乘坐外国航空的报销费用、广告费、招租费、海陆空交通和中转费、报纸和期刊费用、贸易和专业协会会员费、函授课程和书籍费用以及增值税退税等,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审核以上交易单证。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包括新设、转股并购和利润再投资。部分资金调回境内,需向授权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只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可自由地通过授权银行将投资收益汇出、或将境外投资资金汇回。

信贷和担保:境内金融机构可以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居民可从非居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获得外汇贷款融资,但需考虑利率和汇率风险,并将贷款协议副本在卢旺达国家银行报备。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之间的贸易结算只能使用本国货币。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项下交易需提供交易的书面证明。授权银行可在审核境内个人交易证明后,允许捐赠、遗产继承、遗产税、个人借贷、个人原居住国债务清算、移民资产转移等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则审核以上交易单证。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得许可的银行可在境外开立账户,需遵守有关外汇储备限制的审慎性规则。商业银行可为居民、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自由开立和管理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自由转移到国外。商业银行调运外币现钞出境需获得卢旺达国家银行的批准,无数额限制,调运外币现钞进境需向卢旺达国家银行报告进口数额。银行发放外汇贷款需遵循以下规定:借款人收入币种、偿还币种与借款币种一致;50%的外汇贷款纳入银行外汇存款和外债总额中,降低外汇风险; 非居民提供的抵押物可以外币变现;到期偿还外汇贷款。非居民对银行进行投资需获得卢旺达国家银行批准,且每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超过 25%。敞口外汇头寸限制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资产和负债,多头和空头的外汇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金和准备金的±20%,外汇储备银行的外汇头寸连续两个工作日不得超过该限额。


 

 

卢旺达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商必须向卢旺达发展委员会提供所需

信息。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从非居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获得外汇贷款融资, 需将贷款协议副本在卢旺达国家银行报备。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资本交易需提供交易的书面证明。授权银行应按了解客户职审查” 原则审核

以上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调运外币现钞出境需获得卢旺达国家银行的批准,无数额限制, 调运外币钞票进境需告知卢旺达国家银行进口数额。

非居民对银行进行投资需获得卢旺达国家银行批准,且每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超过 25%。敞口外汇头寸限制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资产和负债,多头和空头的外汇头寸上限为银行资本金 和 准 备 金 的

±20%,外汇储备银行的外汇头寸连续两个工作日不得超

过该限额






 

 

 

 

萨摩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萨摩亚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设定萨摩亚的汇率, 调整汇率安排。

主要法规:《萨摩亚中央银行法》2015 、《保险法》2007 、《外汇管理条例》1999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萨摩亚塔拉,实行传统盯住汇率制度。萨摩亚中央银行不发布干预外汇市场的相关数据信息。萨摩亚塔拉汇率参考贸易伙伴的加权一篮子货币决定,包括美元、澳元、新西兰元以及欧元。这些货币的权重按年度进行评估。汇率中间价每日计算,并根据货币篮子水平波动。萨摩亚中央银行行长有权裁量±2%以内的汇率变动,超出±2%需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董事会的批准。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须在装船后两个月之内汇回;若出口至美属萨摩亚,则须在一个月内汇回。出口收入可以通过授权银行办理结汇,或直接进入出口商的外币账户。出口商在出口之前需在萨摩亚中央银行登记,并需向银行提供信用证、商业发票、货值和原产地证明以及提单等证明文件。出口商在出口之前需在萨摩亚中央银行登记。进口方面,商业银行可根据进口商的发票和信用证进行付汇。禁止进口含氯氟烃的冰箱、蜂蜜、火鸡尾巴、塑料袋、色情材料、毒品和枪支。肉类及肉制品(来自亚洲的等商品进口受限制,出口国必须遵守萨摩亚检疫局的要求。进口汽车需要获得许可证,但是进口数量无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相关的的支付需提交证明文件。对外支付就医费用、留学费用、捐赠无金额限制,但需提供证明文件。侨民、外籍员工资资在合同期内可以汇出。居民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收入须汇回境内,并强制结汇,但无时间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资本项下对外支付均须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境外的资本项下收益有汇回境内要求,并强制要求结汇。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并提供真实性证明文件。如果单笔交易规模过大以至于严重影响外汇储备水平,必须分期付款,不能一次性大额支付。贸易、工商和劳工部负责注册、监督和管理外商直接投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购买、销售或发行资本市场有价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集合证券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在境内购买、销售或发行债券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商业信贷无限制,金融信贷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非居民购买、售卖境内房地产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每人可持等值 万萨摩亚塔拉的外币现钞用于出国旅行,超过该金额需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境外旅游未使用完毕的外币, 归国后需在商业银行系统办理结汇。其他情况下,携带任何数额的萨摩亚塔拉出境,均需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捐赠、遗产继承、贷款、移民清偿境外债务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个人转移博彩收益,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和去向证明,同时需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从境外借款、持有境外账户、向非居民借款、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有价证券,需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账户无准备金、流动性资产以及利息和信贷控制要


求。银行进行境外投资、非居民对银行进行投资需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的批准。商业银行自行设定每种货币的外汇敞口头寸,但必须经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对居民和非居民外币资产和负债的限制相同。

其他金融机构:萨摩亚中央银行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进行审慎监管,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公司对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流出应遵守《外汇管理条例》,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和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的批准。


 

 

萨摩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收








入须在



装船后



两个月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之内汇回,若出口至美属萨 

摩亚, 

出口商在出口之前需在萨摩亚中央银

行登记。


则须在



一个月



 



回。



所有资

 

 

对外直接投资若单笔交易规模过大,会严重影响外汇储备水平,必须分期付款,不能一次性大额支付。非居民在境内购买、销售或发行债券, 购买、售卖境内房地产等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金融信贷应获得萨摩亚中央银行批准。







本项下


对外支


付均须


萨摩亚


中央银

资本和

 

金融项

准。居

目外汇

民境外

管理政

的资本

项下收


益有汇


回境内


要求,


并强制


要求结


汇。


居民境


居民和移民每人






外旅游

个人转移博彩收

可持等值 万萨摩

个人外

未使用

益,须提供资金来

亚塔拉的外币现

汇管理

完毕的

源和去向证明,并

钞用于旅行,其他

政策

外币,

获得萨摩亚中央

情况均须获得萨


归国后

银行批准。

摩亚中央银行批


需在商


准。



业银行系统办理 结

汇。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从境外借款、持有境外账户、向非居民借款、在境内发放外汇贷款、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有价证券,需获得萨摩

亚中央银行批准。







 

 

 

 

沙特阿拉伯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是沙特阿拉伯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外国投资法》《银行业控制法》1966 、《合格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规定》2016 年修订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沙特里亚尔,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沙特里亚尔兑美元的汇率由沙特阿拉伯货币局决定,中间价为 美元兑

3.745 沙特里亚尔,自 1986 年 月以来一直保持稳定。汇率制度安排的变化由沙特阿拉伯货币局和财政部共同决定。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不限制无形资产交易和经常转移。进口方面,实行公开一般许可证制度。部分商品由于宗教、健康和安全问题存在进口限制。进口金币必须从原产国或认可的银行购买。对于大多数应税商品最高适用 5%的关税,少数商品适用 12%和 20%的关税,烟草产品关税为100%。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进口可免除关税。出口方面,禁止政府补贴进口项目再出口。禁止与以色列的贸易。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经批准的外国投资与国内资本享受相同权利。

《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商投资者在境内大部分经济领域进行直接投资,并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20%的利润税,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一是对石油和油气行业外国公司利润征收 85%的税。二是对天然气行业,内部收益率不超过 8%时,适


用 30%的税率;内部收益率超过 8%时,适用更高的税率;内部收益率超过 20% 时,适用 85%的税率。外国投资者禁止进入的经济部门包括:石油勘探、钻井和生产项目,军用设备和制服生产,非军事目的的爆炸物生产,印刷和出版活动, 某些视听媒体服务,陆路运输,房地产经纪业务,渔业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会定期公布并更新禁止进入清单。境内居民境外直接投资不存在限制。外国投资者可因业务需要可购买境内房产。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须获得有关许可才能在除麦加和麦地那以外的城市购买投资性房产,且投资金额至少为 3000 万沙特里亚尔。非居民投资参股沙特阿拉伯银行的股权上限为 6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从事证券交易需由资本市场管理局授权,除非交易是豁免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直接在沙特阿拉伯上市的股票,申请条件、要求由资本市场管理局制定,2016 年 月进一步放松有关限制。非居民可以通过协议互换等形式间接投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证券的发行或销售均需在资本市场管理局的监管下进行并须获得批准,居民和非居民发行者适用相同规则,除非该上市公司适用交叉上市规则。所有证券发行均须获得授权。在沙特阿拉伯平行市场上市的公司,须为沙特阿拉伯联合股份制公司或由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家居民控股的联合股份制公司。

信贷业务:所有金融信贷业务均须经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批准。沙特阿拉伯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跨境借款、非居民贷款、国内外汇贷款须经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或境内经常项目账户须经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批准,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居民除外。非居民个人可通过协议互换形式间接投资沙特阿拉伯股票。这种方式只涉及收益交换,并不涉及法律上的股权变更。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外汇市场上,银行可自由决定与客户之间的买卖价差。远期外汇市场上,商业银行可锁定长达 12 个月的外汇风险。沙特阿拉伯银行收购外国公司的股票须获得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批准。非居民投资沙特阿拉伯银行,持股上限为60%,且须获得授权。银行持有的外汇头寸无限制,但须通过审慎报告进行监管。


保险业:除经沙特阿拉伯货币局批准,保险公司投资外国股票、债券不得超过 20%,投资外币证券不得超过 10%,投资外国政府和外国公司债券不得超过5%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沙特阿拉伯货币局交易。级兑换商可为客户在国内外市场上兑换外汇,也可以在境外拥有账户。级兑换商只能进行即期交易。


 

沙特阿拉伯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禁止与 




以色列 



的贸易。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政府补贴进口项目再出口。

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 

会成员 



国进口 



可免除 



关税。

 

 

资本和


外商直接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沙特阿拉伯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跨境借款、非居民贷款、国内外汇贷款须经沙特阿拉伯货币局

批准。






金融项

非居民投资沙特阿

目外汇

拉伯的银行上限为

管理政

60%








非居民 



个人开 


立外汇 


账户或 

个人外

境内经 

汇管理

常项目 

政策

账户须 


沙特阿 


拉伯货 


币局批 


准。




保险公司投资外国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股票、债券不得超过 20%,投资外币证券不得超过10%,投资外国政

府和外国公司债券


不得超过 5%


 

 

 

 

塞内加尔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是塞内加尔的中央银行,负责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制定以及外汇业务监管。

主要法规:《海关法》《投资法》以及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中的贸易条款和外汇使用条款。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西非法郎。实行盯住汇率制,西非法郎与欧元固定挂钩,官方汇率固定为 欧元兑 655.957 西非法郎,外汇市场上其他货币兑西非法郎的汇率参照巴黎外汇市场上其他货币兑欧元的报价后,可由中介机构自由决定,外汇交易佣金最高不超过 2%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塞内加尔境内禁止使用西非法郎以外的货币交易计价结算,且西非法郎不得用于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进行经常项目交易,外汇使用须事先获得西非中央银行批准。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须在收款到期日 30 天内(收款到期日原则

上不超过货物装运后 120  天)上缴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银行可留存出口收汇的

20%作为自有外汇。进口方面,跟单信用证的购汇日期不得早于装运前 天,对于已经进口的商品购汇日期不得早于付汇日期。此外,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的国家进行超过 1000 万西非法郎的进口交易,须在指定银行办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以及工资、薪金、福利、退休金等收付须凭有效单证在银行办理,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开展的服务


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所得须汇回国内。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投资资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10%则被视为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须经财政部门核准,且至少 75%以上的该类投资须由外国贷款提供资金,保险公司不允许进行对外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则须在财政部报备,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10%的 股投资,不被视为外商直接投资。出售或清算境外投资的所得须在一个月内通过银行汇回国内。

证券投资:在境内发行或营销境外企业的证券和实物资产,以及进行对外投资的宣传均须获得公共储蓄和金融市场区域委员会(RCPSFM)批准。非居民与居民之间以转让形式分拆投资而发生的证券销售不受限制,而证券交易所使用的外汇须获得财政部门授权批准。

信贷业务:与货物出口相关的信贷业务不受限制,但付款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后的 120 天。非居民对居民的贷款不受限制,但居民对非居民的贷款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在境外购买房产须经财政部门批准,非居民允许在境内购买房产,但不能以直接投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内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个人资本交易须通过西非国家中央银行、邮政服务或银行办理(财政部门特殊授权除外。居民对非居民的捐赠、遗产继承等交易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自 2017 年 月 16 日起,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银行的准备金率为 3%。活期存款、其他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均包含在准备金计算范围内,同时银行最低流动资产要求为 75%。在外汇头寸管理方面,银行有权在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银行机构中持有:一是不超过客户在其账簿中注册的,可在八天内支付的进口付款总额;二是不超过以欧元以外外币计价的开放式外国账户余额及以外币计价的开放式居民账户余额。上述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客户活期存款的 5%,超过规定要求的外币资产须上交西非国家中央银行。


 

 

塞内加尔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塞内加尔境内禁止使用外币交易计价结算。

 

 

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进行超过 1000 万西非法郎的进口交易,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可收取最高不超过 2% 的外汇交易佣金。


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进口产品, 须额外缴纳1%的统计税和 0.8% 的共同体团

结税。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外直接投资须经财政部门核准,且至少 75%以上的该类投资须由外国贷款提供资金,保险公司不允许进行对外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须在

财政部报备。






个人外

汇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自 2017 年 月 16 日起,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内银行的准备金率为3%,银行最低流动资产要求为 75%外汇头寸管理方面,银行有权在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银行机构中持有:一是不超过客户在其账簿中注册的,可在八天内支付的进口付款总额;二是不超过以

欧元以外外币计价









的开放式外国账户余额及以外币计价的开放式居民账户余额。上述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客户活期存款的 5%,超过规定要求的外币资产须上交西非国家

中央银行。






 

 

 

 

塞尔维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外汇管理职责。

主要法规:《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法》《外汇交易法》《资本市场法》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塞尔维亚的主权货币是塞尔维亚第纳尔。2001 年以来,塞尔维亚实行浮动汇率制,由于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2016 年期间第纳尔兑欧元汇率波动稳定在 2%的区间内。在每个交易日末,塞尔维亚国家银行基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所有交易使用汇率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到塞尔维亚第纳尔兑欧元的汇率中间价。自 2015 年 月 12 日起,人民币被纳入一篮子货币,进入塞尔维亚第纳尔的汇率中间价计价体系。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口货物和服务的付汇和提前付汇均不受限制。除个别账户外,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收入没有汇回境内的强制要求。在不能通过银行收汇的情况下,境内企业出口收汇可以现钞方式结算,单笔交易上限不能超过等值 1.5

万欧元,并在收到现钞 个工作日内存到相关银行账户。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证券委员会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非居民投资股票没有限制,但非居民交易境内武器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股票受限制,除非合资企业由境内居民控股。境内居民投资境外股票没有限制。境内居民可以外币和本币形式借入外债,或形成对外债权,借入外债或对外债权都需要向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报


告。但本币借贷较为严格,仅限于国际金融组织、开发银行和国外政府成立的金融机构等。非居民禁止购买境内货币市场工具,在境内销售和发行货币市场工具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支付受到监管。居民购买、销售和发行境外货币市场工具受到限制。非居民境内交易集合证券需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发行集合投资证券需要提前注册。境内居民只能通过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在境外购买集合证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非居民可以购买、销售和发行标准化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境内居民境外购买衍生证券和其他工具需要事先取得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许可,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担保业务:居民给非居民担保的,需符合法律规定且满足必要条件如居民是投资方或有相应抵押,并报告给塞尔维亚国家银行。非居民给居民担保没有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个人可以支付法律允许的货物和服务进口货款。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塞尔维亚第纳尔出入境。居民或非

居民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外币现钞入境不受限制,但居民须向海关申报超过反洗钱法律规定数额的外币现钞,非居民须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外币现钞,由海关出具证明。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不得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居民个人可由于进口商品和服务等原因借入一年期以上外债,债务资金需汇入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整体上,本币借贷比较严格。商业银行可以从非居民借入短期外币外债,也可在塞尔维亚国家银行批准的前提下,从国际金融机构、开发银行和国外政府成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本币外债。在一定条件下,商业银行才可以借给非居民一定金额的本币,资本项下对外贷款需要一定的担保或抵押。

保险业:保险公司可投资于欧盟或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政府或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国际组织发行的债券和外国上市企业股票作为储备资产,购买金额总计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25%,购买单一品种债券或股票不超过 5%。此外, 保险公司也可以投资于所谓投资连接保险的基金产品。获得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许可后,保险公司可将不超过核心资本的 25%用于境外储蓄、投资等。


基金业:养老基金可投资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规定的境外证券,但规模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10%;可投资总部在塞尔维亚、欧盟成员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投资基金,但规模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5%。所有基金资产都可以投资境外证券和其他投资组合,但这些证券必须在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和邻国有管理的市场上交易,并且其中 50%的资产应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塞尔维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在不能通过银行收汇的情





经常项

况下,境内企业出口收汇可

目外汇

以现钞方式结算,单笔上限

管理政

不能超过等值 1.5 万欧元,

并在收到现钞 个工作日


内存到相关银行账户。







 

 

非居民 

非居民发行集合投资证券需要提前注册。境内居民境外购买衍生证券和其他工具需要事先取得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许可, 且以对冲风险 

为目的。


交易境 


内武器 


生产和 


销售企 


业的股 

资本和

票受限 

金融项

制,除非

目外汇

合资企 

管理政

业由境 

内居民 


控股。非


居民禁 


止购买 


境内货 


币市场 


工具。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不得向非居民提供

债务。

 

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万欧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获得塞尔维亚国家银行许




商业银

金融机

可后,保险公司可将不超过

行对外

构外汇

核心资本的 25%用于境外

贷款需

业务管

储蓄、投资等。养老基金投

要一定

理政策

资于境外的资产不能超过

的担保


10%

或抵押。


 

 

 

 

塞舌尔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塞舌尔中央银行(CBS)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主要法规:《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法》《防止恐怖主义法》《国家支付系统法》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塞舌尔卢比,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塞舌尔中央银行会在汇率波动较大时对市场进行干预,并在官方网站披露干预数据信息。塞舌尔卢比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其参考汇率由中央银行通过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所有外汇买卖交易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出,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可以自由设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及佣金。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所有款项均以塞舌尔卢比支付,但双方许可前提下各方也可使用外币交易。款项可以直接或通过信用证支付,进出口使用塞舌尔卢比均不受额度限制。居民可以以任何方式自由购买、持有和出售黄金,但买卖金条的对手方仅限于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进口商进口受限制物品(如一些食品和化学品须向财政部进口管制部门申请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塞舌尔允许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外商直接投资,但对房地产交易进行了限制,非居民在塞舌尔购买土地必须根据《不动产(转让限制)法》向土地使用和生态环境部首席秘书办公室申请许可。塞舌尔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性


