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省政策 >>辽宁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告 2020年第9号
详细内容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告 2020年第9号

【转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 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的企业(以下简称“双”企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工作。《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 第三十八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工作的范围、实施和组织管理 等内容。

依据上述规定,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 解环境风险,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决 定,联合发布“辽宁省2020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 业名单”,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 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 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部分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 单附后,共计161家)。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信息公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 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接受 公众监督。

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一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使用有 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 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 防控措施情况等。

启动审核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列入名单的“双”企业, 应当正式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 作,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报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生 态环境局备案。

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选择自行开展或委托咨询机构开 展审核工作;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应健全清洁生产组织 机构,建立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清洁 生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 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法律责任

1. 列入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 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 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2. 列入名单的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 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特此通告。

image.pngimage.png

附件:辽宁省2020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抄送: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630日印发


  • 电话直呼

    • 13889487069
    • 客服 :
    • 客服 :
  • 关注公众平台获取政策更便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