质,提交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和开发的政策,拟议的收购是否符合塞舌尔的利益等进行审批。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境外置业不受限制。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塞舌尔允许居民在境内外自由开立外汇账户。塞舌尔国内对于账户余额转移无法律限制,但此类行为受到对方交易国相关法律的限制。对居民在国外持有以塞舌尔卢比计价的银行账户无限制条件,居民可以自由将塞舌尔卢比账户的余额转换为外币。同时也允许非居民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账户操作要遵循银行的政策以及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合同协议,非居民向境外转移账户余额不受限制,但要遵守《反洗钱法》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均为 13%本币和外币存款负债的最低存款准备金不予计息。银行必须维持流动性资产,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其负债总额的 20%。对于达到或超过银行核心资本 25% 的贷款,需要塞舌尔中央银行批准,此类信贷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600%。对管理者及关联方的信贷限于银行核心资本的 10%以内,对持有大量权益及其关联者的信贷限制在银行核心资本的 20%以内,上述两者总和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 25%。商业银行的外汇敞口头寸,无论是多头还是空头,都不得超过 30%

货币兑换机构:塞舌尔货币兑换机构分为 A两类。类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以纸币、硬币或旅行支票的形式买卖外币;类货币兑换机构可以买卖外币, 不受 B 类货币兑换机构即期外汇市场的条件限制。根据塞舌尔《国家支付系统法》,类货币兑换机构在持有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汇款服务。目前,有 38 家机构获得外汇交易许可,其中包括 11 家商业银行、14 家 类货币兑换机构和 13 家 类货币兑换机构。但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直接与塞舌尔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塞舌尔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款项均以塞舌尔卢比支付,但双方许可前提下各方也可使用外币交易。在进出口使用卢比均不受额度限

制。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对非居民房地产交易进行了限制,非居民在塞舌尔购买土地的必须根据《不动产(转让限制) 法》向塞舌尔当局管理机构申请

许可。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参与即期外汇市场都须经塞舌尔中央银行许可,并接受监管。货币兑换机构分为A两类,类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以纸币、硬币或旅行支票的形式买卖外币。类货币兑换机构可买卖外币。

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直接与塞舌尔中央银行

进行外汇交易。


 

 

 

 

塞拉利昂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塞拉利昂银行是塞拉利昂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管理政策,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监督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防止外汇过度流出,调节市场外汇流量和影响外汇价格,管理国家对外债权债务。

主要法规:《塞拉利昂银行法案》2011 、《塞拉利昂外汇管制法》1954 、《第 12 号外汇管制细则》2003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塞拉利昂的主权货币是塞拉利昂利昂。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市场决定。但从 2015 年 月 10 日起,实际汇率制度由浮动制转

为有管理的汇率制度。在此制度下,利昂 2016 年全年贬值 28.73%。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官方汇率以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在过去五个工作日内的购买交易以及每周拍卖交易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出,并通过±1%差价来确定卖出和买入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居民之间不得使用外汇来支付货物款项。出口方面,等值 2000

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入须全部汇回国内。出口商须在出口后 90 天内汇回出口收入,

超过 90 天的延期汇回需要塞拉利昂银行批准。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通过塞拉利昂的商业银行进行。出口黄金和钻石需要矿业和矿产资源部颁发颁发的许可 证,但没有出口配额。进口方面,只有具有税务识别号的注册企业才可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对外进口付汇。进口付汇时须提供发票原件、正本提单或空运单及进口报关单据;信用证项下进口付汇须提供一份已填妥的外汇管理表格及发票原件,


货物抵达后需提供 SWIFT 付款凭证、供应发票原件、正本提单及报关单。进口军用物资、爆炸物和香烟需要贸易和工业部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居民之间不得使用外汇来支付服务款项。投资收益汇出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可向商业银行兑换最高达等值 10000 美元的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所有个人付汇须通过 SWIFT 转账。国外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必须直接汇给医生、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且需提供证明文件。原则上,向国外学生和家属的生活费支付不得超过等值 10000 美元,确有所需可不受限额控制。支付境外人员务工报酬需提供工作证等证明材料,且必须通过 SWIFT 转账支付。所有其他无形交易的付汇必须直接支付给受益人的机构。境外刷卡仅可使用借记卡或有外币存款质押的信用卡,国内外现金提取限额为每日等值 200 万利

昂,国外网购支付上限为每日等值 2000 美元。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项目交易受到限制,但明确允许的除外。所有允许的资本项目交易必须通过塞拉利昂的授权商业银行进行。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需要塞拉利昂银行批准。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银行系统对本地注册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算的资金转移需要塞拉利昂银行批准。所有境外投资所得必须通过授权银行汇回塞拉利昂,投资终止的清算收入须在 90 日内汇回,超 90 天须塞拉利昂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以在国内股票市场购买和发行证券,居民在国外购买和发行证券均需获得塞拉利昂银行批准。非居民不允许购买国内货币市场工具,在国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须获得塞拉利昂银行授权。居民不允许在国外购买和发行货币市场工具。资本账户交易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提供。

信贷业务:居民之间的信贷交易或非居民与居民使用本国货币进行信贷交易没有限制,但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信贷交易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并获得塞拉利昂银行的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不允许购买国外房地产,非居民可购买和出售国内房地产。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最高可携带等值 10000 美元现钞(旅行支票和汇票)出境, 超出部分须通过 SWIFT 转账。最高可携带等值 10000 美元的利昂入境,超出部


分须从银行办理。

个人资本项目:不允许居民个人从事跨境信贷、担保等交易。不允许居民个人从事捐赠、遗产继承等交易。

(四)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可在外汇市场上自由决定买卖价差和外汇交易佣金,是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主体。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本金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 25%。商业银行从国外借款、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均需要塞拉利昂银行授权。商业银行不得发放外汇贷款、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计价证券。外汇存款没有准备金和流动资金方面的要求。商业银行持有每种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15%,所有外汇头寸净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 25%

保险业:保险公司可投资于政府证券、股票和房地产,不允许投资国外证券和衍生产品。人寿保险公司 50%的投资应持有塞拉利昂政府发行的政府证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 25%的投资应持有塞拉利昂政府发行的政府证券。

基金业:养老基金可投资于政府证券、股票和房地产,但不允许投资国外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不允许投资国外证券和衍生产品。


 

塞拉利昂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等值 2000 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入均须全部汇回国内。出口商须在出口后 90 天内汇回出口收入,超过 90 天的延期汇回需要得到塞拉利昂银行批准。与出口有关的交易必须通过塞拉利昂的商业银行进行。只有具有税务识别号的注册企业才可对外进口付汇,且须通过银行系统进

行。

 

 

 

居民和非居民可向商业银行购买最高达等值 10000 美元的现金、旅行支票和汇票。境外刷卡仅可使用借记卡或有外币存款质押的信用卡,国内外现金提取限额为每日

200 万利昂,境外网购支付上限为每日等值 2000 美元。




 

 

 

 

 

 

出口黄金和钻石需要许可证, 但没有出口配额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允许的资本账户交易必须通过塞拉利昂的授权商业银行进行。所有境外投资所得必须通过授权银行汇回塞拉利昂,投资终止的清算收入须在 90

日内汇回,超 90 

须塞拉利昂银行批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最高可携带等值10000 美元现钞行支票和汇票)境,超出部分须通过 SWIFT 转账。最高 可 携 带 等 值10000 美元的利昂入境,超出部分须从银行办理。不允

许居民个人从事跨









境信贷、担保、捐赠、遗产继承等交

易。








商业银行持有的外



保险公 



汇资本金不得超过

司、养老


其资本金的 25%

基金、投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汇存款没有准备金和流动资金方面的要求。商业银行持有每种外汇头寸

净额不得超过其资

资公司和集合投资基金不允 

许投资 


本的 15%,所有外

国外证 


汇头寸净额不得超

券和衍 


过其资本的 25%

生产品。


 

 

 

 

新加坡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为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相关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干预外汇市场等。

主要法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银行法》

《金融公司法》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关公告。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新加坡元,新加坡元和文莱元现钞可以在两国境内等值、自由兑换,新加坡实行单一汇率制。金融管理局把汇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进行管理,政策目标是维持价格稳定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管理局允许新加坡元汇率在一个目标政策区间内浮动,并以按照主要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贸易权重进行组合的一篮子货币为参考。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公布一次汇率政策。2016 年,新加坡元兑一篮子货币组合汇率在 2%以内波动,金融管理局通过代理机构干预汇率,但并不对外公开相关干预信息。银行在与客户的交易中自由设置汇率和交易佣金。外汇市场一般通过外汇经纪人交易,没有买卖价差或佣金的限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没有国际收支限制,进出口不设押金、预付资金等资金限制。出口方面,未设置出口税,但出口会消耗臭氧层的产品、橡胶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出口收汇没有强制结汇要求。进口方面,未设置进口配额以管理或限制进口, 但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原因,禁止部分产品进口。进口购汇不要求提供信用证等证明文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非居民投资银行业须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并经过批准。

证券投资:非居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新加坡元资金,如用于金融管理局许可范围外的境内经济活动,须兑换为外汇并事前通知金融管理局。非居民金融机构须将新加坡元贷款(超过 500 )、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新加坡元收益转换为外币,然后才能使用这些资金为新加坡以外的活动融资。非居民购买境内债券没有最低持有期限要求,可在境内自由发售债券。除非有豁免,非居民向新加坡投资者发行资本市场证券,须提供计划说明书,并且在发行前须向金融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递交计划说明书。

房地产投资:资本项目基本上没有汇兑限制,但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非居民购买土地须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批准。有关部门还对境内房地产交易按照购买套数、购买人的国籍以及房产出售时持有年限收取不同比例的额外交易印花税。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划转。新加坡对个人外汇交易、账户资金划转等没有任何外汇管制措施,但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目的,要求任何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新加坡元的现钞

或无记名票据出入境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从境外收到超过 万新加坡元无记

名票据还须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旨在监控无记名票据的跨境流动。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新加坡银行的外币存款无准备金要求,但银行在金融管理局的最低现金余额至少为平均新加坡元负债的 3%。金融管理局未对银行外汇头寸敞口进行限制,但会审查银行的内控制度,以确保银行对自身资金交易活动建立适当的控制。银行可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对冲汇率风险,并自行管理其远期汇率敞口。金融管理局也参与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并完全抵补其远期外汇敞口,银行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以任何目的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提供总信用额度不超过 500 万新加坡元的贷款,限额以上信贷须执行以下要求:一是若所融资金不在新加坡境内使用,汇出时须兑换成外币;二是银行可提高任何非居民金融机构的临时透支额以


确保清算成功,但银行须在 个工作日内平盘透支额;三是银行不得向涉嫌将所得资金用于新加坡货币投机的非居民金融机构发放新加坡元信贷。此外,银行须每月向金融管理局报告其向非居民金融机构发放的本币贷款余额。金融管理局要求,截至 2016 年 月 日,在新加坡成立或总部在新加坡的银行必须随时维持至少 100%的新加坡元流动性覆盖率、60%的全币种流动性覆盖率。此后,对全币种流动性覆盖率的最低要求将每年提升 10%,直到 2019 年达到 100%2016 年 月 日增加了对金融部门的规定条款,新加坡所有银行流动资产要求需与全球流动性覆盖比率相一致,即既要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又要符合最低流动资产要求。

保险业:保险公司须持有足够的资金资源以满足每个保险基金和公司的总体风险控制要求,其中包括外币错配风险控制。若外币错配超过总资产的 50%,保险公司须履行集中风险控制要求。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由金融管理局授权,均须申领相关许可证。货币兑换机构不直接与金融管理局交易,境外账户的持有不受管制。

遵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要求,新加坡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等 个国家以及恐怖组织和个体实施外汇管制措施。包括冻结有关组织与个人的资金和资产, 禁止与指定组织、个人以与及恐怖主义有关的组织、个人进行资产或财产交易, 或向其提供服务等。


 

新加坡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投资银行业须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并经过批准。非居民购买土地须获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

批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要求任何人携带超过等值 2 万新加坡元的现钞或无记名票据出入境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 从境外收到超过 万新加坡元无记名票据还须在 5 个工

作日内提交报告。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在金融管理局的最低现金余额至少为平均新加坡元负债的 3%

一般情况下,银行向非居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总信用额度不能超过 500 

新加坡元。




 

货币兑换机构开展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需要许可证。


 

 

 

 

斯洛伐克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斯洛伐克财政部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是斯洛伐克的外汇管理部门。其中,财政部对其他部门和政府中央机关事务、特殊目的政府基金、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国家和地方预算等相关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斯洛伐克国家银行对除上述之外的居民及非居民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主要法规:《外汇法》1995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斯洛伐克为欧元区国家,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中间价。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出口收付无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旅行支付实行限额控制。由财政预算和补贴机构雇佣的雇员,其官方旅行受到补贴的额度限制,补贴额度由财政部负责确定。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以下行业受到限制:一是博彩业,非居民开设分支机构须是办公经营场所或长久居留地在欧盟或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合法经营体。二是航空服务业,欧盟成员或欧盟成员国国民拥有超过 50%的股份并有效控制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可获得经营许可证。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购买股票或其他参与性质的证券受航空业、博彩业相关外商投资法规的限制。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非居民出售符合标


准的《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产品,需先向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报告。非居民销售非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产品,需在斯洛伐克设立分支机构或达成基础协议,并取得斯洛伐克国家银行授权。取得授权的居民在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出售或发行集合投资证券,需持有本国向对方国家出具的通知。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出售或购买金融工具仅限于斯洛伐克国家银行与特定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民和非居民在斯洛伐克发行证券会受到管制。对集合投资证券以及衍生品等其他工具的管理参照此规定。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斯洛伐克或离开斯洛伐克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斯洛伐克相关机构进行申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需按照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依照许可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从境外借款或提供境内外汇贷款。根据欧盟关于信用体系和投资公司的审慎要求,银行不可将超过其合格资本的 15%投入单家境外公司,且投资外国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合格资本的 60%

保险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需与许可一致,保险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投资产品,在资产和负债构成方面需遵守货币匹配规则。2016 年 月 日起,保险公司的技术设备投资必须符合斯洛伐克相关监管机构规定。


 

 

斯洛伐克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

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



旅行支付实行限额控制。





项目

由财政预算和补贴机构雇

外汇

佣的雇员,其官方旅行受

管理

到补贴的额度限制,补贴

政策

额度由财政部负责确定。




外商投资以下行业受到限制: 一是博彩业,非居民开设分支机构须是办公经营场所或长久居留地在欧盟或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合法经营体。二是航空服务业,欧盟成员或欧盟成员国国民拥有超过 50%的股份并有效控制(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可获得经营许可

证。



 

出售或



购买金

资本

融工具

和金

仅限于

融项

斯洛伐

目外

克国家

汇管

银行与

理政

特定欧

洲经济


区成员


国。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





个人

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

外汇

成员国进入斯洛伐克或离

管理

开斯洛伐克进入非欧盟成

政策

员国须向斯洛伐克相关机


构进行申报。




 

 

 

 

 

 

银行不可将超过其合格资本 15% 投入单家境外公司,或投资外国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合格资本的 60%




保险公司开展


业务需与许可


一致,保险公


司需按照相关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规定投资产品,在资产和负债构成方面需遵守货币匹配规则。2016 1 1 日起,

保险公司的技


术设备投资必


须符合斯洛伐


克相关监管机


构规定。


 

 

 

 

斯洛文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斯洛文尼亚银行是斯洛文尼亚的中央银行,是其主要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的外汇业务。

主要法规:《外汇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斯洛文尼亚于 2007 年 月加入欧元区,法定货币为欧元,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统一货币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在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间每日协调程序基础上,欧洲中央银行公布欧元中间价。欧洲中央银行在欧洲理事会的指示下,必要时对欧元兑换其他货币的汇率进行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斯洛文尼亚实行欧盟进口许可政策,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原则上没有管控,但对涉及安全、技术、卫生、植物检疫、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则依据国际惯例。部分特定商品可能因进口信息不透明而受到管制。对于农产品实施进口许可和配额制度。同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支付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不允许进行现钞交易。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一是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均在欧盟国家的公司可投资于金融服务业。二是另类投资基金在斯洛文尼亚投资,仅能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三是禁止非欧盟国家居民在斯洛文尼亚投资和经营海船航线和航空航线业务。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该国自然合伙企业的股票及其他证券受到相关投资法规的限制。居民或非居民在该国发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


生工具等证券业务均须经过批准。非居民在该国仅可向零售投资者发行斯洛文尼亚共同基金、欧盟成员国共同基金和其他共同基金。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执行欧盟有关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斯洛文尼亚或离开斯洛文尼亚进入非欧盟成员国须向斯洛文尼亚海关进行申报。海关需保存申报记录,并向金融调查机构报告。相关机构有权对个人及其包裹、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不申报或不准确、不完整申报的相关现金予以没收。对在欧盟国家之间携带现钞跨境没有申报要求。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斯洛文尼亚对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外汇业务的准备金要求是统一的,均为两年内到期的负债准备金率为 1%、两年以上到期的负债准备金率为零。非居民收购该国商业银行须经过斯洛文尼亚银行的批准。斯洛文尼亚对本国银行外汇头寸没有限制,但要求外国银行的外汇净头寸超过其自有资金的 2%须评估资本金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

斯洛文尼亚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欧盟相关规定,可以对涉恐国家或组织,如阿富汗、基地组织等,以及与恐怖主义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如白俄罗斯、波黑等的特定组织和个人采取冻结资金及其他经济来源等经济手段。同时,根据反洗钱和反恐相关法案规定,斯洛文尼亚对于列入洗钱和涉恐高风险名单的法人和自然人账户交易金额超过 万欧元的需上报。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部分非居民账户在开户时需要报送额外相关信息,允许本国居民可不接受来自客户或第三方超过5000 欧元且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商品和服务。


 

斯洛文尼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对于农 

经常项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

产品实 

目外汇

易支付金额在 5000

施进口 

管理政

欧元以上的,不允

许可和 

许进行现钞交易。

配额制 



度。







禁止非 



欧盟国 


家居民 


在斯洛 


文尼亚 


投资和 


经营海 


船航线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和航空航线业务。

非居民购买该 

国自然 


合伙企 


业的股 


票及其 


他证券 


受到相 


关投资 


法规的 


限制。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及以上的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现钞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入斯洛文尼亚或离开斯洛文尼亚

进入非欧盟成员国


须向斯洛文尼亚相


关机构进行申报。

金融机



外国银行的外汇净



非居民 



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头寸须超过其自有资金的 2%须评估资本金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



收购该国商业银行须经过斯洛文尼亚银行

的批准。



 

 

 

 

索马里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索马里中央银行是索马里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主要法规:《外商直接投资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索马里先令。索马里境内大部分交易以美元结算,仅部分小额支付使用索马里先令,在边境地区也使用邻国货币。法律上,索马里暂无明确的汇率安排制度。事实上,由于索马里中央银行未通过行政手段管控汇率,也不在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操作。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除部分特定商品,索马里的进出口贸易均不受限制。其中,禁止出口商品为雌性牲畜和木炭,同时出口须取得索马里贸易工业部的许可。禁止进口商品为酒精、枪支及相关商品,同时禁止进口原产于或起运于以色列的商品。此外,索马里对进口融资、出口收汇、证明文件等没有管理要求,且不征收进出口关税。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索马里仅要求直接投资应遵循 2015 年通过的《直接投资法》,对其他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及资本流动不予限制。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须保证其流动资产率始终大于等于 20%,流动性覆盖率始终大于等于 100%。银行与关联方的信贷总额须低于银行总资本的 20%


 

索马里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进口原产于 或起运于以色列的

商品。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须保证其流动资产率始终大于等于 20%,流动性覆盖率始终大于等于100%。银行与关联方的信贷总额须低于银行总资本的

20%






 

 

 

 

南非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南非储备银行是南非的中央银行,也是南非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授权交易商货币及汇兑指南》、《有限授权外汇交易机构货币及

汇兑指南》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南非的主权货币是南非兰特。南非实施自由浮动汇率制,南非兰特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决定。当市场允许时,南非储备银行会公开宣布在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目的是积累外汇储备,而不是影响汇率。南非储备银行每天上午 1030 公布兰特兑美元、欧元等主要货币的汇率, 同时也一并公布名义有效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必须自装运之日起 6  个月内汇回南非,并在收到资金

30  天内出售给特许经纪商,另有规定除外。如有必要,授权经销商给予出口商

最长 12 个月信用周期。有客户外币账户的出口商可以将外汇资金保留在该账户中,不兑换为南非兰特。黄金出口属于外汇管制内容。进口商在能够提供运输等证明材料的前提下,自动允许购买外汇支付进口货款。进口配额适用于一些农产品和工业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要求公司机构在收到收益的 30 天内汇回南非, 公司机构可以在外汇账户保留汇回的外汇资金,不必兑换成南非兰特。除向非居民出售南非资产和出口获取的收益外,南非居民个人可以保留在国外赚取的收益。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单个公司每年新投资总额超过 10 亿南非兰特的对外直接投资, 须经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审批。在共同货币区外投资的南非公司必须获得10%以上外国公司的投票权。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得到批准,可以授权从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资金,每年最高为 20 亿南非兰特。通过向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申请并提供该企业对南非发展存在帮助的证明,资金转移限额可提升至该上市公司市值的 25%。非上市的技术、媒体、电信、勘探和其他研发类公司可以向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申请在境外上市或在境外募集资金。

证券投资: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国内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非居民企业经许可能够在国内销售、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居民企业经许可能够出国购买、出售和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

信贷业务:部分类型交易需要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批准。非居民占股75%及以上的机构向特许经纪商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证券、回购协议、证券衍生品和住宅,须经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审批。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合约工人离境进入共同货币区外,可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100 万南非兰特。不满 18 岁的居民离境可携带外币现钞限额

为每人每年等值 20 万南非兰特。外国游客离境可以随身携带任意数量外币,包括随身携带入境和在境内处置外汇衍生品获得的外币。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每年境外投资额度在 1100 万南非兰特限额内,则无需经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审批。短期居住境外的居民在不返回南非的情况下, 同样拥有 1100 万南非兰特的投资限额。居民在收到遣返要求后,须在 30 天内向特许经纪商结汇,获得豁免的除外。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允许居民通过特许经纪商进行境外贷款,但需要符合有关规定并在贷款申报系统中向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报告。任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申请都须经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审批。为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贷款不受限制。境内外汇贷款需要得到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批准。银行存


款准备金要求不低于总负债的 2.5%,持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总负债的 5%

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可用其总资产的 25%投资外国证券。


 

 

南非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收汇须在 

6 个月内汇回南非,并应在收到 30 内出售给特许经纪商。要求公司机构在收到服务贸易外汇收入 30 天内汇 

回南非。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单个公司每年新投资总额超过 10 亿南非兰特的对外直接投资,须经南非储备银行金融调查局审批。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可以授权从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资金,每年

最高为 20 亿南非兰特。



 

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国内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限额为每人每年等值 100 万南非兰特。个人每年境外投资额度在 1100 万南非兰特限额内,无需经南非储备

银行金融调查局审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政策



 

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可以利用其总零售资产的 25% 投资外国证券。






 

 

 

 

南苏丹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南苏丹银行是南苏丹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是外汇政策的制定者和汇率的发布者。

主要法规:《银行法》2012 、《投资促进法规2012 、《外汇业务法》

2012 、《关于调整后货币兑换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操作指引》第 2/2015

号通告)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南苏丹镑。2015 年 12 月中旬,南苏丹引入了浮动汇率制,南苏丹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外汇,基准汇率由交易汇率和商业银行汇率共同决定,改革导致汇率贬值 84%,成功减少了基准汇率和市场汇率之间的差距,并取消了外汇管制。实践中,苏丹所有政府交易均使用基准汇率, 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了汇率贬值压力,基准汇率和市场汇率的差额超过 2%, 仍属于双重汇率类型的其它汇率制度安排。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进口商须向办理进口业务的银行提交证明文件,付汇可以使用信用证。南苏丹对入境商品按海关税率(1%-10%不等)征收进口关税,并使用进口许可证和其他非关税措施(如负面清单管理进口业务。南苏丹限制部分货物出口,出口贸易收付汇不受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从 2011 年建国至今,南苏丹国内武装冲突不断,导致政治、经济、社会和投资环境急剧恶化,经济发展水平低,法制建设不健全。南苏丹在资本和货币市


场工具、衍生品、直接投资、商业和金融信贷等资本交易方面没有具体的限制规定。南苏丹要求外资在当地注册的法人企业必须有本地合伙人,本地股份不少于31%农业企业要求 25%。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技术、机械设备等方式成立分公司、子公司和个体企业,外资企业在南苏丹各银行可开设外汇账户,但外汇汇出入均要接收南苏丹银行的监管。南苏丹利润汇出目前不交税,外国企业在南苏丹获得融资的难度很大,利率水平高。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出国旅行实行每月 3000 美元限额。到乌干达和肯尼亚旅行,可携带乌

干达和肯尼亚先令,不超过等值 万南苏丹磅。向居住在国外的学生和家庭成员

汇款每月不得超过 3000 美元。向乌干达和肯尼亚支付医疗、教育和家庭汇款不

超过等值 1 万南苏丹磅。外籍员工工资中,以外汇支付的外籍员工可将其工资的

三分之二以外汇形式支付,以南苏丹镑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最多可汇款等值 500

美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及货币兑换机构:南苏丹有 29 家商业银行获准进行外汇交易。货币

兑换机构必须获得南苏丹银行的许可。经批准的货币兑换机构有 79 个。货币兑换机构的业务包括代客户买卖现钞、支付外币和转账。设立货币兑换机构所需的最低资本为 60 万美元。授权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外汇交易,需通过向授权银行递交申请间接参与交易。


南苏丹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限制


进口商须






 

 

企业需取得进口许可证。

经常项

向办理进


目外汇

口业务的

南苏丹实施负面

管理政

银行提交

进出口清单管理。

证 明 文 



件。


 

资本和



外资在当地注册的法人企业,必须有本地合伙人,本地股份不少于 31%

 农业企业要求

25%)。





金融项

目外汇

管理政




个人出国旅行实行







每月 3000 美元限



额。到乌干达和肯



尼亚旅行,可携带


外籍员工可将其

乌干达和肯尼亚先


工资的三分之二

令,不超过等值 1

个人外

以外汇形式支付,

万南苏丹磅。向居

汇管理

以南苏丹镑支付

住在国外的学生和

政策

的外籍员工最多

家庭成员汇款每月


可汇款等值 500

不得超过 3000 


美元。

元。向乌干达和肯



尼亚支付医疗、教



育和家庭汇款不超



过等值 万南苏丹



磅。


 

外汇兑换






外汇兑换机构必须获得南苏丹银行的许可。设立外汇兑换机构所需的最低资本为 60 

美元。


机构不能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直接参与外 汇 交易,需通过向授权

银行递交


申请间接


参与交易


 

 

 

 

斯里兰卡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斯里兰卡中央银行下设的外汇管理局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案》。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斯里兰卡卢比,外汇可以自由兑换成斯里兰卡卢比,斯里兰卡卢比可自由兑换成任何可兑换的外汇,用于经常项下支付转移和投资收益转移。自 2001 年 月 23 日起,斯里兰卡实行浮动汇率制。货币政策框架以货币供应量和通货膨胀为目标。官方汇率为中央银行计算的每日银行间汇率的加权平均数。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斯里兰卡于 1994 年全面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口方面,进口

预付货款购汇上限为 万美元,外汇账户现汇付款则无此限制。进口商品实行负

面清单管理,1600 条目的商品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出口方面,货物出口 120 天内,出口收入须汇回斯里兰卡;120 天后,斯里兰卡中央银行可再设 30 天的宽限期。象牙及其制品出口受配额管理。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不允许以外汇形式汇出寿险保费。中期或期末利润和分红汇出需相关证明文件。在斯里兰卡经商的外国企业可不受限制汇出企业利润和股息。移民迁移可一次性最高汇出移民财产 15 万美元,超出部分可以

每年汇出 万美元。境外旅行支出限额为 万美元。外籍员工可以将其薪水、工资或其他收入在支付税费后汇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涉及国家战略性资源的行业,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受国际配额限制的出口产品生产等部分行业,外商投资最高比例为 40%。经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股权转让或清算所得收入和资本增值部分资金可通过非居民证券投资账户全额汇出。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每年最高 50 万美元,购

买非上市公司股份每年最高10 万美元,购买合伙和个人公司股份最高10 万美元。资金汇出需通过对外投资账户,超出此范围的投资须经财政部许可。盈利和投资的剩余资金在初始投资汇出后 个月内汇回国内。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证券须经批准,收入需进入对外投资账户。除斯里兰卡政府规定禁止和受限的领域或相关公司外,非居民可自由进行证券交易,但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外国股票投资斯里兰卡卢比账户进行交易。因股票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分红、利润等, 不受斯里兰卡外汇管制限制。居民可使用特殊账户内资金投资境外发行的单位信托基金。2016 年 月 20 日起,居民外汇所得账户FEEA、居民外汇账户RFC)、非居民外汇账户(NFC、居民非本国外币账户RNFC内资金可投资斯里兰卡在境外发行的任何证券,不受限额限制。不允许境内居民购买境外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等。

信贷业务: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可互相提供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若由境外银行按相同条款提供了反担保,或具有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境内银行可向非居民实体企业提供担保,不需要许可。其他类型银行担保限额为等值 100 万美元。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外汇票据或 1 万美

元的外币现钞出境,超出须向海关申报;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外

汇票据或 1.5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入境,超出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非居民个人出售不动产所得收益可凭证明汇出;斯里兰卡投资委员会对非居民个人通过证券投资账户以斯里兰卡卢比进行股权投资给予优惠。非居民个人可通过特殊的银行账户,汇出入用于股市投资的资金和利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经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批准的银行可自由借入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监管允许前提下,可按总资产 10%的限额借入外债。授权银行可以向境内居民发放外汇贷款。经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批准的银行可购买境内发行的外汇债券。外汇存款账户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银行投资境外公司股份限制条件为:上市公司最高 50 万美元/年;非上市公司最高 10 万美元/年。商业银行与外汇平衡相关的

未平仓合约净额最大值为 1.89 亿美元,最小值为 300 万美元。

保险业:对国外证券投资组合的投资额不超过保险公司资产总价值的 20%养老金不允许进行境外投资。


 

 

斯里兰卡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货物出 

 

 

 

进口预付货款购汇上限为 万美元,外汇账户现汇付款则无此限制。不允许以外汇形式汇出寿险保费。利润、分红汇出需相关证明文件。







120 



内,出口



收入须 

移民迁移可一次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汇回斯里兰卡;

120 天后,斯里

兰卡中 

性最高汇出移民财产 15 万美元, 超出部分可以每年汇出 2 万美元。

境外旅行支出限


央银行 

额为 万美元。


可再设 



30 天的



宽限期。



 

 

 

 

 

 

盈利和 


 

 

 

 

 

 

居民购买境外证券限制,其中,上市公司每年不超过 50 万美元,非上市公司每年不超过 10 万美元, 合伙和个体企业不超过 10 万美元。




 

 

 

 

经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批准的银行可使用外汇或利率等基础衍生工具进行衍生交易。


投资的 

涉及国家战略性

资本和

剩余资 

资源的行业,不允

金融项

金在最 

许外商直接投资。

目外汇

初投资 

在配额限制出口

管理政

汇出后 3

产品生产等特定

个月内 

行业,外商投资最


汇回国 

高比例为 40%


内。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外汇票据或 1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超出须向海关申报;可自由携带不超过等值 5000 万美元的

外汇票据或 1.5 美元的外币现钞入境,超出须向海

关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与外汇平衡相关的未平仓合约净额最大值 为

1.89  亿美元,最小值为300 万美元。

 

 

 

 

 

 

 

 

 

 

对国外证券投资组合的投资额不超过保险公司资产总价值的 20%

 

 

 

 

 

 

 

 

 

 

经斯里兰卡中央银行批准的银行可自由借入外债,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总资产10%的限额借入外债。






 

 

 

 

苏丹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苏丹中央银行是苏丹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管银行业务,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

主要法规:《外汇行为守则》(2013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苏丹镑,实行多重汇率安排。包括适用于小麦进口、政府债务支付和海关估价的官方汇率,苏丹中央银行用于黄金交易的黄金汇率,以及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浮动汇率由指示性汇率和灵活性系数两部分构成,为了维持汇率稳定,当汇率波动超过前一天收盘价

±4%时,苏丹中央银行会通过掉期交易操作对汇率进行干预,且不公布干预信息。2016 年 11 月,苏丹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汇率为指示性汇率的 128%左右。规定即期外汇市场各币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差额在 0.5%以内。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受银行监督,并必须汇回国内。即期信用证出口收入必须在单据经对方银行审查后尽快汇回,不得迟于装运后一个月。黄金开采和生产公司可以在苏丹境内或境外的账户中保留 50%的出口收入,主要用于经营、工资、股东利润和扩张项目。与政府有协议的矿业公司的出口收益可用于满足其业务需要。芝麻、棉花、芙蓉、骆驼、牛、羊、山羊、兽皮和肉类禁止出口。如凭单付款、信用证付款和延期付款,需要提供提单、出口合同以及其他真实性材料。出口商必须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收益投保。动物出口商必须向运输公司出具保证书。各银行必须执行保税区保税办对保税区出口货物所签发的出口


手续,以及所有通过保税区运往邻国的货物的过境贸易规定。自由贸易区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的出口受自由贸易区当局的管理。进口方面,为规避美国的经济制裁,苏丹签订的贸易合同使用币种由美元转为其他外币。苏丹镑不得用于免税区以及国际经常或资本交易结算。进口商必须向外贸部提交有效的进口登记,并提供提单、发票、原产地证书、货物清单以及进口所需的任何其他文档。除部分医疗、农业和工业产品外,苏丹中央银行要求企业对信用证和进口信贷提供 100% 的保证金。进口须在外贸部进行进口登记,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进口酒精、麻醉品、赌博工具和武器,银行不得为上述进口货物办理银行业务;禁止零价值货物进口,但等值 万欧元以内的货物、个人用途的行李和货物、航空运输急需的机械零部件、投资用途的货物、工农业生产投入、进口药品和药品生产投入、石油衍生品进口除外。禁止从以色列进口。未经贸易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出口金币或金条,装饰用金出口仅限 10 盎司。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苏丹自由贸易区外银行不得办理区内企业资本收益转账业务,这些汇款须由区内银行在区内办理。信用卡在境外可以自由使用。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经财政部批准,非居民可以在一级市场购买不超过发行总额 10%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经苏丹中央银行和喀土穆股票交易所批准后,居民可以购买境外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也可以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允许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并且无使用限制。未经苏丹央行批准,居民不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个人出入境允许携带不超过等值 200

苏丹镑现钞用于临时消费。出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目的,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现钞出入境必须申报。外交和国际区域性代表团和组织、外国慈善机构、援助组织、外国公司、承包者及其非居民人员,可以在授权银行开立外汇特殊账户。

个人资本项目:经苏丹中央银行批准后,居民可以向非居民贷款。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对银行境外账户开立、境外借款、购买以外币计价的本国证券等无限制。银


行向非居民发放贷款、国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等有限制。未非经苏丹中央银行行长批准,境内银行不得向境外出售股份。禁止远期合约交易,银行须在购汇后48 小时内使用,并在 24 小时内向其他银行或央行出售未使用的外汇资产。


 

 

苏丹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苏丹镑 





 

 

 

禁止从以色列进口。

进口商必须在


不得用 

出口收入必

除部分医疗、农业

外贸部办理登

经常项

于免税 

须汇回国 

和工业产品外,苏

记。芝麻、棉

目外汇

区以及 

内。黄金出

丹中央银行要求企

花、芙蓉、骆

管理政

国际经 

口须要求对

业对信用证和进口

驼、牛、羊、

常或资 

方支付预付

信贷提供 100%

山羊、兽皮和


本交易 

货款。

保证金。

肉 类 禁 止 出


结算。



口。

 

资本和


未经苏丹中央银行行长批准,境内银行不得向国外出售股

份。

 

非居民可以在一级





金融项

市场购买不超过发

目外汇

行总额 10% 的股

管理政

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



 

 

 

未经苏丹央

 

个人出入境允许携带不超过等值 200 苏丹镑现钞用于临时消费。出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目的,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欧元现钞出入境必须申报。





个人外

行批准,居

汇管理

民不可以在

政策

境外开立外


汇账户。



未非经苏丹






金融机

中央银行行

构外汇

长批准,境

业务管

内银行不得

理政策

向境外出售


股份。


 

 

 

 

苏里南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苏里南央行是苏里南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同时,苏里南外汇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外汇管理事务。

主要法规:《2012  年货币交易所监管法》《银行和信贷机构监管法》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苏里南元。此外,18  种纪念金币也

是苏里南的法定货币。根据 1994 年 7 月颁布的总统令,苏里南元实行浮动汇率

制,苏里南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2016 年 月 10 日开始,苏里南央行授权商业银行及外汇机构自由决定汇率。将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商业银行和外汇机构交易的每日加权平均汇率,作为下一工作日美元兑苏里南元的参考汇率。其他货币兑苏里南元的汇率通过国内苏里南元兑美元和国际上其他货币兑美元报价进行换算。银行间外汇交易没有限制,政策鼓励银行之间互相交易。授权商业银行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苏里南央行在必要时可以官方汇率向商业银行出售外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苏里南居民禁止与非居民用苏里南元进行结算,相关交易必须通过特定的可兑换货币(澳元、加元、加勒比元、欧元、日元、挪威克朗、瑞典克朗、英镑、美元进行支付。同时苏里南元是苏里南唯一的法定货币,除非双方均同意,苏里南居民之间不鼓励使用外币交易计价结算。

货物贸易:只有负面清单上的货物才需要出口许可证。部分商品出口须取得


工业与贸易部和司法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委颁发的许可证:圆木、去皮木材、蛇纹木、炸药、麻醉品、药用植物和草药、野生动植物,以及用黄金或其他不属于 1947 年《外币法》界定范围内的贵金属制成产品,禁止竹子出口。出口商并不强制要求将出口收入结汇,除非外汇委员会另有规定,政府要求将这些收入在60 天内转入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但目前还没有监测系统来核实上述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划转。

进口商必须在全国商会进行事先注册,为支付进口款项而购汇时,必须提供交易发票。工业与贸易部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货物发放进出口许可证。下列商品进口须取得工业与贸易部、农业部、林业部和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动物、鸟类以及蛋类;孵化的蛋;动物的部分及产品;用于医疗的精神性药品;人类和动物的药品;用于研究的微生物;废物;冰箱、空调和含氯氟烃的设备。黄金的进出口需要外汇委员会颁发的交易许可证。居民可以从境外携带黄金入境,但须申报,并在 20 天内将黄金交给苏里南中央银行。非居民经申报可携带黄金入境,非居民还可将申报金额内的黄金用于再出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于经常转移和旅行支出,无需事前审批,但发票等交易单证仍然需要提交银行用于真实性审核。投资利润的汇出需经外汇委员会批准。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的资本项目交易均需得到外汇委员会的核准。外汇委员会为资本交易颁发许可证。

直接投资:无论是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对外直接投资,均须经外汇委员会审批。直接投资清算也要得到外汇委员会审批。政策允许非居民企业基于自身需要进行外汇转移(包括借贷。外国资本通过向境内居民转让股权或者清算所获得资本利得也可以随时汇出。但外汇委员会不允许未经注册的资本对外转移。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对于证券、衍生品和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易存在管制。非居民购买本地的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发行或者出售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须满足特定条件。居民可以在特定国家买卖经苏里南外汇委员会认定的苏


里南公司的股票。除此以外,居民在境外买卖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均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外汇委员会根据个案情况予以核准。居民在境外发行或者出售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

信贷业务:外汇委员会也会基于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无论是商业信用还是银行等金融信用,无论是居民对非居民还是非居民对居民,上述交易均须外汇委员会审批。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医疗费用、留学以及赡养等支付无须事前审批,但仍需要对相关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境外使用信用卡也无需事前审批,商业银行基于内部审慎管理要求控制相关交易风险。携带出境超过 150 苏里南元现钞须经外汇委员

会批准。携带出境超过等值 万美元现钞的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报。非居民可将

其携带和申报入境数额的现钞带出国境。携带入境超过 150 苏里南元现钞需要外

汇委员会的批准。同时旅客可最多携带等值 万美元现钞入境,超额需要申报。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交易须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对非居民以及非居

民对居民借贷、捐赠、遗产继承等均须外汇委员会批准。外汇委员会允许移民者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所得的外汇一次性或分期汇往国外。核定的可汇出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对于移民转入财产及博彩等跨境收支也均须外汇委员会批准。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不允许在境外购买房产。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非居民也不允许在境内购买或出售房产。

居民可以在境内外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持有外国证券。这些账户的余额和持有的外国资产可以自由用于除资本项目以外的交易。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所有转账均须向央行报告,以便于统计。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原则上,银行只能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 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借款。银行在国外开设代理账户无须批准。经授权的银行允许在国外代理行投资短期金融资产。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向居民发放外汇贷款。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与苏里南元存款准备金率不同。目前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35%,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为 50%


根据目前的苏里南央行规定,三家最大的银行可以拥有 300 万美元的外汇净

头寸,其他小银行的外汇净头寸是 100 万美元。银行对外借贷等交易须经外汇委

员会的批准。2015 年 月 13 日,苏里南央行发布了一项新的外汇净头寸规定, 旨在限制信贷机构的汇率风险敞口,并指导外汇风险敞口管理。苏里南央行将通过建立持仓限额来限制汇率波动对银行收益和资本的潜在影响。该条例对信贷机构提出以下限制:一是任何一种外币的最高净持仓量为一级资本的 10%;二是所有外币的最高总持仓量不得高于一级资本的 20%。除了数量限制要求外,新规还包含汇率风险管理指南,鼓励将信贷机构纳入苏里南央行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货币兑换机构:包括货币兑换机构(25 家)和货币支付处(5 。货币兑换机构只能开展即期和现钞交易。《2012 年货币交易所监管法》和《银行和信贷机构监管法》都提到了关于货币交易和银行及信贷机构的具体准则。2014  年 6

月 1 日,苏里南央行发布了关于许可证和最低资本要求的指导方针。2016 年 5

月 日,苏里南央行发布了外汇市场操作指南。2016 年 12 月 日起,苏里南央行发出通知,要求货币兑换机构将所有结汇所得欧元出售给商业银行。

保险业和基金业: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禁止与非居民进行资本项目交易。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养老基金、投资公司以及共同基金禁止与非居民的资本项目交易。


 

 

苏里南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禁止居止








与非居民




之间用苏


进口商 


里南元进


必须在 


行结算。


全国商 


相关交易


会进行 


必须通过


事先注 


特定的可


册。对列


兑换货币


入负面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进 行 支付。除非双方均同意,苏里

南居民之

 

投资利润的汇出需经外汇委员会批准。

清单的货物发放进出口许可 

证。黄金


间不鼓励


的进出 


使用外币


口需要 


交易计价


外汇委 


结算。为


员会颁 


支付进口


发的交 


款项而购


易许可 


汇时,必


证。


须提供交




易发票





所有的资本项目







交易均需得到外


汇委员会的核


准。外汇委员会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为资本交易颁发许可证。

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居民不允许在境外购买房 

产。未经外汇委


员会批准非居民


也不允许在境内


购买或出售房


产。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对非居民以及非居民对居民借贷、捐赠、遗产继承等均须外汇委员会批准。

携带出境超过 150 苏里南元现钞须经外汇委员会的批准。携带出境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现钞的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报。非居民可将其携带和申报入境数额的现钞带出国境。携带入境超过 150 苏里南元现钞须经外汇委员会的批准。同时旅客可最多携带等值 万美元的现钞入

境,超额须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借款。未经外汇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以及共同基金禁止与非居民进行资本项目交易。

三家最大的银行可以拥有 300 万美元的外汇净头寸,其他小银行的外汇净头寸是 100 万美元。对于信贷机构, 任何一种外币的最高净持仓量为一级资本的 10%;所有外币的最高总持仓量不得高于一级资

本 20%






 

 

 

 

叙利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叙利亚中央银行是叙利亚的外汇管理部门,行使外汇管理职能。

主要法规:《总统决议 号法案》2007 、《总统决议 3424 号法案》2007

、《叙利亚中央银行 476 号令》2009 、《信用和货币委员会决议 538 号》

2009 、《第 号投资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叙利亚镑。叙利亚名义上实行盯住汇率制。外汇市场交易汇率由叙利亚中央银行每日公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任何可兑换货币均可用于出口交易结算。不再要求出口商将出口收益汇回国内。小麦、大麦、棉花、棉纱及其衍生物的出口由政府谷物和棉花贸易组织负责。石油产品出口由国家石油销售办公室负责。禁止向以色列出口全部货物。进口方面,叙利亚对与安全、健康、宗教有关产品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公共部门垄断进口权的产品实行限制清单管理。禁止进口原产于以色列的商品。除政府和必要采购外,其他进口均收取 1%的附加费。禁止向以色列支付和收取任何款项。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居民每月可购汇等值 万美元。居民每次出国

旅游,可凭护照、签证和机票购买等值 3000 美元。前往约旦和黎巴嫩的旅客每

次过境时可在边境购买等值 1000 美元。利润汇出需要提前提交申请。在叙利亚雇用的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的工资中,最高有 50%可以汇出国外。与外国直接投


资有关的外籍员工可汇出 100%。居民每年最多可向亲属汇出等值 5000 美元作为经济援助,每年最多可汇出等值 2000 美元用于订阅报纸、支付会员费及手续费。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叙利亚不允许居民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须获得许可。直接投资利润可以自由汇出。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允许非居民购买大马士革交易所的股票和其他证券。非居民出售叙利亚国内股票所得收益须经许可才能汇出。授权银行可在国外进行不超过 30%自有资金的组合投资。居民在国外出售或发行股票须经金融市场和证券委员会批准。非居民禁止在国内销售和发行债券,居民禁止在国外购买债券。授权银行可在国外进行不超过 75%自有资本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信贷业务:居民不允许向非居民发放商业和金融信贷。非居民向居民发放贷款仅可用于为投资项目融资。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叙利亚居民出境到约旦和黎巴嫩旅行,最高可携带 7500 

利亚镑,到其他国家最高可携带 2000  叙利亚镑。非居民出境最高可兑换等值

25000  叙利亚镑的外汇。非居民出境时可不限额携带其入境时申报过的外汇数

额,但若未申报则只能携带等值 5000 美元。叙利亚居民前往阿拉伯国家必须每

人支付 800 叙利亚镑的出境税,前往其他国家必须每人支付 1500 叙利亚镑的出

境税。居民每月最多可兑换等值 万美元外汇。

个人资本项目:非居民可以购买境内房产,但两年内不可转售。非居民在叙利亚出售房地产的收入需存至境内现金账户中,该账户每年可汇出 18 万叙利亚镑或等值外币。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叙利亚外汇市场主要由公共银行、传统私人银行、伊斯兰银行、外汇公司和货币兑换机构组成。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买卖现钞。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依法取得投资许可的银行可以借外债。银行向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许可。银行可为私营部门的进口提供外币融资,银行为居民的项目投资发放外币贷款。外币存款的准备金率为 5%。非居民可以投资于私人银行, 最高可达所有权的 60%。银行可以建立高达其资本 65%的外汇头寸。


 

 

叙利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每月可购汇等值 万美元。居民每次出国旅游,可凭护照、签证和机票购买等值 3000 美元。前往约旦和黎巴嫩的旅客每次过境时可在边境购买等值1000 美元。

居民每年最多可向亲属汇出等值 5000 美元作为经济援助, 每年最多可汇出等值 2000 美元用于订阅报纸、支付会员费及手续费。

 

 

 

 

 

 

 

 

除政府和必要采购外,其他进口均收取 1的附加费。


 

 

 

 

 

 

 

 

 

禁止与以色列进行进出口贸易。

小麦、大麦、棉花、棉纱及其衍生物的出口由政府谷物和棉花贸易组织负责。石油产品出口由国家石油销售办公室负责。某些其他商品的出口也保留给政府机构、国家贸易机构和特定公司。禁止向以色列出口

全部货物。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不允许居民对外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须获得许可。非居民出售叙利亚国内股票的收益转移必须得到批准。居民不允许向非居民提供商业信贷和金融信贷。非居民禁止在国内销售和发行债券,居民禁止在国外购买债

券。




 

 

 

 

 

 

 

 

 

禁止与以色列进行交易。


个人

外汇


非居民在叙利

亚出售房地产

居民前往约旦黎巴

嫩可携带 7500  叙利

叙利亚居

民前往阿


禁止与

以色列



管理


的收入需存至

亚磅,其他国家 2000

拉伯国家


进行交


政策

境内现金账户

叙利亚磅。居民每年

须 支 付

易。


中。该账户每

最多可向亲属汇出

800 叙利



年可汇出 18 

等值 5000 美元作为

亚镑的出



叙利亚镑或等

经济援助,每年最多

境税,前



值外币。

可汇出等值 2000 

往其他国




元用于订阅报纸、支

家须支付




付会员费及手续费。

1500 叙利




非居民离境时,最高

亚镑的出




可兑换等值 25000 

境税。




利亚镑的外汇,可不





限额携带入境时申





报的外汇数额,若未





申报则最多携带等





值 5000 美元。



 

金融


 

 

 

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买卖现钞。

 

外币存款的准备金





机构

率为 5%。非居民可

禁止与

外汇

以投资于私人银行,

以色列

业务

最高可达所有权的

进行交

管理

60%。银行可以建立

易。

政策

高达其资本65%的外



汇头寸。



 

 

 

 

塔吉克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是塔吉克斯坦的中央银行,也是其外汇管理部门,承担发布法律法规、发放或收回外汇经营许可证、确定外汇业务限额、确定本币汇率等外汇管理职能。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与监督法》(1995 年 11 月 日施行,2013 年 月 13

日修订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索莫尼。在法律上,塔吉克斯坦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市场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不设定市场汇率波动区间,通过干预市场调节汇率。但由于其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价差超过了 2%,因此塔吉克斯坦实际上属于双重汇率制度。索莫尼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根据前一天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买卖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索莫尼兑欧元等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根据其他货币兑美元交叉汇率规则计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居民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其在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授权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账户收付经常项目相关款项,如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收付汇,居民需通知被授权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口方面,黄金及其他贵重金属出口由政府控制。棉纤维出口需对方支付预付货款。烟草和烟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需获得许可证。出口和批发购买酒精和酒精性饮料需获得配额许可证。进口方面,若进口货物未实际交付,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之前支付的货款。禁止进口枪支、麻醉品、毒药、化学武器和核材料。进口酒


精和酒精性饮料需获得配额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居民对非居民的经常转移付款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与商业活动无关的经常转移,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每个工作日支付限额为等值 2.8 万索莫尼。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相关规定的情况

下,个人或法人机构可以不开立账户,支付等值 50 万索莫尼的货物、工作和服

务等进口费用。当居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等值 1.4 万索莫尼、法人转账金额超过

等值 万索莫尼时,须提供外币来源的证明文件。对于赌博和奖金收入方面的转账,个人需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塔吉克斯坦按居民与非居民对资本项下交易进行管理。居民在办理对外直接投资、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参与投资其他衍生证券、获得或发放期限超过一年的商业信用,以及其他按照国际标准被视为资本流动的外汇经营活动时,须交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向塔基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告。居民在外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应当自开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塔基克斯坦国家银行报告。非居民购买国库券、一年以内的存单以及非金融机构股票没有限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增加至 10%20%33%50%75%或以上等情况,必须 30 天内向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书面报告。非居民在国内发行或销售股票须向财政部登记,并由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批准。黄金开采业的合资企业受到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除特殊规定外,禁止居民之间进行外汇交易。个人携带外币出境实行限额申报许可制度。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3000 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需要书面申报,入境

携带超过等值 3000 美元外币现钞还需征收一定的关税。其中,居民个人携带超

过等值 万美元出境需要书面申报并获得许可,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3000 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需要书面申报并获得许可。金融机构对现钞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查。个人购买外汇不需要提供购汇用途文件证明,但支付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2015 年 月起,转账金额超过等值 1.4 万索莫尼,个人客户需提供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根据《银行法》,金融机构法定资本需以本币计价。本外币存款准备金率实行差别化管理,自 2015 年 10 月 日起,本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1.5%, 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7%。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进行境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的 10%。各类外汇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法定资本的 8%,外汇敞口总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 10%


 

塔吉克斯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要求居民在合同规

与商业活动无关的经常转移,每个工作日支付限额为等值 2.8 万索莫尼。当居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等值

1.4 万索莫尼、居民法人转账金额超过等值

7 万索莫尼时,须提供外币来源的证明文

件。





经常

定的时间内,通过其

项目

在授权银行开立的

外汇

账户收付经常项目

管理

相关款项,居民对非

政策

居民经常转移付款


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融机构股份需要在 30 天内向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书

面报告。

 

非居民在国


内发行或销

资本

售股票须向

和金

财政部登 

融项

记,并由塔

目外

吉克斯坦国

汇管

家银行批 

理政

准。

黄金开采业


的合资企业


受到限制。



个人购买外汇不需

 

个人携带超过等值3000 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需要书面申报,且入境携带超过等值 3000 美元外币现钞需征收一定的关税。其中,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 万美元出境需要书面申报并获得许可,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3000 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需要书面申报并获得许可。






要提供购汇用途文


件证明,但是支付时


需提供证明文件。


转账金额超过等值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1.4 万索莫尼,个人客户需提供证明外汇来源的材料。

除特殊规定外,禁止

居民之间发生外汇


业务。


对于赌博和奖金收


入方面的转账,个人


需向银行提供证明


文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法定资本的10%

外汇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法定资本的 8%,外汇敞口总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资

本的 10%






 

 

 

 

坦桑尼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坦桑尼亚银行是坦桑尼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外汇法》1992 

主权货币及汇率机制安排:法定货币为坦桑尼亚先令,名义上为浮动汇率制。2016 年,先令兑美元汇率稳定在 2%的区间内,因而实际上的汇率制度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官方汇率由市场各外币汇率按照交易规模加权平均后得出,坦桑尼亚银行每日在官网公布并作为交易价格,商业银行参照官方公布汇率自行确定交易价格。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应按规定调回境内;对未按规定调回的企业, 银行须定期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个别出口商品出于健康、卫生或国家遗产保护等考虑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进口方面,进口支付购汇需提供发票、货运单据和报关单,无需装运前检验清单;5000 美元以上货物需提供一份估价报告。进口商品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只有清单所列商品需要特别许可。为保护特定行业, 防止不公平竞争,糖类进口也需要许可。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购汇时须提交有关用汇需求证明材料。完税后, 外商投资收益汇回不受限制。股息和证券投资收入汇出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完税证明。超出等值 1 万美元的旅行费用付汇须提交能够证明旅行时间在 40 天以上的有效文件。教育及医疗相关费用对外付汇须凭有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咨询、管理及版权费等付汇须提交有效的服务合同、发票及完税证明。外籍员工劳


务报酬汇出、境外使用信用卡无限制。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金汇入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居民可自由开展对东非共同体国家的直接投资。共同体外直接投资须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完全使用境外资金的投资除外。外商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境内居民可在东非共同体国家内发行、购买、出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若购买东非共同体以外国家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只能使用境外资金;在东非共同体以外国家发行、出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需要坦桑尼亚银行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买卖或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东非共同体外非居民不可在坦桑尼亚境内出售或发行债券,不可持有政府债券,不得参与境内货币市场交易。居民或非居民参与境内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须提供基础交易证明。

信贷业务:居民可从境外银行贷款,但境内经办行须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 对居民、非居民间的商业信用无限制。居民对外提供担保有相应限制性要求。

房地产投资:居民可购买东非共同体内国家的不动产。购买共同体外国家的不动产须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使用境外资金购买的除外。居民只有用境外资金在坦桑尼亚境内购买的不动产才可转让给境外受益人。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短暂在坦桑尼亚境内居住的外国个人可开立非居民本币账户,离境时必须关户。非居民携带先令出境只能用于支付目的。根据东非共同体成员国达成的货币可兑换协议,居民可以携带任何数量的本国货币与共同体成员国完成跨境交易。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从任何国家以纸币、硬币、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的形式携带任何数量的外币入境,只要他们遵守反洗钱/现金交易的要求。

个人资本项目:境内个人不得向境外非居民放款,境内个人从境外非居民处取得的贷款须由经办银行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并及时跟踪有关偿付及债务信息。捐赠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对非居民和居民的存款和负债实行统一的准备金要求。银行可为客户在银行海外代理行开立账户,但须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且须


定期报告。不允许居民使用境外本币账户向非居民支付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款项。非居民可在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开立外币账户。金融机构借用外债须遵守外债管理相关规定。除贸易融资外,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非居民提供一年以上的贷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任何期限的担保。外币头寸限额为核心资本的±7.5%

货币兑换机构:目前,全国共有 295 家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不能开立境外账户,不直接与坦桑尼亚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只能办理即期外汇业务,可在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本外币专用账户用于每日交易所需。


 

坦桑尼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个别出 



口商品 



出于健 



康、卫生



或国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5000 美元以上货物需提供一份估价报告。

超出等值 万美元的旅行费用付汇须提交能够证明旅行时间在 40 天以上的有效文件。

遗产保护等考虑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为保护特定行 

业,防止



不公平 



竞争,糖



类进口 



也需要 



许可。



 

 

 

 

 

共同体外直接投资




居民购买东非共同体以外国家的股票, 只能使用境外资金。东非共同体外非居民不可在坦桑尼亚境内出售或发行债券,不得参与境内货币市场交易。

居民购买 

共同体外 



须经坦桑尼亚银行


批准,完全使用境

资本和

外资金的投资除

金融项

外。

目外汇

居民可从境外银行

管理政

贷款,但境内经办

行须向坦桑尼亚银


行报告。居民对外


提供担保有相应限


制性要求。








国家的不动产须经坦桑尼亚银行批准或使用境

外资金。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境内个人不得向境外非居民放款,境内个人从境外非居民处取得的贷款须由经办银行向坦桑尼亚银行报告并及时跟踪有关偿付及

债务信息。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不允许居民使用境外本币账户向非居民支付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款项。除贸易融资外,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非居民提供一年以上的贷款,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任何期

限的担保。

 

 

 

 

 

外币头寸限额为核心资本的±7.5%






 

 

 

 

泰国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泰国财政部授权泰国中央银行对外汇买卖和兑换履行监管职责。由泰国中央银行下设的外汇管理与政策部具体实施。

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1942 、部委法令第 13 号(1954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泰铢,可自由兑换。泰国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当泰铢波动较大且偏离基本面时,泰国中央银行可进行汇率干预。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进口方面,部分货物进口须获得许可证。出口方面,等额 万美

元以下出口货款可留存境外,但等额 万美元以上出口货款需在出口后 360 天内

收回,并在收到汇款日起 360 天内存入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煤炭、木炭及纺织品等出口须获得许可证,出口数量存在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收汇方面,等额 万美元以下外汇收入可留存

境外,但等额 万美元以上收入需在出口后 360 天内汇回。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的资本金需在签订合同后 360 天内存入指定银行外汇账户,泰国企业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 10%。外资投资持股不得超过本地注册银行、财务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股本的 25%。非居民个人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单家银行总股本的 5%,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地产银行总股本的10%。外资参股其他泰资企业的股本上限额为 49%。更大规模的持股须经过泰国


中央银行批准。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允许外国投资全额持股。泰国企业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 1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以购买股票,但持股比例存在限制,超过投资限额的部分可通过持有无投票权的存托凭证持有。非居民可以购买债券或境内发行的泰铢货币市场工具。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1000 万泰铢。非居民企业在泰国发行股票,需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发行泰铢债券需经财政部、泰国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需经财政部、泰国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境内机构投资者限额内可自由投资境外的外国证券。金融资产在 亿泰铢以上的合格个人、企

业投资者,无需通过地方中介机构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每年投资额不得超过 500 万美元。其他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可通过私人基金或证券公司或持有相关证券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进行境外证券投资。非居民可以购买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泰铢货币市场工具,总额不得超过 1000 万泰铢。国内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行或出售泰铢汇票。居民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仅财务公司可向境外公众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外币可转让存单,或出售给有权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除美元-泰铢期货外,非居民可在泰国期货交易所进行金融衍生产品工具交易。非居民在当地市场发行认股权证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衍生品交易结算后的资金汇款,需经泰国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泰国法人每年向境外非关联公司提供借款不得超过等值 5000 

美元,非居民向国内金融机构提供外债,借款总额不能超过等值 1000 万泰铢,

非居民从国内金融机构借入流动性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等值 亿泰铢。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因私旅游项下现钞支取限额为 万泰铢,但前往越南、

中国(仅云南省)等与泰国接壤国家的游客,现钞支取限额为 200 万泰铢。游客

携带超过 45 万泰铢现钞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 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

须向海关申报。个人每日存钞不得超过等值 万美元。个人向境外转移自有资金、

转移遗产、捐赠,每年不得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须获得泰国中央银行批准。


泰国自然人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 10%。通过员工福利计划购买境外关联公司股票、认股权证和期权,每年不得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居民个人购买

境外房地产,金额每年不得超过等值 5000 万美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国内金融机构向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机构提供泰铢直接贷款须获得泰国中央银行批准;国内金融机构向获批在泰国工作的非居民个人提供个人消费贷款不得超过 500 万泰铢。国内金融机构可以为非居民交易提供担保,但需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

金融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持股占比存在限制。商业银行、地产银行、金融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自身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是金融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所有公司股本总和的 20%。二是非居民对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国股权持股比例上限为本地注册银行、金融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总股本的 25%

国内商业银行单一货币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额之比不得高于15%或等额500 万美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外汇敞口总头寸与资本总额之比不得高于 20%或等额 1000 万美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保险业: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自身总资产的 15%。投资已获得财政部担保的政府债券、国库券、泰国中央银行债券和国有企业债券则无限额要求。投资公司投资债务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 60%,投资对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 30%。投资外国证券时,保险公司必须控制外汇风险敞口。


 

 

泰国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等值 万美元以






 

 

部分货物进口须获得许可证。煤炭、木炭及纺织品等出口须获得许可证,并存在数量限制。


下货物贸易、服


务贸易、经常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收支转移收入可留存境外,但5 万美元以上收入需在出口日后 360  天内汇

回,并在收汇日


360 天内存入外


汇账户或办理


结汇。



 

非居民可境内投资以及居民境外投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等,不得超过经监管机构批准的额度。

 

非居民购买单一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泰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 1000 万泰铢。

泰国法人每年向境外非关联公司提供借款不得超过等值 5000 万美元, 非居民从国内金融机构借入流动性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等值 亿泰铢。



非居民 




境内发 

资本


行或出 

和金

外商投资企业

售泰铢 

融项

资本金需在合

计价的 

目外

同签订日 360 

债券、货

汇管

内存入指定银

币市场 

理政

行外汇账户。

工具须 


经泰国 



中央银 



行批准。




因私旅游项下现钞支取






限额为 万泰铢,但前



往越南等与泰国接壤国



家的游客,现钞支取限

居民个人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额为 200 万泰铢。游客

携带超过 45 万泰铢现钞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 2 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

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须获得泰国中 

央银行批 


报。个人每日存钞不得

准。


超过等值 万美元。个



人向境外转移自有资



金、转移遗产、捐赠,






每年不得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

泰国自然人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10%。员工福利计划购买境外关联公司股票、认股权证和期权,每年不得超过 100 万美元。居民个人购买境外房地产,每年不得超过 5000 万美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需在一定限额以内,即不得超过所有公司股本总和的20%

非居民对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国股权参与仅限于本地注册银行、金融公司和信贷融 资 公 司 总 股 本 的25%

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自身总资产的 15%。投资公司债务证券不得超过60%;投资股票不得超过

30%。投资外国证券时, 保险公司必须控制外汇

风险敞口。




 

 

 

 

 

 

 

国内金融机构向 柬埔寨、老挝等国机构提供泰铢直接贷款须获得泰国中央银行批准。


 

 

 

 

东帝汶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东帝汶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本币和外币支付结算系统并进行汇兑管理。

主要法规:《中央银行法》、《银行许可与监管条例》。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东帝汶以美元为法定货币,东帝汶币可以同时流通并可以与美元等价兑换,实行单一汇率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集中在进口货物贸易,不限制出口、无形交易和经常项目转移支付。除特定项目如一定数量以内的香烟和酒、归国居民的家居物品进口货物从价征收 2.5%的关税。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对狭窄,主要是汽油、柴油、烟草产品和酒精饮料。这些货物在海关评估价值、进口税、消费税总值的基础上再征收 2.5%的销售税。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由于东帝汶尚未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因而在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贸易信贷等方面无特别规定。只是在房地产交易中,禁止非居民获得本国土地所有权。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币和外汇账户,账户资金可自由兑换、划转。携带超过等值 万美元外币现钞或东帝汶币出入境须获得东帝汶中央银行批

准。携带除美元外的外币现钞入境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管制,等值 500 美元以上

影响的外币或超过等值 2000 美元的其他外币须获得东帝汶中央银行批准。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东帝汶没有集中的国内外汇市场,也没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交易受三家外资商业银行和两家获得授权的货币兑换机构影响。金融机构在国内发放外汇贷款以及购买国内发行外币计价证券必须使用美元。


 

东帝汶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在房地产交易中,禁止非居民获得本国土地 

所有权。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超过 1 万美元外币现钞或东帝汶币进出东帝汶须获得东帝汶中央银行批准。携带等值 500 美元以上“ 受影响的外币” 或超过等值 2000 美元的其他外币须获得东帝

汶中央银行批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汇交易受三家外资商业银行和两家获得授权的货币兑换机构

影响。


 

 

 

 

多哥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多哥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是多哥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

主要法规:《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宪章》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西非法郎。实行固定汇率制,2001 年起西非法郎正式与欧元挂钩,固定汇率为 欧元兑 655.957 西非法郎。其他货币兑西非法郎的汇率通过巴黎外汇市场欧元汇率进行折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多哥与其他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西非法郎计价结算。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以外国家的国际交易结算不得用西非法郎支付。

货物贸易:西非法郎区外进出口超过 1000 万西非法郎的交易必须通过授权

银行办理,并提供证明文件。居民向境外销售货物所得应当在付款到期日后 30 天内全部汇回授权银行,并强制要求结汇。经授权的中介银行可持有出口收入的20%作为自有外汇资源,但须保证外汇账户余额不超过客户活期存款总额的 5%, 超出部分须向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结汇。进口预付货款须获得批准,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以前不得购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超过 50 万西非法郎可通过授权中介机构进行收付,但须提供证明文件。与非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的服务贸易所得的收益须 个月内汇回国内,境外获得外汇收入和利息须 个月内结汇至授权银行。允许向国外支付有关运费、保险费、行政费等费用,但须向有关


中介机构提交证明文件。直接投资利息和投资清算所得可经授权的银行对外支付,但须提交证明文件。境外旅行可携带不超过等值 200 万西非法郎现钞,并须提供证明文件。外籍员工薪资、教育费用、家庭生活费和赡养费等境外支付,提供证明文件后不受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之间的资本交易不受限制。除特定情况,对外资本转移均须财政部批准。接受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国家资本投入一般不受限制。若没有获得境外再投资批准,境外资本交易收入须在一个月内汇回境内。

直接投资:居民境外直接投资须财政部批准,且 75%的投资资金须来自外汇贷款。境外投资清算须向财政部报备,清算所得再投资须财政部批准,若未批准再投资,则相关资金须在一个月内通过授权银行汇回。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境内公司须向财政部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报告,用于统计目的。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境内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须进行申报。非居民发行证券须财政部批准,向境外直接汇款或以信贷方式向非居民账户结算证券交易须取得财政部的外汇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区内居民购买外国证券须经财政部批准,购买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须 75%资金来自于外汇贷款。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区内的居民可以在海外出售本地公司证券,导致境内经济体由非居民实际控制的,须向财政部申报。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区居民可在境外发行证券,但若构成实际贷款则必须通过经授权的中介银行进行,并向财政部申报。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旅行可将西非法郎自由携带出境。非居民游客自由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最高限额等值 50 万西非法郎,超过这一限额的,需证明所携带外国货币来源。居

民和非居民旅客出境携带金额超过等值 100 万西非法郎的外币出境,必须向海关

申报。允许居民每人携带不超过 200 万西非法郎纸币。居民以旅游为目的兑换外币时须出示旅行证件和有效护照或身份证。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境外借款和在境外开立结算用外汇账户不受限制。银行为非居民发放商业信贷不受限制,发放金融信贷须财政部批准。西非经济货币联盟银行


实行 3%的存款准备金率。根据适用于西非经济货币联盟银行和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框架,银行最低标准流动资产要求为 75%。银行给予非居民的透支或预支都需要财政部的授权和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的批准。根据《非洲保险市场会议法典》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外汇交易商需经西非国家中央银行批准、财政部颁发许可证才有权开办涉及外币交易的相关业务。


 

 

多哥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

企业

资质限制

 

 

经常

 

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区内居民不得将外汇用于国内交易。

进口预付货款必须获得批准,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以前不得取得外汇。居民向境外销售货物的利润,应当从商业合同约定日期起一个月内将全部销售所

得汇回其开户银行。

 

西非法郎体系地区以外超过 1000 万法郎的进口交易、出口交易必须通过授权银行办理,并提供证明文件。





项目

外汇

管理

政策


 

 

 

若没有获

居民境外直接投资须财政部批准,且 75%的投资资金须来自外汇贷款。非居民发行证券须财政部批准,向境外直接汇款或以信贷方式向非居民账户结算证券交易须取得财政部的外汇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西非经济货币联盟区内居民购买外国证券须经财政部批准,购买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须 75%

金来自于外汇贷款。






资本

得境外再

和金

投 资 批 

融项

准,境外

目外

资本交易

汇管

收入须在

理政

一个月内

汇 回 境 


内。




居民和非居民携带金






额超过等值 100 万西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非法郎的外币出境, 必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游客自由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最高限额

等值 50 万西非法郎,


超过这一限额的,需


证明来源。

金融



 

银行实行 3%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最低标准流动资产要求为75%。不允许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





机构

外汇

业务

管理

政策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央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外汇管理法》《外国投资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名义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实行浮动汇率制。2016 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兑美元汇率在 2%的区间内浮动,因此实际上的汇率制度为盯住美元的稳定汇率安排制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央银行定期就其直接干预外汇市场公开发布报告。可结算货币有加元、欧元、日元、瑞士法郎、英镑和美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某些食品、枪支和爆炸物、动物、黄金、石油和石油产品,以及某些非本地生产的产品,需要个别许可证。大多数出口商品没有配额限制,有时根据当地供应情况,对包括鱼在内的一些产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进口方面,本地特许制造商进口某些制造原料可以申请免税许可证。枪支、弹药和麻醉品的进口受到严格控制。除了因健康或国家安全原因以及包含在负面清单中的,所有货物进口无需许可证。生产进口替代品或出口货物的当地企业,可以获得免税许可。动物饲料、面粉、大米、石油和食用油的进口由国有企业垄断进口。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没有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对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没有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持有本地公司的股份须符合《外国投资法》的规定。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持有本地公司的股份须符合《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允许巴巴多斯、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居民对各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跨境交易。

房地产投资:居民可购买境外房地产。非居民可购买本地房产,持有房地产权益须符合《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不超过一英亩的住宅用地和不超过五英亩的贸易或商业用地均无须许可。财政部长可通过命令规定外国投资者未经许可不得获取的土地区域。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可在当地银行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并可以将账户余额自由汇至国外;境外可开立投资和经纪佣金、中间人业务外汇账户,超过等值 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须申报资金来源。非居民可持有本币、外币账户,不能持有股票账户。居民、非居民从本币账户兑换外币的金额没有限制。个人携带本币超过等值 2

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元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超过等值 5000 美元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没有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家商业银行和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即期和远期外汇交易。银行的外币存款无存款准备金要求。外币存款的流动资产比率要求为 20%。在计算 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时,要考虑机构的外汇风险敞口因素。

保险业:保险公司投资国外资产不得超过 20%,国内资产不得低于 80%基金业:养老基金投资国外资产不得超过 20%,国内资产不得低于 80%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

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

管理

广义托

宾税

歧视性多

重汇率

国别间歧

企业资

质限制








动物饲 



料、面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当地供应情况,对包括鱼在内的一些产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粉、大米、石油和食用油的进口由国 

有企业 



垄断进 



口。




 

 

 

外国投资者购买不超过一英亩的住宅用地和不超过五英亩的贸易或商业用地均无须许可



巴 巴 多



斯、牙买

外商直 


加、特立

接投资 

资本和

尼达和多

持有本 

金融项

巴哥居民

地公司 

目外汇

可跨境交

的股份 

管理政

易在各自

须符合 

证券交易

《外国 


所上市公

投资法》


司 的 股

的规定。


票。




携带本币超过等值







万特立尼达和多

个人外

巴哥元出入境,须

汇管理

向海关申报。携带

政策

外币超过等值 5000


美元出入境,须向


海关申报。




外币存款的流动






资产比率要求为

金融机

20%

构外汇

保险公司、养老

业务管

基金国外资产不

理政策

得超过 20%,国


内资产不得低于


80%


 

 

 

 

突尼斯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突尼斯中央银行是突尼斯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外汇和外贸法》《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中央银行监管条例》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突尼斯第纳尔。2016 年 月,突尼

斯提高了第纳尔的灵活性,放弃了第纳尔对美元/欧元一篮子货币汇率在 2%区间内调整的汇率安排,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多数出口产品不受许可证限制。突尼斯与埃及、伊拉克、约旦、利比亚、摩洛哥、叙利亚和土耳其已签署了减少关税壁垒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突尼斯中央银行规定出口收入须在付款到期日起 10 日内汇回国内,

若没有延期付款安排,付款到期日应在装船后 30 天内。出口最大延期付款期限

为 360 天。专门从事出口货物的非居民公司无强制汇回要求。出口商可保留出口外汇收入和外汇贷款收入,外汇支出需优先使用外汇账户内资金。进口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进口对安全、卫生、健康、道德、动植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等有负面影响的商品(经贸易部门特殊批准除外。禁止自以色列进口。进口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及设备,在突尼斯以外支付年累计不得超过 10 万突尼斯第纳尔。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旅游外汇支出限额为每人每年 6000 突尼斯第纳尔。差旅旅行支出额度为当年出口收入的 25%,未使用完的额度可结转至下一年,但不得超过每年 50 万突尼斯第纳尔的累积限额。境外支付医疗费用额度为


1500 突尼斯第纳尔,境外就医随行人员每人每次行程旅费额度为 250 突尼斯第

纳尔。居民出国留学每年的外汇使用额度为 4000 突尼斯第纳尔,每月留学生活

费额度为 3000 突尼斯第纳尔。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资本项下境外投资股息、红利、收入、清算所得等均须及时汇回境内, 并强制要求在境内外汇市场结汇。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出口企业每年可向其境外代表处自由支付 -50 万突尼斯第纳尔;每年可向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自由支付 10 -100 万突尼斯第纳尔;每年可通过出口收汇专用账户自由支付300 万突尼斯第纳尔用于投资。非出口类公司每年可向其境外代表处、子公司、分公司自由转移资金限额少于出口企业。外商可直接投资大多数经济部门,特定领域的投资若超过 50%,须高级投资委员会(HIC)的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可自由买卖境内股票。除部分未完全开放的行业外,非居民持有具有投票权的境内公司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 50%,无须经过高级投资委员会HIC的批准。非居民认购政府或境内居民发行的债券,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均须经过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处置和返还其境外资产须向突尼斯中央银行申报。居民购买以外币计价、本地发行的证券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除为非居民企业进出口业务再融资发放外汇贷款外,境内居民对非居民发放贷款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境内非居民企业可在外汇市场获得经营性抵押贷款,境内银行可向非居民企业提供短期突尼斯第纳尔贷款,用于支付在当地的运营费用。非居民可自由向境内信贷机构和其他本国企业签订发放外汇商业贷款的合同,最高额度分别为 1000 万突尼斯第纳尔和 300 万突尼斯第纳尔。非居民可与具有信用评级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信用机构自由地与签订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发放外汇商业贷款合同,额度不受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携带大于或等于等值 5000 突尼斯第纳尔的外币入境,须在抵港时向海关申报。根据突尼斯中央银行与利比亚中央银行的协议,两国居民以因旅游或个人用途可自由携带两国货币,不受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突尼斯对外汇储蓄账户没有存款准备金要求,对第纳尔存款有 1% 的存款准备金要求。银行每种货币的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净额的10%,所有货币的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净额的 20%。如果外汇头寸价值损失超过 3%,或大于等于 20 万突尼斯第纳尔,银行必须对该头寸进行清算。


 

 

突尼斯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出口收 


旅游外汇支出限额为每人每年 6000 突尼斯第纳尔。差旅旅行支出额度为当年出口收入的25%。境外支付医疗费用额度为 1500 突尼斯第纳尔,随行人员每人每次行程旅费额度为 250 突尼斯第纳尔。居民出国留学每年的外汇使用额度为4000 突尼斯第纳尔,每月留学生活费额度为 3000 

尼斯第纳尔。






入须在 



付款到 



期日起 



10 日内


经常项

汇回国 


目外汇

内,若没

禁止自以

管理政

有延期 

色列进口。

付款安 



排,付款



到期日 



应在装 



船后 30



天内。



 

居民资 

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认购政府或境内居民发行的债券须经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境内居民在境外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均须突尼斯中央银行批准,处置和返还其境外资产须向突尼斯中央银行申报。居民购买以外币计价、本地发行的证券须经突尼

斯中央银行批准

 

 

 

出口企业每年可向其境外代表处自由支付5 -50 万突尼斯第纳尔;每年可向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自由支10 -100 万突尼斯第纳尔;每年可通过出口收汇专用账户自由支付 300 万突尼斯第纳尔用于投资。






本项下 


境外投 


资股息、


红利、收

资本和

入、清算

金融项

所 得等

目外汇

均须及 

管理政

时汇回 

境内,并


强制要 


求在境 


内外汇 


市场结 


汇。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非居民携带大于或等于等值 5000 尼斯第纳尔的外币

入境,须向海关申



利比亚居民以旅游、个人用途 

原因携带 






报。



突尼斯第纳尔及利比亚第纳

尔无限制。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每种货币的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净额的10%,所有货币的敞口头寸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净额的 20%。如果外汇头寸价值损失超过3%,或大于等于 20 万突尼斯第纳尔, 银行必须对该头寸

进行清算。






 

 

 

 

土耳其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土耳其中央银行是土耳其的外汇管理部门,承担外汇管理职能。

主要法规:《土耳其货币价值保障法令》(第 32 号文)和《资本市场法》(第

6362 号文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土耳其的主权货币为土耳其里拉。自 2001 年起, 土耳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土耳其不设官方汇率,但有一个指导汇率,土耳其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每隔一个小时获得一个银行报价,六个观察值的算术平均数形成指导汇率。土耳其汇率波动主要取决于外汇市场的供求变化,当市场受到冲击时,土耳其中央银行会直接或间接对汇率进行干预,并直接以银行报价的方式进行外汇买卖。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土耳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限制性货物颁发进出口许可证,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非标准未加工的贵金属如由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进口,需在 个工作日内将贵金属交付至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信用卡境外使用累计限额为等值 万美元,超

过部分需在 30 天内结清。旅行者进出口由贵金属或玉石制成的装饰品,其价值

不得超过 1.5 万美元。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限制非居民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外商实际购买的房地产总面积


不得超过该城市私有土地面积的 10%,且每人不超过 30 公顷。外商或者法人获得空地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 年内进行项目开发。军事敏感区的土地并购需要得到土耳其军事当局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许可。向土耳其中央银行报告后, 直接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出。居民不得使用保险公司的技术储备资产进行证券投资、购买金融产品、发放贷款、投资房地产等。

证券投资:证券交易需通过资本市场立法授权的银行和中介机构进行,所有相关资金的转让需通过银行(包括参与银行进行。从事投资服务和投资活动的非居民需要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和转移。境外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其资产净值至少为等值 1000 万欧元,投资期限至少为 年。非居民和居民需在公开发行证券、债券、其他衍生工具等金融产品前,向资本市场委员会申请批准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发行、私募或者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需符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规定。

信贷业务:仅对 年以上非耐用品出口贸易信贷和其他货物 年以上出口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限制。境外放款:金融机构可向境外非居民发放贷款,居民实体可向其母公司、集团公司等关联公司发放贷款,但需通过银行进行交易。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因私旅游项下可自由支取 2.5 万里拉现钞或者等值 万欧元外币出境,超过上述限额应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不得从境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获得外债、外汇消费信贷和抵押贷款。2017 年 12 月起,土耳其实施黄金签证计划,非居民个人可通过购买 100 万美元以上经环境和城市化部批准的房地产来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境外银行不得向除出口商、投资者之外的居民提供外汇贷款,土耳其金融机构可向居民发放期限超过 年且金额超过 500 万美元的外汇贷款;对于商业贷款和特定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在土耳其外汇储备的担保金额。自2016 年 月 日起,发展和投资银行的里拉负债存款准备金比例为 10.5%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外币负债调整为 12%。金融机构中非居民持股比例超过银行总资本的 10%,需得到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


保险业、基金业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开展对外投资时,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物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净外汇头寸与自有资金每日比率的周平均值的绝对值需低于 20%,超出部分须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


 

 

土耳其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

企业

资质限制




旅行者进出口由贵金属





经常

或玉石制成的装饰品,

项目

价值不得超过 1.5 万美

外汇

元。信用卡境外使用累

管理

计限额为 万美元,超

政策

过部分需在 30 天内结


清。


 

 

 

 

 

证券交易需通过资本市场立法授权的银行和中介机构进

行所有相关资金的转让需通过银行(包括参与银行)进行。


 

 

 

 

境外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其资产净值至少为等值 1000 万欧元,投资

期限至少为 年。外商实际购买的房地产总面积不得超过该城市私有土地面积的 10%且每人不超过 30 公顷。




军事 



敏感 



区的 



土地 

资本

仅对 年以上

并购 

和金

非耐用品出口

需要 

融项

贸易信贷和其

得到 

目外

他货物 年以

土耳 

汇管

上出口贸易信

其军 

理政

贷业务进行限

事当 

制。

局和 



政府 



部门 



的许 



可。



居民个人不得

 

因私旅游项下可自由支取 25 万里拉现钞或者等

值 万欧元外币出境, 超过上述限额应向海关申报。





个人

从境外银行或

外汇

其分支机构获

管理

得外债、外汇

政策

消费信贷和抵


押贷款

 

 

金融


 

土耳其当地金融机构可向居民发放期限超过 年且金额

超过 500 万美元的外汇贷款。

金融机构中非居民的持股比例超过银行总资本的 10%需得到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金融机构的净外汇头寸与自有资金每日比例的周平均值的绝对值需低于 20%, 超出部分须向银行监管

机构报告。





机构

外汇

业务

管理

政策


 

 

 

土库曼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是土库曼斯坦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汇率政策等。

主要法规:《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关系外汇管理和管制法》2015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法》2011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法2008 ) 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马纳特,采取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2015 年 月 日起,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将马纳特汇率设置为 3.5 马纳特兑换 美元。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价和卖出价汇率相对于官方汇率的波动幅度分别不允许超过 0.5%和 0.25%,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以减少汇率波动。

 

二、外汇管理政策

 

根据《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关系外汇管理和管制法》规定,居民与非居民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对棉花和其他原材料出口设定一定的配额,以保证国内供给。除100 万美元及以下的独资企业进口付汇外,其他外贸交易均需在国家商品交易所登记,且本外币均可使用。只有在进口商提供报关单证明进口货物已被土库曼斯坦海关放行后,银行才可办理进口付汇。进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武器、毒品等不得进口;酒精、香烟、珠宝、汽车等进口需征收消费税。国有企业需分别将出口天然气、石油和石油产品外汇收入的 50%和 40%交至货币储备局,用于补充外汇储备。此外,国有企业还需将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提交至土库曼斯坦中


央银行以便进行货币干预。国有企业进口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不得超过 25%,且需由一级银行担保;私营法人实体可以根据交易协议条款预付 100%的进口款项。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旅游支出存在事前批准、配额等限制。外籍工人工资支付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付税后可以在土库曼斯坦重新投资,以本币或外币形式存入国内银行账户,或转移到国外。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资本流动超过限额的外汇交易须经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登记和备案,涉及国有居民法人实体和非居民之间资本流动的外汇交易需由政府部门授权。

直接投资:境内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登记后方可实施,非居民法人机构境内直接投资没有限制,但投资机构和投资项目都要按经济和发展部法人实体和投资项目国家登记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居民在国外购买房产、非居民在国内购买房产、非居民在国内出售房产均受管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资本市场证券发行和流通需在财政部登记备案。非居民在境内投资资本市场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集合投资证券等金融工具均存在管制,居民在境外投资资本市场金融工具也存在管制。

信贷业务:信贷机构在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许可下运营,商业信用、金融信用、抵押、担保和财政援助措施都受到管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个人之间的结算和付款只能用本国货币支付。经常项下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外币存款账户进行的支付和现金转移需到授权信贷机构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人项下捐赠、遗产、移民境外、债务清偿、资产转移、博彩和奖金收入转移无限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出入境携带本外币现钞金额超过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设定的限额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资本项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之间资本项目贷款受到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国外借款、境外账户维护、向非居民发放金融或商业信贷、本地外汇借款、购买当地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均需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许可。对外汇存款账户准备金、流动性和额度管理均有


不同要求,对非居民持有的存款账户准备金、流动性、利率和额度均有管制。保险业和基金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和集团投资基金等机构投

资者均有严格的资本项目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况由中央银行或经济发展部许可。货币兑换机构:目前土库曼斯坦有 188 个货币兑换机构,由授权信贷机构在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许可的基础上开设。


 

土库曼斯坦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除涉及 


 

国有企业进口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不得超过 25%。国有企业出口天然气、石油需分别将出口外汇收入的 50% 和 40%

交至货币储备局,用于补充外汇储备。






100 万美


元及以 


下的独 

经常项

资企业 

目外汇

进口付 

管理政

汇外,外

贸交易 


需在国 


家商品 


交 易所


登记。

 

资本和


 

境内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经登记后方可实施。




非居民在国内购买和销售房产均受

管制。


金融项

目外汇

管理政


居民个 


居民个人和非






人之间 

居民个人出入

个人外

的结算 

境携带现钞金

汇管理

和付款 

额超过土库曼

政策

只能用 

斯坦中央银行


本国货 

设定的限额须


币支付。

向海关申报。








商业银行和其他


信贷机构的国外


借款、境外账户维

金融机

护、向非居民发放

构外汇

金融或商业信贷、

业务管

本地外汇借款、购

理政策

买当地发行以外


币计价的证券均


需土库曼斯坦中


央银行许可。


 

 

 

 

乌干达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乌干达银行是乌干达的中央银行,也是乌干达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乌干达的外汇储备和银行外汇头寸。

主要法规:《外汇法》2004、《金融机构反洗钱法》2013)。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乌干达法定货币为乌干达先令。乌干达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当短期汇率波动危及外汇市场稳定时,乌干达当局会采取一定外汇干预措施。乌干达银行在其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中公开干预外汇市场的信息。乌干达根据银行间平均外汇买卖汇率计算出来的中间汇率作为每日官方汇率公布。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经乌干达银行批准,乌干达境内经常项目交易可以使用外币交易计价结算。出口方面,基本没有外汇限制。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没有限制,但实施进口产品负面清单管理,如假币、淫秽物品、有色金属、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的旧轮胎、所有含汞的肥皂和化妆品以及国际管制的麻醉药品等属于禁止类商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基本没有限制,所有收支均应通过银行进行。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乌干达银行对资本项目交易基本没有限制,但是严控涉及洗钱交易。乌干达允许非居民在本国购买房地产,但期限不得超过 99 年。乌干达允许居民根据官方汇率进行自由外汇交易。境内外投资主体可将投资及利润自由汇入


和汇出,不受任何限制,也不需缴税。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购买乌干达境内的股票和其他股票类证券不受限制。非居民在乌干达境内发行和卖出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不受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或其他类型证券不受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只要不违反反洗钱条例,居民或非居民均可在当地自由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居民或非居民个人携带本币和外币现钞出入境没有限制,但乌干达银行可以根据需要限定进出境的现钞、旅行支票和有价证券的具体额度。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外币收付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项目不受任何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乌干达实施外汇交易机构准入管理,乌干达银行负责向外汇交易机构颁发外汇经营许可证,被许可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机构在零售市场可以自由设定与客户交易的汇率和佣金。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可借入外债,但需将所借款项纳入其二级资本债部分管理或经乌干达银行商议后作为管理型基金管理。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能购买在国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商业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可以持有境外账户,境外账户额度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在其总资本20%-50%测算核定。除经乌干达银行许可,金融机构不得在乌干达境外开设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也不得从其境外经营相关企业获取利润。金融机构外币借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除非借款人有明确的与借款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现金流,同时借款额度不得超过银行外币存款总额的 80%。经营外汇存款账户的银行必须在乌干达银行缴纳 8%存款准备金,开立本外币现金账户需缴纳20%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的每日外汇敞口头寸必须界于上一季度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25%以内。总的外币敞口头寸净额或金融机构产生的任何特定外币敞口头寸净额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 25%


 

乌干达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假币、淫秽物品、有色金属、轻型商用车和乘用车的旧轮胎、所有含汞的肥皂和化妆品以及国际管制的麻醉药品等属于禁止类

商品。

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外汇管

理政策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或非居民个人携带本币和外币现钞出入境没有限制,但乌干达银行可以根据需要限定进出境的现钞、旅行支票和有价

证券的具体额度。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的每日外汇敞口头寸必须界于上一季度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25%以内。总的外币敞口头寸净额或金融机构产生的任何特定外币敞口头寸净额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核心资

本的 25%




 

除经乌干达银行同意外,金融机构不得在乌干达境外开设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或从事金融机构业务。


 

 

 

 

乌克兰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乌克兰国家银行是乌克兰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外汇管理与外汇管控制度》1993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格里夫那。根据“2017 年中期货币政策指引要求,乌克兰实行浮动汇率制,其货币政策不以具体汇率或汇率区间为目标,但会通过外汇干预,以增加外汇储备规模、保证外汇市场有序运行。由于乌克兰政府性交易汇率和市场汇率存在一定差别,其汇率结构具有多重性质。自2016 年 11 月 日起,国家银行按照银行之间所有外汇交易的平均权重设定格里夫那兑美元的官方汇率。格里夫那兑其他外汇的汇率均通过其公布的美元官方汇率套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乌克兰国家银行在不同时期对收汇期限、结汇比例的要求不同,如出口商须在交货后 90 天或 180 天之内收到货款,出口收汇的结汇比例在 50%-100%区间浮动。2017 年 月初,乌克兰将出口收汇强制结汇比例由65%降至 50%,以满足出口企业的原材料进口需求。进口方面,除豁免情况外, 进口商须在支付货款之日起 180 天之内收到货物或服务。超过等值 万美元的预

付货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核,乌克兰国家银行开展事后抽样核查;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的预付货款须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境内企业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不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情况下才允许购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服务贸易购付汇额度为等值 万美元,超过等


值 万美元需经由乌克兰国家银行审核。对外支付人寿保险须提供许可证。禁止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汇出。在购汇申请和强制结汇方面,购汇申请有效期为30 天,购汇后如未在 10 日内进行对外支付,则须在 10 日期限后的 日内在外

汇市场上售出外汇。企业账户不得提取超过等值 万格里夫那的外币现钞。禁止乌克兰居民法人实体与非居民进行支付卡结算。在乌克兰市场购汇后未使用的或转移境外后退回的外汇,须在汇入分配账户后 个工作日内在外汇市场出售。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居民对外直接投资须持有独立牌照可,最高限额为等值 200 万美元。转移非居民境内直接投资收益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外商投资保险、金融行业须财政部或国家银行批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的 50%须结汇。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境内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工具等,对资金来源、收益汇出有所限制。外国证券经国家证券与股票委员会注册后,可在乌克兰境内交易。国际金融机构只要获得乌克兰内阁部长的许可,也可以在乌克兰发行以格里夫那计价的债券。居民境外购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工具等,均须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申领许可证,根据许可证使用外汇额度。

信贷业务:居民从非居民借入外债,需要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登记,乌克兰国家银行会设定外汇贷款费率上限。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还款。居民对非居民的商业信贷最长期限为 180 天。获得国家银行发放的个体许可证后,非金融机构可向非居民发放外汇贷款。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乌克兰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所有购汇交易征收一定比例的外汇交易税或托宾税。自 2015 年 月起,对个人购买外币现钞(偿还贷款除外征收 2%的交易税。

居民个人携带本外币或旅游支票出境若超过等值 万欧元,需要向海关书面申请出境金额,并提供银行取款证明;非居民个人携带本外币或旅游支票出境若超过等值 万欧元,携带金额不能超过其入境时向海关申请的限额。个人账户每日不

得提取超过等值 25 万格里夫那的外币现钞。个人购汇限额为每日等值 15 万格里

夫那。自 2017 年 月 12 日起,取消了个人非贸易外汇交易的额度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所有跨境收支涉及的格里夫那与外汇的结算必须通过国家银行授权的银行进行。自 2017 年 2 月 9 日起,对银行每日在银行间市场买入外汇额进行限制,每日外汇交易额不能超过其前一日监管资本的 0.5%,从外商投资者购买和交换外汇以增加银行股本除外。乌克兰国家银行对非居民在授权银行的短期外币存贷款6 个月以内执行零准备金。但该项要求不适用以下情况:一是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资金,二是政府担保项下的资金,三是来自乌克兰加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授权银行之间远期外汇交易期限为 365 天,授权银行与乌克兰国

家银行交易期限为 90 天,授权银行不得进行核心资产为外汇或汇率衍生工具的

交易,银行可以进入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进行衍生品交易。自 2015 年 10 月 27 日起,银行经授权可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外汇掉期业务。目前尚未允许非居民参与乌克兰国内外汇市场衍生品交易。

外汇交易可在乌克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也可通过国家银行及市场参与者(授权银行和其他授权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授权银行可以操作远期外汇交易来规避外币汇率风险。


 

乌克兰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

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进口商须在支付







2017 月初

货款之日起 180 



乌克兰将出口

之内收到货物或



收益强制结汇

服务。超过等值 5



比例由 65%

万美元预付货款

企业账户不得提取


至 50%以满足

由经办银行开展

超过等值 万格里

经常项

乌克兰出口企

事后核查。超过等

夫那的外币现钞。

目外汇

业的原材料进

值 500 万美元的预

服务贸易购付汇额

管理政

口需求。

付货款须通过信

度为等值 万美

境内企业在其

用证方式支付。

元,超过等值 


经常项目外汇

居民购汇后未使

美元需经由乌克兰


账户余额不超

用的或转移境外

国家银行审核。


过等值 10 

后退回的外汇,须



美元的情况下

在汇入分配账户



才允许购汇。

后 个工作日内在




外汇市场出售。









居民境外 




购股票、债




券、货币市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的50%须结汇。

 

居民向非居民借入外债须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登记,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还款。

场工具、衍生品工具等均须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申 

领许可证,




根据许可 




证使用外 




汇额度。





居民个人携带本外

 

 

 

个人外币现钞购买征收2% 的交易税。





币现钞或旅游支票


出境若超过等值 1


万欧元,须向海关


书面申请出境金

个人外

额,并提供银行取

汇管理

款证明。

政策

个人账户不得提取


超过等值 25 万格


里夫那的外币现


钞。个人购汇限额


为每日等值 15 


格里夫那。




对银行每日在银行





金融机

间市场买入外汇额

构外汇

进行限制,每日外

业务管

汇交易额不能超过

理政策

其前一日监管资本


的 0.5%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是阿联酋的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现金及票据管理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阿联酋实施开放的货币政策,货币为阿联酋迪拉姆,可自由兑换。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官方汇率为 美元兑 3.6725 迪拉姆。

 

二、外汇管理政策

 

在符合阿联酋政府反洗钱规定的前提下,阿联酋允许外汇自由汇出入,且跨境收支无币种限制,但禁止与以色列进行结算。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汇无限制,无强制结汇要求。进口方面,阿联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事进口的贸易商须获得进口许可证,且只能进口许可证上列出的货物种类。因健康、安全或道德原因,部分产品禁止进口。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货物,禁止进口被阿拉伯联盟列为黑名单的公司制造的产品。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居民最多持有 49% 的股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公民在工业、农业、渔业和建设部门投资,最高持股比例可提高至 75%;若在酒店行业投资,最高持股比例允许为100%;在免税区投资,外方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允许为 100%。外商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不受限制;外资银行在将其利润汇出境外前,需事先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批准,并将其净利润的 20%作为税收缴纳给阿联酋政府。对外直接投资无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阿联酋交易所登记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境外股东持股的相关事项,但至少 51%的公司股份应由阿联酋居民持有。居民购买国外股票没有限制。

房地产投资:自由保有财产制度允许非居民根据阿联酋相应规定购售当地房地产。居民购买境外房地产没有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汇兑无限制。非居民个人与机构允许在阿联酋开立外汇账户。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阿联酋银行向外国银行发放 年及以内的贷款,须向阿联酋中央银行缴纳 30%的存款准备金,该存款为无息存款。非居民持股阿联酋银行达到一定比例后,须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批准。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阿联酋冻结涉嫌恐怖主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账户。对转移超过等值 3500 迪拉姆或其他货币的交易主体,银行需确认其身份;

货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等值 2000 迪拉姆的业务,执行相同要求。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

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

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禁止从以色列进口货物。禁止与以色列结算。

从 事进口贸易须获得进口执照,且只能进口执照上列出的 

货物种类。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一般情况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居民最多 持 有49% 的股 

份。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资银行在将其利润汇出境外前,需事先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批准,并将其净利润的20作为税收缴纳给阿联酋 

政府。


 

 

阿联酋银行向外国银行发放 年及以内的贷款, 须向阿联酋中央银行缴纳 30% 的存款准备金,该存款为无息存款。





 

 

 

 

乌拉圭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乌拉圭中央银行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乌拉圭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乌拉圭第 17835 号法案(2004 、《证券市场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乌拉圭比索,实行单一浮动汇率制。比索汇率是由市场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决定的,乌拉圭中央银行保留干预权,以应对短期集中的汇率波动风险,干预货币是美元。乌拉圭中央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开有关干预的信息。下一日官方汇率是当日银行间市场所有即期外汇业务加权平均数。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货物贸易出口没有配额限制,但有时由于特殊原因如库存情况、保护、健康考虑,某些出口被禁止或有特别要求。进口方面,国家海关有一份进口负面清单。进口产品需经登记许可,许可有效期一般为 180 天,在此期间货物应完成通关手续。石油和石油副产品的进口受国家垄断。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服务贸易项下交易没有限制措施。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项下交易没有限制措施。证券交易市场及其市场参与者、其他证券投资类产品的投资主体需遵守乌拉圭的《证券市场法》、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交易没有限制,境内居民交易可以使用外币进行结算。

个人资本项目:按照乌拉圭中央银行的资金管理法规规定,个人跨境资产转移不再允许通过外汇交易所办理。目前,个人资产转移主要通过银行、金融中介合作社、金融服务公司和转账公司进行。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居民的外币存款 180 天以内的准备金率为 28%180 天以上为 20%。非居民外汇存款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为 28%,按照相应币种的净外币资产计算。居民外币存款账户的最低流动性要求分别为:180 天以内25%180 天以上 19%。自 2017 年 月 日起,居民和非居民存款账户的流动性要求不再实行差异管理。外币资产负债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 150%。其中,场外衍生品产生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 150%。其他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 170%

保险业:保险公司购买非居民发行证券或在境外购买投资组合,购买的证券必须是国际认可的风险评级机构评定为国际投资等级以上且受投资国当地机构合理监管的证劵,保险公司投资比重不得超过最低资本金和非养老金债务的30%

基金业:除了评级较高的主权国家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外,禁止私人养老基金投资于境外发行的证券,且投资限额为资产总额的 15%。养老基金可以持有不超过总资产 35%的外币资产。


 

乌拉圭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没有配额限制,但有时由于特殊原因(如库存情况、保护、健康考虑,某些出口被禁止或有特别要求。




石油和石油副产品的进口受国家垄

断。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








个人外汇管理

政策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的外币资产负债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150%。其中,场外衍生品产生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 150%。其他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减经营性固定资产差的 170%

除了评级较高的主权国家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外,禁止私人养老基金投资于境外发行的证券,且投资限额为资产总额的 15%。养老基金可以持有不超过总资产

35%的外币资产。






 

 

 

 

乌兹别克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是乌兹别克斯坦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汇率政策,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此外,财政部、税务委员会和海关也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主要法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汇管理法》《进出口交易的外汇管制规定》《强制出售外国所得的规定》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乌兹别克斯坦苏姆。乌兹别克斯坦实行多重汇率操作,由于官方利率和平行的市场利率之间存在利差,因此外汇交易存在额外成本。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发布的官方汇率根据前一周银行间交易系统汇率的平均值计算,有效期为一周。其法定汇率机制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法定货币苏姆的汇率根据外汇供求确定,由于其 95%的贸易由美元计价,故以美元为汇率定价基准。为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影响本国宏观经济走势和货币政策,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直接参与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的外汇交易。人民币不能与苏姆直接结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及个人均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开立外币账户,但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法人和个人开立的本币账户只能用于国内经常项目支付,本币账户不能转换为外币账户。2017 年 月 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取消强制结汇制度。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禁止使用外币进行结算和支付,法律规定的除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境内进口企业购汇时必须提交申请和相关合同,且在换汇前,须由对外经济关系、投资和贸易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由政府预算支持、由国家担保贷款或国有控股超过 50%且没有自有外汇资金支持的进口合同进行审批。海关与外经贸部将持续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监测,进口合同须经授权银行登记。部分食品、酒精、烟草制品及机械设备进口须经装运前检验。进口武器、军备及其特殊零部件,贵金属及矿石以及使用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和设备,须持有外经贸部许可证。境内小微型企业出口天然气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中,50%需结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资企业可以在当地设立外汇账户,法律规定与投资相关的利息和收益等可自由汇出,但企业利润汇出时需缴纳 10%的所得税。根据旅行目的国家的不同,每日商务旅行津贴和生活补助费用为 25-100 元不等。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境内投资者在外经贸部登记后,可在境外设立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外投资者在司法部登记后,可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办事处。达到资本、投资金额比例和参与者身份等要求的可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只能作为办事处。乌兹别克斯坦允许外资对本国金融业进行投资, 但不允许外资建立独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当地金融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所占股比不得超过 50%,合资企业高管和管理层可由外籍员工担任,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相关资金转移均须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批准,出售证券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禁止出售非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公司权益和可转让收益。非居民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进行证券投资,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同类证券总额的 25%。居民机构投资者可在规定限额内投资境外证券,居民在境外发行证券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同类证券总额的 25%

债券业务:经政府担保的非居民提供的外汇贷款,须在财政部登记备案。其他外汇贷款须向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申报并登记许可。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个人在境外停留或活动期间,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居民个人境外


账户情况须按要求上报,在结束境外活动时须关闭账户并将余额转回国内。从境内个人账户到境外个人账户的付款,须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审核,一次允许最多等值 5000 美元,但没有交易次数限制。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本币出入境不得高

于最低工资的 50 倍,超过规定金额的须经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批准。境内非居民个人可在境内开立外币账户,并且可向境外汇出不高于之前汇入境内资金的额度,并按要求进行申报。

居民个人携带外币出境不得高于等值 2000 美元,等值 2000-5000 美元须经

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或授权银行许可,高于等值 5000 美元须经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许可,如超额将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申报则进行罚款。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出境不得高于携带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的金额,超出则须经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或授权银行许可。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无金额限制, 但须完成海关申报手续。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 5000 美元,除填报报关单外,还需单独填报海关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单据。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经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许可的授权银行可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与客户开展外汇交易。个人外币兑换业务须在授权银行的兑换部门或货币兑换机构进行, 乌兹别克斯坦目前有 332 个兑换部门和 405 个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兑换局只可经营外币现钞买卖业务,且须在商业银行监管下运作。


 

 

乌兹别克斯坦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2017 年 月 






由国家预算支持的进口合同需在对外经济关系、投资和贸易部进行登记。境内小微型企业出口天然气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中,

50%需结汇。


起,乌兹别克斯


经常

坦取消强制结汇

外资企业

项目

制度。

利润汇出

外汇

乌兹别克斯坦境

时需缴纳

管理

内禁止使用外币

10% 的所

政策

进行结算和支

得税。


付,法律规定的



除外。





 

 

 

 

 

 

 

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同类证券总额的25%




经政府担保的


非居民提供的


外汇贷款,需


在财政部登记

资本

备案。其他外

和金

汇贷款须向乌

融项

兹别克斯坦中

目外

央银行申报并

汇管

登记许可。

理政

境外投资者在

司法部登记 


后,可在境内


设立外商投资


企业或区域办


事处。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出入境携带本币不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个人境外账户情况需按要求上报,在结束境外活动时需关闭账户并将余额转回国内。

得高于个人收入的50 倍。居民个人携带外币出境不得高于等值 2000 美元,

等值 2000-5000 

元需得到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或授



权银行许可,高于



等值5000 美元需得





到乌兹别克斯坦中央银行许可。从境内个人账户到境外个人账户的付款, 须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审核一次允许最

多等值 5000 美元。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政策







货币兑换机构只可经营外币现钞买卖业务,且须在商业银行监管下

运作。


 

 

 

 

委内瑞拉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委内瑞拉中央银行BCV、国家对外贸易中心CENCOEX外汇管理委员会(CADIVI。委内瑞拉中央银行与国家行政部门一起确定汇率政策。国家对外贸易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直接控制外汇管理系SICAD,并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外汇管理制度的执行。外汇管理委员会负责外汇管理和审批手续。

主要法规:《禁止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法》《委内瑞拉国际对外贸易中心法》《交换协定》《国家银行业法》《国家金融体系外汇账户管理条例》《互补外汇管理系统通则》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玻利瓦尔。实行多元汇率制度,包括一种受保护的固定汇率(DIPRO)和四种不同的官方可变汇率,四种官方可变汇率包括补充外汇管理系统汇率、替代外汇管理系统汇率、加权平均市场汇率和互补浮动市场汇率DICOM)。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从事货物和服务出口的个人或者私营法人,可以自由持有和管理其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的 60%,用于支付费用或者其他业务所需的资金流出。其余的 40%必须以交易当日有效的互补浮动市场汇率结汇。结汇必须在核实贸易关系或合同支付条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不得超过 180 天。存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口方面:存在进口外汇预算限额,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根据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和供应情况,以国家对外贸易中心授权的金额出售外汇为进口


提供资金。由于环境、健康或安全原因某些进口产品需要获得许可。进口同时存在正面和负面清单,对于基础工业和矿业、农业、健康产业、能源和石油以及科学技术产业等行业的进口无需提供国内无生产证明或者生产短缺证明。禁止进口本国可以生产的货物以及二手车辆等。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个人和法人为支付出国旅游消费支出而购汇的, 以国家外经贸中心规定的支付凭证和金额为限。除特殊规定外,所有用于运输服务、旅游、汇款、转账、租赁合同等而汇入境内的外汇必须通过授权银行以及其他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授权的交易商按官方汇率结汇,提供住宿、交通、旅行服务等机构以及免税商店有权保留和管理从这些服务中获得外汇的 60%,其余部分必须结汇。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资本交易使用外汇需经国家对外贸易中心批准。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不受限制。外国个人或法人主体以外汇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在外国投资总监署注册登记,以便获得将利润和利息资金汇出境外的权利。自注册之日起,外国投资资金必须在委内瑞拉境内至少留存五年。但对于不在委内瑞拉注册的法人实体,只有参与实施战略性公共投资项目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可以将外币资金存入国家金融体系。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经授权后有权购买股票或其他股票类证券,但必须向国家对外贸易中心申报。非居民购买境内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无限制。非居民出售或发行境内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必须通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局批准。居民在境外购买股票、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证券无限制。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股票、债券、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等必须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居民使用自有外汇在境外购买房地产不受限制,非居民在境内购买与销售房产,受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相关措施的管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携带超过 10000 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入境时,必须向国家对外贸易中心申报相关业务或活动的数量和性质。个人在商务旅行、私人旅行、投资和其他私人用途项下的购汇和支付将受国家对外贸易中心管理。个人本币和


外币的汇入需遵守委内瑞拉中央银行相关法规。对于超过等值 10000 美元外币的汇出或现钞携带出境,需要向国家对外贸易中心汇报该笔资金的金额和用途。

个人资本项目:捐赠、遗产继承、资产转移、赌博收入均受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相关措施的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直接从委内瑞拉中央银行购买外汇,用于维持外汇流动性,金额不得超过委内瑞拉中央银行决议规定的限额。除银行外不允许境外开户,银行不允许从境外借款,不允许贷款给非居民。除了促进出口的贷款外,银行仅能以本币发放贷款。允许在小额信贷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允许购买以外币计价的本地发行证券。外汇业务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报告和监测将与本币业务分开进行,最低存款准备金比例为 21.5%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币储蓄账户无差别。银行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或收购外国银行机构的资本和股权,须事先征得劳工局的批准并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外资参与国内银行业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收购现有银行业机构的股份,二是设立外资银行,三是设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

保险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参与委内瑞拉中央银行证券或国家公共债券的拍卖,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在二级市场上获得。


 

 

委内瑞拉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从事货物和服务出口的个人或者私营法人,可以自由持有和管理其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的60%,用于支付费用或者其他业务所需的资金流出。其余的40必须以交易当日有效的互补浮动市场汇率

结汇。






 

 

 

 

 

 

 

禁止进口本国可以生产的货物以及二手车辆等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外国个人或法人主体以外汇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在外国投资总监署注册登记,获得到期利润和利息资金出境的权利。自注册之日起,外国投资资金必须在委内瑞拉境内至少留存五

年。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 人 携 带 超 过10000 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入境时, 必须向国家对外贸

易中心申报相关业









务或活动的数量和性质。

对 于 超 过 等 值10000 美元外币的汇出或现钞携带出境,需要向国家对外贸易中心汇报该笔资金的金额和用

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外汇业务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报告和监测将与本币业务分开进行,最低存款准备金比例为21.5%




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参与委内瑞拉中央银行证券或国家公共债券的拍卖, 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在二级市场上获 

得。


 

 

 

 

越南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越南国家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越南外汇管理条例》2005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为越南盾,由越南国家银行发行,不可自由兑换。越南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参考价根据与越南有贸易、金融和投资关系的国家的一篮子货币进行计算确定。越南国家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干预外汇市场进行外汇管理,以实现各时期的宏观经济目标。越南盾兑美元汇率波动的日间交易区间为官方汇率上下 3%以内。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需立即调回,无强制结汇要求。禁止出口武器、有毒化学品等商品。进口方面,越南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进口武器、有毒化学品等商品。部分产品进口需要工业贸易部等部委的进口许可证。与进口有关的支付不受限制,但进口商须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进口支付文件以购买外汇。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贷款利息支付没有限制,但需按照贷款合同的条款进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收益需立即调回,利润和收益回流方面没有期限限制。对经常转移未实行管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方面,须获得越南投资与计划部许可,在具备外汇牌照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向越南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登记账户和对外投资资金流


向。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投资与计划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类型受《投资法》规范。关闭投资项目时,投资者需通知授权机构,遵循清算程序,退回投资证书。清算工作需在决定关闭项目后 个月内完成。对可能转移至国外的金额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土地,须向政府租赁。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可以在境外投资股票,信贷机构可以进行离岸间接投资。居民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股票,需在经授权的信贷机构开立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发行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和收款,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需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越南国家银行的批准。境外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上市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该企业流通股份的 49%,而投资银行业的股份不得超过 30%。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在越南出售或发行越南盾证券,但需开设越南盾账户。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国外购买、在境外销售或发行均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不能在本地购买衍生品和工具,非居民在本地销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需要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所开立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在指定的结算所开设存款账户,以便能够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信贷业务:经越南总理批准后,居民经济实体可向非居民提供贷款。越南企(包括信贷机构在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从国外借款,需遵守关于离岸借款的规定,没有政府担保的中长期境外借款(对进口商品的延期付款除外,需在越南国家银行注册。国有经济团体和普通法人需得到业务执行部门和财政部的批准才能从国外借款。进口货物延期付款不受外债条例登记要求的限制。原则上, 借款人应在能够合法有效提供越南账户服务的银行开立借款账户和还款账户,账户只限于以下用途:提取资金、偿还外国贷款和其他与借款、还款和海外担保借款有关的资金交易。企业可以通过境外贷款偿还网站办理境外贷款变更登记。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携带超过 1500 万越南盾现钞或等值 5000 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且出境时需出具由授权信贷机构发行或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现金携带证明。

个人资本项目:越南对个人捐赠、遗产继承、慈善以及博彩奖金收入转移无限制措施。居民团体和个人可以按照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在境外投资证券。越南对个人资本交易实施管制,不允许居民向非居民贷款,但获得越南国家银行准许


的居民可以向非居民借款。越南对个人境外债务清算、移民资产转移无限制措施。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向越南国家银行登记外国中长期贷款。国有银行须经越南国家银行的批准才能获得无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银行购买本地发行的外汇证券没有限制。一年期以内外币存款准备金率为 8%,一年期以上为 6%, 外国信用机构的外币存款按 1%计算。越南盾、欧元、英镑、美元未来七天内应付流动资产总额与未来七天内应付流动负债总额之间的最低比例为 100%。外国个人投资者在银行投资的最高持股比例为注册资本的 5%,外国机构投资者为15%,战略投资者为 20%,累计最大占比为 30%。银行外汇头寸敞口上限为 20%, 特殊情况豁免。

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越南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允许用越南盾向个人购买外汇,但不可以向个人售卖外汇换取越南盾(偏远地区或边关机构除外


 

 

越南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收益需立即调回。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清算工作需在决定关闭项目后 个月内完成。

 

 

境外机构、个人合计持有越南上市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该企业流通股份的 49%,银行业不得超过 30%



 

 

 

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土地,须向政府租赁。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投资与计划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类型受《投资

法》规范。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携带超过1500 万越南盾现 钞 或 等 值5000 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且出境时需出具由授权信贷机构发行或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现金

携带证明。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货币兑换机构不能直接与越南国家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可以用越南盾向个人购买外汇但不可以向个人售卖外汇换取越南盾(偏远地区或边关机构除








 

 

 

 

也门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也门中央银行是也门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并在必要时进行市场干预。

主要法规:《投资法》。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是也门里亚尔,实行单一、稳定的汇率制度。也门中央银行根据每个工作日银行及货币兑换机构兑美元报价来决定也门里亚尔兑美元的官方汇率,并参考路透社确定也门里亚尔兑其他币种的交叉汇率。自 1996 年起,汇率一直处于自由浮动状态。2016 年 月,也门里亚尔兑美

元汇率贬值 16.4%。此后,官方汇率稳定在 美元兑 250 也门里亚尔左右。也门中央银行的大部分外汇收入来源于原油出口收入、外国政府贷款和外国发展援助。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限制较少。没有融资和担保要求,不征收出口税,不需要信用证,但出于统计需要,出口需要登记。没有出口配额限制,但禁止向以色列出口。进口方面,也门没有进口预付、进口融资方面的限制,但进口购汇须提供信用证。除出于安全、健康和宗教原因禁止部分商品的进口外,也门取消了大部分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也门禁止从以色列进口。石油产品进口被也门石油公司所垄断。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须遵从《投资法》在投资总局办理申请、注册和项目审批等手续。除石油勘探与开采、银行及交易所活动、进口贸易及批发零售贸易以外,《投资法》允许各种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被批准和注册的项目直接投资清算无限制。

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方面无限制。

信贷业务:也门允许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互相提供商业贷款。禁止公共部门借入短期外债,公共部门借入中长期外债须部长会议审批。对担保抵押没有要求。

房地产投资:非居民可依法在也门境内进行房地产交易,居民也可在境外购买房产。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兑换、划转。个人外汇交易基本没有限制。个人货币兑换机构只能买卖外币和旅行支票。注册的货币兑换机构可以接受来自也门或者境外银行的转账和银行汇票。非居民出入境时,可自由携带外币现钞。禁止携带也门里亚尔现钞出入境。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是 10%,本币存款准备金率是 7%。银行须遵守有关货币敞口的审慎规定,并报告其头寸。银行资本和储备中单一币种外汇不能超过 15%,全部外汇不能超过 25%

货币兑换机构:也门境内有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 19 家银行以及 556 家授权

货币兑换机构,其中有 30 家是法人公司,获得也门中央银行许可,具备本外币转换和跨境收支资质。外汇兑换机构可以接受来自也门或者境外银行的转账和银行汇票。个人外汇兑换机构只能买卖外币和旅行支票。

基金业:养老基金可以投资国债和国库券,但禁止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 也不允许进行境外投资。

也门有出于安全考虑的强制性规定,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冻结与恐怖主义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资产。


 

 

也门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






 

禁止对以色列进出口。


资本和


外商直接投资须审






金融项

批。禁止公共部门

目外汇

向非居民借入短期

管理政

外债,公共部门借

入中长期外债。



个人货币兑换机构







只能买卖外币和旅


行支票。注册的货


币兑换机构可以接

个人外

受来自也门或者境

汇管理

外银行的转账和银

政策

行汇票。非居民出


入境时,可自由携


带外币现钞。禁止


携带也门里亚尔现


钞出入境。

金融机


禁止养老基金投资

银行资本和储备中





构外汇

非居民发行的证

单一外汇不能超过

业务管

券,也不允许进行

15%,并且全部外

理政策

境外投资。

汇不能超过 25%


 

 

 

 

赞比亚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赞比亚银行是赞比亚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维持国家经济稳定的货币政策,负责监管授权银行。

主要法规:1965 年 月 23 日,赞比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2014

年 月 21 日,赞比亚全面废除了《外汇交易条例》,目前赞比亚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条款。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赞比亚克瓦查,实行单一的浮动汇率制。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形成克瓦查汇率。官方汇率作为公众和政府交易的参考汇率。赞比亚银行通过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对汇率进行干预,干预情况以历史数据的形式公布,外汇交易统计数据每两周公布一次。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赞比亚未对结算货币进行规定。除珠宝首饰以外任何形式的黄金进出口都需要得到矿业和矿产开发部的批准。限制枪支、弹药和象牙的进出口。出口方面,为了便于统计,出口必须要申报。如果国内供应短缺,白玉米和肥料出口可能会受到配额限制。铜精矿的出口需征收 15%的出口税。进口方面,石油产品进口需要许可证。除负面清单上的进口产品外,其他进口产品不需要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基本没有限制,所有此类交易的对外支付,除了官方外债支付外,都需通过银行进行。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资本项下交易都没有限制。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本外币出境或入境,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必须申报。个人资本项目:没有限制。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商业银行是唯一可以直接与赞比亚银行进行外汇买卖的金融机构。赞比亚有 17 家商业银行获得了赞比亚银行的许可,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进行交易。非居民贷款的本币贷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隔夜外汇头寸上限和单一货币敞口上限分别为监管资本的 15%和 10%。当日外汇头寸上限和单一货币敞口上限分别为监管资本的 30%和 20%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在赞比亚境内经营要获得赞比亚银行的许可。目前,共有 74 家持牌外汇交易机构,可以与公众和商业银行进行交易,但不得在境外开立账户。货币兑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场外交易和旅行支票。


 

赞比亚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如果国内供应短缺,白玉米和肥料出口可能会受到配额限制。

石油产品进口需要许可证




除珠宝首饰以外任何形式的黄金进出口都需要得到矿业和矿产开发部的批准。限制枪支、弹药和象牙的进出 

口。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








个人外

汇管理政策



携带本外币出入境,超过等值 5000

美元的,必须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隔夜外汇和单一货币敞口上限分别为监管资本的 15%10%。当日外汇和单一货币敞口上限分别为监管资本的

30%和 20%






 

 

 

 

津巴布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是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外汇管制法案》、《外汇管制条例》。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法定货币为津巴布韦债券货币(该债券货币由

2016 年 10 月 31 日发行,原津巴布韦元于 2015 年 月废除,美元、南非兰特、

欧元、英镑、博茨瓦纳普拉、澳元、人民币、印度卢比和日元等 种货币也被官方认可,可在国内自由流通。外币兑换仅限于九种官方指定货币之间且官方对价格不进行干预,无官方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支付只能通过外汇账户进行。企业和个人可在津巴布韦境内银行开立 种法定货币的外汇账户。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 银行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须进行报告。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有权根据需要要求调回境外外汇账户资金。居民间可以用九种官方外币中的任何一种进行交易。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及收入方面,无特殊情况,出口收入必须汇回国内;经海关确认已收汇或在装船后 90 天内能收汇(超出 90 天的须取得外汇管理部门许可) 的,货物方可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商须通过开户行向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备案。进口及支付方面,进口预付单次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燃料、电力设备、政府采购等特殊外汇支付以外的资本货物(设备等生产资料、原材料(半成品) 不受 10 万美元限制,但此类货物进口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发票金额的 30%。进口农产品及加工类食品,出口玉米、油籽、奶酪、牛奶、种子、土豆、柑橘类水果、


苹果、香蕉和西红柿等,需要农业部批准。矿石等制造产品、石油产品等出口需要获得许可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旅游、运输、电信服务等服务出口收汇须按时汇回境内银行,留存账户期限无限制。个人可使用借记卡和贷记卡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款项。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对外投资项目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和金融与经济发展部逐项审批。外商直接投资由津巴布韦投资局ZIA审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的内资股权占比至少 51%。股权跨境转让、外资撤减资汇出前需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外国投资者可参与津巴布韦证券交易所交易。从 2016 年 2 月 8 日起,个人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比例上限由 10%调高至 15%,财团类投资者提高至 25%,公司投资者由 40%提高至 49%。初始投资、资本利得和股息可以不受限制地汇出。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股票比例上限为35%,持有期限无要求,出售所得金额在等值 500 万美元以下的无须核准。非居民未经批准不得在二级市场买卖债券和股票。境内企业经批准后可购买、出售和发行境外股票。非居民可参与境内货币市场投资,居民经批准后方可参与境外货币市场投资。境内居民通过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金额在 500 万美元以内的无须批准,除此以外,居民参与境外衍生品市场、非居民参与境内衍生品市场均须批准。

信贷业务:2016 年 月 21 日起,境内居民可自行直接从境外借款的上限由

之前的 1000 万美元调高至 2000 万美元。未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居民不得向非居民提供信用(包括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

房地产投资:购买境外不动产视作跨境投资管理,居民个人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不受限制,企业购买须经批准。非居民购买境内房产首付须向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报告,汇出出售房产所得不能超出原购房支出和房产升值之和。移民对外转移财产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2016 年 月 日起,出境携带外币现钞金额由等值 5000 美元降至 1000 元。携带外币及旅行支票入境须进行申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2016 年 月 21 日起,银行可自行直接从境外借款的上限由之前的

1000 万美元调高至 2000 万美元。银行须按规定开立境外账户,其境外往来账户最高可保留 5%余额以满足日常支付流动性所需。银行对非居民进行放贷须遵守津巴布韦储备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境内银行对外投资实体须经批准。非居民收购津巴布韦境内上市银行股份须遵守津巴布韦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收购非上市银行须经批准。境内机构投资者经批准后方可投资境外有价证券。

货币兑换机构:津巴布韦储备银行负责核发货币兑换机构牌照。获批成立的货币兑换机构服务范围为:外币兑换,跨境收款,向自然人跨境付款和办理国内汇款。目前津巴布韦全国共有 家外币兑换机构,其中正常营业的 家。


 

 

津巴布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

托宾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

间歧

 

企业资质限制




 

 

进口及支付方面, 现金进口预付单次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燃料、电力设备、政府采购等特殊外汇支付以外的资本货物(设备等生产资料、原材料(半成品)受 10 万美元限制, 但此类货物进口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发票金额的 30%




进口农产品



及加工类食



品,出口玉



米、油籽、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出口及收入方面, 无特殊情况,出口收入必须汇回国内。

旅游、运输、电信服务等服务出口收汇须按时汇回境内银行。

奶酪、牛奶、种子、土豆、柑橘类水果、苹果、香蕉和西红柿等,需要农业部批准。货物和

服务出口商



须通过开户



行向津巴布



韦储备银行



备案。




个人投资者投资上




对外投资项



市公司比例上限由

目须经津巴



10%调高至 15%

布韦储备银



财团类投资者提高

行和金融与


股权跨境转让、外

至 25%,公司投资

经济发展部


资撤减资汇出前需

者由 40% 提高至

逐项审批。


经津巴布韦储备银

49%

购买境外不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行批准。

移民对外转移财产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

未经津巴布韦储备

银行批准,居民不

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股票比例上限为35%,持有期限无要求,出售所得金

额在等值 500 万美

动产视作跨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须经批准。非居民

未经批准不


得向非居民提供信

元以下的无须核

得在二级市


用(包括银行信用

准。境内居民可自

场买卖债券


和商业信用

行直接从境外借款

和股票。



的上限由之前的

未经津巴布



1000 万美元调高至

韦储备银行



2000 万美元。

批准,居民



非居民购买境内房

不得向非居





产首付须向津巴布




民提供信用

韦储备银行报告,

(包括银行

汇出出售房产所得

信用和商业

不能超出原购房支

信用

出和房产升值之


和。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出境携带外币现钞金额由等值 5000

美元降至 1000  

元。








 

 

 

 

 

 

 

银行可自行直接从境外借款的上限由之前的 1000 万美

元调高至 2000 万美元。银行须按规定开立境外账户, 其境外往来账户最高可保留 5%余额以满足日常支付流动性所需。




境内银行对



外投资实体



须经批准。



非居民收购



津巴布韦境


跨境支付只能通过

内上市银行


外汇账户进行。企

股份须遵守


业在境外开立外汇

津巴布韦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账户须经津巴布韦储备银行批准,银行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须进行报告。

津巴布韦储备银行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收购非上市银行须经批 

准。境内机


有权根据需要要求

构投资者经


调回境外外汇账户

批准后方可


资金。

投资境外有



价证券。津



巴布韦储备



银行负责核



发外币兑换



机构牌照。


 

 

 

纽埃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纽埃银行是纽埃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授权银行,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等。

主要法规:《关税与贸易总协议法》1948 、《纽埃银行法》1994 

《国际金融协议法》(1961 年)等。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法定货币为纽埃币,由新西兰铸币厂生产, 以镍币为主,流动价值较小。纽埃岛以美元和新西兰元为主要流动货币。汇率为固定汇率,即按照 纽埃币=1 新西兰元计算。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纽埃为《太平洋紧密经济关系协定》成员。除船运或航运中作为储存品装运的货物以及其他经书面指示认为不适用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实施许可证管理。禁止杀虫剂、进攻性武器等货物进口。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外国资本在纽埃设立公司需要申请登记,在得到内阁的授权和同意并获得登记证明后,才能够在纽埃开展具体业务。登记在册的外国公司应履行披露信息和归档义务,应在每年 月 30 日前向内阁或相关部门报送文件资料。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等值 (含新西兰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和无记名转让票据进出境均须向海关申报。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收集财产用于恐怖行为或使恐怖主义实体受益。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账户开立、境外借款、向非居民贷款、国内外汇贷款、购买以外币计价的本国证券、外汇头寸等无限制。对外汇存款账户及非居民存款账户无存款准备金、流动资产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


 

 

纽埃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税

歧视性

多重汇率

 

国别间歧视

 

企业资质限制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除船运或航运中作为储存品装运的货物以及其他经书面指示认为不适用的货物,对出口货物

实施许可证管理。

 

海关对进口转售货物进行价格管制, 通过设立委员会下达价格指令并接受上诉。




 

禁止杀虫剂、进攻性武器等货物进口。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外国资本在纽埃设立公司需要申请登记,得到内阁的授权和同意,并获得登记证明,才能够在 纽埃开展具体

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携带等值 1 (含) 新西兰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和无记名转让票据进出境均须

向海关申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

理政策









 

 

 

 

巴勒斯坦外汇管理概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巴勒斯坦货币管理局是巴勒斯坦的外汇管理部门。

主要法规:《巴勒斯坦货币管理局法》1997 、《银行法》2010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巴勒斯坦无主权货币,结算货币以以色列新谢克

尔为主,同时使用欧元、美元和约旦第纳尔。巴勒斯坦汇率由外汇市场自主决定, 每日在货币管理局官网上公布以色列新谢克尔与其他币种的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通常不需要出口许可证,部分种类的商品需要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如食品和化学物质需要从卫生部获得授权,农业产品需要从农业部获得授权。进口方面,禁止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违反公共道德产品、危害人及动植物健康或国家安全等类型的货物。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在巴勒斯坦开展投资需进行登记。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在政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货币管理局可以买卖任何在巴勒斯坦境内成立金融机构的股份和证券,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总资本的25%。在符合国家特殊条款且由政府首脑签发决议的情况下,货币管理局可以认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本,但投资总金额不超过总资本的25%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任何进出巴勒斯坦的个人必须披露所拥有的资金、有价证券、贵金属等财产的价值。若上述财产价值超过海关规定的价值,海关则要求提供财产来源等更为


详细的信息。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银行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 7500 万美元。外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2%。银行境外存款在其存款总额中的占比上限是 55%。银行办理有线、电子、电话传输等方式的外汇交易,应核实交易对方名称、账号、地址、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外汇付款信息必须根据相关条款准确、完整填写。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商需持牌经营,并使用货币管理局批准的软件对境内划转交易进行登记。除非收益人另有要求,资金的收付币种必须相同。


 

巴勒斯坦国家外汇管理情况表

 


 

汇兑限制

 

跨境资金流动限制

 

额度管理

广义托宾

歧视性多重汇

国别间歧

 

企业资质限制








部分种类的商品


出口需要满足特

经常项

定标准和条件,如

目外汇

食品和化学物质

管理政

需要从卫生部获

得授权,农业产品


需要从农业部获


得授权。



 

 

 

在巴勒斯坦开展投资需进行登记。

货币管理局可以买卖任






何在巴勒斯坦境内成立

资本和

金融机构的股份和证

金融项

券,但投资总额不能超

目外汇

过总资本的 25%

管理政

货币管理局可以认购境

外金融机构的资本,但


投资总额不超过总资本


的 25%



任何进出







巴勒斯坦


的个人必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须披露所拥有的资金、有价

证券、贵


金属等财


产 的 价


值。




银行的实收资本不得低




 

货币兑换机构需授权经营,并使用货币管理局批准的软件对境内划转交易进行登记。

金融机

于 7500 万美元。外国银

构外汇

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

业务管

于 12%。银行境外存款

理政策

在其存款总额中的占比


上限是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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